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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开道急送孕妇体现法的善治价值/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53:37  浏览:9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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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开道急送孕妇体现法的善治价值
                杨 涛

3月26日,一名孕妇在出租车上羊水破裂。在警用摩托开道下,出租车将孕妇送到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一小时后,一对双胞胎顺利降生。(《新京报》3月27日)
读到这则新闻,我颇感到欣慰,交警在孕妇即将临产时,果断地为其开道,赢得了抢救生命的宝贵几分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值得赞赏。
但是,并不是每个地方的执法人员都有这种理念。我的手头就有二个恶劣的典型:一是2000年7月16日早晨,四川威远县年仅21岁的孕妇徐文英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突遭当地交通运政执法人员的检查,耽误20多分钟,以致孕妇死亡(《羊城晚报》2000年8月7日);二是2000年8月22日上午10时,即将临盆的孕妇叶艳红乘坐三轮“板的”赶往沈阳市法库县镇医院生孩子,就在离医院还有5分钟路的十字街口上,执勤交警以“此为迎宾道,不许‘板的’过”为由命令他们绕行,结果5分钟的路变成半小时,刚到医院门口,孩子就从妈妈的裤腿里掉到了地上,没等抢救,小男婴就夭折而死了。(《羊城晚报》2000年8月23日)
从表面上看,北京的交警为临产的孕妇开道,允许出租车闯红灯,是违反了交通法规,是不遵守规则的表现;而威远县的运政执法人员进行路政检查,法库县的交警不让“板的”通过迎宾道,都是依法执法,是遵守规则的表现。是的,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法治要求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规则的特权,以实现社会运行的秩序化。但是,在法治的规则之治的面纱下,我们更应当看到法的精神所在,规则只是手段,并非目的,也就是说规则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实现法的公平、正义、平等,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所以法律并不是不讲人情。在法律的制定上,我们看到有些规则貌似不平等,比如对妇女、儿童、老人进行特殊照顾,因为这些特殊群体在事实上无法与其他人进行竞争,必须给予他们特殊的保障。而在法律的实施上,同样,法律的适用并非一成不变,法律也要在适用中体现法公平、正义的精神,也要考虑到实际中的人情等因素。如果在遵守法律的规则时比违反法律的规则时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损害,并且当事人除了采取违反规则的措施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这种损害时,法律实际上也会考虑实际这种“人情”因素,给予当事人或执法者一定的变通的权力。比如在海上遇到风暴时,为逃难时而减轻船上的重量,丢弃别人的沉重的物品,从表面上,是一种故意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但在刑法理论上,这种行为被称之为“紧急避险”,逃难的人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因而,北京的交警为临产的孕妇开道,便是在执法上,充分考虑“人情”,体现维护法的实质正义,体现法的善治价值。而威远县的运政执法人员和法库县的交警的做法,不但是一种机械执法,而且是一种漠视生命权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做法。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一规定赋予警察在特殊情形下,享有根据执法当时的具体情况,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行一定的变通处理的权力。在孕妇生命危在旦夕的时候,很明显,抢救其生命要大于按章通行的价值,警察必须按照当时的条件,保证抢救孕妇车辆的顺利通行,如果不履行这一权力,造成严重后果,也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以及刑事责任。
当然,遵守规则,毕竟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要求,任何人任意寻找借口,肆意破坏规则。因此,是否存在需要维护更大利益的情形,在情况紧急时是否需要考虑当时的“人情”等各种因素,必须在事后交由提交司法裁判,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于他人违反规则的行为提起诉讼,以防止有人故意破坏规则,滥用“维护法的实质正义”这一精神。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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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暂行规定

198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


为适应职业技术教育迅速发展的需要,加速培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在国家核定培养职业技术师资的招生计划中,安排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收少数优秀应届毕业生升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任教。为了做好招生工作,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职业中学专业课师资班,招收职业中学优秀应届毕业生,采取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考试的办法。
师资班招收职业高中生名额应控制在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以内。
由主管职业技术教育的部门,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课师资班招收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计划数的1.5倍,将推荐名额下达给专业对口、办学思想端正、教学质量较好的职业中学。
有关职业中学应推荐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一贯优秀,热爱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并具有教师素质的优秀应届毕业生报考。
考试科目,分文化课和专业课两部分。文化课考政治、语文、数学。专业课考试科目由招生学校根据专业要求、确定一门专业课和一门专业基础课。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命题、考试、阅卷。
命题应根据职业中学教学大纲。
各科考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文化课成绩按60%计入总分。专业课成绩按40%计入总分。
录取工作由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录取新生,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名单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招生学校发出录取通知书。
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课师资班,招收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采取中专校保送、招生学校复审的办法。
由中央有关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职业技术教育的部门,根据师资班招生计划,将名额直接下达到办学思想端正、教学质量好的中等专业学校(包括地方所属的中专学校)。名额的分配,应控制在应届毕业生数的1%以内。
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推荐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一贯优秀,具备教师素质的优秀应届毕业生。经学校领导集体审查确定名单,并张榜公布。推荐生的材料由校长签字负责。
录取名单,报学校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招生学校填发录取通知。
入学后,由招生学校进行复试,复试以口试为主,办法应科学、准确、公平。不合格者退回原学校。如发现舞弊等问题,应追究校长的责任。
三、劳动人事部所属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培养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招收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采取技工学校推荐、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单独考试、录取的方法。
由劳动人事部按计划招生数的四倍,将推荐名额分配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各地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把推荐名额分配给有关的技工学校。采取自愿报名,学校领导根据招生简章要求的条件,批准确定推荐名单。
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组织,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派人参加。
考试分文化课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文化课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机械基础(机械类的考生参加)、电子与电工基础(电工类考生参加)。
实际操作,按本工种三级工实习操作教学大纲考试。
命题、阅卷、录取等工作,均由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统一组织。
四、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办理。
五、被推荐的考生,应由本人填写《职业学校师资志愿书》一份,经推荐学校盖章,存入考生档案。
六、要注意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风。如发现营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应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主管职业技术教育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附新生来源计划,于当年4月30日以前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司、计划财务局和职业技术教育司备案。


印发中国科学院佛山市合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国科学院佛山市合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中国科学院佛山市合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业经市政府十三届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四日





中国科学院佛山市合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佛山市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院市合作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与佛山市人民政府共建中国科学院佛山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协议书》、《印发佛山市科技孵化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28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院市合作项目是指中国科学院与佛山市合作开展的项目,包括中科院佛山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以下简称“育成中心”)建设项目、中国科学院与佛山市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各区合作建立的专业中心(以下简称“专业中心”)建设项目、中国科学院所属相关研究院(所)和佛山市企业合作项目(以下简称“所企合作项目”)。

一、育成中心建设项目。对育成中心,从启动建设当年起,连续3年从佛山市科技孵化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孵化基金”)中,每年无偿给予50万元的日常管理和建设经费。

二、专业中心建设项目。对建在佛山国家火炬创新创业园内的专业中心,从启动建设当年起,连续3年从科技孵化基金中,每年无偿给予50万元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经费,以及一定的基本建设经费(具体数额根据专业中心建设协议确定);对建在各区的专业中心,从启动建设当年起,连续3年从科技孵化基金中,每年无偿给予25万元的日常管理和建设经费。

三、所企合作项目。受佛山市科技孵化基金(有限合伙)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佛山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负责所企合作项目的申报、专业评审、管理考核和验收。

第三条 所企合作项目评审、管理考核、验收和资助经费从科技孵化基金中专项列支。

第四条 项目的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资助经费的安排,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 所企合作项目的评审

第五条 评审对象

所企合作项目必须有中国科学院所属相关研究院(所)参与,主申报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且在佛山市内实施或产业化,同时原则上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各联合申报单位之间拟签订责权明确的合作协议,各方任务分工和研发进度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生产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产业化经历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申报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从受理申报之日起算),申报项目须有明确的技术和经济考核指标。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投入不低于本项目获得资助经费总额3倍以上的自筹资金。

第六条 评审指标体系

所企合作项目评审指标包括筛选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详见附件):

一、筛选性指标

考察申报单位之间是否开展实质性合作,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重点定性评估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二、评价性指标

(一)项目实施依据的评价

重点评价申报单位对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分析的准确性,以及项目实施对产业和技术的提升作用。

(二)技术路线与实施方案评价

重点评价项目研发内容选择的准确性、关键技术的先进性和创新性、研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计划进度安排的合理性、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验收目标的明确性。

(三)工作基础条件评价

重点评价申报单位前期研究基础、现有研发和生产条件和产学研结合的合理性。

(四)运行管理能力评价

重点评价申报单位组织管理架构的合理性、分工的合理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对实施项目经费筹措落实的能力。

(五)产业化能力评价

重点评价项目实现产业化可行性、完成后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可能性。

(六)专家综合评价

重点对项目提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七条 资助等级

所企合作项目资助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5个等级,分别资助15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第八条 评审流程

一、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根据佛山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和院市合作工作的要求,制定并发布年度《佛山市所企合作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组织方式采取专项组织和自由申报两种方式进行,每年组织申报1次。

二、所企合作项目的评审,一般按照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书面材料评审、组织答辩和立项等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佛山市所企合作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填报《佛山市所企合作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项目推荐。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所属辖区内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初选和筛选,同时加具推荐意见,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三)书面材料评审。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按照技术领域及产业关联性将项目进行分类,并成立专家组(由3名以上单数组成),专家组对项目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计分原则,对项目进行综合择优排序,确定入围答辩的项目。

(四)组织答辩。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组织答辩专家委员会对入围的项目进行审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代表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投票等程序,形成答辩综合意见。

(五)立项。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综合书面材料评审意见和答辩综合意见,形成专业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安排方案,送科技孵化基金专家顾问委员会(科技孵化基金专家顾问委员会由市科技局、金融工作局、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中国科学院等部门或机构及外聘专家组成,具体工作规程另行制定)讨论并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等级。



第三章 所企合作项目的管理考核和验收

第九条 签订合同与责任义务。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详细的经费预算方案,报基金管理公司审批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并分别按照企业、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资助经费下达。原则上在项目承担单位首期自筹经费到位后,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程序下达。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管理。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个人补助和财务审计等,不得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年度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每年要对全年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撰写《项目执行年度工作进展报告》,主要内容包含项目进展情况、经费决算和取得的成效等情况,由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期满评估验收。项目期满后,由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四条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及重大科技成果实施情况,在科技孵化基金政府出资部分所获投资收益中,对重点产业发展和提升具有突出贡献的项目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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