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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4:17  浏览:9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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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建国以后,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有了一定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我
国特殊教育,特别是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已经成为普及初等教育最薄弱的环节,目前全国盲、
聋学龄儿童入学率还不足6%。这一状况引起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加快特
殊教育的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民族素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方针与政策

  1.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
活和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国
家、社会和残疾人家长的共同责任。

  发展特殊教育,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
它对促进残疾人自强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从而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参加者具有重要作
用。

  2.发展特殊教育要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在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是: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
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残疾少年儿
童教育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今后,要将残
疾少年儿童教育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验收普及初等教育的内容之一。

  3.各级各类特教学校都应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方针,在对残疾学
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文化教育和身心缺陷补偿的同时,切实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
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需要创造条件。

  4.发展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应遵循地方负责,中央给予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分工协作,
社会各界积极支持的原则。

  5.多种渠道办学,充分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在国家办学的同时,积极提倡并鼓
励社会团体、工矿区、林区、垦区、集体经济组织、私营经济组织和个人办学或捐资、捐物、
出力助学。欢迎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好人士捐资助学。

  6.多种形式办学,加快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普通小学,积极招收虽有一定残疾,但可以在普通班学习的残疾
儿童入学。

  -在普通小学附设特教班,吸收随普通班学习困难较大的残疾儿童入学。

  -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多种形式的特教学校。可以直接办校,也可以先办班后办校;可
以办全日制学校,也可以办半工半读学校;可以办课程设置齐全的学校,也可以办课程设置
暂不齐全的学校;可以每年招生,也可以隔年招生。

  -各地学校要继续创造条件,积极吸收肢体残疾和有学习障碍、语言障碍、情绪障碍等
少年儿童入学,并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探索教学规律,使他们受到适当的特殊教育。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招收残疾学生的有关规
定。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选择一、两所大专院校,试招盲、聋等残疾学生在适
合的专业中学习。

  -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形式,对残疾儿童进行特殊教育和训练。

  -各地还可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其他办学形式。

  7.特殊教育的布局。

  -盲童教育,原则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划片设校,或以地市为单位设校;并
有计划地在聋童学校和普通小学附设盲童班,或吸收掌握盲文的盲童在普通小学随班就读。

  -聋童教育,根据生源情况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办班办校。

  -弱智教育,城市可以在普通小学、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分散办班或随班就读,也可以集
中办校;农村实行就近入学,随班就读,加强个别辅导;有条件的县、乡(镇)也可以办班
或建校。

  -在特教学校(班)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地、市,应有
重点地办好几所盲、聋和弱智学校或特教班,作为教学研究中心,发挥以点带面、典型示范
的作用。

  8.学制和入学年龄。目前,我国残疾少年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年限原则上与当地健全
儿童相同。各类特教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类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的特点,确
定不同年限。

  -盲童初等学校(班)和初级中等学校(班),原则上实行五、四制,如果需要也可以
实行六、三制。各地应在盲童中,先普及五年或六年初等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发展四
年或三年制初级中等教育。

  -聋童学校(班)原则上实行九年制,即在现行八年制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年职业技能
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实行六、三分段,先在聋童中普及六年教育。

  -弱智儿童学校(班)的学制一般为九年。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实行六、三分段,先
普及六年教育。

  -招收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其学制不变。

残疾少年儿童的入学年龄现在一般为七至九周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过渡到六、七
周岁。初等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十八周岁。

  二、目标与任务

  9.《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国发〔1988〕59号)提出:“今后五年,
要采取多种措施,使盲童、聋童的入学率从现在的不足6%,分别提高到10%和15%,
弱智儿童入学率要有大幅度提高;发达地区的残疾儿童入学率应有更大的提高。”各地要制
定具体计划和措施,切实完成或超额完成这一任务。

  各地应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各类残疾少年儿童的人数,并从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情况
出发,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又要稳妥可行,自下而上,上下结合,逐
步制定发展残疾少年儿童教育事业的近期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争取在“七五”后两年
和“八五”期间打好基础,并有较大的发展,到二○○○年,力争全国多数盲、聋和弱智学
龄儿童能够入学。

  10.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发展特殊教育的规划目
标。

  -大、中城市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以及经济、文化中等发达的地区中经
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到“八五”的最后一年,盲、聋和轻度弱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7
0%以上。“九五”期间,在继续发展、巩固、提高初等教育的基础上,使初级中等以上的
残疾人教育有适当的发展。

  -经济、文化中等发达地区中的一般县(市),到二○○○年,盲、聋、轻度弱智学龄
儿童入学率达到50%左右,并创造条件发展初级中等以上教育。

  -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地区,在普及初等教育的进程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残疾少
年儿童教育。

  -大、中城市应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残疾人的初级中等以上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普通教育。
今后五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联合会应会同当地民政、劳动、教育部门,为
残疾青年举办一所职业技术教育机构。

  11.早期发现、早期矫治、早期教育对于残疾儿童的身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在特
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普通幼儿园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并依靠家庭的配合,对
残疾儿童进行早期智力开发和功能训练。

  12.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残疾成人教育,加强在职岗位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和文
化学习。要积极创办扫盲班,对残疾青少年文盲进行扫盲教育。

  13.积极开展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采取有力措施,降低残疾儿童出生率。残疾儿童
出生率比较高的地方,要努力探索通过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方法与途径。

  三、领导与管理

  14.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发展
盲、聋和弱智等各类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的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要加强特殊教育的法制建设工作,尽快制定有关残疾人教育方面的法规。各地应按照实
际情况,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15.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教育部门为主,民政、卫生、劳动、计划、财
政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特殊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和有关规章制度;会同计划等部门做好特殊教育规划;对特殊教育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具体
管理;负责特教师资的培训和组织特教教材的编审。

  -民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学前教育、文化
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推动残疾青年的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残疾青年的就业,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
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由民政、劳动部门共同负责安排和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残疾少年儿童的残疾分类分等和检查诊断,并配合做好招生鉴定工作;
对特教学校(班)的残疾少年儿童的康复医疗进行指导;宣传、普及康复医学知识。

  -计划和财政部门要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做好综合平衡,并制订政策,在基建投资
和经费方面给特殊教育事业以积极的支持。

  -残疾人联合会要把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做
好特殊教育工作。

  -请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各界热情支持特殊教育事业。

  16.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特殊教育的领导和管理。要充实国家教委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部门管理特殊教育机构的人员,切实抓好特殊教育。地、市、县教育部门要有人
专职或兼职管理特殊教育。

  17.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和基建投资。

  -按照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发展特殊教育所需经费,应由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安排。根据中央关于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原则,特殊教育经费应随着教育事业
费的增加逐步增加。这是解决特殊教育经费的主要渠道。

  -国家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所需基建投资,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列入当地基
建投资计划。

  -各地应从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

  -各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从募捐资金中拨出一部分用于发
展特殊教育。

  -各地政府要积极扶持特教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以弥补办学经费之不足。

  -财政部、国家教委、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从一九八
九年起,设立残疾人教育专项补助费,专款专用,扶持各地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18.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地特教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本着师资先行的
原则,在五年内,积极创造条件筹办特教师资培训机构。可以单独设立特教师范学校,也可
以在普通中师、特教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附设特教师范班、特教师范部。

  -为补充特殊教育急需的师资,各地应统筹规划,选调一部分应届中师毕业生和普通中
小学、儿童福利机构的在职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分配到特教学校(班)和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任教。同时,还可选调一部分高中毕业生或民办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分配到特教机构任教。
所需劳动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增加职工人数计划指
标内解决。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在职特教师资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国家教委要统筹安排,积极创造条件,在部分高等师范院校开办特教专业,为各地培
训特殊教育的专门人才。

  -各地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的有关专业课,可根据当地需要适当增加特殊
教育内容;高等师范院校应有计划地增设特殊教育选修课程。

  19.改善特教学校(班)和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的待遇,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各地在表彰教师时,要从特殊教育的实际出发,给予适当照顾。

  20.各地应根据特教学校(班)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本着节约、精简的原则尽快制定
各类特教学校(班)的公用费标准和人员编制比例。国家教委要编制各类特教学校的校舍建
筑面积定额及有关设计规范、通用教学设备和特殊教学设备的参考目录。要搞好特教学校教
具、学具的研制和供应工作。残疾儿童福利机构也要根据特殊教育的需要,努力改善办学条
件。

  21.特教教材工作由国家教委有关机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教材的编写、审定,并会
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版、发行工作。要鼓励地方和学校自编教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
部门审定后供学校择优选用。

  22.要高度重视特殊教育的科学研究和教改实验工作。国家教委所属的特殊教育科研
机构,要充实人员,逐步完善。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在教育科研机构或师范院
校建立特教研究机构。特教研究机构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为教学实践服务的方向,积极开
展工作。各地特教学校也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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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政发〔2002〕73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阜阳市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五日

阜阳市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招商引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和省国土资源管理厅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建设用地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简用地报批资料。市、县人民政府呈报用地申请,在《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上由分管县(市)长签字、政府盖章上报即可,取消地方政府逐级行文请示的程序。

第三条 实行批地与供地分开。各类建设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向省人民政府分批次报批用地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用地单位供地。

第四条 规范缴费主体。征地审批环节的规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缴纳,不得由用地单位代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建立土地征、购储备基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土地统征、统购。市、县人民政府以有偿方式出让土地新建工业项目、大型农产品项目,仅收取土地出让金,其它规费不得搭车收取。

第五条 实行边报批边施工。对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线型工程,以及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单体控制性工程,在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做好农民安置补偿的前提下,实行边报批边施工。

第六条 减少审批环节。县级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由市人民政府行使,审批结果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暂不上缴市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从2002年至2005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按30%上缴中央外,省原收取的20%和市收取的10%,全部留给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八条 按低限征收耕地开垦费。对各县(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项目用地以及各开发区、工业园区使用耕地,凡已自行补充耕地并经验收合格的,免收耕地开垦费;自行补充耕地困难、不能实现占补平衡的,按低限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

200亩以下的耕地开垦验收权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使,验收结果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

第九条 支持园区建设。对工业园区用地,实行先批地后供地;特殊情况,经批准允许县(市)人民政府边报批,边供地。

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自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入工业园作为工业用地,用地单位可以采取支付租金或入股分红等方式对农民进行土地补偿。

支持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园或生态示范园,在其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条 凡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以BOT、TOT方式合作投资上述项目的,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第十一条 凡投资项目的生产及生活用地,可根据外商意愿以租赁方式提供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3年内免缴租金。

第十二条 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去征地中涉及农民补偿费用外,给予以下优惠: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新建工业项目、大型农产品项目,每亩3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大型农产品项目,每亩2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大型农产品项目,每亩0.5万元;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大型农产品项目,免收土地费用。

第十三条 凡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土地费用有困难的,可采取一次核定、按照协议付款期限分期付款的方式;外来投资嫁接改造工业企业,经批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

第十四条 凡投资兴办生态旅游业以及开发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方式用地,政府依法确权登记,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

第十五条 凡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其他经营性用地,均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第十六条 适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招商引资项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方案一并报批,不单独修改规划。但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审查时不得乱改规划和乱占耕地。

第十七条 保障招商引资用地计划指标。凡因建设项目需要追加用地指标的,经批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跨行政区有偿调剂其他县(市)指标,或者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追加指标,不因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不足影响县域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办法。除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及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外,其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核准文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改革用地审批会审制度。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对县(市)上报的建设用地材料,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对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报件,要求当日办结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保证其项目用地需要。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办的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办结。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9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已经2000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年八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



一、为加强城区户外宣传品管理,美化城市容貌,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
二、禁止乱张贴宣传品。宣传品应当贴入经批准设置的张贴栏内或指定位置。
凡在公共场所、行道树、建(构)筑物等处乱张贴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除,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止乱张挂宣传品。因特殊情况,确需张挂各种条幅、横幅等宣传品的,必须经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禁止在城区主干道上张挂过街宣传品。
凡乱张挂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禁止超时限张挂宣传品。宣传品张挂期限不得超过30日(运动场、展览会场、交易会场等场所的宣传品除外)。张挂者应按批准的期限张挂,并在宣传品上标明张挂起止日期,期满自行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刻乱画。
在公共场所的墙体、护坡、行道树、桥柱、门窗、电杆及其他建(构)筑物上直接刻写文字、绘制图案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禁止乱摆设标牌、标志。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临街门窗、地面、公共设施上摆设标牌、标志的,应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规范设置。
凡乱摆设标牌、标志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七、禁止乱审批张挂宣传品。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户外宣传品的,由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设置规划依法审批。擅自审批设置户外宣传品的,其审批文件无效,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八、禁止在城区主干道(含车行道和人行道)上乱散发宣传品(传单)。
乱散发宣传品(传单)的,由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罚。
九、乱张贴(挂)宣传品的清理整治和管理,由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工商、卫生、公安、地房、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区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加强对宣传品张贴(挂)的管理。
十、对违反本通告的处罚,由市、区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及其他依法委托执法的监察队伍实施。
十一、对阻碍市政(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本通告适用于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地区是否适用本通告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十三、本通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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