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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20:53  浏览:9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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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8]29号-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9号



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我们调整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doc
附件2: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doc
附件1: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扣减比例 应计算的金额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净资产 1          
减: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 2          
1、股票注1 3          
其中: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分股 4     10%    
一般上市股票 5     15%    
未上市流通的股票 6     20%    
限制流通的股票 7     20%    
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市值的比例超过5%的 8     40%    
ST股票 9     50%    
*ST股票 10     60%    
已退市且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11     80%    
已退市且未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12     100%    
2、货币市场基金 13     1%    
3、短期融资券 14          
其中:有担保 15     3%    
没有担保 16     6%    
4、国债 17     1%    
5、中央银行票据 18     1%    
6、特种金融债券 19     1%    
7、证券投资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20     2%    
8、可转换债券 21     5%    
9、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 22          
其中:有担保 23     5%    
没有担保 24     10%    
10、信托产品投资注2 25     80%    
11、集合理财计划投资 26     10%    
12、其他金融产品投资注3 27          
减:衍生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 28          
1、权证投资 29     20%    
2、股指期货投资 30          
3、其他衍生金融资产注4 31          
减:其他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合计 32          
1、拆出资金(合同期以内) 33     0%    
2、融出资金 34     5%    
3、融出证券 35     5%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未逾期) 36     0%    
5、应收利息 37     0%    
6、存出保证金 38          
其中:交易保证金 39     0%    
履约保证金 40     10%    
期货保证金 41          
其他存出保证金 42          
7、长期股权投资(不含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 43          
其中: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 44     100%    
对控股基金、期货等其他金融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 45     100%    
对其他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注5 46     100%    
对境外子公司股权投资 47     100%    
策略性股权投资注6 48     100%    
其他股权投资注7 49     100%    
8、投资性房地产 50     100%    
9、固定资产 51          
其中:所有权权属明确的房产 52     100%    
其他固定资产 53     100%    
10、无形资产 54          
其中:交易席位费 55     50%    
其他无形资产 56     100%    
11、商誉 57     100%    
12、递延所得税资产 58     100%    
13、应收股利 59     0%    
14、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 60     100%    
15、应收款项 61          
其中:账龄一年以内(含一年) 62     10%    
账龄一年至二年(含二年) 63     50%    
账龄二年以上 64     100%    
应收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款项 65     100%    
16、代理承销证券 66     0%    
17、代兑付债券 67     0%    
18、待转承销费用 68     100%    
19、抵债资产 69     100%    
20、长期待摊费用 70     100%    
21、其他 71     100%    
减:集合资产计划中投入自有资金享有份额的净额注8 72     10%    
减: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合计 73          
1、对外担保金额(公司为自身负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74     100%    
2、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 75     100%    
3、其他或有负债注9 76          
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合计注10 77          
1、所有权受限等无法变现的资产(如被冻结) 78     100%    
2、其他项目 79          
加: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注10 80          
1、借入的次级债务注11 81          
2、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 82          
净资本金额 83          
附1:期末或有事项
附2: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注:1、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扣减。
2、信托产品投资由中国证监会按其评级、期限以及担保等情况确定其风险调整扣减比例。目前按80%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3、按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有关投资的风险情况确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4、按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有关投资的风险情况确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5、其他业务子公司目前是指经批准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
6、策略性股权投资是指经批准和认可的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参股性投资。
7、其他股权投资是指未经核准或认可的股权投资。
8、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未约定自有资金先行承担亏损等责任的,按公司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10%扣减净资本;约定自有资金先行承担亏损等责任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跌破面值时按公司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10%扣减净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跌破面值时按公司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50%扣减净资本。
9、按或有事项涉及金额的20%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孰高者扣除。
10、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允许计入净资本或从中扣除的项目。
11、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在《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12、计算净资本时,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以扣减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作为计算基础;无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以其账面余额作为计算基础。
13、未上市流通或限制流通股票,指已发行尚未上市流通的新股、处于禁售期的法人股、以及在一定期限内被锁定的股票。
14、第26行的“集合理财计划投资”指公司投资其他证券公司设立的集合理财计划。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总经理: 办公电话:
财务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制表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附件2: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项 目 行次 期初 期末 预警标准 监管标准 备注
净资本 1          
净资产 2          
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3          
净资本/净资产 4          
净资本/负债 5          
净资产/负债 6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净资本 7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净资本 8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9          
其中: 10          
  11          
  12          
  13          
  14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前五名 15          
其中: 16          
  17          
  18          
  19          
  20          
对单一客户融资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21          
其中: 22          
  23          
  24          
  25          
  26          
对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27          
其中: 28          
  29          
  30          
  31          
  32          
接受单只担保股票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前五名 33          
其中: 34          
  35          
  36          
  37          
  38          
注:1、“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
2、表中有关前五名的期初数据,是指期末前五名情形所对应的期初数。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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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为有序、规范开展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为保证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工作有序、规范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是指在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一定典型性和示范借鉴作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各行政县、县级市、市辖区和旗等,特殊行政区域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工作周期为5年。2011年为部署建设期。2012年-2013年,每年5月底前为申报推荐期,6-10月为评估复核期,11-12月为公示命名期。2014年-2015年为巩固推广期。
  第四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已被命名为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并自评达到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标准的县(市、区),经所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
  1.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1,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原件,一式3份);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评报告及自评结果等材料;
  3.获得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命名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推荐遵循择优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县(市、区)的评估工作,从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有代表性的县(市、区)向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提出推荐意见。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
  推荐材料包括:
  1.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推荐表(见附件2,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原件,一式3份);
  2. 本辖区国家级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建设整体规划、实施方案(复印件);
  3.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评估情况、专家评估意见、评估结果等材料(复印件);
  4.所推荐县(市、区)的申报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六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审核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申报推荐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出具受理复核报告,并报送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同时负责复核资料的准备、收集和汇总工作。
  第七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复核工作由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组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复核工作专家组。专家组由卫生应急领域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每次从专家组中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复核工作组,对受理复核的推荐县(市、区)开展复核工作。
  复核工作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单位、现场考评、综合评分、反馈意见等。复核工作组根据《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的要求,对照《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复核表》进行现场考评,得出综合评分,并将初步复核结果及复核意见向当地进行反馈。现场复核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工作组应当在复核工作结束1个月内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复核报告、复核结果和复核意见等书面材料。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提交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议名单及复核工作相关材料。
  第八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确定采取公示制度。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将拟命名“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名单,在卫生部网站上进行为期2周的集中公示。
  对有争议的县(市、区),由属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将派遣调查组进行核实。
  第九条 卫生部对达到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标准的申报县(市、区)予以命名,并授予“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标识。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每年向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通报命名结果并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和巩固推广。
  获得命名的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要加强自身管理,并不断巩固成效,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地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对在检查中发现不再符合示范县(市、区)标准的县(市、区),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批准撤销其示范县(市、区)称号并予以公布。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进行抽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辖区内推广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经验和做法,扩大示范效应。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经验和模式。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申报表
     2.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推荐表
http://www.gov.cn/zwgk/2012-03/13/content_2090750.htm









深圳市国家公职人员出国出境中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国家公职人员出国出境中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6月18日发布,1993年
 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我市国家公职人员在出国出境中违法违纪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国家公职人员在出国出境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进行以反对、推翻中国政府为目的的活动的;
  (二)携带国家秘密文件,投靠外国或港、澳、台机构,或口头向上述机构提供国家秘密的;
  (三)投靠、参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敌的反动组织、团体的;
  (四)因贪污、贿赂、诈骗、走私和其他行为,触犯国家刑律,为逃避制裁,畏罪不归的;
  (五)通过非法途径或手段出国出境的。


  第四条 前往国外、境外不归或滞留国外、境外不归,但没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之行为的出走人员,愈期超过四十五天仍不归的,按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第五条 出走人员滞留国外、境外,经组织劝告,不满四十五天即返回祖国并作出检查的,可免予处分。


  第六条 在国外、境外违反国家政治、保密、外事等纪律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七条 通过非法途径或手段获取的外国护照或其他出国出境证件,一律予以没收,并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八条 故意为有本规定第三条行为之一的人员出国出境或滞留国外、境外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因工作失职,致使有本规定第三条行为之一的人员出国、出境或滞留国外、境外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九条 故意为出走人员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记大过至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因工作失职,致使所属人员出走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


  第十条 出走人员犯有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合并处理。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对违纪人员的政纪处分,先由其所在单位或派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本规定各条所列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检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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