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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拆船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30:50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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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拆船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物资部


物资部拆船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1990年3月8日,物资部

第一条 为确保拆船安全生产和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拆船企业各级领导必须十分重视安全环保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污染措施,做到“五同时”,即: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生产和安全环保工作。
第三条 拆船行业全体干部和工人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厂长(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环保负有领导责任,主管生产副厂长(或副经理)要分管安全环保工作,企业要配备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担负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无论是拆船厂直接指挥拆解队(或车间)进行废船拆解,还是由拆解队(或车间)按经济承包合同进行废船拆解,都必须规定安全防污染要求与指标。
第六条 拆船队伍要相对稳定,技术熟练的本拆船厂工人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拆船队伍负责人对废船拆解安全环保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抓好安全环保工作。
第七条 拆船厂制订废船拆解工艺方案,必须有本厂安全环保监督部门或专职人员参加。安全员与环保员必须经常巡视生产现场,对拆解作业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行为,及时督促排除事故隐患。遇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下令暂停生产,并及时报告领导组织排除。险情解除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 要建立安全环保教育制度。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班前安全环保教育和班后检查,新工人入厂和调换新工种时,必须首先进行三级(入厂、车间、现场)安全环保教育;各技术工种工人必须经专业培训,按规定考试合格后,才准许上岗操作。
第九条 坚持安全环保定期检查制度。各拆船厂都要建立厂拆解队(车间)、班组的检查制度,并按期将检查情况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拆船主管部门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本地区安全环保大检查。对检查有问题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
第十条 废船冲滩、进入或停靠拆解码头后,要组织人员昼夜值班,防止火灾、盗窃、跑船及其他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拆船厂必须做好汛期和台风季节的安全环保工作,及时加固废船系泊,检修机械、电器、库房,备好应急用品,防止跑船,沉船及其他事故发生。位于长江沿岸的厂点,在汛期到来之前,必须清除滩地上的障碍物和可能被洪水浸泡的各种污染物,组织抗洪抢险队伍,建立值班制度,按当地防汛部门要求做好清障护堤工作。
第十二条 废船拆解前,必须做好各项安全环保准备工作,制订具体的拆解工艺方案和施工作业计划,其中包括防止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有害气体窒息、断船、沉船、跑船、污染等事故的措施,经厂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区)、市拆船公司备案。在拆解过程中,如需修改工艺,必须经主管生产技术的副厂长(副经理)批转。
第十三条 废船拆解前,企业主管领导人要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环保监督等部门,以及拆解队(车间)负责人亲临现场,检查安全环保工作准备情况。拆解的废船应设置上下扶梯,开辟安全通道和通风采光孔,保证工人安全作业和紧急状态下人员的撤离和救护。
第十四条 废船船体正式动火前,主管生产的厂领导要组织有关部门会同拆解队负责人,对船上的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以及各种污染物进行清查、登记,按工艺要求逐一清除,并核查清除结果,办理交接保管手续。登记资料由厂部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废船拆解动火程序。在废船正式动火前,必须清舱、测爆,并配备好应急消防力量。拆解队负责人要在清舱、测爆合格后,向厂领导提出报告和动火申请。主管领导要亲临现场核查,确认无危险后,批准动火并发布动火令。必要时可由厂长(经理)主持动火仪式。
第十六条 凡在油舱、机舱、冷藏舱、油柜、油箱,及其他原为密封容器等部位明火作业前,应经测爆人员测爆合格后,符合安全条件,由拆解队负责人向主管厂领导提出报告,由主管领导复查确认,签发动火证,方可在看火员、消防员配合下开始动火作业。
第十七条 拆解未洗舱的油轮,拆船厂要与当地安全、劳动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研究洗舱与拆解方案。拆解施工时,当地安全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派人到现场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拆解船况不熟悉的废船时,主管领导要组织技术人员、安全环保部门、拆解队伍负责人、班组长尽快熟悉船况,并邀请当地主管部门或有关专家参加,制订拆解工艺,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在废船拆解过程中,厂领导应经常在现场巡视、检查。在倒大排、放大块和起吊大件时,拆解队(车间)负责人必须在现场检查指挥。危险作业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设立警戒及明显标志,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第二十条 拆船厂必须具备下列防污设施和器材:残油储存装置、油污水接收处理设置、围油栏、吸油材料或消油剂、电石渣及其废水处理设施、垃圾堆场等,并明确各种防污设施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废船上所有油污杂物(包括油脚、油漆、铁锈、玻璃纤维、泡沫塑料、石棉、生活垃圾等),要集中运到岸上统一处理。玻璃纤维、石棉要装袋,不得散落在地上。带有油污或其他污染物的拆解物品一律不准丢入水中。
第二十二条 拆船厂排放的各种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必须经过当地环保或港监部门批准。拆船厂要定期进行厂区水域水质检测,检测结果保存备查,要主动邀请和接受环保港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拆船厂必须具备消防器材和应急抢救器材,并做到随时可用。消防人员每年要演习一至二次。
第二十四条 拆船厂必须建立各种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制度,及其安全操作规程。尤其是各种起重运输设备和钢丝绳、吊钩以及电气设备要经常维护保养更新,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在吊运现场,特别是靠近吊运物件处,绝对不准站人和行人。
第二十五条 拆船厂要按规定发给职工(包括在厂临时工)劳动保护用品。职工要按规定正确配带和使用劳保用品。进入拆船作业场地,一律要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 发生死亡、工伤、火灾、污染等各类事故,应立即组织救护和抢险,并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发生严重污染事故要立即报告当地环保或港监部门,死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当地主管部门要立即派员协助进行调查,搞好善后处理,拆船厂应停产整顿,待制订出新的预防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各种事故都必须按规定及时填报事故统计表。重大火灾、爆炸、沉船、断裂及死亡事故,要一事一报。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除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外,都要追究厂领导的责任。对安全环保人员忠于职守,及时发现隐患并制止事故发生有功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责任者,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拆船厂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本单位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相矛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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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合资前的知识产权评估

对于大型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性和重要性已经不用多说,如果说现在国内大型企业在引进外资时,不重视对自主知识产权的评估,有点求全责备了。但是国内的企业在与外资合作时,在知识产权方面还是屡屡中招,我们需要重新看待知识产权的评估。

关于知识产权的评估方式1989由四部委共同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确定了三种评估方式,1991国务院出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增加了一种评估方式,并且还预留了其他评估方法。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其实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即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知识产权的评估技术含量高、程序要求严格,知识产权的分类、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不同时,评估方法也不相同。我们不考虑评估受到人为的控制等现实存在的各种问题,假设这些评估过程是合法的、结果是确切的,但是这些评估方法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显然是有缺陷的。

目前的评估方式仅仅是对知识产权进行静态的评估,得到的价值是对以前的的判断,而购买知识产权是为了未来长期的使用,当然不能仅仅依据过去某个静态的评估价值去购买。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动态的,波动的幅度非常之大,而且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对于商标而言,其价值很可能在顷刻之间从数亿跌落到零,甚至是负数,我国已经有这样的实际案例,比如南京的“冠生园”因为使用了陈年的月饼馅,“冠生园”牌月饼让人们避之惟恐不及,那么其商标价值因为该事件几乎是瞬间跌为负数,还有众多的国际顶级品牌因为严重的质量问题被暴光,这些国际大品牌在国内的价值也因为暴光而大打折扣。而专利不确定性的因素更多,评估起来更是困难。

目前的评估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而对专利的评估需要很深的技术背景和专利方面的专业知识,会计师们仅仅依据会计准则评估出来的结果无法反映专利的真实价值。影响专利价值的因素非常之多,不具备专业技术以及专利专业知识是不可能理解的。比如某项专利的技术含量很高,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其价值当然会被评估很高,如果发现更先进的替代技术那么该专利的价值立刻贬值到很低。是不是很快就有更先进的替代技术,这需要对专利文献进行非常专业的检索和分析。还有的专利从各方面看起来都非常不错,可以评估很高的价值,但是其专利文件却写得很糟糕,几乎使这个专利的关键技术点完全不受保护(这种情况在我国比比皆是),那么这个专利的实际价值是零,这个判断需要相当的专利代理知识。还有的专利技术很容易被绕过,有的专利本身包含其他专利技术权利关系复杂等等都将影响专利的价值,而且不同行业的专利还需要不同的技术背景,这些技术背景是会计师事务所不可能具备的。

我们可以组合各专业的人才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评估,得出最接近真实的价值,但是知识产权只有使用才能实现其价值,而且知识产权的价值巨大波动还和使用者具有很大的关系,价值再大的商标如果不注意维护,一次假冒伪劣可能就是致命的打击,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上面提到的南京“冠生园”陈年月饼馅事件直接导致了该公司的破产。专利没有使用好也可能被他人饶过,或者被人扎篱笆围困等等都将影响专利价值波动。这又是另一个专业问题——知识产权管理,本人在其他文章中有过讲述,这里不赘述。

以上的分析,在合资之前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不能仅仅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还需要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参与,这样才能反映真正的知识产权价值,为自己在合资中赢得主动,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得到维护和最大的发挥。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5年10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5年10月30日)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张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二、任命黄海龙、王军、林瑾(女)、刘宝瑞、王伦轩、尹伊君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三、免去何生清、雷广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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