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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30:07  浏览:8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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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中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知发〔2006〕2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政务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zsnews.cn  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知发〔2006〕19号),现将《中山市专利奖励暂行办法》、《中山市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山市专利资助办法》、《中山市专利工作体系建设扶持办法》等四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中山市财政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山市专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市发明创造,推动自主创新,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设立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配套奖,发明专利奖,市专利奖包括以下奖项:(一)中山市专利金奖;(二)中山市专利优秀奖;(三)中山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专利奖励经费由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励项目的评审、绩效评价、表彰等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利奖励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五条 设立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其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专利奖的评选、审定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裁定;
  (二)研究解决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市专利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组和奖励办公室,评审专家组成员由技术、经济、法律、工业产品造型及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报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山市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中山市实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市专利奖:
  (一)在申报前,已获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在申报市专利奖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和由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纠纷或者无效理由明显不成立的除外。
  第八条 中山市内单位或者个人,是指:
  (一)本市机关、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在本市范围内有常住户口或者就业、就读、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九条 市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专利金奖评奖标准:
  1.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是重大的发明创造,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2.该外观设计专利是适于工业应用的具有突破性的新设计,并富有美感;
  3.该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专利优秀奖评奖标准:
  1.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的较大的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作用;
  2.该外观设计专利是适于工业应用的较突出的新设计,并富有美感;
  3.该专利实施后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优秀专利发明人评奖标准:
  1.有较强的科学精神和较强的发明创造能力,在科研及发明创造活动中做出了突出成绩;
  2.是一项或者多项专利的发明人或者主要发明人,在发明创造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了实质贡献;
  3.优秀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必须是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之一的项目发明人。
  4.其发明的专利技术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市专利奖采取申请制,并经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各镇区科技管理部门;
  (二)市直有关单位以及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
  (三)2名以上具有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拥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第十一条 申报市专利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专利代办处对该项目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还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
  (四)专利公告文件;
  (五)申报单位不是专利权人的,需要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合法文件。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七)关系人生命安全的申报项目(如药品、食品、农药等),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公室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评审专家组;
  (二)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奖励名单,并对外公示,自公示之日起20天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四)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五条 市专利奖各奖项颁发标准:
  (一)市专利金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金5万元;
  (二)市专利优秀奖不超过30项,每项奖金2万元;
  (三)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不超过5名,每人奖金3万元。
  第十六条 广东省专利奖配套奖颁发标准:
  (一)中山市获广东省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中山市获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发明专利奖颁发标准:
  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专利权人5000元。
  第十八条 专利奖拟奖名单经市知识产权局核准,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协商一致后联合拟定奖励资金计划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市知识产权局对获奖项目、单位、个人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并在中山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对评选出的获奖项目、单位、个人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九条 凡在市专利奖评选和评审中违规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申报单位剽窃、假冒、侵犯他人发明创造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撤销其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予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三)参与市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增强我市产业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是指为促进一批具有市场潜力的优秀专利技术产业化而设立的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经费用于计划项目的实施,经费从市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年度总额不超过80万元。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指导、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四条 申请列入计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应当是拥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
  (三)专利技术要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的作用。
  (四)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对我市具有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有带动作用。
  (五)承担项目单位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有知识产权发展战略,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有相应的措施,有较好的实施条件。
  (六)项目已有产品生产、销售,预计2年内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的专利技术水平代表了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能带动相关产品或产业在技术、用途、功能等方面的创新,明显增强市场竞争优势。
  第五条 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必须是申报单位该项目的产业化资金投入在100—300万元之间(含300万元),重点项目必须是申报单位该项目的产业化资金投入在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立项后,一次拨付;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立项后,分二次拨付,第一次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50%,剩余经费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二章 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计划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由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所在镇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
  第八条 申请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专利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需原件核对)、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公告文件;许可实施的,需提供许可合同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三)申请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它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计划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评定,并拟定项目名单,经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协商一致后联合拟定资金拨付计划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与申报书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按合同要求组织计划项目的实施,并于每年年终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汇报计划项目实施的进展和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必须经市知识产权局同意方可改动。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而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承担单位限期改正、终止合同、收回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处理。
  如项目中止或失败,必须如实提供详细说明和资金决算报告,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作出处理结论。
  第十四条 计划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验收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计划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出具验收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发明创造的保护,鼓励申请专利,提高我市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是指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以及开展专利竞赛活动而给予的资助,资助经费由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年度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资格的审核、专利项目的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拨付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列入国家、省、市专利工作试点、重点、优势企业的或者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 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共同申请专利的,资助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第六条 资助的范围: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
  (二)需要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代理费;
  (三)获国外或者港澳台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四)发明创造专利大赛、工业设计专利大赛等竞赛活动中的优秀项目专利申请费及竞赛活动费;
  (五)其他需要资助的专利申请费用。
  第七条 资助的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收取的金额资助;
  (二)需要资助专利中介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每年不超过15万元,每件资助1500元;
  (三)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地区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其它国家及地区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件专利只资助一个国家或者地区;
  (四)发明创造专利大赛、工业设计专利大赛等竞赛活动中的优秀项目专利申请费资助及竞赛活动费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五)其他资助标准以当年市政府主管领导的批复为准。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每年5月份或者10月份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分两次审核专利资助项目。
  第九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发票原件(企业或者代理机构已经入账的可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代办机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四)涉外专利申请还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所在地注册或者居住地证明。
  (五)发明专利代理费必要时还需提供实质审查请求书复印件及交费凭证。
  (六)其它需要证明的文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费、实审费以及国外或者其它地区发明专利资助等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核准并拟定名单,经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协商一致后联合拟定资助资金计划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鼓励各镇区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资助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中科发〔2000〕40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专利工作体系建设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市专利工作体系,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行业,提高专利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开展专利宣传活动,加强专利人才培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在专利专项资金中设立不超过60万元的扶持经费用于专利工作体系建设。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工作体系建设的评审、指导、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利体系建设扶持经费的拨付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四条 经费扶持的范围:
  (一)专利试点企业、行业的专利制度建设和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二)专利信息试点企业和行业的专利专题数据库建设;
  (三)专利中介机构建设和发展;
  (四)专利宣传活动和专利人才培训工作。
  第五条 申请列入市专利试点企业和行业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专利试点企业应重视专利工作,有较好的自主创新能力,已拥有专利20件以上,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在市场销售,在行业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我市具有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有带动作用。
  (三)专利试点行业应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专职人员,有知识产权保护章程和自律机制,并每年投入5万元以上的专利经费。
  第六条 申请列入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以上专利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
  (二)建立了完善的企业专利工作体系和企业专利制度,其知识产权工作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申请列入市专利信息试点企业、行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企业或者行业应确定专利工作的主管领导,设立工作机构,配备专利信息工作人员,每年有5万元以上的专利专项经费投入。
  (三)建立适合本企业或者本行业的专题数据库和专利信息分析系统等必要的工作资源。
  (四)已拥有专利30件以上,企业在科研立项、新产品开发以及在技术、设备引进、合资、合作中,能利用专利文献了解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进展现状,避免盲目性和被动性,通过专利信息检索,避免专利侵权,并利用专利信息制定和运用专利战略和策略。
  第八条 市专利试点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专利信息试点企业、行业每年评定一次。市专利试点企业、行业和专利信息试点企业、行业试点期限为三年。
  第九条 市专利工作体系建设扶持经费的标准如下:
  (一)市专利试点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支持经费3万元。
  (二)市专利信息试点企业和行业每家支持经费5万元。
  (三)对在我市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专利中介机构,每家支持经费5万元。
  (四)专利中介机构年专利申请代理量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且增长件数超过100件的,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经费。
  第十条 专利宣传活动和专利人才培训每年安排不超过20万元经费。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拟定项目名单,与市财政局协商一致后联合拟定资金拨付计划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监督检查专利体系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情况,一经查实,全数追回已申请的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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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9日



临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我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园林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确立并还原则的理解

韩召峰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经常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由于不同商业银行规定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不同,致使不同地区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执行人员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不同,清偿顺序不同。造成同类执行案件处理结果相差甚远。
一、清偿债务的本息顺序确立的原则。
  自2009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施行以来,为各地法院统一了计算标准、清偿顺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给出了计算方法。此司法解释确定的是并还原则,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有利于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
二、担保法解释对处分抵押物清偿顺序确立的原则
  2009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按此规定应先还利息后清偿本金。此司法解释确定的是先还原则,这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所确定并还原则发生冲突。
三、解决冲突的办法
  我们说当二种法律或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在法律效力上,特别法的效力大于一般法。一般法是指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和一个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而特别法是指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和特别的地区的法律。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担保法是特别法。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与担保有关的判决内容时,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按照《担保法解释》第74条规定先还原则进行,即先清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偿还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标的,而不能适用并还原则。
  为了解决二个司法解释冲突问题,建议2009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批复中最后应增加一句“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实现了司法解释对立法规范的拾遗补缺。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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