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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内地西藏班高中、中师学生有关经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0:39  浏览:9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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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内地西藏班高中、中师学生有关经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内地西藏班高中、中师学生有关经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0年2月21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我委同意西藏自治区教科委、财政厅《关于内地西藏班学生初中毕业升入高中和中等师范学校后有关经费标准问题的请示》中所列有关经费标准。现将《请示》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其他专业的西藏中专学生的待遇,也参照这一标准执行。办学经费如还有不足,请有关省市给予支援。希望各地学校加强对学生进行艰苦奋斗教育,使他们做到勤俭节约,努力完成学业。
附件:西藏自治区教科委、财政厅关于内地西藏班学生初中毕业升入高中和中等师范学
校后有关经费标准问题的请示

西藏自治区教科委、财政厅关于内地西藏班学生初中毕业升入高中和中等师范学校后有关经费标准问题的请示(藏教科计字(89)第46号)(1989年11月16日)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人事部(89)教民字005号文件第四条“内地西藏班学生初中毕业升中专、技校和职业高中后所需的助学金和医疗费,由西藏自治区地方财政统筹解决”的规定精神,我们拟订了内地西藏班初中毕业生升入中等师范学校和普通高中后应由我区负担的经费项目和开支标准,并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准,现予呈报。
一、高中西藏班经费项目和开支标准
(一)装备费:农牧民子女(父母双方均为农牧民)入校时,每生发一次性装备费60元,干部、职工子女不发装备费;
(二)助学金:每生每月42元,其中伙食费38元,零用金4元;
(三)服装费:农牧民子女(父母双方均为农牧民)每生每年60元,干部、职工子女不发服装费;
(四)医疗费:每生每年60元,由各西藏班、西藏学校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五)公杂费:每生每年50元;
(六)寒暑假活动费:每生每年50元,我区派出教师与学生同;
(七)取暖降温费:每生每年30元。
二、中师西藏班经费项目和开支标准
(一)装备费:农牧民子女(父母双方均为农牧民)入校时,发一次性装备费60元,干部、职工子女不发装备费;
(二)助学金:按拉萨师校标准执行,即每生每月53元,其中伙食费28元,肉食等主要副食品提价补贴18元(用于伙食费),服装费3元,零用金3元,临时困难补助1元;
(三)医疗费:每生每年60元,由学校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三、上述开支标准从1989年9月1日起执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内地十八省市教委(厅、局),西藏班、西藏中学和有关中等师范学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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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自2001年4月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煤矿企业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办矿秩序基本好转,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安全生产状况呈现相对平稳、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今年前7个月,小型煤矿在原煤产量继续较快增长的同时,事故总量、重特大事故及百万吨死亡率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是,小型煤矿事故多发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安全生产基础脆弱仍是制约小型煤矿安全根本好转的突出因素。小型煤矿产量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不足三分之一,而在事故死亡人数中却占了四分之三左右。受利益驱动,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现象在个别地区有所反弹,有的还出现小煤矿非法开采甚至引发重、特大事故。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遏制小型煤矿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确保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的实现,现就加强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安委办字〔2004〕13号文件印发)确定的整治重点,认真分析本地区煤矿办矿秩序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到位。要加强联合执法,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有利局面,在今年11月底前全部关闭各类应关闭未关闭的矿井,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保留和临时封闭而不予关闭;要严厉打击并及时关闭死灰复燃的各类非法矿井;要切实加强对小型煤矿的安全管理,督促存在隐患的矿井进行安全整改并整顿到位。要毫不松懈地抓好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推进整治工作的落实,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继续开展对小型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去年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做好今年的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程度评估办法和标准,确定基本安全的B类矿井的标准应不低于矿井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标准;并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评估结果要及时公告,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并向地方政府予以通报。要根据安全程度评估结果,实施分类指导、分级推进,促进小型煤矿整体办矿水平的提高。

  三、强化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矿井的整治。对于经评估确定为C、D类的矿井,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矿井名单和整改、整顿的意见,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备案;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加快落实整改和整顿,达到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后申请颁证;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整顿措施,明确部门责任,推进矿井落实整治。对C、D类矿井,全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机构下达整改和停产整顿的通知,限期在年底前达到B类矿井及以上的条件。矿井拒不整顿或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由省级专项整治机构依法下达关闭通知,限期关闭并达到关井标准的要求。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下达相应的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文书,并监督整治工作的落实。

  四、严格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各省级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许可证、准予生产,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颁发许可证并责令停止生产,从而切实把住小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准入关口。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坚决关闭和淘汰一批达不到颁证条件的小煤矿,从源头上禁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入市场;提高小型煤矿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提升小型煤矿安全生产的整体素质,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小型煤矿各类事故的发生。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对小型煤矿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有关工作。

  五、切实推进小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委办字〔2004〕6号),加强对小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主管或牵头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本地区小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和工作方案。今年,全国小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要达到20%以上。各产煤省(区、市)、市(地)、县(市)都要树立各自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典型,每个重点产煤县要选择2个以上基础条件较好的乡镇煤矿,加强指导扶持,先行搞好标准化建设,使之成为本地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井、示范矿井,以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要以整治促进小型煤矿标准化建设,以标准化建设推动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建设一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市”、“样板县”、“样板矿”。

  六、严肃查处瞒报事故和非法开采问题。各有关煤矿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瞒报事故一经查出,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加大对矿主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瞒报事故知情不报,甚至纵容、包庇、参与瞒报事故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出现小煤矿非法开采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县、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地要广泛宣传国务院《决定》和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良好氛围。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小煤矿死灰复燃及非法生产、瞒报事故等问题,要认真追查,依法严肃处理;对死灰复燃严重、整治不力、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八、做好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督促检查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机构要及时组织督促检查,并对辖区内小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每季度要向国家局书面报告一次,年底前提交全年总结报告。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季度需向国家局报告一次小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进度。国家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国务院《决定》、开展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二○○四年八月四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渭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渭南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渭南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政办发〔2007〕19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渭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渭南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渭南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渭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渭南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渭南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四日





























渭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



一、为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效治理乱张贴、乱涂写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乱张贴、乱涂写,是指在(市、区)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邮箱、果皮箱、电话亭和其它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刻画、涂写、喷涂各种信息等行为。

三、本规定适用于渭南市市区。

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治理乱张贴、乱涂写行为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市区乱张贴、乱涂写等违法行为,并行使处罚权。

各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有治理辖区内乱张贴、乱涂写的责任和义务。

工商、公安部门应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门前“四包”责任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行为有权制止。对其门前“四包”责任区内乱张贴、乱涂写的各种信息及宣传品应在24小时内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五、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设置专用公众信息栏,以满足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需要。广告栏的设置应统一、规范、美观。

六、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查处。

对乱张贴、乱涂写损坏有关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七、鼓励和支持对乱张贴、乱涂写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并现场抓获乱张贴、乱涂写等行为的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奖励50元至200元人民币。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不能在24小时内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有偿清理,费用由门前“四包”责任人或乱张贴、乱涂写单位或雇主支付。

九、乱张贴乱涂写的各种信息中留有通讯号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拍照取证并送电信服务单位,电信服务单位应依法终止为其非法活动提供电信服务。

十、乱张贴、乱涂写的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十一、侮辱、殴打、拒绝、阻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具体解释事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保持机动车辆车容整洁。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辆清洗保洁行业的管理。

三、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行业的主管部门。

四、在本市城市道路上行使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貌整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清洗保洁。

(一)车身有明显泥土覆盖或者其他赃物的;

(二)车辆底盘积土较厚或轮胎带泥土的;

(三)车灯、车窗、车牌被泥土遮盖模糊不清的。

五、在城市主要出入口设立机动车辆大型清洗场(点),其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六、申请建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造型;

(二)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三)市城管执法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七、城市车辆清洗场所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机动车辆清洗场(点)的进出口及作业场地必须硬化;

(二)每个清洗车位应设有1.5立方米沉淀池,洗涤水经二级分隔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八、城市车辆清洗场所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运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运营。

九、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应在室(院)内开展作业。

东风大街两侧不得设立洗车场所。

渭清路以东、民生路以西、华山大街以北、乐天大街以南范围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作业面积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其余场所作业面积应达到80平方米以上。

十、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必须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禁止一次性使用清洁水冲洗车辆,逐步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十一、经机动车辆清洗场(点)清洗后的车辆应达到车身表面无灰尘、无污迹,车箱、车轮、车底盘等可刷洗部位无明显泥沙,玻璃明亮。

十二、禁止占道清洗机动车辆,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具体解释事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城市管理,完善“门前四包”责任制,把我市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区主次干道、支路、街巷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人)。

三、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渭南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四、 “门前四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卫生。负责门前道沿石以上人行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的清扫保洁,消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雪、淤泥。严禁随地吐痰、便溺。

(二)包亮化。负责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如期完成灯饰安装工程,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包硬化、绿化。负责对道沿石以上的人行道按规划要求进行硬化、绿化。

(四)包秩序。负责维护门前秩序。保证门前无乱堆杂物、乱停车辆、乱搭乱建、乱挖乱占、乱泼污水、乱写乱画、乱贴乱挂、出店经营、摆摊设点等。

五、“门前四包”责任制区域划定:

(一)主次干道、街巷两侧有临街建筑的责任人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跟至人行道道沿石内为责任区域。

(二)主次干道、街巷两侧有围墙的,以本院墙长为界,外墙跟至人行道道沿石内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空旷地带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三)产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没有约定的,由使用人履行“门前四包”义务。

(四)建筑工地的“门前四包”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不能确定或有争议的区域,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

六、责任人必经同主管部门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统一挂牌上墙明示,自觉履行“门前四包”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公民有权监督“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人和管理部门可以进行举报。

八、“门前四包”责任人不签订责任书或不履行“门前四包”义务,由城管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市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签订责任书或不履行“门前四包”义务,由市政府对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

十、侮辱、殴打“门前四包”城管执法人员或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门前四包”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具体解释事宜由市法制机构办理。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辆停放和非机动车辆停放保管,保障人行道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级行政规划区域内人行道停放各种车辆的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道沿石以上供行人通行的道路(不含广场)。

四、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人行道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五、城市道路人行道停车场点、非机动车辆保管站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城市景观和道路交通相协调。

六、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工作。

七、需要在人行道停放的机动车辆,必须在设有“P”牌的停车场停放,不得随意停放。

八、非机动车辆应在划定的保管站或划有黄线允许停放的范围内停放。

七、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的设置,由市城管执法局审核批准后,采取道路占用有偿使用的方式委托给申请人管理。

人行道停车场点不需收费的设置申请人,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后,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八、申请人在得到批准后,持市城管执法局设置许可证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九、停车场点收费票据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发放,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

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设置当事人在收取停车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乱收费、不收费或只收费不撕票。

停车场点、保管站应主动接受市城管执法局的管理和物价、纠风部门的监督。

十、收取的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占道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十一、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设置权转让、变更须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二、已经批准的人行道停车场点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划定停车位置或非机动车辆存放位置。

十三、停车场点、保管站承包人为该停车场点交通协管人员,对该停车场点的管理和安全负责。

十四、在人行道停车场停放的各种车辆,应自觉接受停车场点、保管站交通协管人员的管理,按要求停车入位。

十五、因城市建设需要取消或变更的停车场点、保管站,应无偿取消或变更。

十六、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点、保管站。机动、非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停放,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七、拒绝、阻挠市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具体解释事宜由市法制机构办理。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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