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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2:03:13  浏览:9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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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

联合国


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


  (联合国大会1975年12月9日通过)
  第一条
  1为本宣言目的,酷刑是指政府官员、或在他怂恿之下,对一个人故意施加的任何使他在肉体上或精神上极度痛苦或苦难,以谋从他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招认,或对他做过的或涉嫌做过的事加以处罚,或对他或别的人施加恐吓行为,按照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施行合法处罚而引起的、必然产生的或随之而来的痛苦或苦难不在此列。
  2酷刑是过分严厉的、故意施加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第二条
  任何施加酷刑的行为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都是对人的尊严的冒犯,应视为否定《联合国宪章》宗旨和侵犯《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布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加以谴责。
  第三条
  任何国家不得容许或容忍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非常情况如战争状态或战争威胁、国内政治不稳定或任何其他紧急状态,均不得用来作为施行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理由。
  第四条
  每一个国家应按照本《宣言》的各条 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本国的管辖范围内施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第五条
  执法人员和可能负责看管被剥夺自由的人的其他政府官员的训练,应保证充分顾及对施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禁令。这项禁令应斟酌情况,列入为任何负责拘押或处理这些人的人员执行责任或职掌而颁布的一般守则或指示之内。
  第六条
  每一个国家应对在其领土内被剥夺自由的人的审问方法和做法,以及拘押和处理这种人的安排,进行有计划的检查,以防止发生施行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事情。
  第七条
  每一个国家应保证第一条 所指的一切酷刑行为都是违犯其刑法的行为。关于参与、共谋、怂恿或企图施行酷刑的行为,也一概以违犯刑法论。
  第八条
  任何声称曾受政府官员施行或在政府官员的怂恿下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人,均有权向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提出申诉,并要求该当局予以公正的审理。
  第九条
  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遇到有相当理由相信已发生第一条 所指的施行酷刑的行为时,尽管没有正式申诉提出,也应立即进行公正调查。
  第十条
  如根据第八条 或第九条 进行的调查确定显已发生第一条 所指的施行酷刑的行为,应即按照国内法向被控违法者提出刑事诉讼。如认为关于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确有根据,应即对被控违法者进行刑事、纪律或其他适当的诉讼。
  第十一条
  政府官员或在政府官员的怂恿下施行酷刑的行为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一经证实,应即按照国内法经给予受害者补救和赔偿。
  第十二条
  如经证实是因为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作的供词,不得在任何诉讼中援引为指控有关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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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发布两部防雷管理部门规章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发布两部防雷管理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第10、11号令)


  2005年1月28日,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分别签署第10号令、第11号令,发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0号令)共7章32条,分别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等级和范围、资质申请条件、资质申请与受理、资质审查与评审、监督管理以及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11号令)共6章37条,分别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范围、原则、申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监督管理以及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在防雷管理领域出台上述规章,是中国气象局继修订《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之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切实履行防雷组织管理职能的又一项重大举措。两部规章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规司)


中国气象局10号令.doc
http://www.cma.gov.cn/netcenter_news/laws/qxbmgz/P020050223569976564915.doc
中国气象局11号令.doc
http://www.cma.gov.cn/netcenter_news/laws/qxbmgz/P020050223569976878404.doc



关于中央外汇额度使用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中央外汇额度使用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行:
为保证外汇额度收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使用中央外汇额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定:划拨给各外贸、工贸公司的中央外汇进口外汇额度,应年结年清,年末的余额,自动注销。鉴于94年3月份,国务院批准93年度中央外汇额度结转94年使用25亿美元,经贸部据此核定了各公司的结转使用数额,但其中一些公司在你行所剩中央外汇额度余额大于
经贸部核准的结转使用数。对多出的部分,应予注销,不能继续使用。对此,我局曾于94年5月17日以(94)汇综便字第10号、12月27日以(94)汇国便字第15号文通知你行予以注销,并将注销情况报我局,但至今未见回复。现再次通知你行将这部分中央外汇额度,按公
司列明金额,以函调方式调回我局注销。
二、94年12月29日,你行传真报知到94年6月3日,你行为客户透支使用中央外汇额度1233.8万美元,这种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中央外汇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对此,你行应负责立即将透支额补足,并报我局核查。但不得从注销的中央外汇额度中弥补透支额。
三、请将各单位在你行1994年12月31日止的中央外汇额度(包括中央外汇进口外汇额度、技改外汇及其他中央外汇额度)余额,包括已开证未付汇部分,分类别、分单位列表报我局。
上述要求报送的情况,请于1995年1月10日前报我局国际收支司。
联系人:王春英 马 瑞
联系电话:491.0065
传真电话:491.0064



199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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