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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53:29  浏览:96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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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7月7日 生效日期1991年7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科技合作,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倡导和开展两国间的科技合作,努力为两国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合作交流的机会,协调管理两国科技部门和机构间的友好合作,以促进两国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主要包括:
  1.互派科技代表团考察有关研究与开发、生产技术和管理的情况;
  2.相互提供科技情报和资料;
  3.交换科学研究用的动植物品种、材料和样品;
  4.通过科学家、研究人员、专家和学者之间的交往,增强两国科技界的联系与合作;
  5.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联合考察或其他活动;
  6.组织学术会议和研讨会;
  7.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的合作。

  第三条 在本协定下合作研究活动中产生的成果分享和专利、版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问题,双方将按公平互利的原则,通过另行商定的协议解决。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守合作研究活动中提供和产生的技术秘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公开发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本协定范围内提供或交换的科技成果、情报、数据、品种或材料,提供方要求保密的,接受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协定范围内合作活动的费用承担方式如下:
  1.双方工作会晤和执行双方确认的合作项目: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当地食宿和交通费用。
  2.单方面邀请对方科学家或专家来工作:全部费用由邀请方负担,其他待遇双方逐事商议。
  3.其他情况涉及的费用问题,双方将另行商议。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最高科学技术理事会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双方将视需要举行工作会晤,也可通过外交途径或通讯方式保持联系,商定合作交流计划和通报本协定的执行工作情况。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则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七日在安曼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齐亚德·法依兹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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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科综函[2003]0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有关部属单位:

  现将《建设部科技司200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在安排工作时参考。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科技司2003年工作要点

  2003年建设科技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部中心工作,抓住城镇化发展的历史机遇,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围绕中心、抓住重点、突出特点、强化机制”的原则,在城市规划与城镇化、城市基础设施与住宅建设、建筑市场与房地产市场、工程质量与安全等部重点工作中,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加强技术创新工作,全面推进建设事业信息化开展,提升监管能力和管理质量,组织开展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推广,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促进建设事业向较高水平发展,努力开创建设领域科技工作的新局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

  一、深入学习领会十六大精神,围绕部中心工作,加强技术创新,开创建设科技工作新局面。

  推进城镇化、引导城镇化的健康进程是解决“三农”问题,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建设的大局,而建设事业的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政公用事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既是推进城镇化的基础条件,也与城镇化工作紧密相关,集成了城镇化主要的内容。充分发挥区域和城乡发展规划、城市基础设施与住宅建设、建筑与房地产市场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公共管理职能和调控作用,是建设事业面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艰巨任务的必然选择。

  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的建设事业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艰巨的历史性任务,必须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信息化是加快建设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建设事业发展,以建设事业发展促进信息化,逐渐提高建设科技的贡献率。发挥科技的第一生产力作用,提升建设事业的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充分发挥建设事业人力资源优势,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的道路。

  2003年建设科技工作首先应大力推进建设事业信息化,研究确定发挥信息化与建设事业发展相互带动与促进作用的目标和任务,找准切入点,重点抓好建设领域政务信息化工作并在重要领域取得突破,带动行业信息化发展,引导企业信息化进步。

  第二是加强技术创新,组织开展加快建设事业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研究,探讨设立建设科研基金,加大对建设事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力度,优化集成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制定技术政策纲要,发布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工作,推进建设事业骨干企业形成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建设事业的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

  第三是全面贯彻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最低的资源消耗、最少的环境污染为代价,以资源化、减量化与无害化为基础,实现发展过程中的节能、节水、节地以及污水、垃圾的资源化目标,积极发展和推广应用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新技术、新产品,重点推进建筑节能、垃圾、污水资源化、建筑用金属和化学建材工作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化进程。

  第四是积极发展适合我国建设事业国情、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的先进适用技术。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加快建设事业发展的要求和建筑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但人力资源充分的实际情况,组织研究和引导发展充分发挥建设企业人力资源优势,使其形成区位市场竞争力的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建设企业良性发展,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布局。

  二、全面推进建设事业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带动行业信息化和企业信息化发展。

  1、政务信息化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要求,结合建设领域特点,积极开展建设部政务信息化内网、外网、公众网与信息资源数据库及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1)建设部电子政务内网建设。按中办17号文件要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政务内网用于支持副省级以上政务部门办公业务和其他涉密业务,内外网间利用物理隔离。具体工作将根据中办规划开展;

  (2)建设部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外网建设包括办公自动化(OA)和建设部业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2003年启动建设部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提出办公自动化实施方案,首先在综合管理司局进行办公自动化试点,然后全面展开。同时,继续建设和完善“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等四个业务系统,启动“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3)建设部电子政务公众服务网建设。2003年将集中整合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互联网站”和“中国建设信息网”,形成统一、权威的建设部对外信息发布窗口;

  (4)建立建设部电子政务信息平台与数据库。整合建设事业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避免重复建设。

  2、建设行业信息化

  (1)修改制定建设行业信息化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建立建设行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加强政策法规制定,为建设行业信息化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推进国家“十五”863《数字城市关键技术研究及典型应用示范》项目与国家“十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取得阶段性成果;

  (3)开展建设事业信息化试点示范工作。2003年将重点在建设事业IC卡、数字城市、数字行业、数字社区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工程;

  (4)开展建设事业信息化软硬件测评工作,提高行业软硬件开发应用水平,推动行业软硬件产品产业化发展。

  3、建设企业信息化

  (1)组织制定企业信息化规划、技术标准,建立建设企业信息化指标体系;

  (2)组织企业信息化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组织产业化基地建设;

  (3)组织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

  (4)积极争取将建设企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等内容列入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或国际项目合作。

  三、围绕城镇化、城镇体系规划、改善人居环境与住宅产业化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全面提高建设事业技术进步水平。

  (一)开展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

  1、珠江三角洲城镇区域协调发展研究;

  2、长江三角洲南翼大城市地区城镇空间协调发展研究;

  3、西部城镇化区域发展战略研究;

  4、区域城镇化与经济发展相关研究;

  5、城镇体系规划研究。

  (二)小城镇建设科技工作

  1、与科技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小城镇建设科技专项》,并结合荷兰赠款项目“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对我国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科技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提高我国小城镇建设科技水平,大力推行经济适用技术,促进“小城镇、大战略”的实施;

  2、研究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指导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

  3、研究小城镇规划标准与基础设施建设技术,为小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4、研究小城镇环境质量保障和资源合理利用关键技术,促进小城镇可持续发展;

  5、开展小城镇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小城镇产业结构调整;

  6、开展小城镇示范运行机制与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启动十个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小城镇示范;

  7、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用金融手段促进小城镇建设技术进步。

  (三)改善人居环境与住宅产业化科技工作

  1、组织实施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居住区与小城镇建设关键技术”;

  2、组织编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与改善技术研究》项目建议书,申报国家863项目计划;提出住宅室内环境设计技术导则,提出安全、卫生、舒适的住宅室内环境建设等级标准;组织开展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与改善的政策、标准与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研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与改善的关键技术并开展示范工作;

  3、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指南》,建立居住区规划设计指标体系,指出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及政策建议;

  4、研究提出长寿命住宅结构可靠度设计理论,开发住宅建筑结构可靠度分析、可靠度设计技术指南;

  5、制定住宅建筑工程技术质量检测、质量诊断与质量评定技术指南,并开发相应软件;开发高耐久性、高性能混凝土住宅结构体系,研究系列轻型钢结构住宅与多高层钢结构住宅体系,推动住宅产业化;

  6、开展国家级部门发展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推进西部地区建设行业发展”的总结验收工作,推动西部地区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7、组织国家级项目“现代城市生命线防灾减灾研究”的鉴定验收工作;组织开展现代城市防灾、减灾与工程质量控制技术研讨交流工作。

  四、加强建筑节能、污水及垃圾资源化、绿色生态建筑技术研究、试点示范和成熟技术推广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建筑节能

  1、与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继续修改《关于加快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并争取联合相关部门报国务院办公厅批转;

  2、根据国务院的要求,配合国家经贸委,重点开展政府办公建筑能耗检测、统计方面的工作,制定并逐步完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体系、规划及实施方案,建立政府机构建筑能耗考核制度,以政府机构节能改造为突破口,逐步探索和积累经验,按照分类指导、分区启动的方针,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3、将建筑节能监管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有的设计审查、开工许可、竣工验收、销售许可等行政审批职能,并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

  4、研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并与国际接轨的建筑能耗统计制度,为国家制定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能源发展规划和能源结构调整等提供可靠的依据,为节能设计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5、推进《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颁布和实施;

  6、研究建立节能建筑的自愿认证和标识制度。实行相应的认证、认可和标识制度,引导、规范节能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中国的绿色生态建筑体系;

  7、组织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相关政策与技术研究”和“与城市能源结构调整相适应的采暖方式综合比较”的实施管理工作;

  8、组织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课题“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研究与示范”的实施,推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二)污水资源化和垃圾处理科技工作

  1、继续组织实施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政策、标准和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提高污水再生利用水平;

  2、研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发展战略与技术、经济和产业政策体系,为推动污水再生利用工作创造政策环境;

  3、研究再生水分类水质指标体系及准则,保障再生水用水安全;

  4、开展再生水利用的关键技术、工艺研究,组织技术集成,为污水再生利用奠定技术基础;

  5、研究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政策》;

  6、组织编写“城市污水回用发展战略、政策研究与示范”项目建议书,申报世界银行合作项目;

  7、组织编写“城市水环境可持续保护关键技术与示范研究”项目建议书,与欧美国家开展技术合作;

  8、研究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发展规划;

  9、研究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和设计导则;

  10、组织开展污水资源化技术研讨交流工作。

  (三)绿色生态建筑技术研究与示范

  1、研究制订绿色生态建筑技术发展指南;

  2、绿色生态建筑关键技术研究;

  3、绿色生态建筑技术试点示范。

  五、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促进建设事业跨越式发展。

  1、扩大合作对象,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与亚洲开发银行(ADB)、欧盟、北欧各国、亚洲国家以及其它国家和组织的双边、多边合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在城镇化、中低收入住房、城市公共交通体系、能源结构及建筑节能、污水资源化、垃圾处理等领域开创国际合作新局面;

  2、做好荷兰政府赠款项目“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的相关启动工作(包括相关的管理办法、工作计划、招投标工作等)和年度的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第一批示范项目的选择和工程前期等工作;

  3、根据国家经贸委的统一部署,完成UNDP项目“中国终端用能效率”项目的启动及年度工作计划;

  4、与世界银行一起,完成“中国城市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的建议书的编制工作;

  5、在完成中加建筑节能合作项目总结验收的同时,在我国西部地区开展中加建筑节能合作延续项目有关工作。

  六、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和依法行政水平。制定管理办法和章程,按重点行业和专项工作及其工作需要逐步组建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为行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专家委员会的决策咨询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涉及建设事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尤其是发展途径和技术路线等提供咨询;二是对建设事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及其发展方向,提出权威性意见,给出结论或带动行业研讨,发扬学术民主,引导技术发展;三是对建设事业的技术政策、规划等政策、法规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进行论证。

  七、认真抓好职能转变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

  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建设科技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的要求,找准建设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各自的定位、功能及相互的关联性,明确科技工作行政职能,培育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规范建设技术市场。

  在转移职能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工作的情况下,要把重点放到提高工作效率和转变工作作风上。要加强学习,深入调查研究,结合部重点工作组织专项调研,提出有深度的报告为决策服务。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重点是建立规范的国际合作、技术开发、科研项目的管理制度及程序,并主动配合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加强监管。要倡导理论研究风气,树立积极向上的风气和人民公仆意识,反对腐化堕落,进一步提高全司干部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府办〔2008〕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资助对象:

(一)经国家科技部立项并验收通过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

(三)经省科技厅立项并验收通过的省重点实验室;

(四)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申请认定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有关单位;

(二)可以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足够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

(三)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水平,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东莞市重大科研项目的条件,有基础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或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产业紧密结合,具备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四)多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认定同一市重点实验室的,应当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主要依托单位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东莞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能够重点解决地方的重大科技问题,注重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产业化相结合。

(二)在人才队伍上,应具有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不少于4人。

(三)在硬件条件上,市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软件的原始购置价不低于5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四)在科研能力上,最近两年内承担国家级或部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省级或市级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少于2项(包括国家、省级科技奖励、市级二等奖或以上科技奖励,发明专利,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专著等)。

(五)在运行管理上,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规范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资助额度:

(一)经国家科技部验收通过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二)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三)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的省重点实验室,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四)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前两个年度累计投入实验室的自有资金不得少于市财政资助的金额。

第七条 市财政对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等,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

第八条 各级财政已投入建设资金不少于50%(含50%)的各类重点实验室,以及在我市已资助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基础上再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执行市的科技政策,可就高不就低,但市财政不重复给予资助。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或其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登陆http://dgstb.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3、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完税证明以及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盖公章)。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审核立项,并联合下达资助通知。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一)实验室依托单位须登陆http://dgstb.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3、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完税证明以及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盖公章)。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审核立项,并联合下达资助通知。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登陆http://dgstb.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3、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完税证明以及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盖公章)。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审核立项,并联合下达资助通知。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登陆http://dgstb.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完税证明以及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盖公章);

3、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报告;

4、学术带头人、专职科研人员的学历、职称、身份证等复印件(核对原件);

5、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科研项目的有关文件和取得科研成果的有关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软件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盖公章、核对原件);

7、多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市重点实验室的,应当提交联合组建协议书。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论证。

(四)根据专家现场考察和论证结果,由市科技局确定拟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名单,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资助通知。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在市科技局网站公开。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依托单位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依托单位;市直属的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可按专项应付款科目入帐,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相关费用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重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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