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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34:35  浏览:9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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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由五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一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选民资格,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应当在选举日前进行选民登记。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一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选民应当推选奉公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勤政、年富力强、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对选民依法提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预选产生。预选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设立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并推选出监票人、计票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选民进行无记名投票。选民在选票上填写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和计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确定并当场公布候选人名单。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
第十三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候选人姓名笔划顺序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地点和选举时间,并在五日内举行选举。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
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监督投票。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五条 选举时,可以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一次投票选举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出村民委员会成员,再由选民从其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前款规定的两种形式中确定一种。
第十六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或者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填写选票和投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
过三人。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七条 对确无行走能力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监票人到其住所进行投票。流动投票应当在选举日进行并完成。
第十八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监票人认定,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由监票人进行记录、签字,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封存选票。
第二十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但是仍不足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当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代理主任工作;当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委员中推荐一人代理主任工作。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时,应当按得票多少的顺序补至三人,暂时履行村民委员会职责,但是,应当在六个月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原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即行解散。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一经产生,应当在十日内组织选民推选或者选举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村民委员会需要设立下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获得过半数通过。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选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是不得少于二十人。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六章 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相应终止。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三十条 对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推选出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举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二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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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35号


乳制品工业是我国奶业进入新阶段后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发展乳制品工业,对于丰富城乡市场、改善城乡居民膳食结构、提高国民身体素质,以及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很大推动作用。但是,近几年来乳制品工业中产业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严重,加工企业与奶农关系不协调等问题突显,影响了乳制品工业的健康发展。
为加强对乳制品工业管理,从宏观上统一规划和科学引导乳制品工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国家食物安全,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乳制品工业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法规,特制定《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目 录
前 言.........................................................1
第一章 政策目标...............................................3
第二章 产业布局...............................................4
第三章 行业准入...............................................6
第四章 奶源供应...............................................8
第五章 技术与装备.............................................9
第六章 投资融资..............................................11
第七章 产品结构..............................................12
第八章 质量安全..............................................12
第九章 组织结构..............................................13
第十章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13
第十一章 乳制品消费..........................................14
第十二章 其 它..............................................15
附件 名词解释...............................................17
前 言
牛乳被誉为营养价值最接近于完善的食物,人均乳制品消费量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指标之一。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增加乳制品消费给予高度重视,加以引导和鼓励。在我国,乳制品逐渐成为人民生活必需食品。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几年以来,我国奶牛养殖业和乳制品工业发展迅速,奶牛存栏、奶类产量、乳制品产量成倍增长,乳制品消费稳步提高,成为仅次于印度、美国的世界第三大牛奶生产国。
乳制品工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增长最快的重要产业之一,也是推动第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产业。发展乳制品工业,对于改善城乡居民膳食结构、提高国民身体素质、丰富城乡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及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很大推动作用;对于带动畜牧业和食品机械、包装、现代物流等相关产业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乳制品工业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关键时期,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较多问题,如产业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严重,加工能力过剩;养殖水平低,企业与奶农关系不协调,原料乳供应不稳定;有效需求不足,消费结构失衡,市场竞争失序;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等。 1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全面构建竞争有序、发展协调、增长持续、循环节约的现代乳制品工业,保障我国食物安全,强壮民族体质,带动农民增收,提升我国乳制品工业在国际的地位和竞争能力。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产业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通过政策的制定,建立确保行业有序发展的乳制品工业新机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乳制品工业。
第二条 发展奶类生产,提高乳制品产量。到2012年,全国人均奶类占有量达到42千克。到2010年,乳制品产量达到2350万吨,其中:干乳制品产量达到300万吨;液体乳制品产量达到2050万吨。到2012年,乳制品产量达到2800万吨,其中干乳制品产量达到350万吨,液体乳产量达到2450万吨。
第三条 控制加工规模,有序发展。严格控制乳制品加工项目的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避免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和设备大量闲置,避免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加工产能控制在合理规模范围之内,与奶源供应、市场需求相适应。到2012年,乳制品加工能力利用率在75%以上。
第四条 整合加工资源,提升产业水平。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合理经营规模,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的骨干企业。丰富产品品种,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乳品安全。
第五条 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优化全国奶业布局,坚持扶优汰劣的原则,继续发挥华北、东北、西北以及大中城市的资源优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配置原料和加工产能,促进奶源基地与加工企业协调发展;适度鼓励具有地方特色的奶源基地建设及乳制品开发,逐步扩大加工能力,提高乳制品自给率,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技术,提高企业环境绩效。
第六条 有效利用外资,大力发展乳制品工业。继续坚持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自主创新、结构调整、提升质量,提高竞争力。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积极推进技术装备的自主化进程。
第七条 规范投融资行为和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 产业布局
第八条 乳制品工业布局应充分发挥奶业传统优势地区的资源,调整优化东北、华北、西北重点产区的布局,加快淘汰布局不合理、规模小、技术落后的产能;南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条件,逐步扩大乳制品工业规模;大城市郊区奶业要加快乳制品工业的现代化步伐。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乳制品工业新格局。
第九条 东北乳制品工业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和内蒙古四省区,农区、农牧结合的乳业发展区,属我国乳制品工业的主要基地。重点发展乳粉、干酪、奶油、超高温灭菌乳等,根据市场需要适当发展巴氏杀菌乳、酸乳等产品。严格控制建设同质化、低档次的加工项目,鼓励建设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项目。对于规模小,技术落后,资源消耗高的企业加快关、停、并、转。
第十条 华北乳制品工业区,包括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四省,主要是都市与基地结合型乳业产区。重点发展乳粉、干酪、超高温灭菌乳、巴氏杀菌乳、酸乳等。合理控制加工项目建设,淘汰部分产能低、能耗大的乳品设备和规模小、技术落后的企业。
第十一条 西北乳制品工业区,包括新疆、甘肃、青海、陕西、宁夏、西藏6个省(区),是农区、半农半牧区奶业发展区。根据市场需求主要发展便于贮藏和长途运输的乳粉、干酪、奶油、干酪素等乳制品,适度发展超高温灭菌乳、酸乳、巴氏杀菌乳等产品,合理控制加工项目建设,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型乳制品。
第十二条 南方乳制品工业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四川等13个省区,奶牛饲养数量少,奶类产量低,乳制品加工业基础薄弱。主要产品以巴氏杀菌乳、干酪、酸乳为主,适当发展炼乳、超高温灭菌乳、乳粉等乳制品,根据奶源发展的情况和分布,合理布局乳制品加工企业。鼓励开发水牛奶加工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乳制品。
第十三条 大城市郊区乳制品工业区,主要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等,奶牛养殖现代化水平高、是引领我国乳制品消费潮流的主要区域。乳制品加工企业属于都市型乳业,支持乳品加工科技的研究与产业升级,鼓励新型乳制品的开发,产品结构应以巴氏杀菌乳、酸乳等低温产品为主,适当发展干酪、奶油、功能性乳制品。该区域要率先实现乳业现代化,保障城市市场供给,促进城乡经济和谐发展。原则上不再布局新的加工项目。
第三章 行业准入
第十四条 规范乳制品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乳制品加工与原料乳生产协调发展,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环保和能源消耗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进入乳制品行业的企业须达到《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要求,对与《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不一致或新增加的规定,以《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实行核准制,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第十六条 进入乳制品工业的出资人必须具有稳定的奶源基地,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净资产不得低于拟建乳制品项目所需资本金的2倍,总资产不得低于拟建项目所需总投资的3倍,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连续3年盈利;省级或省级以上金融机构评定的贷款信用等级须达到AA级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遵纪守法。
第十七条 乳制品工业发展要实现规模经济,突出起始规模。北方、大城市郊区乳制品工业区新建和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须达到300吨及以上;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须达到500吨及以上,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须达到300吨及以上;南方乳制品工业区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须达到200吨及以上,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须达到100吨及以上。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合理扩大生产规模。
第十八条 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加工项目必须具有与之相匹配的奶源基地和机械化挤奶站。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已有原料乳数量(自建牧场或投资参股小区)不低于加工规模的30%,扩建项目已有原料乳数量(自建牧场或投资参股小区)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原料乳全部使用奶源基地的生鲜牛(羊)乳,配方粉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奶源基地所生产的生鲜牛(羊)乳。
第十九条 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北方地区在100 公里以上,南方地区在60公里以上。
第二十条 增强全行业节约意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节能、节水技术,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淘汰能耗高的技术与装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企业能源消耗及水消耗应低于以下指标:
产品类别
标煤
吨/吨

度/吨

吨/吨
巴氏杀菌乳
0.10
60
5.5
灭 菌 乳
0.10
110
5.5
酸 牛 乳
0.20
90
10.0
乳 粉
1.50
450
35.0
炼 乳
0.60
200
10.0
第二十一条 乳制品加工企业生产须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执行质量保证体系工艺文件规定;所采用工艺先进、适用,能够保证生产的产品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施工和投入使用。企业必须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所属乳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本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奶源供应
第二十四条 优化现有奶牛养殖模式,鼓励发展奶牛适度规模养殖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奶牛养殖现代化水平,支持奶牛良种繁育体系,奶牛高效饲养以及奶牛疫病防疫,实用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配套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原料乳收购秩序,构建优质高效、布局合理、安全环保的奶源供应体系。
第二十五条 东北乳制品加工区重点发展奶牛大户(家庭牧场)、规范化养殖小区、适度规模的奶牛场,同时建设一批高标准的现代化奶牛场;华北乳制品加工区重点发展专业化养殖场和规模化小区,扩大养殖规模,提高集约度;南方乳制品加工区重点发展与当地气候特征相适应的奶畜品种,支持水牛奶奶源基地建设;大城市郊区乳制品加工区原料乳基地建设要以规模化、标准养殖为主攻方向,重点开展养殖场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所收购的原料乳质量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不得收购未经检疫奶畜产的乳,患病奶畜产的乳,含抗生素乳与变质乳。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加紧制定原料乳收购管理规定,加强奶站建设,提升奶站管理水平,坚决打击多级倒手贩卖原料奶现象,确保奶源供应。
第二十八条 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通过订单收购、建立风险基金、返还利润、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奶农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原料乳的计价及预测体系,定期公布原料奶价格。逐步建立原料乳质量第三方检测制度与体系。
第二十九条 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创建、参股建设规模化奶牛场、奶牛养殖小区。支持奶户联合,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化奶牛场和奶牛合作社。到2010年,原料乳产量达到5000万吨;到2012年,原料乳产量达到6000万吨。
第五章 技术与装备
第三十条 坚持引进和自主研发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重视国家及企业乳品技术与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继续开展乳制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集成与示范;促进乳品装备自主化,提高乳制品制造技术与装备制造水平。
第三十一条 加大乳制品产业科技创新投入,积极推进建立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为支撑,市场为导向,产品为核心,产学研结合的乳业技术创新体系,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科研院所和企业,依托重大工程和国家科技计划,开展乳业领域的重大科技攻关活动,鼓励乳业科技创新型人才培养。
第三十二条 乳品加工关键技术重点发展膜分离技术、生物技术(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和生化工程等)、冷杀菌技术、检测技术、流变学分析技术和冷冻干燥技术、干酪加工技术及乳清综合利用技术、直投发酵剂生产技术。支持乳制品质量安全控制关键技术和乳制品中非乳成分检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加工装备重点研发日处理原料乳500吨以上的大型乳粉生产设备,低温喷雾干燥设备,日处理100吨原料乳的干酪生产设备、膜过滤设备、节约型多效设备、奶油分离设备、灭菌及无菌灌装成套设备,乳清处理设备及榨乳成套设备等。研发原料和成品快速检测、生产过程在线检测和无损伤检测的方法和设备。到2012年榨乳成套设备、牛乳前处理设备自主化率达到85%以上,无菌罐装设备自主化率达到60%以上。
第三十四条 乳制品包装材料重点开发纸塑复合无菌包装、多层共挤高阻隔性复合材料、可持续性绿色包装材料。
第三十五条 加快现有加工能力结构调整步伐,淘汰乳粉生产中单效浓缩设备,蒸发量小于250千克/小时的喷雾干燥塔,淘汰生产能力在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3年淘汰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的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
第六章 投资融资
第三十六条 奶业发展重点省区应根据国家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中长期乳制品发展思路,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的总体要求。年销售收入20亿以上的大型乳制品企业集团应根据国家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研究制定企业中长期发展方案。
第三十七条 鼓励国内企业兼并、收购和重组国内乳制品企业和装备制造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上述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加大投资监管,对违规核准、擅自更改核准内容等行为,撤销项目法人投资项目的资格,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乳制品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国内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应优先给予国内大型骨干乳制品企业及特色乳制品建设项目融资支持。对违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信贷支持。
第七章 产品结构
第四十条 适应市场需求,丰富产品品种,形成多样化的乳制品产品结构。
第四十一条 逐步改善以液体乳为主的产品单一局面,鼓励发展适合不同消费者需要的功能性产品、干酪等,鼓励开发特色含乳食品。
第四十二条 积极发展高品质、市场需求量大的乳制品,以满足高端市场的需求。如脱脂乳粉、乳清粉的生产。延长乳品加工产业链,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乳蛋白、乳糖等精深加工产品。
第八章 质量安全
第四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控制体系,强化进口乳制品的检验检疫,通过对原料乳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全程控制,加强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认证,确保乳制品安全。
第四十四条 奶畜饲养与管理、原料乳生产收购过程、乳制品加工过程及乳制品质量应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第四十五条 修订生鲜牛乳收购标准、部分乳制品产品标准,制定干酪、乳清粉、奶油制品等产品标准,建立完善的乳制品标准体系。普及机械化挤奶,减少生产环节的污染。加强奶站管理,加快制定挤奶站、收奶站设计规范、挤奶和收奶操作规程。到2012年,主要产区机械化挤奶率达到80%以上。 1 2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业采用GMP、HACCP、GAP等国际先进的管理体系,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章 组织结构
第四十七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行业组织形式,改变乳制品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的局面,形成大型企业突出、中小企业比例合理的行业组织结构。坚持股权多元化,防止恶意并购,避免行业垄断。
第四十八条 支持国内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和扩建等形式,通过几年努力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具有先进水平、跨地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乳制品企业集团。
第四十九条 在新建大型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同时,加快整合现有乳制品生产企业,中小型乳制品企业要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在确保奶源全部消化的基础上关停规模小、技术落后、质量差、资源消耗高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到2010年减少落后产能250万吨,2012年减少600万吨。
第十章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第五十条 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提高土地资源、饲料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等使用效率,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乳制品工业。
第五十一条 执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
第五十二条 降低包装材料消耗,节约社会资源。提倡乳制品包装多样化,鼓励企业使用能够回收的、循环使用的、环保的、节能的包装材料,减少包材的使用量,合理包装。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乳制品工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健全环境监管机制,完善污染治理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设环境友好型乳制品工业。
第五十四条 奶源基地要加强环境治理,国家支持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十五条 新建、扩建乳制品项目企业和奶源基地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奶源基地建设必须配套建设养殖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的综合利用设施,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第十一章 乳制品消费
第五十六条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倡导乳制品消费,在全社会建立乳制品消费意识,积极开发适合市场的乳制品,扩大消费群体,提高乳制品的消费量。鼓励绿色包装,加强包装废物的回收利用。
第五十七条 通过多形式、多途径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大力普及奶类营养知识,提高公益性宣传力度,培养国民乳制品消费习惯,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消费。
第五十八条 加大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力度,完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扶持政策,研究通过对学生奶产品实行增值税退税返还、对贫困家庭学生进行学生奶实物补贴等措施,扩大学生饮用奶覆盖范围。
第五十九条 进一步扩大现有的乳制品主要消费区域,提高城市居民的乳制品消费量,积极开拓中小城市和农村消费市场;鼓励企业加强新产品开发满足不同群体的消费需求。完善乳制品物流配送体系。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六十条 维护国内公平市场秩序,加强基础信息的统计,建立乳制品工业预警机制,制止不正当市场竞争,避免行业大起大落。
第六十一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科技创新人才以及高级管理人才,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第六十二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职责,当好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加强行业发展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反映行业发展情况,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1 5
第六十三条 本政策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1 6
附件 名词解释
乳制品:包括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 、婴幼儿配方乳粉 、其它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无糖炼乳、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它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杀菌乳:原料乳经过巴氏杀菌处理制成的产品,经巴氏杀菌后,原料乳中的蛋白质及大部分维生素基本无损,但是没有百分之百地杀死所有微生物,杀菌乳对保存环境要求严格,需低温冷藏保存,保质期为1-3天。
灭菌乳:原料乳经超高温瞬时灭菌后无菌罐装或罐装后二次灭菌而制成的无菌产品,原料乳中的微生物全部被杀死,灭菌乳不需冷藏,常温下保质期长达几个月。
配方乳粉:针对不同人群的营养需要,以生乳或乳粉为原料,去除了乳中的某些营养物质或强化了某些营养物质(也可能二者兼而有之),经加工干燥而成的乳制品,配方乳粉的种类包括婴儿乳粉,老年奶粉及其他特殊人群需要的乳粉。
干酪:以乳、稀奶油、部分脱脂乳或这些产品的混合物为原料,经杀菌、凝乳、分离乳清而制成的产品。
干酪素:利用脱脂乳为原料,在酶或酸的作用下生成的酪蛋白聚凝物,经洗涤、脱水、粉碎、干燥加工而制成的产品。
乳清粉:将干酪或干酪素生产过程中排出的乳清经干燥加工而制成的产品。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行[2006]1896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海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涉外财务制度,结合我省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经费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补助资金。其补助范围是:为实施列入省级引智计划项目所需的人才专家经费(以下简称“专家经费”)、引进人才事业费、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经费;列入国家引智资助计划项目的配套资金。
省级引智项目计划的项目指经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给予资助的项目;列入国家引智项目计划的项目指由省外国专家局报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意立项并给予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对象是列入国家和省级引进专家项目、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年度资助计划的单位;列入国家短期出国(境)培训项目年度资助计划的省直单位;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省外国专家局。
第四条 使用专项补助经费应遵循以下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行政、事业经费。
第五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开支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 专家经费。指项目单位为实施省级引智项目计划而聘请国外技术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来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专家国际旅费、专家来华后的零用费、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翻译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及其他支出。
1、 专家国际旅费指从专家所在的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普通)舱国际机票费用。购买专家机票,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定点购买国际机票及核销机票等问题的通知》(琼财预[2004]906号)要求,在规定的购票点购票,并取得加盖有“海南省因公出国机票销售专用章”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凭发票和机票复印件在资助标准内实报实销。国际机票的金额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核销。经聘请单位同意,省外国专家局核准,专家在境外购买国际机票的,凭售票单位出具的收据原件及飞机票复印件在资助标准内报销。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的,不再资助国际旅费。
2、 专家零用费指资助不支付工薪报酬的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专家零用费按每人每天150元-200元人民币(币值以人民币计算,下同)的标准、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发放,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专家零用费最多资助天数为30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超出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3、 专家食宿交通费指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和市内交通费。专家食宿交通费按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计算,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食宿交通费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0元,最高资助天数为30天,最高资助标准为15000元。超出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4、 城市间交通费指专家入(出)境口岸至工作城市一次往返的中国境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按专家经济(普通)舱票价实报实销。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5、 翻译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翻译费是指为专家聘请翻译人员口译或对其资料进行笔译而发生的费用;突出贡献奖励费指专家评审费、证书、奖杯制作及颁奖大会所需的费用。翻译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由省外国专家局掌握列支,各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在该项目费用中列支。
6、 我方陪同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公用经费支出,应由聘请单位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聘请单位因接待专家而发生的器材设备购置费用,按原开支渠道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
7、 每位专家组织的专家最高资助标准不得超过25,000元人民币(含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食宿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每位非专家组织的专家最高资助标准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含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不支付国际旅费的,从以上标准内减1万元人民币。
专家组织的专家指由外国专家组织介绍来华进行短期专业技术服务、管理、科研工作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非专家组织专家指由聘请单位自行聘请来华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科研工作的外籍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在华常驻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外方投资者、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 引进人才事业费。指省外国专家局为引进国外智力所发生的日常性开支。包括:因引进国外智力而发生的前期项目调研、后期项目跟踪管理与服务等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家信息网络费、对外宣传费、资料费,以及专项或定项补助费等。
(三) 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补助经费。指推广引智成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推广优良品种的种苗费、推广先进栽培技术的培训费、宣传费、资料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四) 国家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配套资金。用于列入国家引智项目计划的上述开支项目及短期出国(境)培训项目的费用支出。
1、 引进外国人才专家、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省级配套资金不得高于国家资助额度。每位人才专家国家资助经费已达到或超出资助标准的,不予安排配套资金。
2、 短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下(不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包括:国际旅费、国(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国(境)外培训费、公杂费。单个培训项目省级配套资金最高为50000元且不得高于国家资助额度,超出部分由出国培训团组自行解决。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国专家局)参加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本系统人员出国培训的,其费用不得在专项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申报审批。
(一) 省外国专家局是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各市县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单位于每年8月30日前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次年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项目计划及经费资助预算。经省外国专家局审核汇总,并按照省财政厅年度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求,编制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部门年度预算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二)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引智工作重点并结合财力状况,对专项补助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后,列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部门年度预算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
第七条 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报账审核拨款的财务管理办法。列入专项补助经费资助预算的引进国外智力计划项目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表及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经费核销报告等,经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省外国专家局。省外国专家局将专项补助经费开支情况并附有关支出凭证于每月送省财政厅审核。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根据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将资金拨付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要将项目资助经费及时拨付项目单位。原则上当年下拨的经费用于当年批准的项目。年度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引智计划项目的,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须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能调整。当年专项补助经费结余经批准后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引智项目支出。
第八条 专项补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确有需要的,必须经省财政厅批准,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
第九条 省外国专家局及各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的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费用开支标准,如实核销项目经费。各项目单位专项补助经费要实行单独列账,专项核算,如实反映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各市县引智工作部门或项目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天内向省外国专家局上报引智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年度终了,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年度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省外国专家局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及引智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不按照规定使用、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OO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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