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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规范金融机构防洗钱的运行机制/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45:23  浏览:8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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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规范金融机构防洗钱的运行机制

刘成江


  在以往的洗钱活动中,洗钱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因为它们是毒品的大宗消费国,也是有组织犯罪的发案猖獗地。随着西方加强反洗钱和金融监管工作,洗钱分子就逐渐将洗钱中心转移到一些金融监管比较薄弱,洗钱立法不够完善的地方。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资金的需求量加大,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体制不够健全,金融监管力度不足,很容易被洗钱分子作为清洗赃款的地方,而洗钱的资金不是真正的投资,它具有数量大,流转快的特点,会对金融市场造成冲击,带来金融风险。同时庇护洗钱会败坏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形象,使真正投资者不敢涉足该金融机构,反而造成银行收益的下降,因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深刻认识到洗钱行为的危害性,迅速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积极把好反洗钱第一关口。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国金融部门应该在严格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洗钱活动的控制:
  一、识别客户身份,保存交易记录"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识别和查明客户的真实身份,制定有效程序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主要是开立帐户时的识别和存取现金交易时的识别,由于保险箱业务往往会被洗钱分子用于存放赃款,因而在办理该业务时,金融机构在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时,应与客户当面交谈,了解有关情况。为了使涉嫌洗钱的金融交易留下充分的书面线索,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并且应当至少保存5年。这些记录应当采取原件或计算机信息数据等可以作为法庭诉讼的证据形式加以保存。
  二、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时,处置阶段,也就是将黑钱第一次存入金融机构时,是其最薄弱环节,最容易暴露出其非法的性质。因此,加强金融机构对这一环节的控制,对反洗钱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世界上防治洗钱比较成功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建立了大额现金交易申报制度和可疑交易申报制度。所谓大额现金交易申报制度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涉及的超过一定数额的货币交易,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供详细的交易情况报告:所谓可疑的交易申报制度,就是指金融机构对其涉及的某些交易,虽然没有达到申报的数额,但其有合理的根据怀疑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活动,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供详细的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在〈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对大额资金的标准和可疑交易资金的认定作出了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认真执行,并制定具体、明确的实施方案,以便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日常操作,最终达到预防洗钱的效果。
  三、建立内部防控机制
  为了使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金融机构内部应建立适当的反洗钱的控制程序,应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立主管洗钱业务的职能部门,主要由熟悉法律和金融业务知识的人员担任,一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有可疑和大额交易后,应当向其所在机构的主管洗钱部门报告,该主管洗钱的部门对可疑、大额交易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后,认为确有洗钱嫌疑的,必须向其上级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对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及时与反洗钱侦查部门取得联系并移送案件。金融机构主管洗钱的职能部门应经常性地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的反洗钱情况进行监督,并向金融监管部门汇报本单位反洗钱情况。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强职员对洗钱行为危害性的认识,经常性地对职员进行反洗钱知识、技能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反洗钱本领。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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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全国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评估指数逐年提高。但是,在我们自认案件质量得到极大提升的同时,社会公众对它的评价却与我们的自认有较大差异。这让我们思考:如何追求评估数据与实际审判工作相统一的关系以及如何运用评估数据更好地推进各项工作?对此,优化已有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确定相应的标准——合理区间,也是破解难题的方法之一。

一、合理区间的研究背景

尽管目前对评估工作“唯数据、唯名次”不良倾向早成共识,但因缺乏评估标准的技术支撑,实践中仍然难以摆脱通过追求数据来显示各自法院或部门的案件质量。随之而来的各种负面风险在所难免。

(一)指数趋好与审判工作实际提升脱节风险

按照逻辑,只有审判工作水平真正提升了,指数才会更加亮丽。然而,现实中两者脱节现象不在少数。以结案均衡度指数为例,设立初衷是为了形成在总体上达到收、结案动态平衡的良性办案机制,所以,无须追求微观、绝对的均衡。然而,一些法院指数接近于零甚至为零。达到这样的均衡度,收案和结案都必须绝对均衡,可能伴随牺牲当事人诉权或违背司法规律的隐患。

(二)指数趋好与审判管理目标实现背离风险

审判管理目标定位于案件公正、效率、效果三个方面的综合提升,而不是过多偏向一方。但实践中,为了评估总分的提高,多数法院会优先选择容易提升的指标开展工作。相比较而言,效率指标的提升远远快于公正和效果指标。

(三)指数趋好与审判绩效考核结果失衡风险

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具有天然的考核功能,但在目前审判绩效考核工作中,因为是以评估指数点位而非区间来考核,导致一些指标虽然进入了良性区间,仍存在着“高指标、低评价、大差距”的不良现象。


二、合理区间的内涵界定

(一)合理区间的概念分析

目前对合理区间的理解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合理区间是指审判质效指数正常的运行幅度。第二种,合理区间是指标满意值与不满意值之间的区间。笔者认为,概念不仅要反映事物对象的范围,而且要反映其所特有的属性。第一种概念只从外在形式下定义,而何为“合理”,只字未提,尚未反映其特有的内在属性。第二种概念是从价值属性下定义,何为“合理”,意为价值定位问题。虽具合理性,但事物的本质并不等同其价值属性。综上,合理区间是指,在司法环境处于相对均衡的态势下,某些案件质量评估指数体现出审判规律和管理原理的内在要求,呈现一定的稳定状态,上下振荡于一定的幅度内。

合理区间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过程与结果的统一。只有影响审判活动的各种因素相对稳定时,审判活动处于稳健的运行中,反映审判结果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数才有规律性。二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作为审判规律和管理原理的内在体现,合理区间具有绝对性。但作为一定时间、空间上的存在物,其也具有相对性。不同时期法院、不同地区法院等存在差异。三是本质与现象的统一。只有当某项评估指标在其本质上存在合理区间时,其量化表现才有可能被设为合理区间。如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指标,虽其指数也可呈稳定状态,但不是合理区间,因为它的理想值是零,除此之外,难谓“合理”。


(二)合理区间的价值定位

1.消弭排序性评估的不足。设定合理区间后,就有了相对客观的评估标准,无需继续侧重与其他法院或部门进行比较排名。只要指数在合理区间内,我们就认为审判整个运行态势是良性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唯数值、唯名次”管理冲动的产生。

2.成为审判态势分析的标尺。合理区间是衡量审判工作是否处于健康状态的一个标志,实现了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正常值标准范围从无到有的转变。这一转变,将改变现行审判管理的主要理念——过多追求指标数值的优化,转向以合理区间为基准,探寻、解决审判运行态势中存在的问题。

3.衔接绩效考核工作的需要。以指数合理区间为标准取代目前以指数点位为标准,并且采用一定的量化技术处理,有效衔接审判绩效考核。比如,按指数是否在合理区间将指标相应确定为正常与非正常两个等级,在合理区间内为正常等级,在合理区间之外为非正常等级。在其基础上,对于不同等级,分别赋予相应分值,以便量化考核。


三、合理区间的本体论证

(一)审判规律的内在要求

审判规律最低要求体现在诉讼法具体规则的落实上,进而内在地决定案件质量评估指数存在合理区间。比如,因无法准确预测当事人何时行使诉权,为切实保障他们的诉权,只能“以收定结”,因而结案数不可能月月相等,结案均衡度指数不可能月月为零。所以,均衡结案度指数应该是在零以上的一个区间内波动。

(二)评估技术的转型需求

审判质量效率评估采用的是多指标综合评估技术,该技术可分为排序性评估和价值性评估。排序性评估只关心排名情况,其评估结果的“好与坏”没有标准可供参照。价值性评估是根据标准评估参评单位在综合水平是否达到了“优”、“良”或“差”。对法院来说,没有现成的评估标准可供利用,注定开始阶段只能采取排序性评估。但是,随着客观标准的总结和提炼,必然转向更科学的价值性评估。

(三)司法环境的条件成就

除了上述逻辑上的可能性外,合理区间若想成为事实,其必须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司法环境因素之间相互协调,且处于相对的均衡状态。目前,许多法院人均结案数保持相对稳定,法院宏观管理与法官自我管理趋于良性互动,数值历时性增长放缓与共时性大小互制趋于稳定态势,司法环境已初步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

关于印发《江西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西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赣经贸产业发[2001]214号



委管各协会:

  现将《江西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江西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经贸委主管的协会(包括学会等社团,以下统称协会)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查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产业[1999]10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委管协会管理工作的通知》(赣经贸产业发[2001]207号)和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经贸委产业政策处具体负责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前的审查工作。

设立申请

  第三条协会的设立申请分为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申请筹备协会,发起人应向江西省经贸委提交筹备成立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二)负责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三)章程草案。

  申请成立协会,发起人应向省经贸委提交成立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筹备会议的纪要;

  (二)会议审议通过的章程;

  (三)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简历;

  (四)协会办事机构职责及负责人情况。

变更申请

  第四条协会申请变更名称应当向江西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协会章程草案。

  第五条协会申请变更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负责人简历;

  (三)协会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协会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业务范围。

  第六条江西省经贸委主管的协会申请变更为其他单位主管,应当向江西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其他单位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

  第七条其他单位主管的协会申请变更为江西省经贸委主管,应当向江西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协会章程;

  (四)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简历;

  (五)协会办事机构职责及其负责人情况;

  (六)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及其负责人情况。

  第八条协会申请变更住所(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新住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第九条协会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协会章程。

  第十条协会申请变更活动资金,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协会申请修改章程,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修改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修改后的协会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三)协会原章程。

年检申请

  第十二条协会年度检查应当向省经贸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除民政厅要求的份数外,另提供一份复印件备案)。

注销申请

  第十三条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清算报告书。

  第十四条协会向江西省经贸委提交的申请及所附的材料须加盖协会公章。

  第十五条协会办理登记后,应当将省民政厅核准的章程和发给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送省经贸委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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