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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5:41:04  浏览:8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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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布。


省长 王国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省政府对截止2011年10月30日现行有效的219件省政府规章、33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了清理。2011年12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1、将《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堤防维护费的,从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拖欠金额3‰的滞纳金。经反复催缴无效的,收费人可以商银行代扣征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堤防维护费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删去《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重大违纪问题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封存帐册、票据、资产等措施”的规定。

  3、将《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造成农产品基地环境污染与破坏,拒不治理、恢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有关规定代为执行,所需费用由承包租赁者承担,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造成农产品基地环境污染与破坏,拒不治理、恢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将《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费的主管部门,由财政部门从该主管部门财政帐户中划转或从财政拨款中扣减相应数额,抵作水利建设基金。没有财政专户的收费部门,由审计部门依法审计清缴,全额进入同级金库,并按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修改为“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或少缴水利建设基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5、将《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中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删去《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中的“或依法强制执行”。

  7、删去《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在火葬区将遗体土葬或火葬后将骨灰装入棺材埋葬,以及在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强制火葬并平毁坟墓”的规定中的“逾期不改的,可以强制火葬并平毁坟墓”。

  8、删去《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责令补交所欠水费,并按日加收水费1‰滞纳金”的规定中的“并按日加收水费1‰滞纳金”。

  9、将《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三条“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且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催缴仍拒不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修改为“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且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催缴仍拒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删去《湖北省畜禽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监督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第十五条第(三)项“查阅、复制、封存有关文件、记录、凭证及其他资料”规定中的“封存”;将第(四)项“对涉嫌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畜禽产品予以封存”规定中的“予以封存”修改为“及时依法处理”。

  11、删去《湖北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查阅、复制、封存有关文件、记录、凭证及相关资料”规定中的“封存”;将第(四)项“对涉嫌假劣种子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种子登记保存”规定中的“登记保存”修改为“予以登记,核实后依法处理”。

  12、删去《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港口规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限期补缴外,按日加收滞纳费款3‰的滞纳金;故意拖欠或抗缴港口规费的,除责令其限期补缴,加收滞纳金外,处以拖欠或抗缴费款2倍至5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

  13、删去《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条“逾期不恢复治理的,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强制治理,治理费用从其缴存的备用金及利息中支出。采矿权人应当在治理工程结束后3个月内补齐已支出的备用金”的规定。

  14、将《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二十一条“排污者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滞纳金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其应缴纳的排污费和滞纳金;(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排污费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排污费和滞纳金”修改为“排污者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滞纳金的,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删去《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第十七条“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的规定。

  16、删去《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没有检疫证明的水产苗种的,由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未售出的水产苗种依法补检,经补检不合格的,责令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的规定中的“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17、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3‰的滞纳金”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下列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删去《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6〕17号)中“(1)逾期未缴纳者,从超过期限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金额回收2‰的滞纳金”的规定。

  以上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经修改后,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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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2]18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的意见
(2002年7月2日)



  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基础。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对于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四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深入持久地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紧密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继续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制观念在青少年中深入人心。

  二、目标

  通过开展“四五”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守法、用法意识,全面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依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三、工作内容

  1、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特别学习宣传与青少年成长成才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着重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广泛建立“青少年法律学校”,把“青少年法律学校”作为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依托社区、学校、执法职能部门、企业以及青少年宫等青少年活动阵地设立青少年法律学校。聘请专业人士组成志愿讲师队伍,培训青少年法制骨干,使他们掌握培训内容和技巧,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根据不同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贴近青少年生活,进行分类别个性化指导。通过到少年法庭、律师事务所、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戒毒所、劳教所等单位观摩体验,组织罪错青少年进行现身说法,组织青少年开展模拟法庭、情景训练等活动,在法律实践中帮助青少年深刻理解法律;通过青少年法制骨干为自己的青少年伙伴讲法律故事,传授法律自护技巧、举办法律讨论会、案例分析会等,在同伴教育中不断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3、成立“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积极组建专业化的青少年法制教育队伍。共青团中央依托中国法学会成立“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该会由从事青少年法律研究与实践的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组成,开展青少年法律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要继续做好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的工作,同时积极推动成立省级“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并作为“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的团体会员。各级“青少年法律研究会”和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要团结凝聚青少年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建设稳定的高素质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把青少年普法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为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作出贡献。

  4、依托有形载体,推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深入开展。通过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着力解决进城务工青年人身伤害、工资拖欠、劳动安全等突出问题,在维权工作中以案说法,帮助进城务工青年掌握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依法打击侵害青少年权益的不法行为,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向青少年普及法律知识,提高青少年权益观念;通过开展创建“青年文明社区”活动,建立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活跃社区文化,加强社区闲散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帮助青少年在校外教育中增强法制观念,预防违法犯罪;深入开展“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创建活动,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大力推进青少年自护教育,通过举办自护训练营、自护学校,普及防范侵害的知识和技能,引导未成年人学会依法维权;要继续开展整治“口袋书”专项行动和“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解决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继续开展杰出(优秀)青年卫士等评选表彰活动,为青少年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法制先进典型,用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鼓舞和教育青少年。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领导。各地要按照普法工作的要求,明确领导分工,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地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要按照国家“四五”普法规划部署和共青团中央的要求,制定本地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总体规划和详细的阶段性工作计划,确定法制教育的任务、措施和步骤。

  2、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理论研究。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在调查的基础上搞好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少年法律和公共政策体系的深入研究,并整理、交流、运用好理论成果,为深化青少年的普法工作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和支持,引导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应形势而变化和发展。

  3、强化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分类指导。要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重点普法对象,分类指导,因人施教。要通过各种途径的学习和实践,提高各级团干部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管理水平。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是接受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径,要积极推动大、中、小学生在校接受法制教育。要把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制教育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方面,深入开展“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计划,重点宣传与进城务工青年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要注重对闲散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把闲散青少年的管理、服务同法制教育密切结合起来,预防和减少闲散青少年的违法犯罪。

  4、注重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规范化和实效性。要把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规划和部署之中,积极推动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的完善和相关政策的制定,使青少年法制教育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要将法制教育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为各地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团属新闻出版单位要编辑出版“四五”普法青少年系列图书,为青少年学习和培训法律知识提供参考教材;各级团组织要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要认真总结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加以推广,切实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5、发挥新闻媒体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宣传导向作用。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形成持久、有力的法律宣传声势,开展形象生动、能够吸引广大青少年参加的普法教育活动,并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违法现象和违法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营造良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氛围。要重视互联网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作用,加强网上的正面宣传和管理,充分运用网络资源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4]40号


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自2O0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0号),对财税[2002]140号文件所列的集成电路产品,其进口环节增值税一律按照17%的法定税率计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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