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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00:50:28  浏览:9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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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规定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


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乐山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姜晓亭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乐山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项目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规定。对征收、征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搬迁,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其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的职权作出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四条 拆迁人按照行政裁决向被拆迁人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在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向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拆迁人申请后,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结果告知拆迁当事人。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拆迁人的申请后,认为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拆迁人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拆迁人针对被拆迁人制订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房的权属证明或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领取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材料;
(八)行政强制拆迁方案;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责成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公安、规划和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行政执行机关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应提前15日发出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告知被拆迁人在15日内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执行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第九条 送达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主要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由执行机关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采取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条 行政强制拆迁时,执行人员应向被拆迁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宣布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并告知其在拆迁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行政强制拆迁时,执行机关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机关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内的物品由执行机关运送到周转房或指定处所,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执行机关可以代为保管,也可以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
被拆迁人在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到场,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被拆迁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被拆迁人的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被拆迁人承担;行政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
  第十三条 实施强制拆迁,执行机关应当制作执行笔录,载明强制拆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以及被拆迁人财物的登记情况等事项,由被拆迁人签字或盖章;被拆迁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强制拆迁证明人、记录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行政强制拆迁现场秩序,对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殴打执行人员等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对行政强制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强制拆迁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未经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迁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人和有关单位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不得强行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第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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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局批复“照相排字成像要求”国家标准函

国家标准局


国家标准局批复“照相排字成像要求”国家标准函

1983年12月5日,国家标准局

你部报批的“照相排字成像要求”国家标准草案,业经批准为国家标准。标准编号和名称为:GB3937--83照相排字成像要求。自1984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55.287
照相排字成像要求 GB3937--83
Imaging Requirements of Phototypesetting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照相排字工艺成像在感光片上的汉字要求。
1 成像要求
1.1 照相排字以“级”为文字大小的计量单位,正方形文字的边长等于0.25毫米乘以级称,级以“J”表示。一级为0.25毫米。
1.2 级称规定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0 22
24 26 28 30 32 34 36 40 44
50 60 70 30 90 100
1.3 成像后各级字面公称尺寸及公差按下表。
字面公称尺寸—照相排字机字版或字库中表征字面大小的正方形框叫做标准方框,照排成像后理想的各级标准方框的边长为各级字面公称尺寸。
1.4 照排胶片上成像的透射密度为2.2—2.3。
1.5 分辨率:6级—50级为每毫米25线对;
60级—100级为每毫米20线对。
2 检验方法
2.1 下述方法适用于手动照排机。
将检验用专用字版安放在照排机字版框中心指定位置(由照排机制造厂确定)处,用涤纶片基的照排胶片拍摄,并按该胶片的冲洗条件冲洗后,在精度为0.01毫米的检测设备上进行测量,应符合1.3的规定。
2.2 用精度为0.02的黑白透射密度计测量,应符合1.4的规定。
2.3 将鉴别率板通过照排成像在胶片上,用放大镜或显微镜检验应符合1.5的规定。
各级字面公称尺寸及公差表 mm
------------------------------------------------------------------
级数|字面公称尺寸| 公 差 |级称 |字面公称尺寸| 公 差
----|------------|----------|------|------------|------------
6| 1.28 |±0.02| 24| 5.58 |±0.07
7| 1.51 |±0.02| 26| 6.07 |±0.08
8| 1.74 |±0.02| 28| 6.56 |±0.08
9| 1.97 |±0.03| 30| 7.05 |±0.09
10| 2.20 |±0.03| 32| 7.54 |±0.10
11| 2.43 |±0.03| 34| 7.98 |±0.10
12| 2.64 |±0.04| 36| 8.43 |±0.11
13| 2.89 |±0.04| 40| 9.33 |±0.12
14| 3.13 |±0.04| 44|10.23 |±0.13
15| 3.38 |±0.04| 50|11.58 |±0.15
16| 3.62 |±0.05| 60|13.83 |±0.20
17| 3.87 |±0.05| 70|16.08 |±0.20
18| 4.11 |±0.05| 80|18.33 |±0.25
20| 4.60 |±0.05| 90|20.58 |±0.25
22| 5.09 |±0.07|100|22.83 |±0.30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出版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印刷物资公司组织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国、沙红叶、顾兰庭、方善桂、郭宝泰、郁家相。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审办外资发〔200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行为,加强项目审计质量控制,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署第6号令)的规定,结合国外贷援款机构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审计机关每年需对执行期内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出具审计公证报告,审计报告形式、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应满足国外贷援款机构的要求,执行期内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暂不执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中关于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二、审计机关出具的执行期内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报告格式统一,不分对内对外。审计报告封面参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报告〉文书格式标准的通知》(审办办发〔2004〕44号)规定的格式,取消套红,删去“代审计意见书”字样,并应载明:审计机关名称、审计报告、发文字号、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项目编号、会计年度等。审计报告内容与各部分的排列顺序仍按照《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世亚行贷款项目审计报告的通知》(审外资发〔2000〕19号)的要求编制。需要向国外贷援款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采取中英文对照的形式。

  三、根据世界银行2003年6月30日颁布的《世界银行资助项目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指南》关于审计期间的规定,贷款生效日到借款方财务年度结束时间短于6个月、最后支付日距项目结束财务年度开始日不满6个月、项目周期相对比较短的项目,审计报告期间可延长至18个月。审计机关审计的世界银行贷援款项目如属上述项目,可与项目单位联系并经世界银行中国代表处确认后,将审计期间延长至18个月,并书面报告审计署外资司,以便调整项目审计计划。

  四、近几年各地审计机关出具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报告质量有很大提高,对保证国外贷援款项目的顺利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审计报告的按时出具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资金的正常使用和审计机关的信誉。各地审计机关应在国外贷援款项目具备审计条件时,积极组织实施审计,确保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向国外贷援款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对不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机关必须向审计署外资司说明原因,明确责任。对由于项目单位原因不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机关要责成项目单位事先告知国外贷援款机构,并在审计报告的“国家法规、贷款协定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意见”中予以说明。

  五、为及时掌握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报告的完成情况,请各单位填报《2004年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6月30日前通过远程站报送审计署外资司,并从7月起每月同一时间填报一次,直至审计项目全部结束。11月15日前各审计机关应向审计署报送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综合报告。



  附件:《2004年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情况统计表》








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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