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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境内传递公路转场交通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24:55  浏览:9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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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境内传递公路转场交通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境内传递公路转场交通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公路明电(2008)0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奥运交通保障及安保工作的通知》(交办发〔2008〕12号)精神,确保奥运会火炬接力境内传递公路转场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和谐畅通的奥运交通环境,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有效畅通的联系机制。对火炬传递公路交通保障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同时要明确一名业务能力强、熟悉情况的同志专门负责,作为省内总协调人。火炬传递沿线各地市的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城市交通部门也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特别是每一条具体路段都要明确一名联络员,切实做到精心准备,专人负责,保证各省厅与相关路段管理单位的沟通顺畅。同一线路的相邻省份之间要加强横向联系(省际公路转场交通保障工作联系人名单见附件1),密切协作,确保省际公路线路通畅。火炬传递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并做好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奥运火炬传递车辆快速通行。火炬传递期间,对持有奥运火炬传递专门通行证(式样见附件2)的转场车辆,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部门批准,组织沿线公路收费站点予以免费通行。同时结合现有“绿色通道”等专用收费道口,采取措施确保车辆快速、优先通行,实现奥运火炬传递车辆通过收费站时无障碍行驶的目标。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和频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要按照奥运交通安保检查工作要求,对收费站、服务区、检查站等重要交通场所,实行最严格的安全检查。火炬传递期间,要组织沿线公路养护职工、路政管理人员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巡查,对沿线路段特别是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公路设施实施监控。遇有突发事件导致公路交通被迫中断时,要迅速向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动员一切力量组织抢修并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即时启用绕行备选线路,确保奥运会火炬传递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奥运火炬传递和奥运会举办期间,要紧密围绕“三关一监督”管理职责,深入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以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为重点,切实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源头管控力度,强化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防止发生各类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附件:1.省际公路转场交通保障工作联系人名单(略)
     2.通行证式样(正面和背面图)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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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7日  财会〔2001〕63号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的会计核算,促进我国彩票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国家彩票主管机关授权专门从事彩票发行和销售业务的机构。彩票零售商不适用本办法。
  二、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机构)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彩票购、销、调、存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彩票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彩票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彩票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彩票购、销、调、存等业务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增设“130库存彩票”科目
  该科目核算中央级彩票机构库存即开型彩票的实际成本。借方登记购入彩票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发出彩票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发出彩票的实际成本。该科目应按彩票券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该科目期末余额并入“产成品”项目。
  (二)增设“220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
  该科目核算彩票机构已销售但尚未收到的应缴财政专户款。贷方登记尚未收到的应缴财政专户款,借方登记已经收到的应缴财政专户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缴财政专户款。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该科目期末余额并入“应缴财政专户款”项目。
  (三)增设“221彩票销售结算”科目
  该科目核算彩票机构已销售待分配的彩票销售款。贷方登记已销售的彩票销售款,借方登记已分配的彩票销售款,期末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并入“预收账款”项目。
  (四)增设“222应付返奖奖金”科目 
  该科目核算彩票机构应返还给中奖者的奖金。贷方登记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应支付给中奖者的奖金,借方登记已支付的奖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奖金。该科目应分别彩票的品种设置明细账,“调节基金”和“奖池”应单独设置明细账。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该科目期末余额并入“应付账款”项目。
  (五)增设“121累计折旧”科目
  该科目核算彩票机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方登记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方登记因出售、报废、毁损而减少的固定资产折旧,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该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该科目余额备抵固定资产原值,以固定资产净值填列“固定资产”项目。
  (六)增设“122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该科目核算彩票机构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借方登记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贷方登记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该科目期末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并入“固定资产”项目。
  (七)增设“库存彩票”辅助账
  该账簿用来辅助记录各级彩票机构购、销、调、存即开型彩票的券种、数量、面值等情况。借方登记库存彩票的增加,贷记登记库存彩票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彩票的结存。
  (八)增设“应收彩票款”辅助账
  该账簿用来辅助记录各级彩票机构应收取的彩票销售款,包括发行经费(含中央级、省级、基层单位)、彩票公益金、返奖奖金(含调节基金)等。借方登记调出彩票时,根据业务部门开具的资金结算账单记录的应收彩票销售款,以及全国统一设奖池的彩票应收取的返奖奖金。贷方登记已收到的彩票销售款,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彩票销售款。
  二、账务处理
  (一)即开型彩票业务的账务处理
  1.中央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1)彩票机构因购入彩票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彩票时,按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借记“库存彩票”科目,按预付金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按补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登记“库存彩票”辅助账。
  (2)向省级彩票机构发出彩票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①先发彩票后收款的,调出彩票时按调出彩票的印制成本确认事业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彩票”科目。收到下级上交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某省”科目。
  ②先收款后发彩票的,收到下级上交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某省”科目。向省级彩票机构调出彩票,按调出彩票的印制成本确认事业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彩票”科目。
  (3)期末,根据业务部门销售统计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彩票销售结算:
  ①彩票已经销售,并且款项已经收到的,按已收款项,借记“预收账款--某省”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②彩票已经销售,但款项尚未收到的,按未收到的已销售彩票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某省”科目,贷记“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
  (4)收到下级上交彩票销售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某省”科目;同时,借记“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5)按规定的期限将本级发行经费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因种种原因发生彩票退回,如在收款前退回,用红字冲账,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彩票”科目;如在收款后退回,用红字冲账,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彩票”科目;同时,将已收款项退回,借记“预收账款--某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7)库存彩票因无法销售需要销毁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彩票”科目。
  (8)收到财政返还的本级发行经费,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2.省级(含地级,下同)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1)因向中央级彩票机构领取彩票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中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领取的彩票只记辅助账,不作账务处理。
  (2)向基层彩票机构调出彩票只记辅助账,不作账务处理。收到基层彩票机构预交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基层单位”科目。
  (3)期末,根据业务部门销售统计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彩票销售结算:
  ①彩票已经销售,并且款项已经收到的,按已收款项,借记“预收账款--基层单位”科目,按应交财政的公益金和省级发行经费,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按应交中央级发行经费,贷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
  ②彩票已经销售,但款项尚未收到的,按未收到的已销售彩票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基层单位”科目,按待收的应缴财政公益金和省级发行经费,贷记“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按待收的应交中央级发行经费,贷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
  (4)收到基层上交的彩票销售款,按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基层单位”科目,同时,按应缴财政的公益金和省级发行经费,借记“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上交中央级发行经费,借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按规定的期限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因种种原因发生彩票退回,基层库退回省级库的,根据业务部门开具的退库单,与基层结算退票款,借记“预收账款--基层单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省级库退回中央库的,根据中央业务部门开具的退库单,与中央结算退票款,借记“应收账款--中央”科目,贷记“预付账款--中央”科目。收到中央退回彩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中央”科目。
  (7)收到财政返还的本级发行经费,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8)收到不设奖池的弃奖奖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基层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1)由中央级彩票机构统一印制彩票的,基层彩票机构向上级领取彩票,或向代销点调拨彩票以及彩票退回等,只记辅助账,不作账务处理。因向上级领取彩票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省级”,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代销点交来彩票销售款,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已内扣的兑付奖金(中奖彩票或兑奖登记表),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按其合计,贷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
  (3)期末,将彩票销售结算情况与业务部门销售统计进行核对,并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按已销售彩票的销售款,借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返奖奖金,贷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本级发行经费,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公益金和上级发行经费,贷记“应付账款--省级”科目。
  (4)兑付返奖奖金时,按兑付金额,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按规定的期限上缴财政专户款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上交上级款项,借记“应付账款--省级”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
  (7)对应交上级的弃奖奖金,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弃奖奖金”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应付账款--弃奖奖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8)因种种原因发生彩票退回,基层库退回省级库的,根据省级业务部门开具的退库单,与省级结算退票款,借记“应收账款--省级”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收到省级退回彩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省级”科目。
  (9)发生尾票核销业务,根据有关规定报经彩票发行机构批准核销后,将领票时预付的印制成本列支事业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省级”科目。
  (10)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本级发行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二)电脑型彩票业务的账务处理
  1.中央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1)因购入热敏纸、投注单等材料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材料,根据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借记“材料”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补付材料款,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材料出库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材料”科目。
  (2)期末,根据业务部门销售统计,计算应向省级彩票机构收取的本级发行经费,借记“应收账款--某省”科目,贷记“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收到省级交来的本级发行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某省”科目;同时,借记“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按规定期限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收到财政返还本级发行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2.省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1)由中央级彩票机构统一购入热敏纸、投注单等材料的,向上级领用或向下级调出材料,只作数量登记,不作账务处理。
  (2)由省级彩票机构自行购入热敏纸、投注单等材料的,因购入材料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材料,根据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借记“材料”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材料出库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材料”科目。
  (3)彩票销售结算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①先收款后结算的,收到代销点交来的彩票销售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定期结算时,将彩票销售结算情况与业务部门销售统计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进行账务处理,按已收到的彩票销售款,借记“预收账款”科目,按未收到的彩票销售款,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从销售款中内扣的代兑奖金,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按从销售款中内扣的代销点代销费,借记“事业支出”科目,按业务部门销售统计,贷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
  ②先结算后收款的,定期结算时,根据业务部门销售统计,按从彩票销售款中内扣的代兑奖金,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按从彩票销售款中内扣的代销点代销费,借记“事业支出”科目,按应收未收的彩票销售款,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其合计,贷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收到代销点交来的彩票销售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4)期末,将彩票销售款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按业务部门销售统计,借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返奖奖金,贷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公益金和本级发行经费,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按比例计算的中央级发行经费,贷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按比例计算的基层发行经费,贷记“应付账款--基层单位”科目。
  (5)按规定期限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财政返还本级彩票发行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6)上交中央级彩票发行经费,借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7)兑付浮动奖金时,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8)支付代销点代销费(不实行内扣的),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9)弃奖奖金转增调节基金,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贷记“应付返奖奖金--调节基金”科目。
  (10)从调节基金中划拨款项到返奖奖金中,借记“应付返奖奖金--调节基金”科目,贷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
  3.基层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1)代销费不内扣的,收到上级拨付的本级彩票发行经费或代销点代销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账款--代销费”科目。
  (2)收到上级拨付的浮动奖奖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3)支付代销点代销费和浮动奖奖金时,借记“应付账款”、“应付账款--浮动奖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全国统一奖池彩票的账务处理
  1.即开型彩票的账务处理
  (1)中央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收到奖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实际支付奖金时,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付款--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2)省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收到奖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上交奖金时,借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基层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期末,对彩票销售款进行分配,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全国统一开奖的奖金时,借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实际上交奖金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电脑型彩票的账务处理
  (1)中央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期末,根据业务部门销售统计计算应收奖金,登记辅助账,收到奖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实际支付奖金时,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2)省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期末,根据业务部门的销售统计计提应交中央级彩票机构的奖金,借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贷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彩票机构购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每月按规定计提折旧,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固定资产报废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取得的残值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清理结束,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其他收入”科目,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余额转入“事业支出”科目。
  三、会计报表
  各级彩票机构在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种类格式、内容编制会计报表的同时,按年增编“库存彩票明细表”、“彩票销售款明细表”、“返奖奖金兑付明细表”、“应缴财政资金清算表”、“业务费支出明细表”(报表格式附后)。
  彩票机构的会计报表应层层汇总。上级彩票机构要在编制本级会计报表的基础上,将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核过的所属下级彩票机构的会计报表进行汇总,并将上下级之间的彩票往来款项相互抵消,如“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项目、“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项目。
  附:一、库存彩票明细表
    二、彩票销售款明细表
    三、返奖奖金兑付明细表
    四、应缴财政资金清算表
    五、业务费支出明细表(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财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财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春市财政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宜春市财政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强化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财政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本设区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机关(以下统称财政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涉及财政预算执行、单位财务收支、会计信息质量、政府采购活动和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进行的监督、检查、处理或处罚。
第三条 本设区市和各县(市、区)财政机关依照行政区域管辖、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对跨行政区域的公司、企业的财政监督,由相关的财政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机关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机关对下级财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机关内部相关机构的设立或者职责的划分,应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机关依法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被查单位和有关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财政法规)的行为都有权举报。财政机关对举报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人的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被检举的个人。对举报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章 财政监督的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财政监督的范围是:财政预算执行监督,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监督,《会计法》执行监督,《政府采购法》执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
第七条 财政监督的内容:
(一)根据政府授权,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税收征管部门在征收地方预算收入过程中,是否依法征税、有无越权减免税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国库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各类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 对单位是否依法设立会计账薄进行监督;
(九)对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十)对单位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及损益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十一)对单位会计核算执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监督;
(十二)对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督;
(十三)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 对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五)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素质等情况进行监督;
(十六) 对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七)对国有资本变动、国有资产评估进行监督;
(十八) 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九)依法由财政机关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财政监督的重点:
(一)隐瞒、截留、挪用应当上交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二)超越权限擅自批准减免税收、豁免欠税和缓缴税行为;
(三)不依法征税,有税不征,征“过头税”和摊派税收的行为;
(四)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五)截留挪用国债、社保、救灾等专项资金的行为;
(六)违反财务开支规定,公费旅游、滥发钱物、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七)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高工资、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的行为;
(八)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
(九)私设会计账薄,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设账的行为;
(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十一)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
(十二)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的行为;
(十三)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接受贿赂的行为;
(十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十五)报复、陷害举报人员的行为;
(十六)市政府、上级财政机关认为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财政监督的方式与方法
第九条 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方式主要是日常管理监督和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条 日常管理监督分为事前监督(或事前审核)、事中监督(或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或事后检查)。
事前监督,是指某项财政管理活动还没有开始,事项还处在准备阶段实施的财政监督。财政部门要参与部门和单位由财政支持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要参与重大财政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项目评估、投资概算和招标工作。
事中监督,是指某项财政管理活动正在进行,事项还没有完成实施的财政监督。财政部门要经常监督和分析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对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防止截留、挪用。
事后监督,是指某项财政管理活动已经结束,对这个事项实施的财政监督检查。
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由财政业务管理机构负责。事后监督可由财政监督专门机构组织财政监督检查,也可由财政业务管理机构实施专项检查。
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应责令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为15日)。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是指对某一财政事项完成后的事后检查,对某一会计年度过后的财政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检查,也可以是预算执行中的事中检查和对重大财政支出资金的跟踪问效。
财政监督检查一般由财政监督专门机构组织实施,检查的内容和事项必须形成工作底稿,检查结束后必须向财政机关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对检查中查出违法问题必须依照财政法规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方法采用以下形式:
(一)对单位执行财政法规和某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收支实施全面监督检查;
(二)对预算部门和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三)对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
(四)对有举报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四章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财政机关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或者根据举报和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即时开展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机关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的成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财政检查实行回避制度。财政检查人员与被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财政检查人员在执行财政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漏被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财政机关应当在实施检查前3日向被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并注明检查组组长及人员组成名单。财政机关认为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以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检查组到被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六条 财政 检查人员通过审查被查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并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财政检查人员对检查的内容与事项,应记录或摘录,并整理形成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按时间要求向派出的财政机关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被查单位必须在财政检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被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如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财政检查报告。
检查组在上报财政检查报告时,应将被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
第十八条 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检查组检查的基本情况;被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对被查单位给予处罚的建议;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检查组认为应当向财政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者说明;检查组长签名。
第十九条 上级财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将财政检查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进行检查,也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检查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章 处理与处罚
第二十条 财政机关实施财政监督检查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财政机关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中,对违反财政法规的款项,不论数额大小,都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
(二)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三)冲转有关账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检查的审理制度,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予以审核。 负责审理的有关内设机构或审理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检查的有关事项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查证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
(三)认定依据和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四)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负责审理的有关机构或审理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审核后,经审定由财政机关下达财政检查决定书。
财政检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事实;
(四)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六)被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八)作出财政检查决定的财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财政检查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财政检查决定的财政机关印章。
财政检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一般检查事项的财政检查决定由财政机关有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检查事项的财政检查决定由主要领导审定或者财政机关集体研究审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单位领导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
(二)经办人员主动策划违反财政法规的;
(三)截留、挪用救灾、国债、社保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四)涂改、伪造账表凭证,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五)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违反财政法规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违反财政法规是初犯且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反财政法规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三)经办人员抵制无效,受他人胁迫执行的;
(四)配合财政检查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给予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财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查单位和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 财政机关依法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后,被查单位及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财政检查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查单位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查单位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应当上交的收入的,不退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的,不缴纳罚款的,不缴纳非法所得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财政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被查单位和当事人加收处罚款、停止拨付资金、实行财政扣款。
第二十九条 对被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财政机关认为应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的,要制作财政检查建议书,送有关主管部门或机关处理。有关部门或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财政机关。
第三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违反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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