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情事变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宋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05:03  浏览:9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情事变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宋君


  新《合同法》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制度并不等于情事变更的问题就不会出现,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上情事变更产生纠纷时,仍需要法院作出处理,这就存在新《合同法》下如何解决合同情事变更的问题。
  (一)能否类推适用不可抗力与显失公平
  有学者主张《合同法》施行后涉及情事变更的问题可以类推适用不可抗力和显失公平的规定处理10,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
  首先,类推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在我国所有法律条文中仅有旧《刑法》(1979)对此有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别无踪迹。从世界各国看,类推适用由于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违背而逐渐走向穷途末路,我国新《刑法》(1997)也废除了类推制度。所以,类推适用的方法既无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法学发展趋势。
  其次,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显失公平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一不可逾越的鸿沟决定了类推适用是行不通的。
  1、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
  如前所述,尽管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制度有较大的相同之处,但是二者在客观表现、对合同的影响程度、功能作用、权利性质、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中止等方面还是有着重大的区别的。(详见四、错位的“合同目的落空” 3、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
  2、情事变更与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重大不利。11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一种可撤销民事行为,新《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种可撤消合同。
  显失公平制度与情事变更制度最大的相同点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都可能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消灭,而且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性质都是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从这可以看出,显失公平制度与情事变更制度有以下几点区别:
  (1)利益失衡的原因不同。显失公平制度下利益失衡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这是一种主观过错,在合同订立时意思表示就存在瑕疵,严格来讲并未形成合意。情事变更制度下利益失衡的原因是不可归责、不可预料的事变,双方对此并无过错,合同订立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未存在瑕疵。
  (2)发生的时间不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的基础上成立的,因此行为成立之时显失公平就已经存在了。情事变更的发生,则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当事人心态不同。显失公平是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并且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事变更则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也不是他所追求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所要的只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合理收益。
  (4)法律后果不完全一样。显失公平可能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情事变更可能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撤销和解除是有区别的:合同被撤销的,从合同成立时起无效;合同被解除的,从解除时起无效。这种法律效果的差异,学者们分别称之为“向前无效”和“向后无效”。
  (5)请求时限不同。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时限为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年。受情事变更影响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的时限为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这就是说,合同关系结束后当事人仍有可能依显失公平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成立时起一年后当事人也有可能依情事变更请求变更或解除。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尽管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显失公平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存在的区别是不可忽略的,所以不具备“类推适用”的基础。
(二)应以公平原则为处理依据
我国学者在谈论情事变更制度的上位概念时,有人认为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12也有人认为是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13更多的人认为是诚信原则。14
  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平和正义是作为法律精神和目标追求之所在,而不是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规定下来的。在其民法中,只有诚信原则而无公平原则之规定,有关公平的内容被归入诚信原则之内,所以有的学者认为诚信原则的核心就是实质公平。于是,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成了法律的最高原则,甚至被奉为“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15诚信原则也就成了补充一切法律漏洞的“灵丹妙药”,一切法律规定所不及之问题,均可援引诚信原则予以解决。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当出现情事变更问题而现有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时,学者就主张以诚信原则来填补这个法律漏洞,诚信原则就自然而然地成了情事变更制度的上位概念。我国学者在研究情事变更理论时,借鉴了国外的现有成果,并将它直接引入移植,这就是我国大部分学者将诚信原则作为情事变更制度的上位概念的主要原因。
应该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将诚信原则作为情事变更制度的上位概念是正确的归位,是不可指责的,但它并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里,公平不再仅仅是法律的精神和目标,而是作为一项民法基本原则被确定下来,这是我国独特的做法。新《合同法》第5条和第6条也分别规定了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这就产生了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的分工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该依据我国的法律实践,对情事变更制度重新定位,将公平原则作为其上位概念,理由如下: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6三者所包括的内容不一样,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1)权利义务的对等性;(2)价值的相当性;(3)损害补偿以等同价值为限。17诚信原则具体表现为:(1)不为欺诈;(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3)不得规避法律,曲解合同;(4)正当竞争;(5)不得滥用权利。18公平原则具体表现为:(1)机会同等;(2)权利义务相对应;(3)公平责任;(4)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9合同法上的情事变更制度,是合同成立之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且价值相当,符合等价有偿原则,根据诚信原则,双方对此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本应恪守信用,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但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情事变更,如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导致双方利益关系的严重失衡,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为尊重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和合法利益,法律允许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以消除其不公平结果。所以,从三者的分工来看,情事变更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公平原则。
  当然,把公平原则作为情事变更制度的上位概念,并不意味着情事变更制度与等价有偿原则及诚信原则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公平原则本身就与等价有偿原则及诚信原则有着密切关系。等价有偿原则主要是就客观上经济价值的相当性而言,诚信原则主要是就主观上道德观念的善意性而言,公平原则兼而有之,所谓公平无非就是从社会正义角度来评价经济利益上的公正、合理。可以说,以公平原则为依据来处理情事变更问题就包含这两方面的考虑,因为在情事变更后仍维持原有合同关系,一方面是破坏了利益关系的等价性,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性的丧失;另一方面是漠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一方当事人权利滥用的道德恶意。但是,设立情事变更制度的目的,既不是为了指责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因为双方对这种变化不可预料),也不是为了谴责当事人权利滥用的主观恶意(因为双方对这种变化均无过错),而是为了消除情事变更导致的不公平后果,恢复双方利益均衡,这才是情事变更制度的宗旨所在。基于这点考虑,笔者主张应以公平原则作为情事变更制度的上位概念。
  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它在法律实施上具有重要作用:第一,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第二,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第三,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20论证公平原则是情事变更制度的上位概念,意义在于公平原则不仅是情事变更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情事变更制度的法律依据,当法律在情事变更问题上产生“法律不足”现象时,可以直接依据公平原则作出处理。因此,笔者认为:在新《合同法》施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情事变更问题产生纠纷时,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和《合同法》第5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作出处理。至于是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应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但是,情事变更最主要的特征是导致合同履行艰难而非履行不能,基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精神,应以变更合同恢复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促使合同继续履行为第一选择,只有合同的继续履行已经变得没有意义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时,才考虑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外经贸部2001年第28号公告 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1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公布《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出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出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

序号 商品类别 商品编码 商 品 名 称
1 天然橡胶 40011000 不论是否预硫化天然乳胶
40012100 天然橡胶烟胶片
400122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40012900 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
2 胶合板 44121300 仅由薄木板制的胶合板,至少有一表层是本章子目注释所列热带木
44121400 其他仅由薄木板制的胶合板,至少有一表层是非针叶木
44121900 其他仅由薄木板制的胶合板
3 羊毛 51011100 未梳含脂剪羊毛
51011900 其他未梳含脂羊毛
51012100 未梳脱脂剪羊毛(未碳化 )
51012900 其他未梳脱脂羊毛(未碳化)
51013000 未梳碳化羊毛
51031010 羊毛落毛
51051000 粗梳羊毛
51052100 精梳羊毛片毛
51052900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4 腈纶纤维 54023910 非零售用聚丙烯长丝变形纱线
54023990 非零售用其他合成纤维长丝纺的变形纱线
54024910 非零售用未捻的聚丙烯长丝单纱, 捻度每米≤50转
54024920 非零售用未捻的氨纶长丝单纱, 捻度每米≤50转
54024990.1 非零售用未捻的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 捻度每米≤5转
54024990.9 非零售用未捻的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 捻度每米≤50转,≥5转
54025910 非零售用加捻的聚丙烯长丝单纱, 捻度每米≥50转
54025990 非零售用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 捻度每米>50转
54026910 非零售用的聚丙烯长丝多股纱或缆线
54026920 非零售用的氨纶长丝多股纱或缆线
54026990 非零售用的未列名合成纤维长丝多股纱或缆线
55013000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合成纤维长丝丝束
55033000 未梳的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55063000 已梳的包括经其他纺前加工的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合成纤维短纤
55093100 非零售含聚丙烯腈或其变性短纤大于等于85%的单纱
55093200 非零售含聚丙烯腈或其变性短纤大于等于85%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55096100 非零售与毛纺混纺含聚丙烯腈或其变性短纤小于85%的腈纶短纤纱线
55096200 非零售与棉纺混纺含聚丙烯腈或其变性短纤小于85%的腈纶短纤纱线
55096900 非零售与其他纺混纺含聚丙烯腈或其变性短纤小于85%的腈纶短纤纱线
5 钢材 72081000 热轧铁及非合金的热轧卷材,已轧花纹,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
72082500 热轧铁及非合金的中厚宽卷材,厚度大于等于4.75毫米,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
72082600 热轧铁及非合金的中厚宽卷材,厚度大于等于3毫米,小于4.75毫米,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
72082700 热轧铁及非合金的中厚宽卷材,厚度小于等于3毫米,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
72083600 热轧铁及非合金的厚宽卷材,厚度大于等于10毫米,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
72083700 热轧铁及非合金的厚宽卷材,厚度大于等于4.75毫米,小于10毫米,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
72083800 热轧铁及非合金的厚宽卷材,厚度大于等于3毫米,小于4.75毫米,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
72083900 热轧铁及非合金的厚宽卷材,厚度小于等于3毫米,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
72084000 热轧铁及非合金的非卷材,已轧花纹,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
72085100 热轧铁及非合金的其他非卷材,厚度大于等于10毫米,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
72085200 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热轧,但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厚度小于等于10毫米,大于4.75毫米,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
72085300 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热轧,但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厚度小于等于4.75毫米,大于3毫米,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
72085400 其他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小于3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非卷材
72089000 热轧及未包、镀、涂层,但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091500 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卷材
72091600 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超过1毫米,但小于3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卷材
72091700 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卷材
72091800 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小于0.5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卷材
72092500 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卷材
72092600 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超过1毫米但小于3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卷材
72092700 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卷材
72092800 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小于0.5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卷材
72099000 冷轧及未包、镀、涂层,但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101100 镀或涂锡的,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101200 镀或涂锡的,厚度小于0.5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102000 镀或涂铅的,包括镀铅锡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103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板轧材
72104100 其他电镀或涂锌的瓦楞形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104900 其他镀或涂锌而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105000 镀或涂氧化铬或铬及氧化铬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106100 镀或涂铝锌合金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106900 其他镀或涂铝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107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109000 未列名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经包、镀、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111300 热轧及未包、镀、涂层,经四面轧制或在闭合匣内轧制的非卷材,宽度超过150毫米,厚度不小于4毫米,未轧压花纹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111400 其他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111900 未列名热轧及未包、镀、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112300 宽度小于600毫米冷轧及未包、镀、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按重量计含碳量低于0.25%及以上
72112900 其他宽度小于600毫米冷轧及未包、镀、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含碳量0.25%及以上
72119000 未列名宽度小于600毫术未包、镀、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121000 镀或涂锡的,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扳轧材
72122000 电镀锌的,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123000 其他电或涂锌的,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124000 涂漆或涂塑的,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125000 未列名镀或涂层的,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126000 经包覆的,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72131000 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及其他变形的不规则盘卷的铁及非合金钢的热轧条、杆
72132000 不规则盘卷的易切削钢热轧条、杆
72139100 其他直径小于14毫米圆形截面的不规则盘卷的铁及非合金钢的热轧条、杆
72139900 未列名不规则盘卷的铁及非合金钢的热轧条、杆
72141000 铁或非合金钢的锻造条、杆
72142000 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或其他变形以及轧制后扭曲的铁或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
72143000 其他易切削钢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条、杆
72149100 其他矩型截面(正方型除外)铁或非合金钢的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条、杆
72149900 未列名铁或非合金钢的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条、杆
72151000 易切削钢冷成形或冷加工条、杆
72155000 其他铁及非合金钢的冷成形或冷加工条、杆
72159000 未列名的铁及非合金钢条、杆
72161010 H型钢,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铁或非合金钢槽钢、工字钢及宽这工字钢,截面高度低于80毫米
72161090 角钢及丁字钢,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截面高度低于80毫米,铁或非合金钢的角材、型材挤异型材
72162100 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铁或非合金钢角钢,截面高度低于80毫米
72162200 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铁或非合金钢丁字钢,截面高度低于80毫米
72163100 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铁或非合金钢槽钢,截面高度在80毫米及以上
72163200 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铁或非合金钢槽钢,截面高度在80毫米及以上
72163300 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铁或非合金钢宽边工字钢,截面高度在80毫米及以上
72164010 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铁或非合金钢角钢,截面高度在80毫米及以上
72164020 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铁或非合金钢丁字钢,截面高度在80毫米及以上
72165010 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铁或非合金钢乙字钢
72165090 其他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的铁或非合金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72166100 平板轧材制冷成形或冷加工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72166900 其他冷成形或冷加工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72169100 平板轧材制冷成形或冷加工外进一步加工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72169900 未列名铁或非合金钢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72171000 未经镀或涂层,不论是否抛光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72172000 镀或涂锌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72173000 镀或涂其他贱金属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72179000 未列名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72181000 不锈钢锭及其他初级形状的不锈钢
72189100 矩型截面(正方型除外)不锈钢半制品
72189900 其他不锈钢半制品
72191100 厚度超过10毫米的热轧不锈钢卷材
72191200 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0毫米的热轧不锈钢卷材
72191300 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不于4.75毫米的热轧不锈钢卷材
72191400 厚度小于3毫米的热轧不锈钢卷材
72192100 厚度超过10毫米的热轧不锈钢非卷材
72192200 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0毫米的热轧不锈钢非卷材
72192300 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的热轧不锈钢非卷材
72192400 厚度小于3毫米的热轧不锈钢非卷材
72193100 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的冷轧不锈钢平板轧材
72193200 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的冷轧不锈钢平板轧材
72193300 厚度超过1毫米,但小于3毫米
72193400 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毫米的冷轧不锈钢平板轧材
72193500 厚度小于0.5毫米的冷轧不锈钢平板轧材
72199000 未列名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不锈钢平板轧材
72201100 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的热轧不锈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
72201200 厚度小于4.75毫米的热轧不锈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
72202000 冷轧不锈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
72209000 未列名宽度小于600毫米的不锈钢平板轧材
72210000 不规则盘卷的不锈钢热轧条、杆
72221100 圆型截面的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的不锈钢条、杆
72221900 其他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的不锈钢条、杆
72222000 不锈钢冷成形或冷加工条、杆
72223000 其他不锈钢条、杆
72224000 不锈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72230000 不锈钢丝
72241000 其他合金钢锭及初级形状品
72249010 单件重量在10吨及以上的粗铸合金钢锻件坯
72249090 其他合金钢半制成品
72251100 按重量计含硅量在5%及以上的取向性钢硅平板轧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
72251900 其他取向性硅钢平板轧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
72252000 高速钢平板轧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
72253000 其他合金钢热轧卷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
72254000 其他合金钢热轧非卷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
72255000 其他合金钢冷轧板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
72259100 电镀或涂锌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
72259200 其他方法镀或涂锌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合金钢平板轧材
72259900 未列名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合金钢平板轧材
72261100 含硅量在5%及以上的取向性硅电钢,硅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
72261900 其他取向性硅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
72262000 高速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
72269100 其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合金钢热轧板材,宽度小于600毫米
72269200 其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合金钢冷轧板材,宽度小于600毫米
72269300 电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平板轨材,宽度小于600毫米
72269400 其他方法镀或涂锌的合金钢平板轨材,宽度小于600毫米
72269900 未列名合金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
72271000 不规则盘卷的高速钢热轧条、杆
72272000 不规则盘卷的硅锰钢热轧条、杆
72279000 不规则盘卷的其他合金钢热轧条、杆
72281000 其他高速钢条、杆
72282000 其他硅锰钢条、杆
72283000 其他合金钢热轧、热拉拨或热挤压条、杆
72284000 其他合金钢锻造条、杆
72285000 其他合金钢冷成形或冷加工条、杆
72286000 未列名合金钢条、杆
72287010 覆带板型钢
72287090 其他合金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72288000 空心钻钢
72291000 高速钢钢丝
72292000 硅锰钢钢丝
72299000 其他合金钢丝
73011000 钢铁板桩
73012000 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73021000 铁道及电车道铺轨用钢铁材料、钢轨
73022000 铁道及电车道铺轨用钢铁材料、轨枕
73023000 道岔尖轨、撤叉、尖轨拉杆及其他叉道段体
73024000 鱼尾板及钢轨垫板
73029000 其他铁道及电车道铺轨用钢铁材料
73030010 铸铁管及空心异型材、内径在500毫米及以上的圆形截面管
73030090 其他铸铁管及空心异型材
73041000 无缝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石油或天然气用的套管、导管及钻管
73042100 无缝钢铁管及空心异型钻管
73042900 铁或非合金钢的其他圆形截面管;冷拔或冷轧的无缝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
73043110 锅炉管
73043120 地质钻管、套管
73043190 其他冷拔或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的无缝圆形截面管
73043910 锅炉管
73043920 地质钻管、套管
73043990 其他非冷拔或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无缝圆形截面管
73044190 其他冷拔或冷轧的不锈钢无缝圆形截面管
73044910 其他合金钢的其他圆形截面管;冷拔或冷轧的。
73044990 其他非冷拨或冷轧的不锈钢无缝圆形截面管
73045110 锅炉管
73045120 地质钻管、套管
73045190 其他冷拨或冷轧的合金钢无缝圆形截面管
73045910 锅炉管
73045920 锅炉管
73045990 其他非冷拨或冷轧的合金钢无缝圆形截面管
73049000 未列名无缝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铸铁的除外)
73051100 其他圆形截面钢铁管外径超过406.4毫米,纵向埋弧焊接的
73051200 其他纵向焊接的
73051900 其他圆形截面的钢铁管外径超过406.4毫米
73052000 钻探石油或天然气用套管,其他焊接的
73053100 其他纵向焊接的圆形截面钢铁管,外径超过406.4毫米
73053900 其他焊接的圆形截面钢铁管,外径超过406·4毫米
73059000 其他圆形截面钢铁管,外径超过406.4毫米
73061000 石油及天然气管道管
73062000 钻探石油或天然气用套管及导管
73063000 其他铁或非合金钢的圆形截面焊缝管,外径不超过406.4毫米
73064000 其他不锈钢的圆形截面焊缝管,外径不超过406.4毫米
73065000 其他合金钢的圆形截面焊缝管,外径不超过406.4毫米
73066000 非圆形截面的焊缝管
73069000 未列名钢管及空心异型材
73121000 非绝缘的钢铁绞股线、绳、缆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任建新院长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