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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03:44  浏览:8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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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9〕76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自2005年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修订以来,市政府领导班子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把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同推进行政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做到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重点工作合力推进、重要信息公开透明,保障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有力地推进了市政府各项任务的落实,有效规范了政府行政行为。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科学决策的需要,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落实不力和执行不严等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质量。为了更好地履行政府法定职责,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近期,市政府在认真分析总结和吸收借鉴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了《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并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带头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认真学习和熟悉掌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严格遵守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促进政府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凡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政府分管领导都必须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对涉及发展战略、重要规划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内容的议题,要事先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要以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二是如果相关部门对议题内容持不同意见,政府分管领导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协调;如内容涉及多位领导分管范围的,要及时与相关领导沟通协商,或联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商;对特别重要的议题,提交上会前要向市长汇报。三是对正式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材料,政府分管领导和对口联系工作的秘书长要事先认真审核把关,努力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操作可行、各方面的意见基本一致。四是市政府常务会议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后,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将决策细化任务并明确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抓好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跟踪督查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在督查过程中注重抓住一些瓶颈问题、难点问题和倾向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提出建议,为市政府完善决策、推进工作提供参考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政府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会议,是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下,市政府实施集体领导的决策性会议。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都应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工作实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决策。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亦可邀请市委有关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负责人不在金的,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决定的重大问题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配套办法和相应措施;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第三章  召开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安排,市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在隔周二上午进行。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可顺延。如遇重特大紧急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章  筹备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登记制度。经市长或副市长批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及时将领导批示转提交单位和常务会议办会人员。提交单位收到领导批示件后,必须及时按要求填写《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单》,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单位在议题提交前必须围绕议题内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和本市实际的可操作性意见。必要时应提供对比方案和相关背景资料、数据图表等。
  第十二条  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如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的部门,提交单位须事先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必要时可由分管市长或分管秘书长于会前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分析论证。凡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事项及需要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提出书面意见,通过审核的,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所提议题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复核,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方可列为常务会议研究内容。市政府办公室须及时将拟提交常务会议的议题呈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轻重缓急确定会议议题,市政府办公室原则上提前2天将拟提交议题及相关资料呈送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议题一经会议主持人确定后,非紧急情况,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非特殊情况,该副市长批示提交常务会议的议题不安排当次常务会议研究。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宜应在常务会议召开前一周向市政府办公室呈报议题审批单并报相关材料一式25份。

               第五章  会务

  第十五条  各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汇报材料,突出主题,言简意赅。对于方案、规划等篇幅较长的材料,市政府办公室提前将相关资料分别呈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阅知。汇报时,应简要说明材料形成过程、论证过程及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情况等。与会人员应紧紧围绕议题积极发言讨论,相同意见不再重复,不得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听取和记录会议讨论意见,并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做好有关材料修改完善工作。
  第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候会制,列席人员按议题顺序在候会室候会,一般不得随意离开。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出席人员应向常务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人员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第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议,在会议召开期间,未经规定程序审定的议题一律不得临时动议,与会人员汇报议题时不得随意提出或附带其他议题。

               第六章  办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会议纪要制度。《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草拟,措辞应严谨准确,口径应与会议所作决议一致。《常务会议纪要》按公文处理程序运行,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必要时应经相关副市长或部门负责人会签)后,呈送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其他行文,按公文处理程序分别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定批办的文件,原则上在本次常务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呈报上级的报告或请示,原则上在本次常务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报出;需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定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编号,填写《市委常委会议题审批单》,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签字,加盖市政府公章后报送市委办公室;所需材料由提交单位按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要求报送。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交由各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涉及全局或重大事项的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立项督办。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专人办理。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吸烟,不得会客,不得随意离开会议室。未经许可,列席会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再带陪员与会。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以《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常务会议纪要》正式印发前,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相关内容。会议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变更、变通,若确因客观原因和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变通的,应再次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组成人员及部门参会人员不得宣传或提供与会议决议相悖的言论、材料、情况,也不得向外透露会议期间的个人发言及未形成决议的动态、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议题初审单、议题审批单、部门呈报材料、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按机要文件管理和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金政办发〔2005〕9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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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能否在亏损期间内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7〕51号)收悉。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否在亏损期间计提坏帐准备金的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在税务处理上,允许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
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主要是保证该类企业在经营期内发生的坏帐损失可均衡的得以税前扣除。因此,其在盈利期或亏损期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165号)的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




1997年7月4日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1]8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国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当年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辖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第十一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不得在中央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中央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中央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资金安排:主要考核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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