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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复函[2003]34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4:00  浏览:9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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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复函[2003]34号

国家版权局


关于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复函 国权办[2003]34号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请求批准指定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向申请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章程及业务范围、人员名单及简历、住所证明。

经审查,你公司上报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报要求,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退回申请材料。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2003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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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下称特区)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促进出租小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或兼营出租小汽车(系指五座及五座以下的客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下称经营者)以及出租小汽车驾驶员,都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市交通委员会是特区出租小汽车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公路运输管理外是对特区出租小汽车实施运政管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暂行规定。
市公安、工商、物价、规划、城管、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开业停业管理
第四条 申请经营出租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二)有经营管理机构、章程和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拥有与经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申请经营出租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的证明,个人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以及开业的可行性报告,向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属市直单位的直接向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申请);
(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出租小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持出租小汽车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税务、公安、物价、公路、保险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购置(含更新、转让)从事出租业务的小汽车时,必须事先向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属市直单位的直接向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应在有效期内办理购车手续;
(五)到市计量检定测试所为出租小汽车安装检定合格并铅封的出租小汽车计价器,领取检定合格证书;
(六)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办完上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发给出租小汽车营运证和核发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服务证。
第六条 宾馆、酒店、招待所等服务性单位的自备小汽车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自用小汽车需兼营出租业务的,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提前十天向原批准单位提出申报,经批准的给予缴销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及营业执照等证件。

第三章 车辆及站点管理
第八条 出租小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顶必须安装出租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二)车身两侧明显位置,应标明出租车经营单位名称、标志及监督电话;
(三)车辆前排座位应配备安全带,前后排之间应安装安全防护网,并在明显处张贴“前排座位只限坐妇女、儿童”的标志;
(四)车内应备齐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文书以及计价器检定合格证书,贴有市物价局、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联合监制的出租小汽车价目表,放置驾驶员服务证;
(五)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卫生;
(六)经营者要设立无线电指挥系统,以保持营运过程中的无线电联系。
第九条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会同规划、公安等部门,对出租小汽车站点进行统一规划。在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立出租小汽车管理站点。

第四章 经营者的管理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章纳税缴费,自觉接受出租小汽车运政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单位,应成立安全防范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地处理本行业社会治安和交通安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核定的出租小汽车统一票据,不得私自提价和变相涨价,不得擅自印制票据和调改计价器。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立即调离、辞退除名。

第五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出租小汽车驾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具备出租小汽车驾驶技术,并熟悉汕头市的行车路线、街道、站点名称、主要设施及其地理位置、有关交通时刻表等。
第十五条 出租小汽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治安和交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带齐与营运有关的各种证件;
(三)仪表端正、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提倡讲普通话,为乘客提供方便;
(四)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故意损坏、调改计价器或使用失准的计价器;
(五)出租小汽车受租期间,应压计价器行驶,并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以最便捷的路线运行,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揽他人同乘;乘客到点后,应严格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使用并开给乘客有效统一票据,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向乘客多收费;
(六)车内无客时,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做到扬手即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如有特殊情况需暂停营业时,应在车头挡玻璃处显示“暂停载客”牌;
(七)不得雇用人员拉客,不得在交叉路口和设有禁停标志的地段停车上下客;不得让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品的乘客上车;
(八)严禁利用出租小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出租小汽车运政管理机构的保卫部门,不得知情不报。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运政、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小汽车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租小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驾驶员服务证的,吊销其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三倍的罚款。
(三)出租小汽车未按规定装置标志灯,车身两侧未喷刷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名称、标志及监督电话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在车内显要位置挂放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服务证、张贴出租小汽车价目表的,吊扣服务证一个月;吊扣期间若继续参与营运的,一经发现,注销其服务证。没有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服务证参加出租小汽车营运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三百元的罚款。
(五)不安装计价器或擅自拆除计价器的,扣留其营运证,直至按规定装上计价器止,同时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使用不合格(含未经计量检定的及超过检定期限的)计价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八百元的罚款。
故意破坏计价器的准确度和伪造数据使乘客受到损失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小汽车载客时不压计价器的,除乘客有权拒付车费外,可给予如下处罚:第一次停止车辆营运五天,罚款五百元;第二次吊扣营运证一个月,罚款一千元;第三次注销营运证。
(六)出租小汽车载客有意绕道行驶的,责令其退回多收金额,并按多收部分金额对责任人处以五倍罚款,停止车辆营运三天。
(七)超过规定运价多收费的,按国家价格管理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或屡犯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
(八)混用其他票据,使用废票、假票,不按规定填开票据的,应收缴其票据,并处以实际填写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九)显示空车待租标志的出租小汽车,在允许乘客上落的地段,乘客扬手不停车或拒载乘客的,可给予如下处罚:第一次停止车辆营运三天,罚款五百元;第二次停止车辆营运七天,罚款一千元;一年累计三次,吊销其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服务证。
(十)驾驶员无理与乘客吵架、打架或刁难乘客的,除责令其向乘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外,可给予吊扣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服务证半个月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损毁或卫生状况差的车辆参加营运,给予每次罚款一百至二百元的处罚。
(十二)驾驶员拒绝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的,可吊扣其服务证三个月。
(十三)对利用“暂停载客”标志牌,弄虚作假,挑拣乘客者,按拒载乘客论处。
(十四)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持有出租小汽车服务证的司机,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吊销其服务证,禁止继续参与营运。
(一)一年内累计发生三起责任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服务态度差,被乘客有效投诉累计五次以上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
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一个月内,被乘客合理投诉达到本单位客运车辆数百分之五的,企业停业整顿三天,领导人做书面检讨,并由出租小汽车管理机构通报全市有关经营单位;一年内有两个月达到百分之五的,企业停业一个月,给予企业主要领导罚款五百元;一年内累计有两个月超过
百分之七的,企业停业整顿二个月,并追究企业领导人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章处罚的罚没款,一律使用本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没款收据,并写明违章事故;处罚决定书要编号,加盖执行单位的印章,执行人要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出租小汽车运政管理机构人员应模范遵守和执行本暂行规定,公开办事程序,自觉接受上级和群众的监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
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月5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网站是指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网站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目标制定、建设、协调和督促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具体承办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营维护、内容采编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全市政府网站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为市属部门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并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研究和推广政府网站的技术标准。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由政府办公室管理,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部门网站由各部门确定主管机构和负责人。并负责其网站的内容组织、信息发布、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采用统一标准,以利于信息整合,资源共享,政府各部门网站应依托门户网站建设。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建设、维护“网站生成管理平台”,政府各部门网站已建立的(或已建立内部网站的)逐步迁移到此平台,未建立的必须在此平台建立。

第七条 市级各部门网站、各县(市、区)门户网站应到市信息产业局备案;各县(市、区)要作好本级部门网站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网站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达州。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网站的名称为该部门全称。

市政府下辖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名称为本级政府名称。

第九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执行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www.dazhou.gov.cn,代表市政府机关;

(二)县(市、区)政府网站域名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县(市、区)地名汉语拼音全称;

(三)市级部门网站域名为www.dzxxx.gov.cn,其中xxx为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县级部门网站域名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县(市、区)地名缩写+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对域名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命名,由市信息产业局统一管理,并做好备案工作。已有域名参照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及时、宣传、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发布相关的政务信息。具体为:

各级政府网站应发布的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

(三)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物品的招投标信息;

(五)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情况;

(七)政府向社会公开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八)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九)干部选拨任用、公务员录用、评选先进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十)市委、市政府要求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部门网站应发布的信息:

(一)本部门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

(二)本部门管理事项的内容、依据;

(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四)办理本部门管理事项的程序、负责科(处)室、需提交资料以及办理期限;

(五)涉及面较广和群众关注事项的办理结果;

(六)本部门所涉及的收费、罚款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七)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八)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等。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主办部门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遵守国家、省和达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办事需求出发,提供在线办事服务;门户网站应面向不同类型的用户群提供分类办事服务。

政府各部门所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查询服务,并逐步实现在线咨询、在线申报、在线办理等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包括领导信箱、网上听证、在线访谈、网上调查、民意征集、公众留言、网上投诉、网上评议等公众参与的互动栏目。

相关责任单位对公众意见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并对公众意见以及处理结果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采用统一的标准,各县市区、各部门网站设计可在遵循统一标准基础上突出自身特色。具体要求:

(一)网站标识:政府网站首页顶部左上角位置统一设置政府网站标识(以市政府门户网站标识为准);顶部中央位置标识网站名称。

(二)语言:政府各部门网站为简体中文版。

(三)页面的层级设置:应尽量满足3次点击即可访问到内容。

(四)导航栏:政府网站首页须设置“网站地图”和“站内检索”。

(五)链接: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网站应在主页的达州政府网站标识处,建立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政府各部门网站应提供与本网站业务相关的政府网站链接。

政府门户网站链接其他网站的,应当定期进行测试,避免出现不能链接或者错误链接的现象。

(六)办网单位说明:网站首页底部位置应注明本网站主办单位和网站维护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七)办网许可标识:网站首页底部位置应放置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办网许可标识并按规定做好相应链接。

(八)最佳浏览方式:网站首页底部位置应标注本网站的最佳浏览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提供特殊形式的服务,尽可能在技术和功能上照顾到特殊弱势群体的需求。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统一的市政府公务电子邮箱系统,供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履行公务时使用。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销另行制订统一的管理规范,各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确保电子信箱的安全、可靠运行。

各部门不得新建公务电子邮箱系统,已建立的应逐步整合到市政府公务电子邮箱系统。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部门公务电子邮箱,并安排专人负责处理接收到的电子邮件。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网站建立、运行和维护工作由部门自行负责。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市信息产业局或其他单位承担,但禁止将政府网站建立在商业化运作的网络平台上。

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方应对受托方所建立、运行和维护的政府部门网站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对其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当建立网站运行、维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信息更新、信息审核、服务承诺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政府各部门应当按《达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市府办〔2006〕第155号文件)的规定,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相关内容。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媒体,政府对外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应报送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及时更新与本单位管理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产业局应定期对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全天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四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方案,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交互式信息服务、链接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管理,确保网站的安全。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网站安全的监督检查,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保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安全系统的建设应包括:机房建设、网页安全发布系统、防火墙系统、病毒防治系统、邮件过滤系统、入侵检测和审计系统、网络及主机漏洞扫描系统等。

政府网站的设备应放置在符合安全规范的专用机房。不具备条件的部门,可将设备托管到政府统一建设的专用机房。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不符的活动。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监察局、市政府督察室、市信息产业局和市政府法制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检查、评估政府信息网站。

第三十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意见的处理及反馈进行监督,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情况。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信息产业局每年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和第三方机构评议各政府网站情况。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检查评估情况、监督报告、评议结果由市政府督查室公布,并将其作为各县(市、区)、各部门主管领导年底考核目标之一。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局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垂直管理部门的网站建立、管理、维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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