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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22:27  浏览:8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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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镇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沧政发〔2007〕14号 2007年10月19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维护土地权利人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城镇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市、县两级政府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新华区、运河区、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新区核心区的土地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资源配置。

  

第三条 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供地。对已完成征收、收回(购)程序并支付补偿费的土地,要及时清场、入库,并按计划供地。

  

第四条 要规范搞活土地二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拍卖、赠与或交换等交易行为,必须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严禁私下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

  

第五条 严厉打击土地隐形市场和黑市交易,对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国土部门要定期开展存量土地调查,清理闲置土地,建立台帐。对批准的项目用地不按时开工建设或中途停工以及建成后停止使用等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要依法处置。

  

(一)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自批准之日起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土地闲置费;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无偿收回土地。

  

(二)对各类闲置土地,一律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收回(购)处置。要加大废弃建设用地的复垦置换工作力度,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工业项目用地需求。

  

第七条 规范改制破产企业土地处置,防止违规变卖划拨土地。

  

(一)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划拨土地一律由政府收回储备,不得通过拍卖、变卖地上建筑物等形式规避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破产企业土地处置收益等要上缴财政部门,存入专户、统筹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

  

(二)本规定发布前经国资委(或县级以上政府和市直主管部门)批准,新企业已购买破产企业厂房设备和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和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按遗留问题补办土地处置手续,其他情况一律停止办理。

  

(三)在企业改制处置土地时,必须由其主管部门(对县级政府下属企业由县级政府)核实出具已落实职工身份置换和职工安置费用的证明文件,并提交银行出具的证明改制企业已将职工安置费用存入银行专户的文件,方可按改制政策配置土地。对已经按企业改制政策处置的土地,在政府收储时,其收地价格按改制时核定的价格加上已使用年期的银行贷款利息再扣减已用年期价格后的剩余价格计算。

  

(四)不得借企业改制之机将非商住用地改为商住用地。企业申请将非商住用地改为商住用地的,一律由政府收回(购)储备。未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司法机关、破产清算组不得对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变卖或委托中介机构拍卖。

  

第八条 政府对收储的土地要逐步实行一级开发整理,以“净地”、“熟地”出让。集中连片的土地,要整体规划,成片开发建设规模小区,要面向全国招商引资。

  

第九条 停止委托开发商垫资代建城市道路和其他公用设施。

  

第十条 要科学编制全市年度用地计划,其中城镇土地收储计划和供地计划要与城市规划密切衔接,合理安排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城市基础设施等各类用地供地数量。

  

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下达的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地方支柱产业、外资等重点项目。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划拨供地,必须划拨的,要严格控制供地数量。划拨地价要实行动态管理,除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外,一般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60%确定。

  

第十二条 各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划拨土地或其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市、县(市)财政部门。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获取的租金,由财政部门负责收缴。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必须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逐步实行按修建性详规和楼面地价出让。

  

第十四条 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规划条件。对非经营性用地项目,不再批准建设底层商业等经营性设施。不得在工厂厂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校园等非商住用地范围内建造别墅式专家楼、成套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规划条件的,须经市规划审批会批准;用地单位须凭市规划审批会会议纪要及详细规划条件,到国土部门申办改变土地用途或用地条件的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后,方可到规划部门领取改变规划条件的项目批件。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改变用地规划条件的(不包括非经营性用地改经营性用地),须经市政府批准。改变规划条件后涉及需调整增加政府土地收益的,按相同级别土地市场最高价补缴出让金,否则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非特殊情况不再批准增加规划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用地规划条件。

  

第十六条 审批工业项目用地,要严格审核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非生产性用地比例等四项控制指标。对高耗能、重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供地。

  

第十七条 工业项目扩建申请用地,原有用地未达到四项控制指标的,应利用原厂区进行扩建改造;原厂区不宜改造扩建或已规划为非工业用地的,应实行异地建厂,对原厂区土地由政府收回(购)储备,鼓励企业“退市进郊”。

  

第十八条 工业项目要向工业园区集中,防止布局分散。各工业园区要划出一定比例土地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和多层厂房,对投资额小于2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的项目不单独供地,应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厂房或利用存量土地等途径获得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且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金,缴存地方国库。财政部门要加强督导,确保土地出让金足额入库,严禁返还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法定程序依法征收、征用土地。

  

(一)禁止任何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补偿标准、签订征地协议、直接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二)要按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及时拨付到位,严禁克扣农民利益。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三)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于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支出,沧州市区实行“村申请、区审核、市财政审批”;各县(市)、渤海新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实行“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市)、渤海新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门路。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安置费中直接缴纳。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今后征地不再留地安置。

  

第二十三条 规划部门要高起点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分期成片集中开发。市县两级政府要制定“城中村”改造办法和优惠政策,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积极参与“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对房地产评估、资产审计等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严格规范行业行为。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和资产审计结果,要做到公平、公正、真实。

  

(一)对中介评估和资产审计事务机构违反国家规范标准和行业管理规定,出具虚假错误报告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国资委、国土、房管、审计等职能部门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破产及土地出让等各项资产处置中的资产清算、资产价值认定、债权核定、净资产核定,要高度负责、严格审核把关,防止企业虚报债务变相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加强用地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利用编造的项目套取土地,囤积土地,谋取非法利益行为。要将非法批地、非法占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土地案件,作为土地执法监察的重点,采取公开调查处理和媒体曝光的形式,加大查处力度。

  

第二十六条 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公安、监察、城管、国土等执法部门要各司其

  

职,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土地执法合力。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土地管理问责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严禁违法批地、严禁低价出让土地,对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影响的,对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敷衍塞责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当地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占地、擅自改变用途、非法交易等行为,要追究用地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成立沧州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强化政府对土地资产的统一监管。委员会负责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使用、土地征收方案、土地储备计划、供地计划、旧城拆迁改造等土地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审议决策,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本辖区土地资产的统一监管。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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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05〕90号


印发汕头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日



汕头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5年就业再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的意见》、《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12分)
1、各区县政府制订深入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并把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纳入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明确职能分工(3分)。
2、将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3、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岗位数(2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1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数(2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16分)
1、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各项扩大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3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项补贴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12分)。
3、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及举报投诉电话(1分)。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15分)
1、出台有关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文件,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3分)。
2、把就业服务全面延伸到农村,100%的街道(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2分),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3分),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培训转移就业的原始台帐和信息库(4分)。
3、建立劳动农村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和接收安置基地(3分),各区均需建立1个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年总培训能力在2500人以上。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3分)
1、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各区县均建立远程可视招聘系统并开通使用(2分),实现省、市、区(县)和50%以上的街道(乡镇)联网(4分);各区县均使用《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管理软件》、《再就业扶持管理系统》(2分)。
2、各区县全面建立财政核拨经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5分);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1分),对登记求职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率不低于40%(2分)。
3、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和人员配置等“八统一”规范建设(5分),全部启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管理系统》(2分)。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11分)
抓好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年底前要建设一所综合性培训基地(5分);完成市下达的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计划任务,再就业培训后再就业率不低于60%,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率不低于30%(6分)。
(六)落实各种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14分)
1、各区县均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2分)、落实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运行费用(1分),落实街道(乡镇)机构人员与业务经费(2分)。
2、按规定落实各项再就业补贴,及时审核、拨付社保、岗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补贴资金(3分)。
3、各区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并及时拨付培训补贴资金(4分)。
4、加强和规范再就业资金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2分)。
(七)落实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9分)
1、各区县全面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行动,年底前帮助70%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4分)。
2、落实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各区县政府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街道(乡镇)以及各级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完成市下达的年度“4050”人员再就业任务(2分)。
3、抓好农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底前50%以上有青壮年劳动力的贫困户每户有1人经培训后成功转移就业(3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对2003、2004年度市考评办法中明确的工作项目未能完成的,各区县必须在2005年6月底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并在2005年7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向市政府作详细报告(送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否则按市考评办法确定的该项目分数在2005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6年1月31日前,各区县政府组织对本地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5年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区县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区县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面不少于50%。
(四)评定: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区(县),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奖励8万元。2003-2005年连续三年达标或2004、2005年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区县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撤销奖励,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区县,取消其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市颁发的奖金由各区县政府掌握,用于奖励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再就业工作。
(二)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http://www.shantou.gov.cn/search/fggb_view.asp?id=506&zw=首页%20>>%20政府公报%20>>%20信息正文
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转型及其路径选择

熊利民


  摘 要: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是以意识形态为中心的。20世纪70年代末,意识形态中心型的合法性出现危机。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合法性基础由以意识形态为中心转移到以经济绩效为中心上来,成功地实现了合法性的第一次转型。当前,经济绩效主导的执政合法性面临着新的挑战,创新执政合法性,实现执政合法性的第二次转型是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执政能力
  中国共产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是加强执政合法性建设。要提高执政能力,执政党需要适应历史条件的变化,及时变革合法性的基础,推动执政合法性向现代合法性的转型。本文拟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转型的趋向及其途径作粗浅的分析。
  一、第一次合法性的转型:从意识形态中心型向经济绩效中心型的转变
  合法性是指民众对现存政治统治的信任、支持和认同。一个执政党是否拥有合法性,就看它是否得到人民的拥护及其程度如何。用邓小平的话说,就是“人民支持不支持、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合法性被看作是有效统治和政治稳定的基础,只有当执政党获得人民自愿的拥护时,其统治才更有效力,才更能保持政局的稳定。反之,执政党的号召和动员能力就会被削弱甚至失效,最终会导致政治动荡、政权丧失。因此,“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得以确立。此后,中国共产党为巩固自己的执政合法性地位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
  大致说来,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是以意识形态为主导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前,中国共产党主要凭借马克思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来培育民众的认同感以凝聚人心,从而控制和领导国家政治生活。”“意识形态是关于建设理想社会的总体观念和信仰系统”,它是维系一个政治系统合法性的不可缺少的资源,它所具有的价值引导功能、教育功能、社会整合功能以及规范功能,有助于培养社会成员对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情感,使社会成员产生和坚持关于合法性的信仰和信念,从而赢得社会成员的广泛支持和普遍认同。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意识形态,它的人民性、革命性、真理性和先进性,决定了它具有巨大的意识形态感召力和魅力,必然会赢得众多的信仰者和广泛的认同。在民主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为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革命领导者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合法性提供了充分的理论论证。而且,马克思列宁主义特别是中国化了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因成功地指导中国人民进行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赢得了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消灭了剥削和压迫,建立了新中国而获得了绝大多数民众的拥护。中国共产党执政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与国家权力相结合,上升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继续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提供支撑。中国共产党通过国家宣传机器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宣传及灌输,使社会公众逐步形成、强化与之相适应的理想、信仰、价值观、道德准则和社会心理等,从而使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所体现的阶级内涵与价值诉求成为全社会公认的主流社会意识。人民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和对社会主义道路的追求成了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主要源泉。回顾历史我们看到,建国后正是人民对党倡导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美好社会的憧憬,使得党赢得了巨大的号召力和动员力。相信党能领导人民建设美好社会,过上幸福生活的信念,使人民对党的执政充满了期待,产生了对党执政的“预支性的合法性”支持。这种支持甚至在出现“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政策性失误以及随后出现的三年经济困难局面下都未曾动摇过。为了“美好的明天”,人民群众甘愿忍受现时生活上的困难。坚信“ 面包会有的”、“社会主义的美好明天会到来的”信仰,使中国共产党即使在新中国的艰辛岁月里都赢得了人民的支持。总起来看,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来自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信仰力是支撑执政合法性的关键因素。当然,该时期执政党的合法性来源不是唯一的,除了意识形态来源外,还有绩效( 建国初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功)、个人魅力(毛泽东的人格魅力)、历史传统(个人崇拜等)等来源,这些都为当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赢得了合法性。但比较而言,意识形态在整个合法性基础中占了主导地位。因此,从总体上说,这个时期的合法性是意识形态中心型的。
  意识形态中心型的合法性要维持得持久,需要把意识形态训导与执政绩效,特别是经济绩效有机结合起来。“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是一种基于实质合理性的诉求,它天然要求政绩的支撑。”意识形态的先进性、真理性和人民性只有最终体现在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上,才能充分地生成合法性。如果意识形态的优越性得不到政绩的有效支撑,意识形态就会失去真理的力量,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的合法性就面临着危机。如同马克思指出的:“‘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应该说,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在意识形态训导与执政绩效的有机结合上做得是成功的,一方面进行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的宣传和灌输,同时,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也卓有成效,二者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党的执政合法性得到增强。但50年代后期“左”的错误思想开始出现和发展,“ 总的来说,就是对外封闭,对内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发展生产力”。长期忽视发展生产力,导致国家的经济绩效每况愈下,人民不但没有得到期望已久的富裕生活,相反却陷入了普遍贫困的境地。为了维护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信仰,维护执政合法性,从50年代末开始,毛泽东期望通过群众性政治运动甚至阶级斗争的方式来强化对意识形态的信仰。但适得其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不断升级,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党和社会主义在人们心目中的美好形象和神圣地位,从而也进一步损害了意识形态赋予党的合法性基础。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来源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已显现危机。重塑执政合法性,实现合法性的转型已是当务之急。
  为了重塑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改革开放之初,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科学地总结了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把合法性基础由以意识形态为中心转移到以经济绩效为中心上来,以经济发展来赢得社会成员普遍的支持。无疑,经济发展对于维护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经济发展可以带来福利的改善,使社会成员对执政党产生较高的评价,从而有助于社会成员认同执政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把工作中心转向经济建设,并牢牢抓住这个中心不动摇,大力发展生产力,使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由此赢得了人民群众对于党执政的充分信任和支持。正如邓小平所说:“ 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生活一天天好起来……,人民是拥护的,人民看到中国是大有希望的。”“人民现在为什么拥护我们?就是这十年有发展,发展很明显。”“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只有坚持这条路线,人民才会相信你,拥护你。谁要改变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老百姓不答应,谁就会被打倒。”
  向经济绩效主导的合法性的成功转型使中国共产党走出了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危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资源得以扩大,党的执政和领导地位得以巩固和加强。
  二、当前经济绩效主导的合法性面临的新挑战
  应该看到,以经济绩效为主导的合法性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能否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从而支撑执政合法性,有时并不完全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志,客观因素可能给以经济绩效为主导的合法性带来许多变数。随着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变迁,经济绩效模式的合法性正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第一、“政绩困局”的挑战。从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来看,合法性基础的构成是一个系统,这个系统是多种合法性资源要素构成的,经济增长只是其中要素之一。任何一个执政党要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必须尽可能占有更多的合法性资源,不能把合法性仅仅放在一两种资源的的基础上。如果把合法性仅仅放在一两种资源的基础上,一旦这种资源出现短缺和枯竭,执政党的合法性就会面临危机。靠经济增长来换取合法性就可能会遇到这个问题,这也就是亨廷顿在分析“政绩合法性”的时候提出的“政绩困局”的问题。当经济快速发展时,人们在不同程度上从中受益,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人们就会拥护现有政治的统治。一旦经济增长速度放慢或停滞,人民生活水平不能稳步提高甚至恶化,执政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怀疑。这种仅把经济发展作为政治稳定实现模式的实践的失败,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教训中曾得到验证。比如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的实践。这些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政治合法性没有问题,可一旦经济停滞,社会矛盾马上就会爆发,执政党和政权就面临危机甚至倒台。尽管1978年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为执政党地位的稳固提供了重要支撑,但对于“政绩困局”我们应予以充分正视。应该看到,经济的发展因受到诸多因素限制,不可能始终保持高速发展的状态。首先,经济发展受自身规律的制约。一是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发展有快有慢,不可能总是快的;二是经济基数有大小之别,一般在经济基数较小时,经济增长较快,但随着基数不断增大,经济增长速度就会递减,不能总是保持很高的速度。其次,我们处在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全球化增加了经济安全的隐患,全球经济的相互依存可能使一国发生的经济危机像多米诺骨牌一样迅速殃及他国;全球自由投资的便利也增加了金融投机的可能性;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也使得政府控制国民经济的能力弱化。这些都使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因此,全球化时代把合法性建立在经济增长上,无异于把自己的命运寄托于全球化这个异己的偶然性力量。总之,由于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等因素的影响,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使政治体系难以完全避免经济衰退,此时执政党就可能会因经济发展受阻而遭遇合法性危机,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二、转型时期我国社会日益增长的现代性政治观念和需求的挑战。政治合法性具有与时俱进性,时代不同了,人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要求也不同。在传统臣属型社会里,统治者愚民政策的实施及被统治者的愚昧落后,使得迷信政治大有市场,统治者往往借用超自然的力量(神、上帝等)来为自己的统治提供合法性依据,这使得“天命论”、“君权神授论”大行其道。但在一个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社会里,随着政治的理性化和世俗化,“公民社会”的发育,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公民的价值观念也在发生转变,现代政治观念如民主、平等、自由、法治、参与成为普遍的追求,由此导致人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评价标准发生变化,传统的“ 君权神授论”自然难以再生成政治合法性,人们也不仅仅满足于政绩合法性,与民主法治等现代性政治观念相适应的政治合法性成为人们的更高追求。执政者能否及时地满足公民的现代性政治观念的期求,已经成为能否进一步获取合法性认同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的政治合法性正面临着这一问题的挑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法制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些都使公民对党和政府扩大民主、依法执政有了更高的要求,公民自身的政治参与期望也大增。上述民主诉求如果得到有效满足,党和政府会从中赢得新的法理性合法资源。如果这种诉求得不到有效满足,特别是参与渠道不畅通,公民的参与欲望得不到实现,就会导致公民的失落感和挫折感,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就会受到影响。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当前,我国政治建设领域存在着民主需求迅速增长与满足民主需求的制度化渠道的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一方面,民主需求很快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原有的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的渠道不多、机制不完善,又加上政治制度的创新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完成,造成目前我国民主制度化的水平不高。这也成了制约我们扩大民主,满足民主需求的“瓶颈”。尽快解决这个“瓶颈”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法治等现代性政治需求,从中获取法理性合法资源,是执政党进行合法性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
  第三、改革发展进程出现的严峻社会问题的挑战。1978年以来,我国市场化趋向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成效巨大,但由于体制转型,也由于我们对发展观的理解的片面等原因,导致了发展的结构性失衡,出现了公共权力腐败、工人下岗和失业、农民负担过重、社会分配不均、城乡和地区差距扩大、社会贫富分化等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可归结为两类,一个是腐败问题,一个是公平问题。这两大问题都对党的执政合法性构成了很大威胁。就腐败问题看。改革开放以来,个别掌握权力的党员干部放弃共产主义信念,抛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滥用权力、违法乱纪、贪污受贿、道德败坏、生活腐化,成为一大公害。腐败现象对执政合法性的危害在于,日趋严重的腐败现象败坏了党风,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现实生活中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等现象大量存在,在有的地方已造成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紧张。这些都大大消耗了执政党的合法性资源,侵蚀了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
  就公平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成功地解决了效率问题,但公平问题未兼顾好。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政策选择的失误,以及国家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国家法律、政策及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些漏洞,致使极少数人收入和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收入差距拉大。当前中国的贫富分化问题已经达到或超过了社会警戒线,具体体现为基尼系数偏高。据统计,当前我国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上升至0.49。中国实际上已经进入世界上收入分配不平等比较严重的国家行列。贫富分化对执政合法性的威胁在于,首先,引发社会不满情绪,降低政治认同,影响民心的向背。我们看到,随着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加剧,社会不满情绪明显增多。根据一项对城市居民的调查发现,2000年有22%的居民对自身生活状况不满,超过城市居民的五分之一,约有1亿人。另有学者根据各种调查得出结论认为,大约有55%的人对自己的生活状况表示满意,大约45%的人对自己的生活状况不满意。仅就全国城镇人口而言,后者约有2亿人。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均贫富”文化传统的国度,对于贫富分化的承受度较低,贫富分化过于严重会影响到公众对政治系统的评价,影响民心的向背。其次,损害党执政的阶级基础。任何政党都有特定的阶级基础,与西方资产阶级政党有着本质区别的是,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依靠的是广大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并切实代表了这些主要社会阶级的利益,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也由此有了广泛的阶级基础。但当前这一基础正受到削弱。改革使所有的阶级阶层都获益了,但获益是不均的,两极分化的。从改革中获益最少的主要是原来的工人、农民阶级。下岗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下降的群体、负担过重的群体主要出自这些阶级,这些阶级占了人口的大多数。尽管改革也给这些人带来了福利的绝对增进,但福利的相对增进太慢,仍然会使这大多数人产生相对被剥夺感,这就是出现“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重要原因。改革实质上是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在改革过程中,执政党能否代表社会主要阶级的利益,是能否获得认同和支持的必要条件。显然,在利益分配过程中,社会基本阶级的相对福利受损,必然会削弱执政的阶级基础,这已成为威胁执政合法性根基的重大隐患。
  经济绩效合法性面临的以上挑战说明,重新调整和扩大执政合法性,实现合法性的第二次转型,已是十分必要的了。
  三、创新执政合法性:实现第二次转型的路径选择
  当前,加强党的执政合法性建设,实现执政合法性的创新与转型,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构建“以民为本”的绩效观,夯实执政合法性的绩效基础。执政党巩固自身的执政地位,必须提高执政绩效,满足民众的需要。其中,最重要的是不断提高经济绩效。现在,我们虽然不能把执政合法性仅仅捆绑在经济增长的快车上,但经济增长却是生成执政合法性的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只有尽可能地保持经济的快速发展,富民强国,才能持续有效地增强执政党的合法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经济成就不仅在现时为共产党的统治提供了合法性,而且在整个中国历史中也具有合法性。”鉴于以往改革中出现的分享经济增长成果不均衡导致认同度降低、执政的合法性资源流失的问题,对以往的经济绩效观进行调整是十分必要的,这种调整的基本趋向就是把“以民为本”理念引入经济绩效观中,并加以强化,形成以民本理念为指导的经济绩效观。“民本型”经济绩效观体现如下几点基本要求:第一,利民为本。“民”是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就是说,发展经济的出发点是以满足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的,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落脚在最大多数人福利的改善上。第二,机会均等。国家创造一种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给每个人,无论是“ 官”还是“民”以均等的选择和发展的机会。第三,利益分配相对均衡。可考虑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既要保证效率优先,使那些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开拓创新的人先富起来;又要兼顾公平,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平衡利益分配,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使利益差别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力争减轻或消除在中低收入者阶层中产生的强烈的不公平感和相对剥夺感。第四,弱势群体得到有效救助。民本发展观内在地要求执政党更多地关注民生,关心群众的疾苦,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实施重点救助。第五,抑制腐败。要以民为本,赢得人心,必须解决当前广大群众最不满意,对党群关系影响最严重的腐败问题。“对于现任的政治机构来说,制止腐败是在转型期维护信誉最保险的办法。”“现任的中国领导层和政治机构如果能更有效地遏止腐败的蔓延,中国的老百姓就会更有耐心并重新树立对政府的信任。”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体制,严格约束和规范公共权力,是治腐之本。惟有建立起完善的权力监督和制约体制,才可以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消除滥用权力的现象,有效防止贪污腐败、官僚主义行为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祸害,堵住合法性资源流失的漏洞。
  2、培育法理型权威,并使其成为执政合法性的主导。法理型合法性是现代社会合法统治的必然趋势和最终归宿,特别是处在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在原有合法性受到挑战后,及时构建法理型的权威,这是开辟新的合法性资源的必然选择。马科斯·韦伯曾把合法性基础分为三种广为人知的类型:传统型、超凡魅力型和法理型。一般来说,现实中并不存在纯粹的传统型、超凡魅力型或法理型合法性基础,多数国家的合法性都是三种类型的混合,但三类合法性配置的比重各有不同。现代社会的日益理性化、功利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使得现代执政党从某些神话、宗教或传统惯例中获取的认同大大下降,也使得人们对具有虚幻色彩的个人魅力的信仰日益淡化,而对建立在法定民主程序和制度之上的统治的认同日益增强。因此,法理型认同必然会取代传统型认同和“超凡魅力”型认同而占据统治地位。正如马科斯·韦伯指出的:“如今,最普遍的合法性形式是合法的信念,即形式上正确的制定,且以人们习惯的方式制定所含有的默认。”法理型统治是指建立在遵守正式制定的非个人专断的法规基础上的统治。法律制度之所以能产生合法性信仰是因为法律化的制度规范设定了大家认同的程序化的政治体制、政治机制和政治行为规则,政党行为遵循了这些“游戏规则”,在价值尺度上才被判定“正统”,否则被视为“非法”,因此,对民主程序的认同将使执政党获得合法性,这也就是卢梭提出的“按程序办事的合法性”。当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建设向法理型认同转型,符合现代社会合法性基础演变的必然趋势和规律。重视法理合法性资源的开发,大力培育法理型权威,是当前我国执政合法性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这要求执政党做到:第一,依法执政。执政党要大力弘扬宪政精神和法治理念,确立宪法、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最高准则的地位,推动和实现执政方式的法治化,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手段行使执政权力。第二,民主执政。现代法理的权威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产生的,缺乏民主,执政权威就缺乏认同。因此,培育法理合法性,就必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要真正行使好代表功能,就必须特别注意发扬民主。执政党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规范的、程序化的公民参与制度和机制,为公众提供自由的、均等的参与机会。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民意得到表达,民主权利得到实施,利益得到维护。这样的制度必定会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同,中国共产党就会从民主制度和体制中获得合法性资源,有利于在制度上加强执政合法性。第三,科学执政。以往,执政党的治国理政带有一定的经验色彩,新的历史条件要求执政党走出凭经验执政的思维,树立科学执政的新理念。科学执政对执政党的新要求是:执政党能尊重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注重研究执政规律和执政艺术;科学地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形势;进行科学化决策;实施科学发展观等。只有科学执政才能提高执政绩效,提高执政能力,从而获取更多的执政认同。
  3、进行意识形态创新,奠定合法执政的思想基础。意识形态历来是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基础之一,特别是在良好的执政绩效作支撑的情况下,意识形态的信仰形式对于论证和维护执政合法性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创新执政合法性决不能忽视或淡化意识形态的训导作用,而是要继续强调意识形态的重要性,强调马克思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信念的优势。邓小平指出:过去搞革命,中国共产党靠的是马克思主义信仰,靠的是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现在搞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还要靠这个。“ 光靠物质条件,我们的革命和建设都不可能胜利。过去我们党无论怎样弱小,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一直有强大的战斗力,因为我们有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有了共同的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都是我们的真正优势。”要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引导作用,需要进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体系的创新。为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用实践标准加以检验。确是错误的个别论断和言论就加以放弃;有些是适应当时而不适应当前的就应扬弃;证明正确的就继续继承和坚持;证明是后人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教条式理解和附加的就要坚决摒弃。第二,要使意识形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体系必须是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体系,才更具有生命力,更具吸引力,才能更易为群众所掌握和认同。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邓小平理论就是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它已得到了普遍的政治认同,而成为在当代中国具有强大动员力的主流意识形态。第三,要使意识形态更具亲和力。意识形态创新要尊重当代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要与民主、自由、公正、人权相契合。只有如此,意识形态才可能获得普遍的认同,产生巨大的亲和力,有效地维护执政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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