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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44:16  浏览:8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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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教育,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要求,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2%的比例(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征好用好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所征费额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基金,存入财政
教育费附加专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根据“国发〔1984〕174号”文件对农村按“富裕地区多征,贫困地区少征;丰年多征,灾年少征”的原则,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一)征收对象: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业人口,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运输、采矿和其他服务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乡(镇)村企业;
(二)征收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以上年收入为依据,按照农业人口人均收入不低于1%的比例计征,贫困户免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按税前利润2%至3%的比例计征,凡农户已按其专业经营收
入缴纳此项附加的,不再按农业人口重复征收。
(三)征收办法,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计征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分户造册,由粮食部门于秋粮征购时代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由区、乡财政所征收。
中小学校舍的一次性建设投资,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着量力、自愿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筹集资金解决,不列入教育事业费附加内征收。
第四条 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州、市、县,都要从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 已拨到各地、州(市)掌握的基建投资应保持适当比例用于中小学基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收好、管好、用好中小学学杂费。我省中小学学杂费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1989〕9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条 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对厂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提供资金、物资和献工献料等方式支持教育部门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应予鼓励。对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颁发荣誉证书、登报、挂匾、树碑等形式给予表彰。


第八条 开展中小学勤工俭学,不断增强学校自身发展能力。对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各地应在划拨基地、减免税收、提供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并解决实际问题。省、地(州、市)、县(市、特区、区)应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作勤工俭学周转金。勤工俭学收入除一部分用于扩
大再生产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九条 凡社会对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各种收费,如排污费、绿化费、联防费等有关部门应予免收或减收。
第十条 根据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原则,基础教育的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筹措。多渠道筹措的经费,哪一级政府筹措的由哪一级政府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安排预算内教育经费,应根据地方财力,逐步实行和完善定额加专项的办法,以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预算时,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学校根据国家财经制度统筹安排使用好教育经费。
第十二条 除财政安排的教育经费外,其余各种渠道筹集的教育经费都必须纳入预算外资金的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使用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项筹措的资金应重点用于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改善办学条件,如校舍维修、设备购置等)。
第十四条 各项筹措的资金除勤工俭学收入可将其一部分作集体福利及奖金外,其余资金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及奖金。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可安排部分用于改善民办教师待遇和扫除青壮年文盲。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多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都必须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对贪污、挪用及挥霍各种筹措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
任。
第十六条 利用多渠道筹措的资金修建校舍项目,所需土地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解决,所需“三材”由当地计划、物资部门优先照顾安排。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筹资办学管理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制定筹资规划和实施办法,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统筹安排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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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5〕7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湘政〔2004〕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迁移至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预防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的对策思考

蔡仕强 黄国雄


  近年来,社会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一些人为谋取暴利铤而走险,违规操作、盲目生产、忽视安全,致使各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尤其是个别党政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受利益驱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有着直接关系。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特别是肩负立案查办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重任的反渎职侵权部门,如何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打击和预防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责无旁贷,迫在眉睫。笔者所在的五华县检察院组织人力到部分行政执法单位和乡镇深入调研,试图对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的特点、原因有一个更清晰的了解,更好地思考预防对策。
  一、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
  1、发案领域比较广。民爆物品与烟花爆竹、道路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消防、旅游、特种设备、学校和电力等领域均有发案。在我县,非煤矿山生产、烟花爆竹及民用爆炸器材监管、消防及公共安全管理领域的渎职犯罪是多发地带。2008年至今,我院共初查此类案件6件6人。
  2、不作为犯罪突出。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要求不严,日常工作督促不够,对现场检查不及时,所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导致出现责任事故。如某镇出现非法偷采钨矿,造成1死1伤的严重事故。自该非法矿场开采以来,该镇分管国土资源的副镇长钟某和国土所长田某严重不负责,不认真履行职责,从未组织人力进行巡查,未能发现其偷采行为,致使酿成大祸,造成人员伤亡。我院以宗玩忽职守罪立案查处了钟某、田某2人。
  3、社会危害性大。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造成的犯罪后果除了财产损失之外还有常有人员伤亡现象发生,影响面之广、程度之深都远远超过在其他领域发生的渎职犯罪。安全生产领域无疑成为了渎职犯罪的重灾区。广东近5年共立案侦查包括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在内的案件1590件1729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近12亿元。这些数字表明,包括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在内的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官员的违法犯罪对法治的破坏比普通百姓违法犯罪要更为严重,甚至部分渎职犯罪涉及权钱交易,尤其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犯罪大多与贿赂犯罪交织在一起。而且很多官员本身就是执法者和司法者,知法犯法,后患无穷。
  4、查处工作普遍存在“三难一大”的问题。“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成为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突出问题。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包括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在内的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此类案件线索来源缺乏;而渎职侵权案件在刑法构成上多属于结果犯,只有发生特定结果后,司法力量才能介入,这种滞后性往往造成一些证据已经灭失,犯罪现场已遭破坏,取证难度极大;由于此类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关系复杂,而且一部分犯罪属于过失犯,容易引起周围领导和同事的同情,因此办案阻力大,处理难。尤其是重大责任事故中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官员的责任比较抽象,存在“危害后果难以认定”的问题。加上官本位、官民不平等的传统思想的作祟,社会对渎职侵权行为有一定的容忍度,时间久了犯事者容易得到人们的宽恕和原谅。以上种种因素导致包括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在内的渎职侵权犯罪难以得到处理,很多渎职侵权官员最后往往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被判处免刑或适用缓刑,真正被判实刑的较少。
  二、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发生的原因
  1、认识不到位。一是有些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不把渎职当违法,不把渎职当犯罪”,认为只要不牟私利、不揣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甚至为嫌疑人公开说情、偏袒庇护,此种“口袋为界论”给检察机关反渎侦查工作带来难度。二是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一些企业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不认真、不负责,意识淡漠,思想麻痹,安全隐患多,导致监管人员心有余而力不足,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2、监管不到位。部分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淡漠,没有真正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各项规章制度更多是写在纸上,挂在口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即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也只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没有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更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如某镇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某石场已发生过的安全事故视而不见,对县安监局给该石场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通知书督促执行不力。企业整改不彻底,一意孤行违规作业,导致采石工曾某在剥离石场表土时,由于没有安全保护措施,误踩松石,造成连人带泥石一起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3、管理上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明知企业在安全生产设置上有一定问题,有的甚至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生产。但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有关部门不去明令禁止关停,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造成了地方政府在安全管理上软弱无力。甚至有的受金钱等利益诱惑,沦落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部分渎职犯罪涉及权钱交易,尤其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犯罪大多与贿赂犯罪交织在一起。如某镇村民张某在其表兄弟家里配制火药准备非法生产爆竹时发生爆炸,造成张某1人当场死亡,部分房层倒塌。张某生产爆竹的作坊非法在政府的眼皮底下存在多年,作为该镇主管安全生产的张某章对此却一无所知,一次都没有到该村巡查,事故发生后,我院对张某章涉嫌玩忽职守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4、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不足。一是部分企业惨淡经营,特别是小型企业,安全经费长期投入不足,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落后,部分企业对陈旧的厂房、设备,落后的生产工艺的维护更新不及时,存在一定的事故隐患。二是部分企业对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不到位,高风险、重体力劳动行业和领域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突出。三是基层安监力量不足,如我县16个镇虽然都设有安监办,但人员几乎都是兼职的,人数少,没经费,没补助,没专业技术,仅去年至今,16位安监办主任就有8人辞职不干。
  5、部门配合、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一是合执法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各相关部门互相之间没有制约关系,遇到关键问题只能通过协调。二是联合执法部门配合不够。目前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之间没有建立稳固的协作关系,大多是在需要联合执法时临时联系,致使各执法环节不能有效地衔接,“执法链”上的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三是联合执法覆盖面不广。由于联合执法参与人员都是从各执法单位临时抽调组成的,他们在联合执法行动中还要承担本部门的一些工作,往往精力和时间都无法满足联合执法的要求。同时由于经费、车辆紧张等方面的问题,致使大部分执法行动持续时间都不会很长,监管的覆盖面仅是冰山一角,特别是对偏远乡镇的一些违法行为,往往便成联合执法的空白。
  三、预防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的对策建议
  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一些人因对安全事故和安全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不满而频频上访,甚至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动。笔者认为,从“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出发,必须从如下几方面着手预防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
  1、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对安全生产监管的认识。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监管的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从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出发,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安全。在责任追究问题上,实事求是,不诿过,不护短,及时处理,公开曝光,让人民群众看到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坚决行动,真正把责任追究落到实处。笔者认为,目前广东在梅州试点实行的“一岗双责”制的做法很好,党委和单位“一把手”也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不能只要求政府和单位分管领导单方面承担责任。
  2、建立和完善执法无缝衔接机制。要继续深入贯彻《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与事故调查组的协调配合,进一步理顺检察机关的检察调查与行政调查的关系,共同做好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从目前情况来看,很多事故发生后,行政机关都能在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为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仍有一些地区和部门,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检察机关没能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工作中去。因此,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紧密联系,建立健全事故通报、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信息共享制度,紧紧依靠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发现和查办隐藏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更要积极建立起快速的事故调查反应机制,在接到事故信息后能实现反应迅速、及时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
  3、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严肃查办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和与之相关联的职务犯罪,坚决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检察机关在查办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中要坚持两个拳头出击:一只拳头严厉打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刑事犯罪,一只拳头严肃惩治打击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的渎职等职务犯罪。要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纳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格局,始终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服务,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增强大局意识、机遇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认清形势,把握规律,主动出击,通过依法办案和积极预防,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及时发现和促进解决引发矛盾的源头性问题。要通过以案件剖析、预防咨询、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要通过开展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等活动,教育引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强化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帮助督促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公正廉洁执法。
  4、形成工作合力,坚持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仅靠行政机关不行,仅靠司法机关也不行,需要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机关的通力合作。各乡镇、相关部门必须互相协调,形成联合执法机制,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就司法机关而言,一是司法部门要与行政监管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健全行政监管制度、行政与司法的协作、移送制度和检察监督制度;二是公安、检察、法院要形成司法合力,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标准,加大司法打击力度;三是检察机关要主动了解社情民意,对那些影响和破坏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当好参谋助手与法律顾问,为安全生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5、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严格执法。要尽快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建立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省(市)、县、乡(镇)、行政村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机构,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薄弱状况。首先,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各相关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或事故单位搞好制度建设,保障《安全生产法》的正确实施,从源头上预防渎职犯罪。其次,要抓好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执法监管人员的教育。特别是有关的领导干部、安全监督、监察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和法制宣传,促其认真学习,树立责任行政的观念,提高严格执法的自觉性,杜绝不作为或乱行为。最后,要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将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及其背后的渎职犯罪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公之于众,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社会氛围,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的发生。


五华县检察院 蔡仕强 黄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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