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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32:07  浏览:9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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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闽土建〔1991〕15号《关于执行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准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行使。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在国家未统一规定前,可以由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时决定。

附: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摘要)
(1991年5月31日)
1.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行政划拨的土地如要转让只要经过市、县土地局批准即可。
2. 《条例》中对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没有提及,省《实施办法》中是否可以增加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的条款?



199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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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88号

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88期附件.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31/001e3741a2cc0de6e11101.doc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1号 公布《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1号 公布《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公告2009年第71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〇〇三年第4号),制定了《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现将2010年食糖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公告如下:
  
  一、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9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7年至2009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09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09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2008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有实绩申请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项材料;无实绩申请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如无实绩申请者为2008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根据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一) 如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
  (二) 如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实绩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余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及销售额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2009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可到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六、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10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八、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0910/1255397706630.doc

    2:2010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0910/125539771764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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