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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1:23:27  浏览:8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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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
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当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下发一年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逐步推开,各地要按照“中央确定原则、地方决策”的精神,进一步加
快改革步伐,抓紧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并尽快组织实施。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尤其是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在200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目前我国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
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地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
五、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以及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京外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
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七、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
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00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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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由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供养的优抚、救济对象给予生活补贴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由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供养的优抚、救济对象给予生活补贴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民政局、财政局:
鉴于由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供养的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决定发给他们生活补贴。根据民[1985]计16号文件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残废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为:特、一等( 包括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的休养员,不包括退休的休养员)每人每月发十二元;二等每人每月发六元; 三等每人每月发四元。补贴费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发给,所需经费由财政部另拨。
(二)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由于在今年已提高了定期抚恤金标准,故不再发给生活补贴。
(三)其余由民政部门定期发给生活费供养的优抚、救济对象和民政事业单位供养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提出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
以上规定,望各地遵照执行。



1985年6月29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3年8月26日,电力工业部

为适应电网运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管理,现颁发《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请依照执行。
为及早发现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请各网、省局在抓好电力系统年、季(月)日运行方式的同时,组织力量编制电力系统两年滚动运行方式,其内容参照《规定》第十五条执行,重点是电力电量平衡、重要线路及断面稳定水平分析,短路容量分析和无功电压分析等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告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编制工作,使年度运行方式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是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度运行方式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年度大纲。
第三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应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而合理地发挥本系统内发输变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合理地满足负荷需求。
2.使整个系统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
3.使系统内供电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4.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和与外部购售电的条件,合理使用本系统燃料和水力资源,使整个系统在最经济方式下运行。
第四条 下一级电力系统(局部)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服从上一级电力系统(整体)年度运行方式的要求。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跨省(区)电业管理局和省电力局。
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由各调度局(所)负责编制。
第八条 编制年度运行方式所需基础资料,由网(省)局决定由有关部门提供。
第九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定期与下一级调度机构就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进行协调。
第十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需经网、省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应于2月底前报上级调度局(所)及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同时抄报部规划计划司、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

第三章 编制要求
第十二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全篇可分上一年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分析、本年度新(改)建项目投产计划、本年度运行方式三部分。
第十三条 上一年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分析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上一年内新(改)建项目投产日期及设备规范
二、上一年底电力系统规模(包括全网及统调两部分)
1.总装机容量〔其中:火电、水电(含抽水蓄能)、核电〕。
2.各电压等级输电线路条数、总长度。
3.各电压等级变电站座数、变压器台数及总变电容量。
三、生产、运行指标
1.年发电量〔(分全网、统调、部属),(其中:火电、水电、核电)〕。
2.年最大负荷、最大峰谷差及其发生时间。
3.跨省电网之间,跨省电网内部省电网之间以及独立省电网间年最大交换电力(送、受)及发生时间。
4.跨省电网之间,跨省电网内部省电网之间以及独立省电网间年总交换电量(送、受)、抽水蓄能电厂的发电量和抽水耗电量。
5.中枢点电压合格率及各电压等级出现的最高、最低电压值及其发生地点和时间。
6.频率合格率及高频率持续时间、低频率持续时间。
7.发电标准煤耗率和供电标准煤耗率。
8.发输变电事故造成的停电的最大电力、全年的停电电量,及折算为全网装机容量的停电时间。
9.年最小发电负荷率、年平均发电负荷率(全网、火电、水电、核电)。
四、电力系统规模及生产运行指标的分析和评价
五、主要水电厂运行情况
1.来水情况。
2.水库运用分析。
3.水电调峰及弃水情况分析。
4.年弃水调峰电量。
六、电力系统安全情况总结和分析
1.系统事故过程简述。
2.事故原因分析。
3.改进和防范措施。
七、系统安全稳定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八、电力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本年度新(改)建项目投产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各项目预计投产日期。
2.各项目的设备规范。
3.本年度末电网地理接线图,本年度新投产项目以特殊标志画出。
第十五条 本年度运行方式编制的内容如下:
一、电力电量平衡
1.全系统和分区用电需求
用电需求的内容应包括年和分月最大负荷、年和分月平均最大负荷、年和分月最大峰谷差、年和分月用电量、各季典型日负荷曲线。应说明负荷预计的根据。
2.预测系统内主要水电厂来水情况,制定相应的水库运用计划。
3.发电计划
(1)分月全系统及分区火电最大可能出力和发电量计划,主力火电厂最大可能出力和发电量计划。
(2)分月全系统及分区水电最大可能出力和发电量计划(按75%来水保证率计算),主要水电厂最大可能出力和发电量计划(按75%来水保证率计算)。
(3)说明影响最大可能出力的原因。
4.设备检修安排。
5.备用容量安排。
备用容量应包括检修备用、负荷备用和事故备用容量。
6.电力电量平衡(统调口径)
按年及分月对全系统和分区进行电力电量平衡。
电力平衡应包括:①最大负荷、最大可能出力、联络线交换功率、检修容量、最大可调出力、电力盈亏。②平均最大负荷、平均最大可能出力、联络线交换功率、检修容量、平均最大可调出力、电力盈亏。
电量平衡应包括需电量、发电量、联络线交换电量和电量盈亏等内容。
如平衡结果出现缺电力或电量情况,提出准备采取的措施及实现上述措施所需具备的条件。
7.制定网外紧急支援电力电量计划。
二、网络结构
1.电力系统中较大的网络结构变化及各时期网络结构特点。
2.典型的正常运行方式及重要的检修方式下的电气结线方式。
三、潮流分析
1.典型运行方式下高峰、低谷潮流图。
2.N—1静态安全分析。
四、重要线路及断面稳定水平分析及提高稳定水平的措施。
五、短路容量
1.编制短路容量表。
2.指出短路容量越限的设备及所应采取的措施。
六、无功与电压
1.无功补偿设备。
2.无功分层分区平衡情况。
3.系统电压水平、本年度电压可能越限的地点及其原因分析和准备采取的措施。
七、调峰、调频及经济调度
1.分月系统调峰能力分析,调峰能力缺额及补救办法。
2.调峰调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3.本年度经济调度方案及经济分析(包括典型日运行方式的经济分析)。
4.线损率、网损率预测及减少线损、网损准备采取的措施。
八、安全自动装置及按频率减负荷装置的配置情况及整定方案
九、本年度电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或建议。

附录: 有关指标的名词解释
1.负荷
《规定》中未冠以发电、供电或用电的负荷是指:
负荷=发电负荷±联络线功率(送出为-,受入为+)-抽水蓄能电厂抽水负荷。
2.最大负荷
报告期内负荷的最大值。
3.负荷峰谷差
每日最大负荷与最小负荷之差。
4.最大峰谷差
报告期内负荷峰谷差的最大值。
5.抽水蓄能电厂发电量和抽水耗电量
抽水蓄能电厂发电状态的发电量记入的总的水电发电量中,抽水耗电量单列一条统计。
6.平均最大负荷
Σ报告期每日最大负荷
平均最大负荷=-----------
报告期日历天数
7.出力
发电机发出的功率。
8.可能出力
在机组和升压站等设备的共同配合下,同时考虑水电站受水量和水位、火电厂受燃料供应等因素的影响,发电设备实际可能达到的最大生产能力。即:可能出力为报告期内机组铭牌容量,加经技术措施改造并经技术鉴定后综合提高的出力,减去机组之间、机组与主要辅机和升压站之间不配套减少的出力,减去设备本身缺陷减少的出力,减去封存设备能力,减去由于水量和水位造成的水电机组减少的出力、火电因外部条件造成机组减少的出力。
9.最大可能出力:
报告期内可能出力的最大值。
10.平均最大可能出力
Σ报告期每日最大可能出力
平均最大可能出力=--------------
报告期日历天数
做年度运行方式时,可直接预测年平均最大可能出力或月平均最大可能出力。
11.可调出力
可调出力=可能出力-检修(含故障停机)机组可能出力
12.最大可调出力
报告期内发电设备可调出力的最大值。
在做年度运行方式时,年或月的最大可能出力可按下式计算。
年(月)最大可调出力=年(月)最大可能出力-年(月)发电设备平均检修容量。
13.平均最大可调出力
Σ报告期每日最大可调出力
平均最大可调出力=-------------
报告期日历天数
在做年度运行方式时,年或月平均最大可调出力可按下式计算。
年(月)平均最大可调出力=年(月)平均最大可能出力-年(月)发电设备平均检修容量。
14.发电设备平均检修容量
发电设备平均检修容量
Σ报告期停机检修的发电设备容量×本期内停机检修的日历小时数
=-----------------------------
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15.其余各统计指标按部颁《电力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解释》中的定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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