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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的中国人权与法治/张绍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38:27  浏览:86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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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的中国人权与法治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汉口新华下路9-1号 邮政编码:430015

近几十年来,由于科技迅猛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使人们交流有了前年未有的快捷,世界已经变成一个地球村。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已是大势所趋,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的西方文化、教育、道德、伦理对其他国家的冲击,使世界大多数国家不得不在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如何面对来势汹涌的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给世界各国带来了或多或少的好处,各国争相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是例证。既然经济全球化能带来益处,其它领域是否也存在全球化的可能?比如环境保护、国际贩毒、国际恐怖组织犯罪这些跨国问题,单靠一国难以解决,需要世界各国的协作和配合。针对这类问题产生了大量双边协议或国际条约,使其不再是一国内政,随着调整这些领域的国际条约日益增多,法律全球化呼声再起。
法律能否全球化,各国学者对此有截然不同的看法,部分人认为,法律是主权的体现,作为主权象征的法律是不可能全球化的。我国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切实可行,法律全球化是西方霸权的体现,经济全球化并不必然导致法律全球化,而应是政治多元化、法律多样化。罗豪才甚至发表《警惕法律全球化理论》,对此全面否定。
与我国一些学者观点截然不同的是,法律全球化的激进主义理论在全球大行其道,女法学家马蒂甚至提出了令人向往的世界法,在其代表作《世界法的三个挑战》中,为我们描绘了一幅体现公平和正义的世界法美景。在世界法的影响下,我国一些年轻学者也认为对法律全球化不能一概否定,而应客观对待,全球化的经济过程需要有法律全球化的框架,法律全球化有利于人们实现自由交往,苏州大学苏永坤认为经济一体化必然导致法律全球化,甚至提出将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
法律能否全球化不在于人们的争论,而在于世界各国法律能否找到一个共同点,这个共同点应是各国普遍尊重、遵循的原则,这个原则已被国际社会所公认并为世界各国法律所接受,以此原则来影响各国的立法进展,使各国法律尽可能体现这一原则,而并非要求各国法律一样,尽管各国法律表现上有所差异,但法律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法律影响,法律原则是相同的,这也就是法律的全球化。
世界各国法律是否存在这样一个闪光的共同点,是法律全球化理论能否站住脚的关键,世界法理论的实现虽然遥远,但他们真的找到这样一个闪光的共同点,那就是人权。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人权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处在不断丰富和发展过程中,从自然法学派提出“天赋人权”开始,各家各派对人权都有自己不同的解说,但不管怎样,一个现代开明国家的法律不可能不反映人权的呼声,体现人权的价值,现在的法律中,人权一直居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因为人权是现代国家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法律的终极价值是为了实现人权,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有最高的地位。
世界没有哪个国家说自己不讲人权,只是对人权的内容有不同看法。我国对人权的研究刚刚起步,在全球化的浪潮冲击下,我们参与国际人权合作的对话了,1998年,我国就加入了国际《人权与政治权利公约》,加上已经发表的12份有关人权现状的白皮书,我们融入人权国际大家庭已是不争的事实。
全球化要求法律体现人权,表现人权精神,追求法的终极价值。如果只将人权口号写在公约上,人权只不过是一张廉价的标签,人权要想在生活中存在并实现,就离不开法律的保护,人权的存在离不开法治,人权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法治。人的生存权和平等权、财产权、发展权、自由权既是人权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法治的主要目标。
经济全球化要求保护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具有共同性,法律保护人权的特性也要求法律倡导法治、保障人权。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主张,十六大又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加入WTO对我国经济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我们的政治体制也同样提出了挑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走向繁荣富强的政治保障,而我们所追求的法治国家应是一个充分保障人们行使权利,充分体现每个人的价值和尊严的美好社会,从这一点讲,人权和法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人权是法治的起点和归宿,法治离不开人权,也不应离开人权。
依法治国注入人权的内核并非在为世界法鸣锣开道,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我们不应忌讳讲人权,也不能回避人权。人权、法治与全球化并不矛盾,我们应看到全球化进程正在加快,欧盟已不仅是一个经济实体,不久的将来将是一个政治实体出现在世界舞台;我们应看到在环境保护、经济法、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法律全球化已深入开展,并大有向其它领域扩展之势。诚然,世界法的美景离人类太遥远,但人权却是在现实生活中天天存在,我们在应对经济全球化同时,关注法律全球化、研究人权作为世界性话题的存在合理性,以此促进我国的法治进程,是当前我国法律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
人权不仅是美好字眼,也是我们权利的核心,我们对全球化下的人权不应躲躲闪闪,与其让别人时不时拿起人权大棒敲打一下,还不如在人权论战中找到自己的位子,与他们平起平坐地讨论人权,以人权作为的内核,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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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粤港澳流动渔民工作的若于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粤港澳流动渔民工作的若于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我国改革、开放的各项方针政策,有利于调动粤港澳流动渔民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加强对粤港澳流动渔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粤港澳流动渔民(以下简称流动渔民)是指同时持有香港或澳门和我省双重户籍的渔民。
第三条 流动渔民可在深圳市的蛇口、盐田、南澳,珠海市的香洲、湾仔、担杆、万山、桂山,惠阳地区的惠阳县澳头、惠东县港口、海丰县汕尾等十一个渔港入户,并可在十一个渔港范围内迁移,但不得同时在两个渔港入户。1986年8月10日以后结婚的流动渔民,其内地配偶
及子女,不再批准上船随夫(父)生活。
第四条 我省其他渔港(非军事禁区),可允许流动渔民进入避风,排除船机故障,医治危病船员,出售渔产品和补给生产生活资料,但不得接受入户,不得发给地乡(镇)船牌安排生产。
第五条 凡进出我渔港的流动渔船,都要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渔监部门报告,服从指挥,在指定的停泊区锚泊。
第六条 流动渔民在内地出售产品收入的人民币,可从入户渔港携带上岸,存入人民银行或用于补给生产、生活资料和日常费用,但不得携带进出香港、澳门。
第七条 流动渔民在内地修造渔船所需的钢材、木材、机器设备及其零配件,可自并免税进口;生产自用的渔网、缆索等渔需品,可在入户渔港购买,也可来料加工,由所在地流动渔民办公室审查并代为办理申请报关及免税手续。
经入户渔港公安(边防)部门检查,流动渔民可携带少量自用的衣物、烟洒、食品等生活用品上岸。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一律不准带进带出。 #13第八条 流动渔民出售船上自用的废旧生产资料(含渔船机器),由入户渔港所在市、县政府指定的部门收购,并定期向主管海关? 瓯ǎ渌ノ缓透鋈瞬坏米孕惺展骸? 第九条 流动渔民在南海区禁渔线以内的作业渔场,东起惠东县星簪、西至珠海市荷包岛凤尾嘴;禁渔线外作业的不受东西两翼范围的限制。流动渔民的渔船在线内海区正常航行或进港口避风,不作违规论处,但应服从军事禁区的限制。
流动渔民必须遵守国家渔业法规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服从渔政人员的管理。对违章的流动渔民的渔船,由渔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严禁乱抓、乱罚、乱收费。对违章者处罚时,不得强行收取外币,不得将船上非违禁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电视机、对话机、收录机等
)作罚款抵押。
第十条 国家拨给流动渔民的平价专项柴油,由各级流动渔民办公室管理分配,保证专油专用,不得议价出售。
鼓励流动渔民在内地出售议价产品,增加市场供应,活跃渔区经济。
第十一条 流动渔民向流动渔民协会交纳的福利费,必须切实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支挪用。省、市(地)、县流动渔民协会收入的福利费外币,可全额留成,在当地中国银行开设外币帐户,按批准范围使用。
第十二条 鼓励流动渔民采取补偿贸易、合作或合资经营等形式同我省的国营、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从事外海捕捞。
鼓励流动渔民同我省的国营、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从事网箱养殖海水优质鱼,在准渔期、准渔区捕捞的鱼苗(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鱼苗须按规定报批)可以自行放养,但不准出口。养殖的产品鱼可供出口,不受配额限制。网箱养鱼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饲料、鱼苗等,由海关凭经审批部
门批准的协议或合同所列进口物资清单验放,免征关税。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应按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鼓励流动渔民同我省的国营、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渔船修造厂,建造大马力深海渔船,为流动渔民、港澳渔民、台湾渔民和内地渔民服务。渔船修造厂可享受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1987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指示精神,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现就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税收在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
  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对外开放新形势、从我国经济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拓展国民经济发展空间和我国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发展壮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税收作为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重要手段,对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为配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不断完善税收政策,制定实施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初步形成了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制度;加快税收协定谈签和执行力度,建立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规范相互协商程序,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解决税务纠纷,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较好地维护了企业利益。但是,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需求和科学化、精细化税收管理的要求相比,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还有一定差距,尚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优化服务、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和加强合作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二、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优质税收服务
  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和抗风险能力较弱,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和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原则,根据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服务方面的需要,为其提供优良税收环境,使税收工作服从和服务于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大局。
  (一)制定统一规范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这对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及释义、我国现行境外投资与提供劳务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规定、外国税收制度与征管法规,重点提供企业境外投资与劳务发生税务争议时的应对措施、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抵扣办法、境外税收减免的处理方法以及境外业务盈亏弥补的方法,等等。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统一规范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指南。
  (二)畅通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宣传和咨询渠道。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上,已经开设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宣传专栏,公布规范的税收服务指南;各省国、地税局应在门户网站上设立相应的宣传和咨询专栏,帮助我国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境外投资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措施,对其境外投资提供税收指引;境外投资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可在办税服务厅的综合服务类窗口中设置专门的咨询席,为企业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税收咨询业务。
  (三)加强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辅导。各级税务机关应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辅导,定期举办专门的税收培训或召开专门的政策咨询会议,解答境外投资企业关心的税收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应定期走访企业,了解并解答其境外投资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三、落实和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
  落实和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是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保障措施,应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
  (一)加大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的执行力度。各地要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协定以及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认真落实境外所得计算、亏损弥补、应纳税额计算、境外税款抵扣以及境外税收减免的处理等政策,解决好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问题;对于境外投资企业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投资的货物,各地应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及时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二)加大调研力度,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各地要加大对现行境外投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力度,包括企业的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特别是执行中的问题,分析问题的成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四、规范和加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
  对于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各地要在控管好其境内税源的同时,采取措施加强对其境外税源的管理,制定和实施规范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制定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征管操作规程。税务总局将根据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要求,结合境外所得发生的特点,制定境外所得税收征管操作规程,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工作。各地也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二)规范和加强户籍管理。按照规定,企业发生境外投资行为时应按时到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各地应在税务登记证全面换证的基础上,开展对境外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情况的检查,准确掌握企业境外投资状况,杜绝漏征漏管现象。
  (三)规范和加强境外所得申报。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取得的境外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及其他所得,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准确反映;企业应在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投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财会制度和财务报表以及境外投资所在国公证会计师的查账报告。各地应督促企业及时履行相关资料报告和纳税申报义务。
  (四)规范和加强境外所得的税务检查。针对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各地应规范境外所得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操作程序,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同时,要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反避税力度,重点审计其来源于避税港及境外受控子公司的所得。
  五、加强与各方面的协调与合作
  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涉及税务机关内部多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也离不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还需要得到世界各国税务当局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支持和配合。加强部门合作乃至国际合作是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
  (一)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合作。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涉及税务机关内部多个部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合理分工,明确职责,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牵头,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合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与商务、外汇、发改、海关、贸促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交换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信息,协调加强部门合作事宜。
  (三)加强国际税务合作。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外国税务当局合作,积极与我国企业投资所在国税务当局开展情报交换;与我国境外投资较多的国家建立税收征管互助机制,通过授权代表访问和同期税务检查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开展税务调查和取证工作;还将加强与UNDP、OECD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充分发挥我国参加的SGATAR会议、10国税务局长会议等国际会议和机制的作用。各地应及时向税务总局提供税收情报资料,提交国际税务合作的业务需求,并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做好国际税务合作的各项工作。
  各地将执行情况于2007年10月底前报告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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