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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39:54  浏览:8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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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6〕第 28 号


《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调控和规范土地征收管理,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主城区范围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或实施城市化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协调、区县负责、部门配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工作。市桥东区政府、桥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台县政府(以下简称三区一县)和市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房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和村集体签订征地协议,擅自改变集体土地用途。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年度土地征收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区一县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负责做好被征地村的群众工作,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土地征收任务。
第七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八条 三区一县应积极协助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被征地村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做好土地勘测定界、地上、地下附着物清点、征地补偿安置等项工作。
第九条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程序组织听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第十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省政府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和树木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附件一、二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市政府实行留地安置政策。凡一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在100亩以上的,按征地总量的10%留给村集体组织,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和安置村民。该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时一并征收,经省政府批准后以划拨方式留村集体使用。村集体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二条 市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金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承担比例为市政府30%、村集体40%、个人30%。市政府应缴纳的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缴纳,村集体和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在征地补偿费中扣除。以上养老保险金统一存入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 已经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划拨供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划拨用地批准书》,出让供地的纳入土地储备,由储备中心向社会公开供地。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开发费和按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应列入征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擅自挪用征地费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破坏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树木及青苗补偿标准
2、建筑物类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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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1]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行政区划代码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各个地区(机构)的标识项,是确保地区间信息交换源头地和目的地的唯一代码。为确保业务正常开展和数据完整准确,需在国家有关标准基础上,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统一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表,并规定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的流程和规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系统适用范围

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原则上均使用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跨地区业务类系统(异地转移、异地退管、异地就医等)、交换区联网数据管理类系统(联网监测、财务交换库、基金监管、就业监测等)、社会保障卡类系统所用行政区划代码应与部里实现同步更新。本地业务类系统(社保核心平台、劳动99、新农保系统等)所用行政区划代码可根据统一版本适时更新。

二、变更管理原则

(一)统一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国家标准,结合本行业数据管理层级和经办机构分布特点,制定本行业行政区划代码扩充规则。具体参见《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18号)的附件2。

(二)集中管理。部里根据各地变更申请情况,依据扩充规则,集中编制并发布行政区划代码,全国统一启用。

(三)稳定实用。凡独立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地区(机构),在系统中均须具有对应的所属行政区划代码。代码一经启用,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变更管理范围

各地存在以下情况的,应申请行政区划代码变更,包括(1)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调整)行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变更。(2)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独立经办的行业代办单位代码扩展,省本级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独立经办的代办单位代码扩展。(3)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功能区(开发区、保税区等)并设立经办机构,需要新分配的地区(机构)代码。(4)根据相关规定或实际使用情况需停用的行政区划代码。(5)因工作实际,确需调整行政区划代码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管理流程

拟变更行政区划代码的地区,应填写《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申请表》(附件1),提出变更理由,并附行政区或功能区的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说明性材料,经省级相关业务部门汇总后,报部级相关业务部门和信息中心审核,部里统一编码后反馈结果,并发布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变更后,各地应按照要求及时与部里统一更新系统中的行政区划代码信息。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做好行政区划代码的变更管理工作,适应业务需要及时提出变更需求,不可自行随意编码。省级各业务部门与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规范行政区划代码的使用。

各地在使用行政区划代码时,应以最新版本为准,确保地区间业务交互目的地的准确性。其中,金保工程交换区联网数据管理类系统中,不使用省本级行政区划代码明细码段(即使用XX9900,不使用XX9901等码段),除此以外各系统使用行政区划代码的规则原则相同。最新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可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金保工程栏目)下载。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申请表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98eacb9a-861f-4930-8831-def316e82ff0.doc
2.2010年以来行政区划代码变更审核结果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905fe796-5c19-423b-bf64-9ae7b634e63b.doc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局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借用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网络包括局办公OA系统虚拟网(简称内网)和Internet上网环境(简称外网)。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使用、安全、维修管理。

  局机关各处室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局办公室做好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局办公室设立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运行维护管理、接入控制及服务内容的监管。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设置局机关计算机的固定IP地址,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所使用的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管理,停止使用计算机时应当及时关闭电源。

  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工作时间上网闲聊或游戏;

  (二)擅自更改计算机的IP地址设置;

  (三)擅自拆装配发计算机的硬件设备;

  (四)加装非配发硬件设备;

  (五)随意插拔、更换网线及各种计算机连接线。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专用工作站的系统软件密码及局域网软件应严格保密,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

  第十一条 处理涉密文件的,应当单独使用一台计算机,并不得与内网、外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连接。

  第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清理和安全检测,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并停止带病毒的计算机运行。

  第十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将内网数据(包括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内网用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网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的各种活动;

  (三)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和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四)制作、复制、传播或浏览各种内容不健康的信息;

  (五)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

  (六)存储、使用、传播黑客程序和技术;

  (七)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移动磁盘等电子公文介质;

  (八)在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大型单机或网络游戏;

  (九)破坏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正常运行;

  (十)窃取保密信息。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计算机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告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除。

  第十五条 需更换或者更新计算机配件的,应当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按照规定报批后统一安排购买和更换。局机关各处室不再使用的计算机及配件需交回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造成计算机及网络受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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