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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38:23  浏览:8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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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葫政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葫芦岛市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葫芦岛市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和按时偿还贷款,根据《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68号政府令)和《关于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融资管理的意见》(葫政发〔2009〕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包括贷款和配套资金。贷款包括地方债和金融机构贷款等;配套资金包括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

第二章 贷款借入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融资与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融资办)提出本部门下年度融资的规模方案。融资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项目的融资规模、效益、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市投融资委员会审定(融资额五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实施。融资方案需要调整的,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由政府融资平台或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负责借入。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筹集还款资金;融资办负责贷款资金的拨付和组织偿还。

第五条 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借款人的项目,由融资办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在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后,再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

第六条 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全部进入市财政局“融资建设资金专户”,贷款银行有特殊要求的,采取预留印鉴方式监管。

第七条 项目单位贷款需市财政部门出具担保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担保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应出具市人大审批文件;担保额在五千万元以下的,应提供市政府会议纪要或市领导批示、还款承诺书、抵押等手续。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之前,各项目单位应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采购清单(包括货物、土建和咨询服务),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实施采购。项目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支付采购合同的比例根据有关协议确定。

第十条 合同付款由组织采购的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货物采购合同支付申请应附采购合同、评标报告、发票(复印件)、设备采购进度表和项目单位出具的货物验收证明;咨询服务合同支付申请应附咨询合同、项目费用表;土建合同支付申请应附施工合同、评价报告、财务支付报表和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进度表。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采取提款报账制,每月支付一次,项目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提款申请书报市财政局,由财政部门审核,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支付给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 建立贷款偿还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保证按时还款。项目单位应根据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制定并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在年度单位预算、部门综合预算中优先安排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保证贷款及时偿还。

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务预算中对还本付息资金作出安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财政部门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对还款资金进行管理,保证贷款及时偿还。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为经营性的,应建立偿债准备金,在贷款还款付息日前5日,将还本付息资金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偿债准备金专户;项目单位为非经营性的,其收入全部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偿债准备金专户,所需项目管理费由财政另行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成本,压缩非项目支出比例。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

项目完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送市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财政部门可以停止资金支付,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的前期手续、招投标管理、材料设备采购、施工质量、成本控制、资金拨付、决算报审、验收移交和工程保修等工作,实行全过程负责。

在项目建设管理中,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监察部门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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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


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监发(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署和要求,1999年,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市一级的其他执收执罚部门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根据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现就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阶段性目标
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完善规范,强化监管,严肃执纪,严格按照六条标准抓好落实,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取得新的进展。县级以上所有执收执罚部门都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重点抓好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和交通、城建、教育、海关、卫生、环保、农业、民政、劳动、土地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计划生育、出入境检验检疫等17个部门以及地、县一级的落实工作。今年要达到以下阶段性目标:
(一)实行罚缴分离和票款分离。执收执罚部门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认真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做到票款分离;上缴或下拨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应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划转和结算。单位财务收支要符合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内部实行开票与收款相分离的制度。
(二)取消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严格控制和审核执收执罚单位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具备条件的地方和单位都要实行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制度,逐步取消各单位的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对那些暂时无法取消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委托单位直接收取,集中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三)建立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管理机制。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一安排使用原则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一编制、审核执收执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建立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管理机制。
(四)建立并完善相关的业务规范。围绕收费、罚款和账户管理,资金上缴,票据使用及经费开支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主要环节,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业务管理工作程序和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及稽核审计制度。
二、要着力抓好的几项主要工作
实现今年的阶段性目标,对于巩固已有成果,全面推进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至关重要。各地区、各部门要突出重点,认真做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一)深入进行三项基本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项目、标准,银行账户和票据的清理,重点抓好地、县一级的清理工作。已进行过清理的,要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已纠正的问题出现反弹;还没有进行过清理或正在清理的,要抓紧组织实施并按照六条标准严格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在清理中,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坚决执行有关规定,坚持工作标准,严格把住清理关;各级银行要按照统一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各执收执罚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主动做好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要建立健全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罚款收缴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除小额零星、上门征收和机动性较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确属地域偏远暂时还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外,都要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强执收执罚部门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行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登记备案制度。要严格对账审核制度,确保预算外资金应缴尽缴。要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统一监(印)制、分次限量购领、使用登记和稽查制度,规范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和核销管理。
(三)加强支出的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划拨程序和时间,做到及时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预算拨付资金,保障其必要的经费特别是政法机关办案经费开支需要。要加强对财政核拨资金支出的监管,严格审核执收执罚单位收支计划和部门支出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审计机关要对重点部门进行审计。要制定财政内部以及开户银行、资金使用单位之间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控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运行安全。各执收执罚部门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认真治理公款私存问题。公款私存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源头,必须坚决予以制止。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账户开户的审核,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对违规操作及顶风违纪行为要严肃进行查处。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对策。
(五)逐步推行微机网络化管理。要通过推行银行代收制,充分利用现有银行微机网络系统,积极推行收费、罚款票据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促进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科学化,为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要按照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和收支分离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开发有关的电脑软件,做好代码编码、电脑开票、联网结报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统筹规划,稳步实施。要注意总结推广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三、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今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范围进一步延伸,任务更为艰巨。为做好今年的工作,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切实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抓好落实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和研究;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财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研究和工作指导。计划(物价)、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由国务院发布施行,这是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纪律保障。各地区特别是各执收执罚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不但要认真领会规定的基本精神,掌握基本内容,还要提出贯彻执行的措施和要求。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顶风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绝不姑息。监察部将在今年下半年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分别对中央各执收执罚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推动整改和落实工作。
第三,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收支两条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部门业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从制度上保证“收支两条线”规定落实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积极推进财政预算改革和税费改革,实现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要深入实践,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注意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向深入发展。


2000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送审稿)》点评

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 俞云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送审稿)》(以下称《电信法(送审稿)》)是信息产业部在电信法草稿第三稿的基础上,征求了42个部、委、办的意见后形成的,于2004年7月22日报请国务院审议。日前,国务院启动审议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已将(送审稿)发至各有关地方、单位征集修改意见。

篇章结构

《电信法(送审稿)》共十五章,一百九十条,各章内容分别为:总则、电信市场、电信网间互联、电信资源、电信资费、用户权益保护、电信普遍服务、电信建设与保障、无线电管理、电信技术规定与电信标准、电信设备进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电信监管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附则。相比电信法第三稿增加了一章,主要因为送审稿将第三稿“第十章电信标准与电信设备进网”分别设为两章,即“第十章电信技术规定与电信标准”、“第十一章电信设备进网”;法律条文由第三稿二百一十三条经过合并、删减等方式压缩为一百九十条。

四大热点

《电信法(送审稿)》明确规范了众所关注的四大热点问题:
1、电信监管体制。送审稿明确规定:“国家对电信资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配置、有偿使用的原则”。因此,设立国家电信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管。
2、电信资费。送审稿明确规定,电信资费将由目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改为今后实施分类管理,逐步实行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向市场调节价过渡。
3、用户权益保护。送审稿在总则中依据宪法,重申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并且专列一章,对用户的权利、义务及补救措施等作了详尽规定,特别是界定了用户选择权,规定用户有权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及电信业务与终端设备,“不合理地限制、剥夺用户使用自选公众电信服务的权利的合同条款无效”。这对于依法解决当前广大用户十分关注的电信业某些“霸王条款”的问题,无疑是有针对性的一贴良药。
4、电信普遍服务。送审稿明确规定电信业要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即在互联互通基础上保证我国公民获得公平价格的最基本电信业务。为此,将设立以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为核心的补偿机制,以保障电信普遍服务的实施。

修改建议

《电信法》法律效力高、调整范围广、涉及内容多、立法难度大,因此,《电信法》自1980年首次提出立法计划,历经二十四年努力,现在《电信法(送审稿)》报至国务院,正式进入国家立法程序。但我们认为,送审稿仍有可以改进的地方。
1、立法目的与依据。建议将第一条文字次序重新排列,改为:
“为了保护电信消费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障电信安全,促进电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理由如下:
⑴体现以人为本原则,将保护电信消费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是应当的。我国《合同法》第一条也是这样表述的,《电信法》可以参照。
⑵“电信用户”改为“电信消费者”,一是出于统一法律概念的需要,使电信消费者顺理成章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畴;二是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称谓相对应。
⑶“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改为“保障电信安全”,使言简意明,免生歧义。
⑷“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改为“促进电信发展”,一是“电信事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二是立法表述的需要,紧跟“保障电信安全”,对应“促进电信发展”,简洁明了。
2、电信监管体制。送审稿仿照我国银行、证券业监管体制,确立集中统一的电信监管体制。建议立法机关对此慎重考虑,从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以促进电信发展的大局出发,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建立我国公正高效的电信监管体制。理由如下:
⑴在我国加入WTO后的今天和将来,电信发展改革的市场化、法治化已是大势所趋,再来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电信监管体制,是否适宜,值得斟酌。
⑵从当前实际情况看,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各地信息化工作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并行,往往造成多头管理、效率不高的局面,电信企业深有感触。
⑶从《电信法(送审稿)》规定的国家电信监管机构职责范围看,全国各地电信业众多事项,都须报到该机构来审查或备案,实在是难以做好的。应当允许各地信息化工作部门承担起该地方电信监管的部分职责,发挥地方应有的积极性。
3、用户信息保护与社会诚信制度的衔接。送审稿第七十四条规定:“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用户信息用于信息查询服务”。目前上海的电信用户达一百二十多万户,如何征求每个用户的意见?如果用户不同意将本人电信缴费信息用于信息查询服务和个人信用征信,那么上海乃至全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将如何建立?建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法进行用户信息查询服务”。
4、电信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送审稿赋予电信监管机构的权力较大,但却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送审稿的“第十四章法律责任”中,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电信用户、电信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其他相关方面,都设定了违反《电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恰恰遗漏了对电信监管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设定。
建议增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条款:“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对电信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建议增加国家赔偿条款:“电信监管机构和电信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有关法律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电信监管机构履行赔偿义务”。

20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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