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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和专科组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42:55  浏览:9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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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和专科组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和专科组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17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的医疗合作和发展表示满意。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根据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一个十六人和一个十七人组成的具有大学水平的医疗队以及一个六人的针灸专科组赴突尼斯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和针灸专科组(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一个在马赫迪亚省医院,一个在西迪·布基德省医院。专科组工作地点在突尼斯市。其各点人员组成见附件。届时,中方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疗队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工作所需的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全由突方供应。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人员由中国赴突尼斯工作和由突尼斯回中国的旅费以及三十公斤行李超重费,由突方负担。他们在突尼斯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卧具,交通工具和根据突尼斯施行的定价交通费用,以及在公共医院的疾病治疗费用,全由突方负担。

  第六条 突方按下列等级和标准向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人员提供生活费:
  一级:队长、教授、主任医生和主治医生,每人每月一百五十个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医生、医务技术人员和翻译,每人每月一百三十个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司机、厨师,每人每月六十个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人员享有节、假日和夜间值班补助,每人每班三个突尼斯第纳尔;放射科工作人员享有保健补助,每人每月十三个突尼斯第纳尔。
  上述生活费和值班、保健补助,免除一切捐税,其中百分之五十以自由外汇支付,并由突方按月向中国驻突尼斯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突尼斯国民银行所开立的100149149021账户上缴付。

  第七条 突方免除中方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工作所需的针灸用具的各种税款;免除从中国进口给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的生活物资的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人员享有中方和突方各自规定的假日,此外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人员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尊重突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人员抵突尼斯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如突方要求延聘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六月十七日在突尼斯市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谭 云 鹤            拉希德·斯法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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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烟草行业进口检测仪器设备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2003]30号

关于对烟草行业进口检测仪器设备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
  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以及烟草行业有关规定,为维护行业用户利益,确保产品检验数据的可比性和准确性,掌握进口检测仪器的在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行业近几年使用的进口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调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范围为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卷烟生产企业的技术中心和质检站以及打叶复烤厂1999年以来进口的价值为50万人民币以上检测仪器设备(包括检测环境温湿度精密控制设备)。
  二、请各省级烟草质检站将本通知转发至本省所属各有关企业并汇总后填报附表。
  请各省级烟草质检站如实填报,认真汇总,于2003年4月4日前报科教司技术监督处。
  联系人:雷樟泉,电话:010-63605705,传真:63601480。
  电子信箱:kj-jj@stma.tobacco.gov.cn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印发《关于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办发〔2005〕24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
《关于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5年9月9日

关于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
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关于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池办发〔2005〕22号)精神的落实,推动全市机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 (一)加强经常性督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电话随访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开展督查。实地定期检查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随机抽查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备案和请销假制度的落实情况;暗访主要领导干部节假日在岗情况、节假日值班联络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电话随访领导干部通信畅通情况。
 (二)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群众监督的工作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要设立作风建设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 (三)建立通报制度。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办室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对各地各部门的落实情况跟踪问效,以《落实与反馈》、《池州督查》等载体,定期与不定期通报督查情况。把抓落实作为各级干部工作实绩的评判标准,把督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列入机关作风评议内容。对贯彻落实较好的,予以表彰,并推广其经验做法。
 (四)成立作风建设督查组。督查组由市委办公室牵头,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负责同志组成,负责专项督查督办工作。参加督查的人员必须严守组织纪律,真督实查,确保督查结果客观公正。
二、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销假、节假日值班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一次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成作出书面检查;第二次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第三次采取告诫、诫勉、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措施。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
1、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未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的,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未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的;
2、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活动涉及领导干部外出以及主要负责同志因私外出,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
3、领导干部经批准外出,逾期不能回程且未说明情况的;
4、值班联络制度不落实,双休日、节假日县区及市直重要部门领导干部应在岗值班而未在岗的;
5、通信工具未能做到24小时畅通的(特殊情况除外);
6、县区未有效解决乡镇干部“走读”问题的。
(二)违反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影响的,责成部门和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1、重要事项、重要活动、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未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的;
2、紧急重要信息未在2个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出的;
3、紧急重要信息瞒报、漏报、迟报的;
4、市直各部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紧急重要信息,未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或秘书长审核的;
5、对领导批示件未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或未按规定定期报送办理进展情况的。
(三)未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责任地和相关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未能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并立即组织力量依法依规予以处置,造成一定影响的,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采取告诫、诫勉、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
(四)实施上述责任追究,需要给予县处级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以及通报批评处理的,由市机关作风建设督查组提出意见,报市委秘书长同意后实施;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池州市机关作风建设督查组人员名单池州市机关作风建设监督电话

附件:
池州市机关作风建设督查组人员名单

组 长: 叶福华 市委副秘书长)
 成 员: 林 旭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礼生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胡德忠 (市人事局副局长)
张杰明 (市委督查室主任)
周啸虎 (市政府督办室主任)

池州市机关作风建设监督电话
市纪委(监察局) 2088300
市委督查室 2088919
市政府督办室 204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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