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2:46:19  浏览:8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1984年12月26日,国务院

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应支持和关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显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为此,作如下规定:
一、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
二、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1年。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处理。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六、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由自费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自由,费用自理。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国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门有关出国探亲的规定办理。
八、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向他们介绍有关留学的规定以及国外有关的情况,对他们出国所学专业给予指导;出国后,原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应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关心他们在国外的生活和在国内的亲属。
九、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验放,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相同,均按照《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十、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着学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则安排工作。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属毕业研究生或大学专科生、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填写《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登记表》,由使领馆报告国内,回国后按公费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的分配办法办理。
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自费进入国外大专院校学习但没有毕业的人员,回国后均由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十二、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应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和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取得所在单位同意,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即属于自费出国留学,但按公费出国留学派出办法办理出国手续)办理。
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员(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在学的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根据本人自愿,可以按第三条规定的办法办理,也可以按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十三、在国外作研究生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由我驻外使领馆颁发“国家派出留学人员证明”,不变更护照和签证。
十四、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享受对方奖学金或取得对方资助,在出国时尚未收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可由派出单位垫付出国旅杂费,本人回国后,按在国外的实际收入状况,酌情归还;由亲友提供资助的,其出国旅杂费,可凭护照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公派出证明,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十五、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可按本规定第五条办法计算。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包括在国外留学期间由进修人员转为研究生的,其国内原享受的人民助学金或工资待遇,同国家派出的公费研究生一样对待。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凡按期回国参加工作、回国旅费确有困难的,由原派出单位提供回国的国际旅费。
十六、为谋取自费出国留学而徇私舞弊、伪造情况、利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的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或不批准出国,或给以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高级干部和外事工作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自费出国留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1982年7月16日批转教育部等4个部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入分析交通事故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准确制作事故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是我们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该原则强调两点:(1)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也就是“因果关系”;(2)过错的严重程度。这个原则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认定交通事故时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激增,交通事故发案率居高不下,交通事故认定成为现代社会关注的焦点。2000年3月8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为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扫除了障碍。从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如今,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案件因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如何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权,作好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同时在可能引起的交通事故认定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呢?笔者认为:首先,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其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第三,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第四,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案例:2004年9月,凌晨,晴,某高速公路上直线路段,一驾驶人在过度疲劳的状态下驾驶东风中型货车遇到占用部分行车道正在左侧后轮处修理因故障骑压硬路肩与行车道分界线停放的解放中型货车,东风中型货车驾驶人在车头与解放中型货车左侧车门扶手几乎平齐时,才发现解放中型货车,导致二修车人与东风中型货车右侧后轮碰撞后当场死亡。
该高速公路为双向四车道,发生事故时,东风中型货车在右侧行车道内行驶,装载符合法律规定。驾驶人自述车速为40km/h,路面上没有该车的制动印记。解放中型货车停车时占用行车道65cm,行车道宽385cm,右侧行车道内散落有手电筒、扳手、该车左后轮处有卸下的半轴螺丝。危险报警闪光灯持续开启,在来车方向没有设置警告标志。
一、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高速公路上驾驶人在顺行方向右侧车道内行驶,驾驶人的义务是: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低于本车车速,(1)有超车的义务;(2)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义务。
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该具备的义务是: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低于本车车速,(1)有超车的义务;(2)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义务。
按照《实施条例》规定,东风中型货车的法定时速范围在60km/h—100km/h之间,当东风中型货车以100km/h的速度行驶,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为60km/h时,相对速度差为100-60=40km/h。此时,东风中型货车要保持己方速度,就要驶入超车道,实施超车操作,同时,必须保证超车中双方车辆的安全。
当东风中型货车行驶中接近解放中型货车时,两车的相对速度是40km/h,同时负有同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要求。
解放中型货车因故障车辆无法离开行车道,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八条一款的规定办理,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该车驾驶人没有履行“扩大示警范围”法定义务,也没有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侵犯了东风中型货车的路权,在事故中致使二修车人死亡。
二、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1、速度(违法停车)在事故中的作用
发生事故前,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的时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没有影响其他后续车辆的通行,所以,低速行驶仅仅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
发生事故前,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的时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到前方两个修车人占用了部分行车道修理解放中型货车(速度为零)。此时,两车的速度相对差同样是40km/h。东风中型货车实施的超车过程与正常情况下的超车过程都是消除40km/h的相对速度差,没有任何过高的操作要求。
所以,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对该事故发生没有作用!
2、未依法履行扩大示警范围在事故中的作用
由于驾驶人“过度疲劳”驾驶,在车头与解放中型货车左侧车门扶手几乎平齐时,才发现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解放中型货车,所以,在这种特定的“过度疲劳”状态下,即使依法履行了扩大示警范围的法定义务,东风中型货车驾驶人依然不能发现解放中型货车!因此,解放中型货车未依法履行扩大示警范围对该事故发生没有作用!
综上1、2所述,解放中型货车没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 ”和第六十一条“ 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的法定义务,仅仅只是违法情节,在事故中没有作用!
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是因为“过度疲劳驾驶”。
由于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导致发生事故。
三、过错的严重程度
东风中型货车“过度疲劳”,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二人在行车道内违法修车的行为增大了事故后果。
四、依法认定事故责任
根据《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东风中型货车驾驶人过度疲劳驾驶,未依法履行安全超车义务,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二人在行车道内违法修车,增大了事故后果,负事故次要责任。
如果简单地以“违法停车后违法修车,侵占后续车辆路权”为由,追究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的交通事故责任,那么,就会放纵对“过度疲劳驾驶”的责任追究,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正、公平”的执法理念。
2004-11-14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大队 邵军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黄河大道盐湖区人民法院后院 电话:13903592043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初稿)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初稿)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


  2004年7月14日至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司在辽宁省大连市组织召开了《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初稿,以下简称《规程》)专家论证会。参加会议的有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和黄金、有色、建材、核工业及部分省市地质勘查局等20个单位共26名代表。国家局监管一司助理巡视员张炳曾和大连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梁仁生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张炳曾助理巡视员对《规程》的立项背景、起草过程及重要性作了具体介绍,并对下一步《规程》起草工作的安排提出了要求。中国地质调查局覃家海高级工程师代表《规程》起草小组对《规程》的起草思路、结构安排和有关条文作了说明,与会专家对《规程》进行了认真、深入地讨论,提出了具体建议和意见,现就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 关于《规程》的重要性问题。与会专家充分肯定了《规程》出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为尽快出台《规程》有利于规范我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确保地质勘探的安全作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认为《规程》的出台将填补我国地质勘探行业安全法规体系的空白,体现了国家对地质勘探行业安全问题的关注和对地质勘探行业职工安全健康的关心。

  二、 关于《规程》的名称问题。部分代表认为,"地质勘探作业"的内涵比"地质勘查作业"的表述范围要小,《规程》的内容涉及到地质调查、普查,建议将名称改为《地质勘查安全规程》;但大多数代表认为,就全国范围来说,地质行业的安全问题大多集中在"地质勘探作业"方面,且"地质勘探"的表述也有约定俗成的含义,包括了地质调查和普查方面的作业,建议规程名称不做修改。

  三、 关于《规程》的内容问题。部分代表认为,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规程》应体现其科学性、严谨性和前瞻性,应剔除《规程》中涉及的已淘汰技术条款,对先进设备包括目前进入我国境内作业的外资勘探企业所采用的部分先进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出规定;同时,在引用相关法规和标准方面,需作进一步检索和完善,规范相关专业术语的表述,明确地质勘探专业分类,细化地质勘探安全保障条件等。

  四、 关于《规程》的格式问题。有代表指出,目前《规程》的编写是以93版国标格式为模版的,应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0)的要求重新修改格式。

  根据专家讨论意见,会议决定,会后由《规则》起草小组根据专家的意见,抓紧修改、补充和完善《规程》初稿,于7月底向国家局监督管理一司提交征求意见稿。会议强调,由于《规则》初稿修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起草小组一定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工作进度尽早完成任务。

二OO四年七月十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