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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1:50:31  浏览:9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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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1992年9月1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加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境货物”系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经营人”指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
“承运人”指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第四条 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第五条 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和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加封。运输部门和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第六条 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上述企业的报关员应当经海关考核认可。
第七条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一)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二)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三)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四)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第八条 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式样见附表);
(二)过境货物运输单据(运单、装载清单、载货清单等);
(三)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发票、装箱清单等)。
第九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海关查验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 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讹后,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二份《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做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运单一并交经营人。
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出境地海关。
第十一条 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视其为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过境货物应当自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输出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过境货物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境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之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根据实际情况,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执行监管任务的便利,并按照规定缴纳规费。
第十四条 过境货物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经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第十五条 过境货物出境时,经营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如货物有变动情况,经营人还应当提交书面证明。
第十六条 过境货物经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或货物无讹后,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监管下出境。
第十七条 过境货物,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运输途中换装运输工具,起卸货物或遇有意外情况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关或附近海关,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八条 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灭失和短少时(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应当由经营人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事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过境货物报关单
申报单位编号 海关编号
------------------------------------------------------------------------------
|申报单位 |过境运输工具及编号 |
|------------------------------------|------------------------------------|
|地址及电话 |装货单据号 |
|------------------------------------|------------------------------------|
|进境口岸及日期 |运单或提单号 |
|------------------------------------|------------------------------------|
|进境运输工具 |出境口岸 |
|------------------------------------|------------------------------------|
|国际联运单据号 |出境日期 |
|------------------------------------|------------------------------------|
|进境地海关关封号 |出境运输工具及编号 |
|--------------------------------------------------------------------------|
| 兹有下列货物从--------国(地区)通过中国关境运往--------国(地区),|
| 保证自入境之日起--------天内运输出境,在中国境内通过路线(地区)有------|
|--------------------------------------,请予审核、查验放行。 |
| |
|--------------------------------------------------------------------------|
|标记及号码|件数| 货 名 |商品编号|重量|单 位|价格|封志号|
| | | | | |(公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 数 | | | | | | | |
|--------------------------------------------------------------------------|
| 以上申报各项准确无讹,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及有关规定,愿意接受海关处理。 |
| 申报单位签章 |
|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
| | 入境地海关 |出境地海关 |
|此| 查验、封缄和押运情况 |复核放行情况 |
|栏| | |
|由| | |
|海| | |
|关| | |
|填|验放日期 |放行出境日期 |
|写|其 它 |其 它 |
| | 经办关员签章 | 经办关员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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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十一五”期间防震减灾政策研究重点》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


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十一五”期间防震减灾政策研究重点》的通知

中震发办〔200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我局“十一五”期间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导,全面推进防震减灾政策研究工作的开展,现将《中国地震局“十一五”期间防震减灾政策研究重点》印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把政策研究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来抓。加强政策研究工作是事关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全局的大事,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策研究工作在推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政策研究工作的领导。要把政策研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安排,明确责任部门,配备相应人员,落实研究经费,提供必要条件,加大推进政策研究工作力度。要围绕“十一五”期间防震减灾政策研究重点,结合我局“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工作实际,广泛动员,集思广益,积极探索防震减灾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问题,及时提出针对新情况的应对策略和政策性措施。

二、加强组织协调,逐步建立健全政策研究工作网络。地震系统的政策研究涉及防震减灾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地震系统上下共同关注和积极参与。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负责地震系统政策研究的组织协调。局机关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政策研究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关注和指导各省局、直属单位开展政策研究,从总体上把握住政策研究的重点。各省局、直属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政策研究,认真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中的问题。同时,各省局还要组织好市县地震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和政策研究。要充分发挥客座和特约研究员的作用,邀请地震系统外的专家学者参与,尽快形成以局机关各部门为主、地震系统上下参加、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研究工作体系。

三、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适应政策研究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局机关各部门政策研究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推进局机关调查研究和政策研究工作的开展。二是要建立地震系统政策研究年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政策研究工作研讨会,结合当年的中心工作,确定研讨主题,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开展交流和研讨,并对政策研究重点的进展进行评估。三是要开展政策研究咨询工作。设立地震系统政策咨询专家库,聘请地震系统内外专家及有实践经验的同志,为重大政策的制定和重大决策以及“十一五”防震减灾政策研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四是要建立激励机制,采取开展优秀调研报告、优秀政策研究成果评选活动等形式,培养人才,发现人才,鼓励地震系统上下乃至全社会共同参与防震减灾政策研究。

四、加强交流研讨,做好政策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要通过年度研讨会、专题研讨会、工作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政策研究成果交流,相互借鉴,实现成果共享。各单位、各部门要重视政策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研究成果要在政策制定中加以吸取,在制度建设上加以借鉴,在工作实践中加以发展,能及时为制定和完善相关战略、规划、政策和工作部署提供重要依据。

各单位、各部门每年年底要将政策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研究成果报送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阶段性研究成果要及时报送。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中国地震局“十一五”期间防震减灾政策研究重点
(2006年10月16日)

一、今后一个时期总体思路

防震减灾政策研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动事业发展为准则,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新时期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这一主题,坚持“四个面向”,把服务决策作为防震减灾政策研究的根本要求,把解决难题作为防震减灾政策研究的主攻方向,把应用实践作为防震减灾政策研究的主要措施,正确把握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新趋势、新动向,认真研究影响和制约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解决地震部门广大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抓住防震减灾发展的主要矛盾,找准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方向和切入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意见和建议。要重视研究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切实发挥研究成果在服务决策中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任务

围绕防震减灾的战略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变化对防震减灾的需求,对防震减灾事业进行跨学科、多角度、全方位的深入研究,认真分析事业发展现状,找准影响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事业发展方向、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加强政策研究队伍建设,探索政策研究工作新机制,积极推进政策研究,围绕“十一五”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综合性调研,跟踪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实施情况,提出决策咨询意见和政策性建议,提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对策及政策建议。开展工作交流,跟踪国内外防震减灾动态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措施。

三、重点内容

(一)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深入研究国内外防震减灾发展现状和趋势,准确把握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认真分析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明确未来防震减灾肩负的历史责任,科学归纳防震减灾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防震减灾能力建设与评价体系研究。
通过对防震减灾总目标的深入分析,提出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地震应急与救援能力、地震救灾恢复能力、地震科技创新能力、防震减灾依法行政能力的建设要求,研究制定其评价指标体系。

(三)防震减灾事业总体布局研究。
开展防震减灾区域发展研究,科学规划防震减灾工作的全国布局;针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调研,提出完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的政策建议;加强综合防震减灾问题的研究,提出开拓防震减灾工作领域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四)防震减灾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研究。
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在国家相关领域中作用的战略研究,分析研究防震减灾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重点是防震减灾工作在国家安全、城市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工程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前景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五)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策和政策研究。
按照防震减灾“面向社会”的要求,加强地震部门如何承担社会责任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政策研究,提出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对策及政策。开展地震监测台网为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研究,研究落实地震监测环境条例的政策与措施。对我国水库地震监测现状开展调查,对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和管理体制机制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水库地震工作的对策与建议。对新时期“群测群防”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对策与建议;对大城市和城市群震灾综合防御现状开展调查,对大城市和城市群地震区划、重大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抗震设防、应急避险场所和设施、社区志愿者、社区防震减灾宣传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农村民居抗震工作管理、技术推广与服务、财政金融政策建议;分析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现状与发展趋势,开展地震灾情监测评估、地震紧急救援联动机制等方面的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政策和策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六)防震减灾管理体制与机制创新研究。
开展地震系统在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机构“三定”中涉及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以及新的国家应急管理体制下地震应急管理体制研究,找准地震部门在国家管理体制中的定位;围绕加强政府管理、推进管理创新,开展地震部门机构“三定”预研究,掌握政府深化改革走向,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加强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政策研究,提出完善地震管理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非盈利组织扶持政策研究,提出引导和促进非盈利性组织在地震预测、预防、救助、宣传等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七)防震减灾科技创新政策问题研究。
分析研究防震减灾科技发展的现状与趋势,总结科技创新在防震减灾发展中的影响和作用,进行深入的防震减灾科技创新需求分析,提出相应的创新战略目标、创新重点任务、创新战略措施和重大政策建议。

(八)防震减灾队伍建设政策研究。
结合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在深入分析防震减灾人才资源现状与需求的基础上,明确防震减灾人才资源开发的基本思路、重点任务,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九)市场经济条件下拓展防震减灾事业财政支持的途径研究。
探讨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提出财政、金融、保险等方面对防震减灾工作支持的政策建议;对建立巨大地震灾害的保险制度开展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十)政策与发展战略研究基础性工作。
深入分析研究国内减灾发展环境的变化,对国内公共安全领域、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减灾国际合作领域以及国外减轻地震灾害的动向开展跟踪研究,建立政策研究资料数据库。

在上述各项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前瞻性的政策研究,形成一定规模的政策研究储备,为事业发展战略提供支撑。

关于印发《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公平交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005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公平交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005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现将《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公平交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005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地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版权等部门及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有关知识产权工作协调职能,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不断推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协作,大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并将落实《纪要》的情况与问题报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ОО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 系 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行政执法管理处
赵梅生 陈明媛 季 节
联系电话:010-62083631
传 真:010-62083091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及公平交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005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领域的沟通与协作,2005年7月15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等6部门在京召开了2005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承办并主持。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业务处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此外,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应邀派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上,各成员单位分别通报了2003年以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要点,研究讨论了当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打击对策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执法协作等问题。
会议认为,今年来,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工作部署,认真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形势依然严峻,市场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还大量存在,其表现形式也在不断翻新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假冒、侵权商品还大量地充斥市场,部分地区和领域的侵权行为还十分严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此,各部门不但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积极,而且还要在工作上加强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果。几年来的实践表明,联席会议制度在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执法协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几次联席会议召开以来,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会议纪要精神,并分别将会议纪要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应下级单位,既解决了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强化了对地方执法工作的指导,又有效地推动了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此次会议,对成员单位做了调整,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为成员单位,使联席会议机制更加完善,这对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具有重要意义。与会各部门表示,今后,要继续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之间的交流与协作,相互支持,共商打击侵发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大计,推动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会上,与会各单位还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以下意见和措施:
1、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通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处情况,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联席会议在每年召开一次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及时解决。
2、鉴于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复杂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考虑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定性问题的研究、会诊机制,协调各方意见,以保证有关执法机关执法的统一性。
3、加强在执法培训方面的合作,通过举办培训班交叉授课、共同举办典型案例分析会议等多种形式,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加对相互领域业务知识的了解,提高办案与执法协作水平。
4、各成员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动地方各部门之间加强往来,鼓励地方各部门之间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及联络员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沟通便捷、相互支持、控制有力的打击、预防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效能。
5、针对当前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案件移送制度并积极推动新制度的出台,严肃案件移送的政策界限、工作程序的组织纪律。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坚决杜绝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会议议定,增加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由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承办下次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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