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空间和外大气层委员会关于航天科技和平利用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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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空间和外大气层委员会关于航天科技和平利用的合作协议
中国航空航天工业部 巴基斯坦伊斯兰空间和外大气层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空间和外大气层委员会关于航天科技和平利用的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9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空间和外大气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七六年五月签订的科技合作协定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发展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双方加强在空间科学、空间技术,及其和平应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造福于两国人民,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促进在和平利用和探索空间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第二条 双方合作的内容包括:
1.设计、研制和制造各种卫星,包括科学试验卫星、遥感卫星和通信卫星,及其应用和有关设施和设备;
2.各种卫星的发射服务,卫星搭载服务和测控服务;
3.空间技术的应用,如遥感技术,探空火箭,微重力试验及设计和研制用于微重力试验的有效载荷回收系统;
4.双方感兴趣的其他和平利用空间方面的项目;
5.在空间科学和技术方面的人员培训,共同举行学术讨论会、科技资料和技术人员的交流等。
第三条 双方每个合作项目的内容、方式及财务等事宜由双方有关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双方各自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本协议,并可设立联合工作组,每年讨论本协议的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互访时的费用原则上自理。
第五条 双方同意,合作项目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和信息,双方共享,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和泄露。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第七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满之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延长三年。
第八条 本协议的终止,将不影响尚未结束的合作项目的执行。
本协议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航空航天工业部 空间和外大气层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刘纪原 西卡达·扎曼
(签字) (签字)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3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机关。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
行政监察、审计、政务督查等机关依照职责参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参加。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的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布情况;
(四)行政许可、征收、处罚、强制、裁决的实施情况;
(五)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工作情况;
(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七)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程序:
(一)各级行政执法责任机关每年11月份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同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二)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行政监察、审计、政务督查等机关每年12月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并汇总情况进行评议后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地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汇报;
(二)查看有关文件资料或执法案卷;
(三)测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相关知识;
(四)组织社会各界参加座谈会听取意见或面向社会进行问卷调查。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作为评价行政执法责任制机关当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依据。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情况可以送同级组织、人事机关参考。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在政府公共信息网上公布。
附件: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
分值
考核标准
考核分
一、组织领导工作
10
1、有执法责任年度计划和安排
3
2、有组织工作机构,明确执法责任主要、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2
3、执法责任有年度检查情况和书面报告
3
4、执法责任资料齐全、整洁、立卷归档
2
二、责任制度建立和执行
20
1、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2
2、岗位执法责任制制度
2
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2
4、举报、控告制度
2
5、监督检查制度
2
6、行政执法考核制度
2
7、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2
8、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2
9、委托执法责任制度
2
10、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2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公开
10
1、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2
2、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
2
3、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
2
4、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
4
四、行政许可、处罚、征收、强制、裁决
20
1、行政许可、处罚、征收、强制、裁决无错案
14
2、行政许可、处罚、征收、强制、裁决主体、项目、条件、程序、期限、依据公开
6
五、行政复议、应诉赔偿
15
1、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机构和人员、经费、办公条件落实
3
2、行政复议无错案
4
3、行政应诉无败诉
4
4、无行政赔偿案件
4
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15
1、有专门或内设的行政执法机构
2
2、执法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5
3、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健全
2
4、执法人员无违纪违法案件
5
七、行政执法创新工作
10
1、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效果明显,获得上级表彰或认可
3
2、创新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效果明显,获得上级表彰或认可
3
3、行政执法工作获得市或国家的表彰奖励
江苏省禁止赌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禁止赌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13日公布)
第一条 为禁止赌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都是赌博。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第三条 查禁赌博应当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情况,依法处理,教育多数,处罚少数。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地区的查禁赌博工作,督促公安等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实行综合治理。发挥群众性禁赌组织的作用,对其活动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街道基层组织都有责任进行禁赌宣传教育,制止赌博活动,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赌博活动严重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街道,不得被授予先进称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街道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对本单位本地区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主管部门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任何公民都有权劝阻、制止或检举、揭发赌博活动。事迹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对于劝阻、制止或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当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其责任,从严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
(一)参与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微小的;
(二)偶尔参与赌博且赌博财物数额较小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多次参与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较小的;
(二)偶尔参与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较小的;
(四)偶尔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获利数额较小或在赌博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的;
(五)其他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多次参与赌博,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二)因赌博多次受到处罚,又参与赌博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四)多次组织、招引他人赌博的;
(五)多次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获利数额较大的;
(六)其他赌博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
(二)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
(三)利用各种赌博形式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从重予以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街道、乡村干部参加赌博的;
(二)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三)流窜赌博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赌博的;
(五)包庇或窝藏赌博者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待赌博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协助查禁赌博,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按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查获的赌具、赌博财物,一律没收;参与和利用赌博活动所得财物,一律追缴。
在赌博中形成的赌债,一律废除;明知他人赌博仍向其提供财物形成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人员,要进行登记;对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街道、乡村干部要通知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查禁赌博活动的有关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如利用执行公务之便,敲诈勒索,侵吞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
第十六条 对参与赌博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需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执行;需治安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江苏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颁布的有关禁止赌博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8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