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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0:01  浏览:9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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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体人字〔2012〕283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体育总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体育总局
                              2012年8月8日



国家体育总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系统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系统因公出国人员是指临时出国或常驻国外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总局机关、直属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机关、直属单位委派到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总局系统人员因公出国,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履行手续。

第二章 因公出国人员条件

  第四条 因公出国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常驻国外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退(离)休人员;
  (三)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
  (四)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五)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第六条 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第七条 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第三章 审批手续

  第八条 省部级干部(包括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干部)因公出国,由对外联络司按规定程序,与外事任务一起报中央审批。
  司局级(含)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组团单位办理出国任务审批的同时,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在办理组队手续时,由组团单位报送对外联络司,并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有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对外联络司和出国人员所在单位。
  第九条 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因公出国人员,一般应由人事行政隶属关系所在单位办理备案手续。下列人员也可由人事行政隶属关系所在单位委托办理备案手续,但应出具现实表现材料及委托函(须注明具体委托年限):
  (一)在国家队集训的运动员、教练员,人事行政隶属关系不在总局系统的;
  (二)各单位借调人员,在用人单位借调满6个月以上并办理了正式借调手续的。
  第十条 离休、退休人员和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确属工作需要,正式在职人员不能替代的,由派出人员所在单位说明原因,随出国任务报总局领导从严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总局系统派驻国外常驻机构工作的人员,凭任职决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二条 派出人员所在单位对出国人员审批负有第一责任,应当根据因公出国任务确定合适人选,对派出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家庭及本人健康等方面情况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 组团单位应当本着务实、高效、精简、从严的原则组团,指定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领导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出国团组长。组团单位应当对出国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制定在外安全防范工作预案。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团组长应当掌握团组成员思想动态,做好在外管理和保密工作。出国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团组长应当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组团单位、派出人员所在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对外联络司应当按照外事审批权限对组团单位呈报的出访任务、人员构成、在外时间等严格把关,对完成任务和执行外事、保密纪律情况以及出访报告进行评估检查,对发生违反外事纪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外事、财务、安全保卫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七条 派出人员所在单位、组团单位、外事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因公出国人员出走等问题的,以及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后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有一名专职(兼职)干部具体办理该项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将出国审批有关材料及《备案表》妥善保存,并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因公赴港澳台人员审批手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人事司《加强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体人字〔1999〕8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doc
     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doc
     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8/22/content_22083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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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议
(1997年3月28日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市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议案,认真听取并审议了副市长刘耀清代表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些年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血防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目前全市还有84%的乡镇,39.2%的村流行血吸虫病,300多万人受到血吸虫病的威胁,少数地方疫情还在大幅度回升,防治工作十分艰巨。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切实做好我市血吸虫病防治(简称血防)工作,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要提高对血防工作的认识。我市是全省、全国血吸虫病重疫区之一,切实做好血防工作,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经济发展、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大事。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宣传力度,充分认识血吸虫病的危害性及血防工作的长期性、反复性、艰巨性,增强抓好血防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领导干部要深入疫区调查研究,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病人的疾苦,对血防工作要动真感情,下大决心,拿硬措施,切实抓出成效来。
二、全方位地开展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疫情状况,制定血防工作的总体规划,分步组织大规模的血防战役,力争在本世纪末全市达到垸内基本控制血吸虫病、荆州中心城区消灭血吸虫病的目标。在防治对策上坚持查、治、灭、管、防、改、教、帮“八字”方针,以消灭垸内钉螺和控制传染源为主,实行综合治理,科学防治。要认真抓好血防教育,增强疫区人民自我防治意识,要继续开展长江、沮漳河、四湖及三善垸等水系区域的血防联防工作。疫区农业综合开发要与血防工作结合起来,兴修农田水利工程、开挖渔池必须与灭螺统筹安排,新建排水渠道、涵闸等必须有防止钉螺扩散的设施。在有钉螺地带兴建各项工程,其工程主管部门必须与血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论证,建设单位应把灭螺措施和血防安全设施纳入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要认真抓好人畜同步查治,抢治晚血病人,血防扶贫,改水改厕及防止成批急感发生等工作。
三、努力增加对血防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已出台的有关血防工作的投入政策。一是血防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血防工作的需要和经济发展状况,逐年有所增加;二是血防人员的人头经费,按定编人数实行全额拨付,三是有螺芦苇场、站应从芦苇经营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取划拨用于当地血防;四是凡有灭螺任务的地方,每年每个劳动力按规定负担血防义务工;五是灭螺专业队员的劳动报酬,从疫区乡(镇)统筹费中列支,各级财政手以适当补贴;六是建立血防基金,鼓励单位、个人资助血防工作。 四、加强血防机构队伍建设。各级血防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配备与血防任务相适应的血防人员,充分发挥血防专业人员在防治工作中的骨干作用,要建立一支以血防部门为主体的血防执法队伍,提高其防治和执法水平;要加强血防部门的自身建设,调动广大血防人员的积极性,增强血防工作活力;要大力表彰和奖励在血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进—步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疫区各级政府要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领导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血防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公促、检查”的行政管理职能。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农委、水利、农业、农垦、水产、民政、教育、卫生、财政、交通、林业、城建等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兼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搞好血防大合唱。
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本决议的贯彻执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组织对血防工作的专项调查、检查、视察,监督《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本决议的贯彻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 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24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 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45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的养老统筹金能否列入破产财产分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劳动保险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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