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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21:32  浏览:9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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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1999〕15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作用,确保政令畅通。
  三、市政府受省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和分管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
  八、市长出国期间或者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会 议 制 度

  十一、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四)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成员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4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
  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配套政策和相应措施;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必须事先协调,形成较成熟的意见。
  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市政府日常重要工作及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求解决的一些重要问题;
  (二)讨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需协调解决的具体工作事项;
  (三)讨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前需交换意见、统一认识或涉及多个部门较难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讨论决定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
  (六)研究市政府其他日常工作。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五、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碰头会议,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市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市长之间相互通气,交流情况,通报工作及安排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二)研究处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之间需要统筹安排和协调的工作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组织实施事项;
  (四)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长碰头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六、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务虚会议,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事关改革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务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
  十七、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县、区长会议,主要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通报和部署有关重要工作。
  县、区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各县县长、各区区长出席,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
  十八、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务虚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碰头会议和县、区长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秘书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作新闻报道,由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安排。
  二十、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规模和时间,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
  二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碰头会议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

                 公文审批程序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同时报送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十三、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和省政府各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文件内容呈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重要公文,呈市长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
  二十四、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要签署明确意见,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二十五、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有关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函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重大改革措施和人事任免的决定,由市长签署(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全局性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属于单一方面问题的,由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会签;属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或属例行批准手续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核签发;系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报批意见,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
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签发。
  二十六、经秘书长同意,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的请示和报告,或按市政府要求反馈意见的公文,由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报送市政府办公室。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或明确指示的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按办文程序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可由部门发文,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领导同意”;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
人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文涉及部门间分歧意见,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要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由上述领导同志指派市政府有关综合部门协调或裁定。各部门参与协调人员意见即代表本部门意见。对协调或裁定的结果,各有关方面必须坚决服从,认真落实。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年初计划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计划的,应由市政府法制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调研、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一般只安排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相关部门必要的科、室负责人随行。
  三十一、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以及颁奖、剪彩、奠基、照相等事务性活动。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的,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呈批。分管市长出席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每部门一年限于一次,切实减少领导同志陪会以及一会安排多位领导同志讲话等现象。
  三十二、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因公出访,应有实质性任务,一般不参加群众性社团组织的出国(境)团组,市政府领导同志出访一年内一般不超过一次,原则上不参加境外各种专业性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接待外宾,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牵头承办;接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市侨办承办;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台办承办。有关接待单位做好协助工作。各接待单位不得直接请市政府领导参加外事活动或提高接待规格。

            通气报告制度和离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长应听取和集中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副市长分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注意交流日常工作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及每周各自重要活动安排,市长、副市长每周重要活动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制表。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应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需向有关领导机关请示报告的,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对外发布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信息,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其中涉及的主要数据,须经统计部门核准。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政府文件确定的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按要求报告结果。
  三十五、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差或外出学习,由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蚌参加会议、履行公务,需提前2天向市政府报告,组团外出考察,需提前一周报告,获批准后方可成行。返回后,要在24小时内办理销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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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受灾地区和缺粮地区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受灾地区和缺粮地区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08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南方地区出现了罕见的低温、雨雪和冰冻等极端天气,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深,给灾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部分灾区一度出现粮油市场供应紧张的状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组织货源,加强调度,保证了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当前,抗击冰雪灾害正在由应急抢险抗灾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精神,妥善安排好灾区人民群众生活,切实做好受灾地区和缺粮地区群众的粮油供应工作,帮助农民顺利度过春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灾区群众粮油供应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灾区群众的粮油供应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对于灾区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具有重要意义。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把做好灾区和缺粮地区群众粮油供应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解决好受灾地区粮油供应问题。要重点关注受灾较重地区特别是山区、边远地区和低收入困难群众的粮油供应情况,及早安排落实粮源,确保灾区群众粮油供应,帮助农民度过春荒。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灾缺粮地区的粮油市场供应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和细化保证灾区粮油供应的具体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一是摸清底数。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受灾地区,逐乡逐村逐户进行认真核实和排查,摸清灾区断粮、缺粮、断电等情况,掌握当地粮油库存、加工能力及布局情况底数。二是制定和完善具体工作方案。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灾民缺粮、市场供应和粮食库存等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粮油供应工作方案,积极组织筹措粮源,落实加工能力,保障市场供应。目前尚未恢复供电的地区,要主动与电力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掌握电力设施修复和恢复供电的日程,确定需要调集供应成品粮的重点地区和时段,及早安排粮食加工和调运计划。同时,可利用柴油发电机、小水电等,就地加工供应。对于有稻谷等原粮的农户,可采取组织大米等成品粮下乡的方式,开展以原粮兑换成品粮的业务。必要时要及时投放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粮油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三是搞好协调配合。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与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衔接工作,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救济粮的供应工作,确保缺粮人口能吃得上、吃得饱,不断粮、不挨饿。对有自救能力而暂时无钱买粮的农户,可以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给予借粮,各级粮食部门要完善相关手续,明确还粮责任和供粮发生的费用来源。各地要切实抓好灾区粮油供应方案的落实,千方百计做好粮油调配工作,加强货源组织调度,保证粮油市场供应。粮食库存薄弱地区靠自行组织粮源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粮食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受灾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灾区缺粮情况及保证粮油供应的具体工作方案,及时报送国家粮食局。

  三、进一步做好粮食跨省移库和调运工作,保障受灾缺粮地区粮食市场需要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做好中央储备粮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跨省移库工作,进一步加快调粮进度,优先安排落实调往灾区的跨省移库计划,为保障灾区粮油市场供应打好物质基础。各地粮食部门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积极帮助灾区粮食部门做好粮油市场供应工作。对灾区需要到产区采购和调运粮油的,各相关地区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落实粮源,妥善安排运输,确保受灾地区粮油供应的需要。

  四、进一步完善粮油应急预案,加强粮油市场监测

  这次灾情发生后,湖南、广西、贵州等省(区)的部分市县启动了粮食应急预案。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对粮食应急预案进行完善和细化,调整充实粮油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特别要在灾害发生频繁地区、山区、库区和缺粮地区增设必要的网点。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地方储备品种结构,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特别是大中城市及缺粮地区,地方储备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包括部分小包装成品粮油,以保证应急需要。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粮食价格及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和预警,随时掌握粮油收购与库存、加工与供应及市场价格等情况。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五、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加强粮油质量卫生检查,严禁将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粮油投放市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粮油。抗灾救灾粮油必须做到专粮专用,保证受灾群众需要。要进一步加大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执行提价申报制度,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合谋涨价、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各级粮食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抢险抗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把保证灾区和缺粮地区粮油供应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继续发扬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的作风,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全力以赴做好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工作,以实际行动迎接全国“两会”的胜利召开。
  
  
国家粮食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务院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改革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经济发展了,社会资金多了,银行的作用日益重要。为了充分发挥银行的经济杠杆作用,集中社会资金,支持经济建设,改变目前资金管理多头、使用分散的状况,必须强化中央银行的职能。为此,国务
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以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综合平衡,更好地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
一、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信贷业务,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拟订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基本制度,经批准后组织执行;掌管货币发行
,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统一管理人民币存贷利率和汇价;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管理国家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代理国家财政金库;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协调和稽核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管理金融市场;代表我国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二、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有权威的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和少数顾问、专家,财政部一位副部长,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各一位副主任,专业银行行长,保险公司总经理。理事长由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任;理事会设秘书
长,由理事兼任。理事会在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理事长有权裁决,重大问题请示国务院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经济区划设置。其主要任务是,在人民银行总行的领导下,根据国家规定的金融方针政策和国家信贷计划,在本辖区调节信贷资金和货币流通,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承办上级人民银行交办的其它事项。为了加
强人民银行全面管理金融事业的力量,须从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抽调一部分业务骨干。人民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在银行业务和干部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保证和监督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但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业务活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在人民银行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国家外汇。中国银行统一经营国家外汇的职责不变。
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担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
三、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进行管理。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执行,否则人民银行有权给予行政或经济的制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活动,也要接受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建

设银行在财政业务方面仍受财政部领导,有关信贷方针、政策、计划,要服从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理事会的决定。要尽快制订银行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便依法管理。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的经济实体,在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照国家法律、法令、政策、计划,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在基建、物资、劳动工资、财务、人事、外事、科技、文电等方
面,在有关部门单独立户。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受专业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垂直领导,但在业务上要接受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今后建设银行集中精力办理基本建设和结合基本建设进行的大型技术改造的拨款和贷款,原人民银行办理的基本建设贷款
交由建设银行办理,建设银行办理的一般技术改造贷款交由工商银行办理。其它专业银行的业务分工,人民银行理事会成立后再研究调整。
四、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人民银行必须掌握百分之四十至五十的信贷资金,用于调节平衡国家信贷收支。财政金库存款和机关、团体等财政性存款,划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专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也要按一定比例存入人民银行,归人民银行支配使用。各专业银行存入的比
例,由人民银行定期核定。在执行中,根据放松或收缩银根的需要,人民银行有权随时调整比例。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由人民银行重新核定。
专业银行的信贷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国家信贷计划,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的信贷计划执行。专业银行计划内所需的资金,首先用自有资金和吸收的存款(减去按规定存入人民银行的部分),不足部分,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核定的计划贷给。在执行中超过计划的临时需要,可向所在
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也可向其它专业银行拆借。
国内各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贷款和外汇投资,人民银行也要加以控制。专业银行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编制年度外汇信贷计划和外汇投资计划,报经人民银行统一平衡和批准后执行。
五、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是银行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涉及许多复杂问题,改革工作既要抓紧,又要做细做好,步子要稳妥。人民银行总行和工商银行总行要尽快分开。分行以下机构,要区别不同情况,分批进行。为了避免业务中断,影响社会经济活动,分行以下各级
人民银行机构,在工商银行未分设前暂不变动,加挂工商银行牌子;各项业务工作,分别接受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两个总行的领导。在改革过程中,各个银行要从加强宏观控制,有利于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发展出发,顾全大局,团结一致,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银行业务工作的正常
进行。各地人民政府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改革要加强领导,给予支持,并对群众做好宣传工作,确保人民银行的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198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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