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4:18:14  浏览:8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在我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积极进取,廉政勤政,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
从今年起,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都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现就我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定如下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省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它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地(厅)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受到党纪、政纪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未解除处分的人员;
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
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未开除公职的人员;
被判处管制、拘役未开除公职的人员;
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考核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能、勤、绩的基本标准是: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对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理论政策水平和计划、决策、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作风。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在具体考核工作中,要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工作人员的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两个方面。做到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使整个考核指标尽量具体化,力求客观公正地反映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全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各地、各部门对考核的等次不能随意减少或增加,应原则上按上述三个等次执行。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在具体实施中,可按不同职务层次的干部总数为基数进行确定,各层次不要相互挤占评定指标。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我省各级党政部门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要认真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要建立起平时考核制度,平时考核应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可以一季度一考,也可
以半年一考,并作详细记载和评鉴,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写出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填写由省统一制定的《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汇报或述职。被考核人将自己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向上级组织或直接主管领导做书面汇报或述职。担任科处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应述职。述职时,应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3.综合评价。根据本人述职和群众评议、测评结果,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主管领导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德能素质等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按管理权限报考核委员会(小组)审核后,由同级党委(党组)或部门负责人审定考核等次。
4.反馈。考核委员会(小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委员会(小组)或主管领导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小组)或主管领导应及时提出复核意见,经同级党委(党组)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后,
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5.考核工作全面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按管理权限移交归档,其中《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我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办法是:
1.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2.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月份开始执行。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基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5.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对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对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五、考核机构
1.我省党和国家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受干部主管部门委托,在同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地厅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由省委统一组织。
2.考核机构的人员组成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一般5—7人。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由本地区、本部门负责人和组织、人事等有关处室负责人及公务员代表等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日常事务由本地区和本部门组织、人事机构承担。
3.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的职责是: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考核方案和实施办法;结合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及部门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组织、指导、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审核下一级党委
(党组)主管领导写出的评语和提出的等次意见;审议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六、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全省考核工作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领导要切实提高对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认真抓好。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今年省直部门机关工作人
员考核,要结合机构改革和推行公务员制度进行,要把这次年度考核同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考核结合起来,不称职的,不能过渡为公务员。考核既是年度考核,又是过渡考核,要通过考核,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
强对考核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和好的做法。对考核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建议和意见要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局报告。



1994年7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加强税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加强税务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专门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决定从8月到12月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为配合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维护国家、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加强有关税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加强对纳税人户籍的动态监控,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强化税源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一)严格做好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等登记管理工作。
  (二)严把信息采集关,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掌握最新的第一手税源资料。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特别是工商、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清理漏征漏管户,做到“有户必登记,登记必管理,管理必精细”。
  (三)建立问题报送和反馈制度,采取不同的形式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加大对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督导力度。
  (四)加强非正常户和无证户的认定和管理,加强对未办营业执照纳税人的管理。要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检查,深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集贸市场等无证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结合专项整治活动,对发现的无证户及时要求办理税务登记。
  (五)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注重实地巡查,了解纳税户增减变化,加大对漏管户、走逃户、虚假停歇业户的清查力度。充分利用经济普查资料和纳税人基础信息,特别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定期对纳税人的户籍信息、税源构成和相关纳税信息开展调查,分析税源变化,掌握税源的发展趋势,及时发现“漏管户”,堵塞户籍管理漏洞。
  二、加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切实配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一)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的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随时接受检查。
  对没有条件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的,应当要求纳税人以其他方式亮证经营,随时出示税务登记证,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进行登报声明作废并依法补办登记手续。
  (二)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的方法,对从事相关重点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加大监管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
  三、加强食品和有关消费品销售行业的发票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行业、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进出口产品企业销售产品开具发票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一)严格落实索取发票制度。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到今年年底,县城及以上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文件精神,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食品和有关消费品购货企业索取和保存进货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企业的进货情况能够通过发票得到真实反映,通过发票管理为食品安全管理增加一个保障环节。
  (二)加强食品零售环节发票开具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特别是食品和有关消费品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据实开具发票,使消费者能够得到有效的消费凭证。同时,要积极推进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通过电子税控手段的应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发票开具的监督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采取发票有奖等方式,鼓励消费者积极主动索取发票,充分发挥消费者监督作用。
  (三)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收购单位和个人的大宗收购活动实行重点跟踪监控管理。税务机关应定期派员到收购规模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库存盘点,实地核对,严格执行货物出入库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核实情况与所开具的收购发票数量、金额核对有问题的销售业务要跟踪调查,及时处理,规范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四)完善检查方法,密切部门配合。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本次专项工作要求和日常税收管理需要,在本地区内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和开展食品和有关消费品企业发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协查比对。对食品行业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可以组织专项调研,从中筛选出存在问题较多、发票难以控管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剖析存在的问题,对查处的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严查重罚,从而提高全行业发票管理效能。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质检、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提高食品和有关消费品行业发票管理水平,加大行业生产销售的公共监管力度,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当前食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设全社会食品安全放心可靠的良好秩序。要高度重视此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密切配合专项整治工作组的检查,并从10月份开始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在11月份组织抽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月十日

关于转发市发展计划局《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市发展计划局《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1]12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市发展计划局《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逐步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项目立项登记部门依照投资者申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内容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备案是指项目立项登记部门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登记项目报项目管理机关备案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中山市发展计划局是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的管理机关,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的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投资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

  中山市发展计划局委托各镇区办理本镇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工作;各镇区项目登记部门按要求将项目立项登记材料报市发展计划局备案。

  第四条 各镇区须有一名领导具体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管理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为项目立项登记部门,负责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管理工作,项目立项登记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镇区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分析工作,并配合市发展计划局对本镇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受理本镇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登记申请,审核投资者申报材料,发放《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格式见附件一,该登记证明与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批文具有同等效力)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处理意见》(格式见附件二,该意见需明确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提出办事指引)。

  (三)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发放的《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及项目立项的申请材料送市发展计划局备案。

  (四)跟踪已登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落实情况,督促并代投资者到市发展计划局办理《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有关手续。

  第五条 投资者持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报所在镇区项目立项登记部门。对符合登记要求的项目,项目立项登记部门向市发展计划局申请项目立项登记证明编码(格式见附件三,该编码统一由市发展计划局发放),套打并发放《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立项登记部门制作并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处理意见》。对申报资料不齐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立项登记部门列出需补充的材料,当面告知申报者并退回申报材料,待材料补齐上报后重新受理。

  各镇区项目登记部门应在收齐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处理意见》。

  第六条 项目立项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四),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影印件(一式两份);自然人投资的项目立项登记可由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第七条 中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各镇区预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量,按月向各镇区发放印有“中山市发展计划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专用章”的空白《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项目立项登记证明仅限于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时使用,不得涂改、复制及转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处理意见》可盖项目所在镇区项目立项登记部门公章。

  第八条 各镇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登记管理应以服务为宗旨,不得擅自增加登记前置条件、借机乱收费、乱摊派、搞变相审批或擅自转让、复制空白《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等,一经发现应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整改无效者取消所在镇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委托资格。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项目立项登记证明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如确因建设需要需对登记备案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到市发展计划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投资者认为项目立项登记部门不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认为登记部门不予登记的理由不成立的,可直接向市发展计划局申诉,也可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因超过市级审批权限或涉及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需相关部门联审,暂不适用本办法,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含公有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超出其资产净值20%的控股项目);

  (二)需报省或省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额超过 3000万元和限制发展类项目);

  (三)市政府《关于中山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1]15号文)规定由发展计划局牵头联审的项目(中计[2001]51号);

  (四)房地产项目;

  (五)专业市场、肉菜市场项目;

  (六)享受市建设项目用地办证费优惠的市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处理意见

  ×××××× :

  报来 ××××××××××××××××××项目立项登记申请收悉。该项目因××××××××××××××原因不符合《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能登记立项。

  建议你(厂、司)××××××××××××××。

  ××××××

  2001年 月 日

  附件三:

关于《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编码说明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工作,对《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简称《登记证明》)实施13位数字的编码制度。

  1、《登记证明》编码的前2位数字是镇区代码,第3至第6位为行业代码,第7位至第8位数字为年份代码,第9至第12位为项目立项全市顺序码。

  镇区代码表(如下表)

  镇(区)代码表

  01 火炬区 13 坦洲镇

  02 石岐区 14 三角镇

  03 东 区 15 横栏镇

  04 西 区 16 南头镇

  05 南 区 17 阜沙镇

  06 小榄镇 18 南朗镇

  07 黄圃镇 19 三乡镇

  08 民众镇 20 板芙镇

  09 东凤镇 21 大涌镇

  10 东升镇 22 神湾镇

  11 古镇镇 23 港口镇

  12 沙溪镇 24 五桂山镇

  行业分类代码:根据广东省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汇编》。

  2、《登记证明》编码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投资人填写的《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申请表》内容统一编制。

  3、各镇区项目立项登记部门在发出《登记证明》前,必须向市发展计划局申领《登记证明》编码。

中山市人民政府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