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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42:36  浏览:9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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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公路学会


关于做好2002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副省级城市交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高校、科研等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多年的"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己经停止。现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该项奖的设立仍为在公路交通行业科研、技术创新与开发、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进行奖励。

  为做好2002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凡1996年~2001年经过技术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计划项目仍需经交通主管部门上报。

  2.申报奖励的项目应按"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见附件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用于归档,其申报书及附件须为加盖公章的原件,并注明此件归档)。
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如研制报告、试验报告、鉴定证书等)一式二套。

  3.各等级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个)   15     9     5

  主要完成单位(个)   10     7     5

  4.为便于评审工作请填写"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简表(见附件三),每个项目一式二十份。

  5.申报书于2002年8月31日前报中国公路学会。(邮件以邮寄日期为准)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编:100736

  联系人:韦泓

  电话:010-65293138 传真:010-65293139

  6.每个项目交纳技术服务费500元,请在申报同时汇中国公路学会,并注明款项用途为2002年科学技术奖技术服务费。

  户 名:中国公路学会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建内大街分理处

  账号:0200083309200000151

  附件:一、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二、《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填写说明

     三、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简表




                      二○○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一: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一、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项 目 名 称 中 文
英 文
主要完成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主要完成单位
推荐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密 级 定密单位
主 题 词 申报等级
任务来源 A、国家计划 B、部、委 C、省、市、自治区 D、基金资助

E、其他单位委托 F、中外合作 G、自选 H、非职务 I、其他

计划名称和 编 号
项目起止时间 起始:   年   月   日 完成:   年   月   日
成果证书编号 发放日期


二、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

2.简介(项目所属科学技术领域、主要内容、特点及应用推广情况)



















(限500个汉字)


三、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
1.立项背景(相关科学技术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限500个汉字)



2.详细的科学技术内容(总体思路、技术方案、实施效果)





















(纸面不敷,可另增页)



3.该项目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包括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限600个汉字)



4.创新点:





















(限400个汉字)



5.保密要点





















(限600个汉字)



6.应用、推广及论文引用情况(在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作用影响及预期前景)





















(限600个汉字)

未达到推广应用面积和程度的原因 A、无接产单位B、缺乏资金C、技术不配套D、其它


7.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表

项目总投资额 经济效益总额
栏目

年 份
新增产值 新增利税 创收外汇 增收(节支)总额



累 计


本表所列效益额的计算依据及社会效益说明(须备财务核准的财务证明):















(不得超过400个汉字)



四、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奖 励 名 称 奖励等级 授奖单位





备注:要求奖状复印件


五、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
国别 申请号 专利号 项 目 名 称






六、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第   完成人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省(自治区)     市   县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政治面貌 本人签字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毕业学校 文化程度 学 位
职务、职称 专业、专长 毕业时间
外语语种 熟练程度 A、精通B、熟练C、良好D、一般
曾获奖励及荣誉称号情况



参加本项目的起止时间











注:要求详细填写

七、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所 属 省、部委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简 称
1
2
3
4
5

每一个完成单位均需加盖公章:                     纸面不敷,可复制本表。
  1、       2、       3、       4、       5、



八、审核、推荐、评审意见
申报单位审核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意见: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1、申报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
    2、推荐意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填写;
    3、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需填写推荐意见 。


九、附件目录(与前装订一册,不另外附件)

1、技术评价证明(复印件)

2、应用证明

3、查新报告或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专利要求书(复印件)

4、其它证明


应 用 证 明

项目名称
应用单位
通讯地址
应用成果起止时间
经 济 效 益 (万元)
年 度
新增产值(产量)
新增利税(纯收入)
年增收节支总额
应用情况及社会效益:











应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纸面不敷可另加)




附件二: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填写说明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和《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设置,本申报书是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或铅印,大小为A4开本(高297毫米,宽210毫米)竖装,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57毫米、宽21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有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申报书及其指定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其大小规格应与申报书一致。装订后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不需另加封面。

   一、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编号》由中国公路学会填写。

   《项目名称》(中文)要准确、简明、具体、并能反映出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得超过30个汉字。

   《项目名称》(英文)系指中文名称的英译文,字符不得超过200个。

   《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按相应规定的条件和数额填写,并按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至下顺序排列。

   《推荐部门》指组织推荐项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事业单位及企业集团(总公司)有关部门。

   《密级》应填定密单位审定批准的密级。

  《主题词》按《国家汉语主题词表》填写3个至7个与推荐项目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主题词,每个词语间应加";"号。

   《任务来源》指推荐项目是属于哪一级计划下达的任务,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A.国家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项目;

   B.部委:指国家计划以外,国务院各部委或中央机关团体下达的任务;

   C.省、市、自治区:指国家计划以外,由省、市、自治区(或通过有关厅局)下达的任务;

   D.基金资助:指以国家基金形式资助的项目;

   E.其它单位委托:指各种(全民、集体、中外合资等)企业委托的项目。委托关系应以正式合同、协议等为依据。

   F.中外合作:指由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或共同研究、开发的成果,且成果为我国可共享的项目;

   G.自选:指本基层单位提出或批准的,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研究开发的项目;

   H.非职务:指非本单位任务,不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和时间所完成与本职位无关的或者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

   I.其他: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

   《计划名称和编号》指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列入计划的名称和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起始时间立项研究、开始研制日期、完成时间指项目主要论文公开发表、通过验收、鉴定或投产日期。

   《成果证书的编号》指成果评价的文件。

   二、项目简介

   《项目简介》是向国内外公开宣传、介绍本项目的资料,要求按栏目内的提要简单、扼要地介绍,同时不泄露项目的核心技术。

   三、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

   《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应就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规定的标题及本说明的有关要求,详实、准确、全面地填写,必要的图示须就近插入相应的正文中,不宜另附。

   1、《立项背景》应引用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文献,简明扼要地概述立项时相关科学技术状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尚待解决的问题。

   2、《详细科学技术内容》是考核、评价该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主要依据,因此,凡涉及该项技术实质内容的说明、论证及实验结果等,均应直接引入正文,一般不应采取"见* *附件"的表达形式。

   本栏目有三点提示:

   (1)总体思路。经过国内外调研之后,形成的解决该项科技问题的总体构思,如何继承已有科学技术的长处,克服其不足,利用什么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创造一个什么样的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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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 〔2008〕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月23日省政府第十一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1月23日省政府第十一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吉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部署,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省政府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省政府各部门受省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加强应急管理,搞好信息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动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省长召集省应急委员会议研究决定。

  八、副省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省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省长助理协助省长或副省长处理分管工作。

  副秘书长受省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业务工作。

  十、省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十一、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厅、各委员会、外事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厅在省长和国家审计署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强基础、调结构、增效益、重民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化节能减排,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自主创新,建设新型产业基地,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深化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省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省情实际,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和不符合实际的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规章的质量。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论证审核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界定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省政府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二十七、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对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地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省政府各部门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二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省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

  三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提倡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按照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的规定,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通过《吉林政报》和省政府网站公布。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省政府根据国务院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强化督查落实

  三十四、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三十五、督查的重点是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省政府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三十六、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三十七、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省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省政府领导审批,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和省应急委员会议制度。

  三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省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总结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确定。

  四十、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议题是:传达国家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部署省政府重点工作;研究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讨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全省财政预算;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讨论向国家申报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分析全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讨论审批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省政府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重大问题。

  省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第一个星期三上午,遇有特殊情况顺延。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参加会议的省政府组成人员须达半数以上。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提出,或由分管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协调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一般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四十一、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可以受省政府领导委托,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

  省政府专题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决定拟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省政府领导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省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二、省应急委员会议由其组成人员组成,省长(省应急委员会主任)或省长委托有关副省长(省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和部署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需会前向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需会前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省政府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新闻稿一般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签发,如有需要,报省政府领导审定。

  四十四、省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省性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国家要求,传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会议精神;按照省委工作安排,部署政府系统工作;动员各方面力量,完成重点工作任务;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全局工作开展。

  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列出计划,经省政府秘书长核报省长审定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省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冠名为吉林省XXX会议,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允许省政府综合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冠名为全省XXX会议,会务工作由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未列入计划需临时召开的会议,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以上两种会议没有当面对接和需要讨论内容的,原则上采取视频会议的形式,直接开到县(市、区)。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省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六、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除按有关规定由分管的省政府领导审批外,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

  四十七、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签署。

  四十八、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签发。秘书长、省长助理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

  属传达省政府决定事项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求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秘书长签发,或副秘书长核报分管的省政府领导签发。属省政府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四十九、公文办理坚持 “谁办文谁催办 ”的原则,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实行催办报告制度,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须经省政府审定的事项,经省政府同意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省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省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各地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上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水平。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一、省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能力。健全学习制度,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讲座、报告、座谈等省政府领导学习活动。

  五十二、省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所到之处不得举行欢迎、欢送仪式,不得张贴、悬挂欢迎标语。食宿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配备警车严格按规定执行,市区行驶时不扰民。

  五十三、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省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四、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控制会议规格和会期,压缩会议数量。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省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一个会只能由一位领导讲话,开短会,讲短话。省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减少会议和一般性领导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

  五十五、精简文件,改进文风。控制文件规格,减少文件数量,压缩文件篇幅。凡已及时公开发布的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层层转发。省政府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起草省政府领导在全省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7000字;在其他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省政府领导讲话印发《内部情况通报》,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

  五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抓好分管或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八、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到省外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报请省长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五十九、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省长、副省长出访,报请国务院批准。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省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审批;副职出访,由分管副省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减少一般性考察,团组规模精干合规。出访考察结束后要向省政府提交考察报告。

  六十、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提高政府及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工作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落实改善发展软环境的有关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以及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



卫生部关于加强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通知

卫医发〔2004〕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口腔医学的不断发展,新的诊疗技术、设备、材料广泛应用于临床。在口腔诊疗工作过程中,被病人的血液、牙体切割组织污染的口腔诊疗器械是造成血源性疾病感染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因此,加强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是有效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保证医疗安全的重要环节。针对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我部2000年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卫医发〔2000〕431号)和《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提出了明确规定。近期,媒体相继报道了部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令人堪忧的问题。特别是有的医疗机构为了降低成本,简化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或者根本不消毒,严重威胁着医疗安全。为加强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开展口腔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落实有关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规定,确保消毒效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在近期内,对开展口腔诊疗工作的综合医院、口腔医院、口腔诊所等医疗机构以及开展美容牙科的美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依照相关规范和标准,重点检查其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
三、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必须严格遵照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的基本要求,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手机、车针、扩大针、拔牙针、拔牙钳、手术刀、根管器械、牙周刮治器、洁牙器等)必须达到灭菌合格,灭菌方法首选物理灭菌法;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吸唾器、印模等)必须达到消毒合格;选用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时应当选择经卫生部批准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按照“去污染-清洗-消毒灭菌”的程序进行。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将检查结果于2004年11月30日前上报我部医政司。我部将在各地开展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复核性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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