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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4:59  浏览:8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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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央企业:

保护中央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中央企业的信息安全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央企业的信息化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纳入企业信息化工作同步推进

近年来,中央企业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系统数量大幅增加,系统复杂程度大幅提高,业务依赖程度大幅增强,特别是企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已经成为支撑企业业务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手段,已成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各级公安机关、国资监管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企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特别是各企业要将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纳入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整体布局中,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与信息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二、明确职责,建立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国资委负责部署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其中电力、军工、民航企业和电信运营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由相关主管(监管)部门组织部署和落实。国资委和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总体要求和相关管理文件,组织中央企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各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开展宣传、培训和先进经验推广工作,加强对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和自查等各项工作,并利用等级保护综合管理系统使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常态化。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为中央企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

建立由公安部牵头、国资委和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共同参加的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定期沟通和通报工作进展,及时交流备案数据、整改测评情况和检查结果等,共同组织推动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全面梳理企业信息网络和系统,认真做好企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

中央企业要全面梳理本企业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摸清底数,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等技术标准,准确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对尚未开展信息系统定级的企业,应按照“企业自主定级、聘请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批、公安机关监督”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工作,国资委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对所负责的中央企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进行审批。各企业在系统定级之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中央企业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第二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向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备案,其他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厅(局)网安部门备案。对于已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于定级不准、需求变更或撤销的,应重新开展定级备案。新建系统要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并在等级确定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备案,对符合要求的颁发备案证明。

四、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和等级测评工作,完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体系

中央企业要在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工作基础上,按照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对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有关标准,通过开展等级测评、风险评估等方式,确定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需求,对信息系统进行加固改造和完善,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系统综合防护体系,提高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整体保护能力。各企业要根据企业特点,从《全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推荐目录》中择优选择测评机构,对本企业第三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定期开展等级测评,查找发现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漏洞和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信息系统测评后,各企业要及时将等级测评报告向公安机关备案。

五、加强检查和考核,确保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达到等级保护要求

各企业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整改;国资委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定期督导、检查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指导企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各项工作;公安机关要会同国资委、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定期对中央企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中央企业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逐步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国资委将把中央企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纳入信息化水平评价考核体系,制定等级保护工作具体评价指标并进行量化考核。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向国资委报送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情况和数据。各企业要认真总结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等级保护工作,每年应对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国资委或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国资委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每年对所属中央企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公安部。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所属行业中央企业等级保护工作已做过部署的,所属中央企业按照原计划和要求执行,其他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统计表》










(公安部 国资委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http://www.djbh.net/webdev/file/webFiles/File/20110222/20112221130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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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7]518号

1997-12-02中国人民银行

  (通知略)
  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组织指导农村信用社全面做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现将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决算的指导思想
  今年是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独立经营的第一年。为了全面反映信用社一年来的业务、财务经营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促进信用社风险防范和扭亏增盈工作的开展,今年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全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制度管理,从紧从严核算财务收支;强化经营责任制考核,确保扭亏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真实、准确地反映全年信用社资产、负债和盈亏情况。
  二、关于决算准备工作的几项要求
  各地信用社在决算工作中,除了要按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清理逾期贷款、结算占款、过渡性资金,核对调整日常账务,盘点各项财产、现金、有价单证,核实财务收支等基础工作外,还要结合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完成清产核资的补课工作
  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1997]3号文件《关于开展城乡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国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在今年进行了以核实资金为主要内容的清产核资补课工作。为了保质保量完成补课任务,各地要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金改办)的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力争年底前全部完成。对于在清产核资中,因信用社与农业银行产权界定不清而作为待界定的资产,信用社要完整保存好证明产权的账、据和相关文件等,以待日后作为解决产权纠纷的依据。
  (二)认真做好乡镇企业信贷资金的清理核实工作
  目前,全国各地乡镇企业正在抓紧进行大规模的改制工作,为适应这一新的发展形势,信用社在决算前要重点做好乡镇企业信贷资金的清理工作,在全面核实的基础上,对改制中的乡镇企业债权债务的分割、转移和变更等都要及时参与,以确保信用社债权债务的重新落实,切实维护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在改制过程中还要注意做好清收各项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工作。
  (三)建立股金登记制度,完善股金账户管理
  在今年开展的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工作中,清理和增扩股金是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凡是已经完成规范工作的信用社,对清理后的股金都要按入股时间(分为1993年底前、1994年至1996年底、1997年至今),分类进行登记管理和分户核算,以便适应规范后不同类别的股金核算要求。还没有开展规范工作的信用社在决算前也要做好股金清理的前期工作,为全面增扩股金做好准备。
  三、有关财税政策的规定
  (一)关于管理费的提取
  由于地市以上信用社管理机构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体制,农金改办人员已调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这一新的情况,将对年初下发的农金改办[1997]45号《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地市以上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人员工资费用等相关部分进行修改。在新的办法未下发之前,仍按原办法执行。但对地市以上管理部门今年管理费的提取暂作如下规定:一是降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费的上缴比例,由上年的按辖内信用社营业收入的0.6‰改为按0.12‰上缴。二是省及省以下管理部门的管理费提留比例亦应降低,其具体计提标准仍由省农金改办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商定。三是计划单列市(深圳除外)全部改向省农金改办缴纳管理费。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40号文件精神,各级农金改办提取的管理费全部由农金改办管理和使用。
  (二)关于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
  信用社仍按农银发(1993)251号《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农银发(1994)118号《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具体核算要求,计算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由于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机构,今后凡是国家税务总局和总行对信用社应收、应付利息核算办法没有另做规定之前,各级税务机关和信用社不得随意更改和修订。
  鉴于今年存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信用社采取平均余额法计提应付利息时,各档次存款的执行利率应按实际加权利率(即调整前后加权平均利率)计算。
  (三)关于信用社所得税享受两档低税率照顾和贫困地区免征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8号和[1997]38号文件的规定,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继续享受所得税两档低税率的照顾,国务院确定贫困县的信用社今年继续免征所得税。
  (四)关于呆账准备金的提取
  今年信用社的呆账准备金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为加大对信用社信贷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对年底不良贷款达到贷款总额25%的信用社,则恢复按1.5%的比例差额提取。
  (五)关于股金保息分红
  为了配合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工作的开展,并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信用社股金保息分红仍按农银发(1993)251号《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新老划段的政策,对1993年底以前的股金仍实行保息分红的政策,对1994年以后的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的政策。
  (六)关于信用社的危房改造费用
  信用社的危房改造费用,应首先使用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承受有困难的,可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后,在成本中列支。
  四、关于利润分配
  1997年度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待处理历年亏损后的余额,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5%;
  (三)按5%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四)按50%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比例(实收资本与股本金合计)进行分配,其中1993年底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合计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0%。信用社集体资本金应分得的利润,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专户核算。
  (五)经上述分配后的剩余利润在未分配利润账户中反映。
  五、有关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
  为了适应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和项目电报统计指标设置的需要,对农村信用社部分会计科目和损益类账户进行如下调整:
  (一)新增下列会计科目
  表内科目:
  1114 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1231 短期农户贷款
  1232 短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33 短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1241 中长期农户贷款
  1242 中长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43 中长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1251 抵押质押农户贷款
  1252 抵押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53 抵押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
  1254 抵押质押其他贷款
  1261 逾期农户贷款
  1262 逾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63 逾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1271 呆滞农户贷款
  1272 呆滞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73 呆滞农村工商业贷款
  1281 呆账农户贷款
  1282 呆账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83 呆账农村工商业贷款
  1290 待处理抵贷资产
  1422 入股联社资金
  2012 财政性存款
  表外科目:
  102 有价单证
  104 已兑付有价证券
  105 代保管有价值品
  106 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
  (二)取消下列会计科目
  1231 短期农业贷款
  1232 短期乡镇企业贷款
  1241 中长期农业贷款
  1242 中长期乡镇企业贷款
  1251 抵押农业贷款
  1252 抵押乡镇企业贷款
  1253 抵押其他贷款
  1271 逾期农业贷款
  1272 逾期乡镇企业贷款
  1274 呆滞农业贷款
  1275 呆滞乡镇企业贷款
  1277 呆账农业贷款
  1278 呆账乡镇企业贷款
  2322 联社存放款项
  (三)科目名称不变,科目代号及核算内容改变
  原1233短期其他贷款科目代号改为1234
  原1243中长期其他贷款科目代号改为1244
  原1273逾期其他贷款科目代号改为1264
  原1276呆滞其他贷款科目代号改为1274
  原1279呆账其他贷款科目代号改为1284
  (四)科目代号不变,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改变
  原462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名称改为4621省辖往来
  (五)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不变,科目代号改变
  原1261贴现科目代号改为1289
  (六)更改下列表外科目代号,核算内容不变
  将原102未发行有价证券科目代号改为103
  将原104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科目代号改为107
  将原105已核销贷款呆账科目代号改为108
  将原106低值易耗品科目代号改为109
  (七)损益类账户的调整
  1.增加下列账户
  (1)“5011利息收入”科目下增设“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利息收入”、“农村工商业贷款利息收入”账户。
  (2)“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调剂资金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账户。
  (3)“5111手续费收入”科目下增设“代理业务手续费”账户。
  (4)“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下增设“拆入资金利息支出”、“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账户。
  (5)“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增设“其他费用”账户。
  2.取消下列账户
  (1)“5011利息收入”科目下“1.农业贷款利息收入”和“2.乡镇企业贷款利息收入”账户。
  (2)“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4.拆出及调剂资金利息收入”账户。
  (3)“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下“3.拆入及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
  (4)“5111手续费收入”科目下“1.代理农业银行手续费”账户、“3.代理其他业务手续费”账户。
  (5)“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38.县联社各项费用”账户。
  以上会计科目和损益类账户的调整除“5321营业费用”科目“38.县联社各项费用”账户从文到之日起取消外,其他均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核算内容及使用方法详见附件。
  六、管理部门年终决算工作的要求
  (一)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后,县联社既承担对信用社的行政管理职责,本身又经营各项金融业务。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从今年开始,县联社财务管理和核算一律按《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县联社营业部作为内设机构,是县联社的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除了按规定做好各项决算工作外,年终决算日前,在按规定计提各项提留后,应将损益类各科目余额上划联社财会科(股),由联社财会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决算。联社营业部在今年底前法人资格尚未取消的,可继续按法人单位独立办理年终决算工作。
  为了规范联社财务收支,剔除因代理信用社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而发生的虚收利息,联社在收到人民银行划付的准备金、备付金利息以及实际下拨给信用社时均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此外,联社(包括省、地)在转缴管理费时,也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为了强化地市以上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统筹的管理费、职工养老保险等资金的管理,地、市以上管理部门的财会部门在年终前必须清理核实各项统筹资金。清查盘点归属农金改办管理的各项固定资产和财产,切实做到账账、账实、账款、账表、账据相符。年终决算时要按下发的“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和“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进行认真填制,并逐级汇总上报。
  七、其他事宜
  (一)关于财务计划的调整。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7]20号文件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力争1997年亏损额比1996年下降50%,亏损面控制在30%以内”。为落实这一经营目标,经研究决定对年初下达的财务计划一律不作调整,各省要保证按计划圆满完成。对于少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信用社确实难以完成扭亏目标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在各地、市之间进行计划调整。明年初,总行将对财务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划单列市由省级分行负责考核)。
  (二)1997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共计12种,其中主表4种,附表8种。与上年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决算说明书部分内容进行了变动;二是根据地、市以上管理部门的需要,增加了三张决算报表附表,即“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和“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报表仍全部使用用微机程序上报,各地需要向基层印发手工报表,可参照微机报表格式进行印刷。
  (三)人民银行各级合作金融管理机构建立后,原计划单列市(深圳除外)的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报表将不再直接上报总行,而改报各省分行。为了使报表上、下年度口径一致,各省在明年初汇总编制报表时,对计划单列市的报表应采取直接并表的方式进行。
  (四)1997年年终财务收支项目电报和1998年后三个季度的财务收支项目电报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计划单列市(深圳除外)全部纳入各省统一上报。
附件:
  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调整及使用说明
  (一)表内核算说明
  1114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应缴存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顺序排列在1113“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中。
  1231短期农户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农户生产、生活短期贷款。
  1232短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运销、农业科技等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经营)的短期贷款。
  1233短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农村商业、工业企业短期贷款。
  1234短期其他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不属于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村工商业的其他短期贷款。
  以上1231、1232、1233、1234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21拆放金融性公司”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贷款”项目。
  1241中长期农户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期)以上的农户生产、生活等中长期贷款。
  1242中长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期)以上的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运销、农业科技等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经营)的中长期贷款。
  1243中长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期)以上的农村商业、工业企业的中长期贷款。
  1244中长期其他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一年(含一年期)以上的不属于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农村工商业的其他中长期贷款。
  以上1241、1242、1243、1244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34短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中长期贷款”项目。
  1251抵押质押农户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质押农户贷款。
  1252抵押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53抵押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质押农村商业、工业企业贷款。
  1254抵押质押其他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其他抵押、质押贷款。
  以上1251、1252、1253、1254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44中长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及一年以内的抵押质押贷款填列“短期贷款”项目,一年以上的抵押质押贷款填列在“中长期贷款”项目。
  1261逾期农户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1262逾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经济组织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1263逾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村工商业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1264逾期其他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其他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1261、1262、1263、1264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54抵押质押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逾期贷款”项目。
  1271呆滞农户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1272呆滞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经济组织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1273呆滞农村工商业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村工商业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1274呆滞其他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其他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1271、1272、1273、1274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64逾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呆滞贷款”项目。
  1281呆账农户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农户贷款。
  1282呆账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83呆账农村工商业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农村工商业贷款。
  1284呆账其他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其他贷款。
  以上1281、1282、1283、1284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74呆滞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呆账贷款”项目。
  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通过依法收贷或办理抵押、质押业务取得的以资抵贷的待处理资产。顺序排列在“1289贴现”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入“待处理抵贷资产”项目。
  1422入股联社资金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向县联社入股的资金。顺序排列在“1421长期投资”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长期投资”项目。
  2012财政性存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吸收的行政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等财政性存款。顺序排列在“2011活期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存款”项目。
  4621省辖往来
  本科目核算参加省级联行(包括人行、农行、其他银行、信用社自办省辖联行)的农村信用社与本辖区联行机构之间相互办理的款项划拨业务。本科目下根据管辖行规定设置二级科目。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4612上年联行来账”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根据借贷方余额轧差后的数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填列在“存放联行款项”,如为贷方余额则填列在“联行存放款项”。
  (二)损益类所增账户核算说明
  1.“农户贷款利息收入”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2.“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利息收入”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3.“农村工商业贷款利息收入”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村工商业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4.“调剂资金利息收入”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联社之间资金调剂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5.“拆出资金利息收入”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拆借给除信用社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6.“代理业务手续费”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代理农行、人行或其他单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7.“拆入资金利息支出”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因拆入资金所支付的利息。
  8.“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支付的同业存放款项的利息。
  9.“其他费用”账户核算不属于营业费用各账户开支范围的其他费用开支。
  (三)表外科目核算说明
  102有价单证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持有的国库券等印有固定票面金额的有价单证。本科目应按单证种类设立登记簿,以单证面额记账。
  104已兑付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兑付或代理兑付的国库券、债券、定额本票、股票以及有面额的储蓄存单等。应按已兑付的票面金额进行核算,按兑付的有价证券类别设置登记簿。
  105代保管有价值品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代客户保管的有价值物品。本科目应设登记簿逐笔登记,按代保管的有价证券票面金额、物品价格或估价金额进行核算。
  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抵押或质押贷款时由借款人出具的用作抵押或质押的物品或有价单证。本科目应设登记簿逐笔详细登记,按借款单位(人)出具的有价证券票面金额、物品价格或估价金额进行核算。
  以上会计科目的调整,信用社应在年终决算日编制新旧会计科目余额结转表进行余额结转。



株洲市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株洲市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农作物的已垦滩涂。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本级(天元区、芦淞区、石峰区、荷塘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耕地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计划管理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严格实行先补充后占用,加强计划管理。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耕地开垦费实行专项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财政,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使用必须全部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护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应在办理批次或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一)市本级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已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先补后占的,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缴纳耕地开垦费,其中20%部分按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款通知书要求上缴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未实施先补后占的,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缴纳耕地开垦费,并按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到占补平衡。
  (二)各县(市)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已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先补后占的,或者需编制补充耕地方案的,凭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缴纳耕地开垦费,其中20%部分按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款通知书要求上缴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未实施先补后占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耕地开垦费后按规定上缴省里,并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占补平衡。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按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市本级为一等耕地开垦费区域,醴陵市、株洲县、攸县为三等耕地开垦费区域,茶陵县、炎陵县为四等耕地开垦费区域。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
  第八条 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在办理批次或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必须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凭据。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
  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按项目进行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耕地保护相关支出,分别按可用资金的90%、10%安排,纳入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耕地开垦费征收情况向市、县(市)财政部门申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和耕地保护相关支出预算。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所需业务费按不高于缴入同级财政耕地开垦费总额的5%安排。
  (一)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是指为实现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等途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而实施的项目支出。
  (二)耕地保护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建设、农用地分等定级、耕地(含基本农田)调查、耕地数据库建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基本农田日常管护、基本农田标志牌建设、耕地动态巡查、新增耕地验收和后期维护、新开发耕地耕种补助以及对保护耕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支出。
  第十一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一)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结合各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下达市本级、县(市)年度补充耕地面积计划。
  (二)市、县(市)土地整理中心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其中项目预算送市、县(市)财政局评审。
  第十二条 耕地开垦费经批准可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比例分别计算,耕地开垦费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三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须建立耕地开垦费征收台帐和补充耕地项目台帐,征收台帐内容包括建设用地名称、用地单位、占用耕地类型、数量、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应缴数额、已缴数额和欠缴数额等;补充耕地项目台帐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设计新增耕地数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竣工日期等。
  第十四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须建立耕地补充指标结算台帐,内容包括补充耕地项目名称、面积、验收机关、指标使用、划转、结转情况等。
  第十五条 市、县(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力度。对不履行收费职责、违规减免、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以及截留、坐支、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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