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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拍卖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28:05  浏览:8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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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拍卖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房屋拍卖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活跃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房产交易,加强对房屋拍卖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拍卖形式售卖房屋,暂限于市区公管房屋、系统自管房屋和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的房屋。产权不清的房屋和经批准拆迁并控制户口迁入地区的房屋不得拍卖。
第三条 拍卖公管房屋,须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拍卖系统自管房屋,须经主管局批准;处理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的房屋,须由人民法院授权委托。
第四条 经营房屋拍卖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拍卖人),须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条 房屋拍卖是房产交易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拍卖房屋须由房屋出卖人委托拍卖人进行,并签订房屋拍卖委托合同。

第二章 委 托
第六条 除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房屋外,房屋拍卖须由出卖人与拍卖人按下列规定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一)出卖人填写委托拍卖房屋情况表;
(二)出卖人提交房屋产权证或有关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
(三)出卖人提交批准房屋拍卖的有关文件;
(四)出卖人交验房地产完税证明;
(五)出卖人与拍卖人签订房屋拍卖委托合同;
(六)出卖人预付房屋拍卖开价百分之一的手续费。
第七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人拍卖房屋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一)签发委托拍卖通知书;
(二)填写委托拍卖房屋情况表;
(三)提交拍卖房屋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 拍卖人须核实委托拍卖房屋现状和审核出卖人提交的证书、文件合格后,方可接受房屋拍卖委托。
第九条 房屋出卖人不得参与其委托拍卖房屋的应买活动。
第十条 委托拍卖房屋情况表的内容包括:房屋出卖人姓名、房屋地址、房屋面积、房屋建造年份、房屋结构、房屋类型、房屋独有或共有、房屋相邻关系、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使用状况等。
第十一条 拍卖房屋可以确定底价,也可以不确定底价。房屋出卖人须确定拍卖房屋底价的,应在签订委托拍卖房屋合同时提出,也可委托拍卖人测估后议定底价。
拍卖人对房屋拍卖底价应保守秘密。出卖人委托拍卖人测估房屋底价,应支付估价费。

第三章 拍卖程序
第十二条 拍卖人接受房屋拍卖委托后十天内,可用登报或公告等适当方式,发布房屋拍卖信息。发布房屋拍卖信息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屋所在地点和房屋类型;
(二)应买人的条件;
(三)看房时间和方法;
(四)房屋拍卖日期和拍卖场所;
(五)应买人的保证金金额;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应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拍卖人登记并缴付保证金。保证金于拍卖程序终结后退还。
第十四条 拍卖人负责通知、组织、安排应买人看房,并解答应买人提出的问题。
第十五条 房屋拍卖活动由拍卖人指定的主持拍卖人主持,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应买人凭保证金收据领取编有号码的报价牌进入拍卖场所。
(二)主持拍卖人介绍本次拍卖房屋的情况和拍卖应知事项。
(三)主持拍卖人报出拍卖房屋的开价。
(四)应买人持牌报价。
(五)主持拍卖人在应买人报价后,须及时并重复报出应买人牌号及其报价。
(六)应买人再报价,后报价须高于前报价,报价不限次数。
(七)应买人报出的最高价由主持拍卖人连报三遍并满三分钟而无应买人竞争报价时,最高价已达到或超过底价的,由主持拍卖人以槌击板,为拍卖成立的表示;最高价不足底价的,主持拍卖人可作不为出卖的表示而撤回,并当场公布底价。
(八)拍卖成立后,买受人应即向拍卖人预付房屋拍卖价百分之四的定金,预付的保证金抵充定金;拍卖成立后,买受人不预付定金的,视同违约,应向拍卖人支付房屋拍卖价百分之三的手续费,预付的保证金抵充手续费。拍卖重新开始。

第四章 付款签约
第十六条 买受人应在房屋拍卖成立后十天内付清房屋价款;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出卖人可解除拍卖房屋的约定,买受人预付的定金无返还请求权。
第十七条 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房屋价款的同时,应将房屋腾空移交买受人,并由拍卖人协助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腾空移交买受人,买受人可解除拍卖房屋的约定,出卖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八条 房屋拍卖成立或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撤回拍卖的,出卖人均应向拍卖人缴纳房屋拍卖价百分之三的手续费,预付的手续费可抵充。法院委托拍卖房屋的手续费在拍卖后的房屋价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出卖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撤回拍卖的房屋,或根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解除拍卖约定的房屋,需重新拍卖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条 买受人取得房屋后,应凭房屋拍卖的有关证明文书,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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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研究用实验动物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药品研究用实验动物管理的通知


药管安[20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卫生
部、武警总部卫生部:

  为加强药品研究用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药品研究质量,提高药品研究水平,更好地
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适应我国药品研究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及有关规定,对药品研究中有关实验动物工作作出如下要求:

  一、药品研究中使用的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具有国家实验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实验
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具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

  二、药品研究机构应保证药品研究中使用的实验动物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实验动物
的品种、品系和健康级别应符合药品研究的要求。

  三、药品研究中动物实验设施及条件(含建筑设施、环境条件、饲料等)应与研究中
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一致,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并符合药品研究的特殊要求。

  四、使用实验动物的药品研究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制
定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动物实验标准操作规程,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对从事
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

  五、从事动物实验的工作人员应爱护和珍惜使用实验动物,并妥善处理动物排泄物和
动物尸体,不得污染环境。

  六、使用不合格实验动物或在不符合药品研究要求的动物实验设施中进行的药品研究,
其研究结果无效,研究资料不予承认。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药品研究中实验动物
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药品研究机构可根据所从事药品研究工作的特点,遵照以上原则要求,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二OOO年六月十二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2003年城区“拆违”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2003〕6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2003年城区“拆违”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规划局2003年城区“拆违”工作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对照《考核办法》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扎实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拆违”任务。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规划局
2003年城区“拆违”工作考核办法




  “拆违”工作是今年省会“争做文明市民营造优美环境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为确保“拆违”工作圆满完成,正确评价各区的工作实绩,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走访群众相结合,查看资料与实地踏看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对口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区长任组长的“拆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并把“拆违”工作列入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目标。
  (二)“拆违”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组织严密、工作深入,未出现重大事故和影响稳定事件。
  (三)按规定及时上报拆除数字及明细;及时反馈市领导批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按规定上报“拆违”工作简报、报表和“拆违”工作总结,“拆违”档案资料齐全。
  (四)按阶段要求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拆除完毕;完成本辖区内5条无违法建筑街道的拆除工作;未经批准擅自破墙开店和搭建的违法营业用房封堵或拆除完毕,并恢复原貌。
  (五)“拆违”后的建筑垃圾等清理完毕;及时进行场地整理和建筑整修。
  (六)对暂缓拆除的应拆建筑,与产权单位、承租单位共同签订书面意见,明确拆除期限,并保证在今后城市建设中服从城市规划统筹确定的拆除安排。
  三、考核标准
  (一)组织管理(1-5项,15分)。重点检查考核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各项“拆违”工作到位和建档情况。主要查计划、台账、报表、记录、档案等。
  (二)“拆违”实绩(6-10项,65分)。重点检查考核《实施方案》确定的应拆违法建筑及到期临时建筑、市领导批示的应拆违法建筑及到期临时建筑拆除情况;并按随机抽样方式,抽查各区一至二条街道、一至二个办事处(乡、镇)的应拆违法建筑及到期临时建筑拆除情况。
  (三)后期处理(11-12项,20分)。重点检查考核“拆违”后沿街建筑容貌的整修情况。对经市规划部门同意暂缓拆除的建筑名单一一核实。并责令产权单位或承租单位出具服从今后城市建设要求的书面保证。
  四、考核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拆违”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蒋洪江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玉民、市规划局局长张北海、市规划局调研员王文杭同志担任,成员由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各区政府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副局长吕军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拆违”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五、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初步安排如下:
  (一)11月上旬由各区进行自查自评和总结。
  (二)11月中旬由市“拆违”领导小组组织联合考核小组,对各区“拆违”工作进行对口检查,综合考核。
  (三)12月下旬市政府对“拆违”先进单位、个人和单项先进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考核奖励
  (一)先进单位条件:“拆违”工作领导重视、组织落实,“拆违”资金有保障;“拆违”工作有计划、有措施、力度大、无事故;“拆违”量、“拆违”百分比均在前列;建筑垃圾及时清除,及时进行墙体整修并及时绿化等;建立“拆违”档案,有关文件、材料等及时归档;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
  (二)先进单位表彰和奖励由“拆违”考核办研究同意后,纳入全市“争创”活动一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各区向市推选1-2个“拆违”先进单位,15名“拆违”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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