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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4:10  浏览:8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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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 140 号 

  《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亚运标志的保护,维护亚运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与亚运标志相关的一切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亚运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知识产权、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亚运标志的保护工作。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亚运标志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亚运标志是指:

  (一)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会徽、会旗、会歌、格言等;

  (二)第16届亚运会申办机构的名称、标识、口号和其他标志;

  (三)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和其他标志;

  (四)第16届亚运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和其他标志;

  (五)《亚奥理事会章程和规则》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16届亚运会有关的标志。

  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亚运标志,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亚运标志权利人,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和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

  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与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关于亚运标志的权利划分,依照《亚奥理事会章程和规则》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第六条 亚运标志权利人依照本办法对亚运标志享有专有权。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

  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是指未经亚运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擅自使用亚运标志。

  本办法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亚运标志:

  (一)将亚运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

  (二)将亚运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的;

  (三)将亚运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亚运标志商品的;

  (五)制造或者销售亚运标志的;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亚运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亚运标志的其他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以前款所列方式使用与亚运标志相近似的标志的,视为为商业目的使用亚运标志。

  第八条 非为商业目的使用亚运标志,应当遵守亚运标志权利人关于亚运标志规范使用的相关规定。

  对于未能遵守亚运标志权利人关于亚运标志规范使用相关规定的,亚运标志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 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亚运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亚运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对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对于非生产经营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生产经营行为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利用亚运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亚运标志除依照本办法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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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3月24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与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组织。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协助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促进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指导。其资格审查等具体管理工作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负责。
第五条 凡申请成立与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社团筹备组织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成立与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基金会,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登记成立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备案。
第六条 申请资格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团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章程;
(三)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四)筹备组织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该负责人政治表现的证明;
(五)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地址、电话、联系人及房产使用证明;
(六)社团筹备工作简况;
(七)成员数额;
(八)社团名称的英文书写。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载明必要的事项。
第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一般应署上“广播”、“电影”、“电视”等字样。
第九条 资格审查机关在确认社团具备成立条件后,应出具资格审查意见。
第十条 非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或与广播电影电视业务范围无关的社会团体申请资格审查的,均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部有关业务司局指导其业务活动。
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进行资格审查的其它行业系统的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配合民政部对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监督社会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三)监督社会团体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
第十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配合民政部对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年检项目向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提交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和有关材料。
凡经费由国家拨款的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由有关财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财务检查;非国家拨款的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提交由审计部门签署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经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审查批复后,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应当将启用的印章和制发的会员证样式报送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备案。
第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应事先将议程、方案等有关事项报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
第十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变更或者注销,应当经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审查同意后,方可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将于2012年4月10日正式上线运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应用培训会议的工作部署,抓紧在统一平台正式启用之前将2011年5月1日以后的公开信息采集录入到全市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及时修改各部门网站首页信息公开链接地址,录入完整的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内容,并按照组配分类、服务对象分类、主题分类和体裁分类进行规范分类。

各部门在保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报送的同时,要切实加强自身门户网站建设,精心做好栏目设计、内容编排、网页制作、内容更新、功能完善。要通盘考虑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电子政务建设需要,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全面规范主动公开信息

各地、各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要进行实时更新维护。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谁制作谁公开”的总体要求,凡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按规定予以公开。主动发布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努力做到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的内容进行规范。特别是对公开信息格式、字体不准确的,要认真进行整理。同时,对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集中清理,包括违反规定发布上级政府或部门文件的,以及不按信息分类规定录入的政府信息。

三、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

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基本要求。随着人民群众政府信息公开意识的不断增强,依申请公开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而艰巨,由此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会给行政机关造成工作被动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要求,认真受理、依法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申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对因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有关部门要积极应对、依法处理,并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四、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监督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信息公开内容更新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对各部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要将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的内容进行监督,并纳入市政府职能目标考核范围。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积极、进展缓慢、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对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节点单位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

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节点单位

市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旅游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外侨办、市法制办、市人防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口岸海防打私办、市国资委、市港航局、舟山广电总台、市体育局、市民航局、市档案局、市机关事务局、市供销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陀山管委会、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金塘管委会、六横管委会、市审批办证中心、市招投标办公室、市流动人口管理局、跨海大桥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社保局、市就业局、市房管局、舟山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舟山海事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舟山生态监测站、市无管局、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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