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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3:46:39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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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

政府令[2005] 第4号





  《菏泽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二○○五年六月九日


  菏泽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建立科学的奖励表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民主和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推荐、重点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也可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农民实施奖励。
  对涉及企业、农村基层单位的奖励表彰活动,要从严控制。
  第四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给予机关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五条 行政奖励表彰分为综合性奖励表彰和专项性奖励表彰。综合性奖励表彰是对在全市、县区各行业或某一个部门(系统)的全面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表彰。
  专项性奖励表彰是对在某项业务工作或某一部门(某一业务范围)阶段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表彰。
  第六条 以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应限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全局影响较大的综合性工作以及突发事件中功绩特别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政府人事部门与有关部门名义联合进行的奖励表彰,应限于在本部门(系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单独进行的奖励表彰,一般是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集体、个人进行的奖励表彰。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批准权限
  第七条 行政奖励表彰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集体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集体一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三等功、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给予个人和集体记二等功以下奖励;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可给予个人和集体记三等功以下奖励。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给予个人和集体记三等功奖励,须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擅自另设其它奖励种类。中央、省驻菏单位的奖励表彰,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具体奖励办法的,一般应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奖励规定;需执行本《办法》时,须征得驻地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原则上不能同时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的规定,造成多头奖励、重复奖励。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限规定,给予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励。给予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按照权限规定,给予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励。给予下级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须按管理权限,征得该级政府同意。
  第十二条 涉及表彰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宜给予上述种类奖励时,可采取通报表彰等形式进行。通报表彰不与有关待遇挂钩。

  第三章 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三条 以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对在特定环境或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也可随时给予奖励表彰。在一个表彰周期内,一个部门一般只允许开展一次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各部门的单项业务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开展奖励表彰活动。
  第十四条 表彰数量应从严控制,根据各系统单位数量和职工人数,分别按以下比例掌握:
  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
  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的8%。
  第十五条 奖励种类要有一定层次。在一次表彰活动中,对先进个人的奖励须有两个以上奖励种类。其中,高层次的奖励种类名额,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30%。
  第四章 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定要坚持政治标准,以贡献大小来衡量,并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出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被评选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本系统堪称楷模。
  第十七条 行政系统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均应提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表彰计划。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底以前,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当年一律不得进行系统奖励表彰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进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凡以市、县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综合性和专项性奖励表彰活动,必须由主办部门向同级政府写出请示,提交奖励表彰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表彰的目的、范围、条件、数量、办法和组织领导等),由政府批交同级人事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提交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凡以市、县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与有关部门名义联合开展的综合性和专项性奖励表彰活动,主办部门向政府人事部门写出申请,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凡经批准的行政系统奖励表彰计划,属以政府名义表彰的,由政府行文部署实施;以政府人事部门与有关部门名义联合表彰的,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文部署实施;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单独表彰的,由政府工作部门自行部署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突发性、临时性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需要奖励表彰的,主管部门在征得同级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批。跨部门、系统的奖励表彰,在申报前要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凡省以上部门组织的各种系统的奖励表彰,在自基层逐级向上级推荐时,须由各级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评选推荐的先进个人属党委管理的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报批。
  第二十三条 以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事项,由政府发布表彰通报;以政府人事部门与有关部门名义联合实施的奖励表彰事项,由政府人事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表彰通报;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单独实施的奖励表彰事项,由政府工作部门自行发布表彰通报。
  第二十四条 凡需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在奖励表彰前,均应填写《先进集体奖励审批表》和《先进个人奖励审批表》,写出简要事迹材料。《先进个人奖励审批表》和先进个人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批准机关在对集体和个人作出奖励决定之前,应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应为5至7天。
  第二十六条 行政奖励表彰活动要尽量从简,力求节俭,讲求实效。一般不召开大型表彰会议,可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新闻发布会、电视电话会、下发文件等简便形式进行。确需召开表彰大会的,须报政府批准。严禁借奖励表彰之名滥发奖品、奖金和实物。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牌、奖状或锦旗;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和证书由省人事厅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式样监制。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也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重奖。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经费根据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人数,按每人每年10至15元的标准提取。奖励基金经费主要用于政府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以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以其它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奖励的个人,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退休费可按规定提高5%—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第三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在职务晋升、技术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或评聘。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为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指导、审核、管理、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要协助政府做好企业职工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给予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奖励时,必须征得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的同意。是党政正职的,必要时可对其任期内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对拟获奖励的对象,实行“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拟获得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对象,由申报机关负责考察推荐。凡发生重大过失或严重违法、违纪的集体和个人,二年内不能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奖励,三年内不能获得记二等功奖励。
  第三十六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伪造、隐瞒、骗取奖励表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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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冈市实施〈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冈市实施〈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黄政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实施〈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黄冈市实施《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强化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全面建立健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机制,保障地方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税费征收保障,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税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包括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稽查局、各征管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其稽查局。
  第四条 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须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方式,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五条 凡涉及地方税费征收、委托代征、信息传递和护税协税的市直各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直属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指挥、组织全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二)审定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有关制度,建立税费征收保障长效机制;
  (三)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四)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由市政府联系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主任、市地税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制定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各项制度;
  (三)协调解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日常涉税信息交换中存在的问题;
  (四)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五)研究税收管理中存在的行业税收管理难点和盲点,分析各行业税收特点,拟定具体的行业税收管理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相关单位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职责如下: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供审批下达的廉租房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投资计划及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等信息。
  (二)教育部门提供新成立的学历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提供派遣教师外出讲课、兼职的信息;提供各类学校校办企业房屋及建筑物、场地出租情况和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信息。
  (三)科技部门提供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开发项目的认定信息。
  (四)公安部门提供新增外籍人员的有关信息及有关车辆的明细资料信息。督促车辆管理部门提供各种车、船登记注册信息及其他明细资料信息;配合地税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地税机关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拒不提供担保的,配合地税机关阻止其出境。
  (五)民政部门提供各类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信息;提供福利彩票中奖信息,保障中奖人依法纳税。
  (六)司法部门协助地税部门开展税费征收法制宣传普及工作;提供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执业许可及年度考核信息。
  (七)财政部门
  1、提供统一发放工资、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经费的有关信息;
  2、提供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租赁收入、临时经营收入信息和政府采购信息;
  3、提供政府资金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信息;
  4、政府资金对个人各类物质奖励信息;
  5、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从同级财政拨款中代扣代缴;
  6、税费征收保障信息网络使用、维护及总结表彰奖励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定,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
  (八)国资部门提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交易信息。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各类劳动服务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按时提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年检信息;提供社会保险费的核定情况,按时向地税部门传递社会保险费“五险一表”。
  (十)国土资源部门
  1、及时向地税机关提供、传递《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情况及土地使用权属交易登记、变更登记信息,并接受地税机关对上述信息的核对。内容包括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
  2、提供城市建设用地和征用农村耕地开发建设信息;
  3、提供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GPS土地使用面积测量数据及增减变化情况;
  4、提供国有矿产开采的许可信息;
  5、土地使用证发放严格做到“先税后证”,保证申请土地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先缴清应缴的契税等税款再领取土地使用证件。凡未提供已征税证明的,概不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
  (十一)建设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等信息;
  (十二)交通部门提供辖区内车辆、船舶的明细资料信息。
  (十三)水利部门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项目及施工单位的明细资料信息。
  (十四)文化部门提供发放的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信息。
  (十五)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以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信息。
  (十六)人民银行黄冈中心支行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地税机关建立电子申报缴税网络,推进网上办税;协调各金融机构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帐户中登记税务登记证号。
  (十七)审计部门提供审计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违法信息。
  (十八)国税部门与地方税务部门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必须采用同一税务登记代码,定期交换纳税人户籍数据、双方收入数据以及其他税收数据等,积极推进国税、地税联合宣传、联合登记、联合定税、联合检查,建立国税、地税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平台,保障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信息的实时交换和比对。
  (十九)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及年检信息。
  (二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及年检信息。
  (二十一)物价部门提供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及年检信息。
  (二十二)统计部门提供月度、季度、年度全市经济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资料信息。
  (二十三)旅游部门提供辖区内新办旅游企业及其设施建设信息。
  (二十四)招商部门提供招商引资企业及其建设项目有关明细信息。
  (二十五)规划部门提供与税收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及有关规划调整信息,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辖区内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信息。
  (二十六)房管部门
  1、提供商品房预售备案、产权登记、二手房交易登记等信息资料;
  2、做好个人销售转让“二手房”税收的代征工作;
  3、向地税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房屋及房屋出租情况;
  4、按照“先税后证”规定,凭契税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凡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保证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先缴清应缴的契税等税款再领取相关权属证件;
  5、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房屋登记信息。
  (二十七)经贸部门提供年度技术改造投资总体情况、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相关信息。
  (二十八)商务部门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引进外资、服务和贸易项目以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进出口信息。
  (二十九)农机部门提供新增农业运输车辆登记信息。
  (三十)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地税机关依法征税。
  (三十一)各部门须按地税机关要求时限及时传递涉税信息资料。
  (三十二)各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传递各类涉税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三)各部门须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安排1名工作人员担任涉税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传递工作。
  (三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成立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明确1名政府领导分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2、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3、每月召开1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听取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汇报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4、定期对本地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地税机关依法实施的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等征管措施予以支持、配合;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车辆保险部门必须依法代扣代缴车船使用税。
  第十条 对立案侦察、强制执行的涉税案件,地税机关应及时向司法部门移送或申请。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税费征收保障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信息共享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税费征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要及时传递涉税信息。提供信息的具体方式、格式、时间、要求等,由地税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在涉税案件查处时,需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应向部门、单位发出公函,明确用途和内容,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因开展业务需要税费征收信息的,应向地税机关发出公函,明确用途和所需信息的内容。应依法提供的,地税机关及时予以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地税机关须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组织涉税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四)协助办理纳税担保;
  (五)召开税务协作会议;
  (六)建立委托代征和税务协管网络;
  (七)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为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地税机关可以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委托代征的税收主要包括:
  (一)拥有并使用船舶的纳税人须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委托海事部门代征。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交通部门代征。
  (三)房屋买卖及租赁过程中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代征。
  (四)水利施工单位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水利部门代征。
  (五)国税部门开具增值税、消费税临时发票的,可与地税部门协商代征。
  (六)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和商业性比赛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代征。
  (七)城乡个体定额税收可委托乡镇、街道办代征。经营用房出租或自用过程中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街道、村、居委会代征。
  (八)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房屋装修装饰业务的外地纳税人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建设部门代征。
  (九)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地方税费,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部门代征。
  第十九条 地税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须按规定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受委托方须以地税机关的名义,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
受委托方须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延迟解缴。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应按照委托代征协议的有关约定及时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每年须安排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税费征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维护费用,确保信息交换平台的正常运行;并为地税机关推广税控装置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地税机关举报偷逃税款、拒不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地税机关查实后,按贡献大小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实绩。
  (二)职责明确、公开公平原则。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须承担的责任和任务,公开、公平进行考核。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调动税费征管协作单位积极性,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第二十四条 考核对象、依据和方式
  (一)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对象为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规定及本暂行规定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采取对照检查、实地抽查、量化记分等方式,做到分月考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考核
  (一)考核内容
  1、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是否重视,措施是否得力,是否明确专人负责;
  2、相关部门向当地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涉税信息是否及时、完整、准确;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是否规范。
  3、各县(市、区)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采集的各类涉税信息是否归类整理并及时分解下达落实,资料传递、存档是否规范,落实反馈机制是否健全。
具体考核内容为本《暂行规定》第三章“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考核标准
  1、时间标准。即考核本《暂行规定》第三章“工作职责”规定的内容是否按时完成,相关单位应向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按规定的时间传递。
  2、数量标准。即考核本《暂行规定》第三章“工作职责”规定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成,相关单位应向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
  3、质量标准。即考核本《暂行规定》第三章“工作职责”规定的内容是否高效优质地完成,相关单位应向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并具有较强的参考和使用价值或可操作性。
  4、评分标准。实行一月一评,年终总评;每月10分,全年总分120分制。由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根据各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履行本《暂行规定》第三章“工作职责”规定内容的时间、数量和质量情况,按照评分标准评出当月应得分数,年终汇总每月得分即得全年总分。
  各项具体考核标准授权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与本《暂行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奖惩与责任追究
  (一)将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年度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对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经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三)对未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或信息内容失真、时间滞后;未按规定代征、代扣(收)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和部门,由财政部门扣减当年10%的行政经费。
  (四)市政府把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发生突发性涉税案件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将追究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对在委托代征、护税协税、联合审查(年检)、联合管理、涉税信息传递与利用等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不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发放证(照)或作出行政许可造成税源流失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惩戒。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9号)部署,制定了《201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201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和要求,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主线,以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要抓手,继续通过强化政府监管,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的相关配套文件,着力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执行力,着力强化对基层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力度,着力加强综合监管,着力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三深化”和“三推进”;进一步完善法规标准,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着力推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认真做好国发〔2010〕2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统筹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深入宣传贯彻国发〔2010〕23号文件及相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宣传贯彻的覆盖面和实效性,增强贯彻落实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把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重要抓手,确保企业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取得实效。修订完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规范,督促、推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确保2012年底前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3.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督导,指导企业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实施持续不断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具备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任职资格。督促企业强化班组长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用工管理和教育培训,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实效性好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加强和改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4.强化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点突出、科学规范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被检企业、时间、频次和内容。执法人员到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执法检查前,应根据被检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方案和检查表,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要及时跟踪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保证执法检查效果,提高执法效率和效能。

要突出执法检查重点。把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重大危险源监控、变更管理、安全作业管理、培训、应急工作、吸取同类企业事故教训等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督促企业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的查处力度,对查出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强化对未按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被停产、关闭企业的监管,严防关而不死、死灰复燃。重视试生产延期企业的监管,防止个别企业借试生产延期之名拖延和逃避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继续深化“打非”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继续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5.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对无人员伤亡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也要引起重视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各地要在查清事故直接原因的基础上,全面查清管理原因,监督企业从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入手,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限期落实。对较大以上和其他典型事故,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发出通报,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大对事故单位处罚力度,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既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又要依法加重给予经济处罚。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监督事故企业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6.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注重关口前移,严格新建项目安全准入,严把安全设计审查关,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水平;通过换证逐步提高安全准入条件,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及使用许可等工作进行研究,及时解决行政许可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逐步细化准入条件,规范相关工作程序。研究制定烟花爆竹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加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7.强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地区要发挥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危险化学品、大型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输送管道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继续健全完善苏浙沪、环渤海地区区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控机制。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加强烟花爆竹联合执法和综合监管。

8.探索强化安全监管的新途径。组织开展对“事故多发和发生重特大事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新建项目限批制度”实施方案的研究,探索实行对连续发生事故或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地区暂停建设项目审批的对策措施。

9.加强调查研究和对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加大基层调研的频次和深度,掌握安全生产第一手资料,为科学制定政策、法规、标准打下基础。强化对地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指导省级、市级特别是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正确理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部署,协助解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在推进重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快推进重点工作,提高执行力。

三、努力突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难点

10.科学规划化工行业安全发展布局。继续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抓住调整产业结构的有利时机,淘汰安全生产条件差的企业,推动城区和风险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强化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做到产业布局调整与城市建设规划相结合、城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相结合,促进城市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积极推进化工园区一体化安全管理和整体安全评估工作。

11.加快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进程。2011年要基本完成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的自动化控制改造;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加快重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12.开展光气企业和化学制药企业安全现状调查研究。全面调查全国涉及光气、双光气、三光气工艺的企业基本情况,分析化学制药企业安全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涉及光气、双光气、三光气工艺的企业和化学制药企业安全监管的对策措施。

13.大力提升烟花爆竹本质安全和信息化水平。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企业的改造提升工作。推动烟花爆竹企业建立新药物使用安全评估和药物的重要安全指标检测制度,研究建立药物的重要安全指标检测工作机制。配合质检等部门科学分类烟花爆竹,禁止生产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推进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强化烟花爆竹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企业经营行为。

14.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要选准突破口,研究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周边人口密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集中治理危及公众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2011年所有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的化工企业都要制定搬迁或关停计划并抓紧落实;继续组织开展礼花弹和氯酸钾专项治理,严格落实礼花弹流向监控制度;开展涉及裸露药工序的安全治理和“假整合”及分包经营问题的整治;危险化学品企业继续深入开展反“三违”工作,烟花爆竹企业强化反“三超一改”工作。

四、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15.建设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指导性意见、重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五个层次,科学构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16.加快推进部门规章制修订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的修订工作,研究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17.制定《加强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启动《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

18.做好《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10)和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标准宣贯工作。

19.指导、督促列入2011年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方法应用指南》、《烟花爆竹名录》和《烟花爆竹专用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等标准,着手按行业梳理安全生产标准,加快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各地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20.分析研究典型事故中暴露出的部分化工项目建设标准低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标准起草单位完善有关建设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五、加强国际合作,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21.指导企业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继续推动有关中央企业积极开展化工生产装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以下简称HAZOP),积极推进新建化工项目在设计阶段应用HAZOP,逐渐将HAZOP应用范围扩大至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液化气体以及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全面排查化工装置安全风险,提升企业排查消除事故隐患的能力。

22.加快先进适用新装备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广使用液化气体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加快实现所有危险化学品自动计量充装;安全风险大的和大型化工装置推广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所有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全部安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泄漏报警仪表;组织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安全环保型烟花药剂研发,烟花爆竹企业重点部位推广视频监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23.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我国应对《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对策与措施的研究和国际合作,指导有关单位跟踪和研究《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实施情况。启动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陶氏化学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二期示范合作项目,与拜耳公司合作开展《光气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制订,开展与塞拉尼斯公司关于化工工艺安全管理方面的合作。与国际劳工组织共同组织召开第二届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国际研讨会。

24.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规划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期间的重点项目。

六、强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25.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以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为基础,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和审批为目标,依托“金安”工程,尽快启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系统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系统,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

26.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首次登记工作。组织召开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会议,部署全年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力争全面完成首次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登记证书到期复核换证工作,基本建立起覆盖全面、数据准确的全国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

27.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和事故统计调度工作。指导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以及事故统计调度制度,完善化工企业非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规范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分类、归档、保存和利用以及信息统计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始记录,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8.加强各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和队伍建设。以县级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为重点,结合经济产业特点,重点地区应设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9.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单位的作用。指导有关技术支撑单位开展基于风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距离标准、高含硫油品加工安全技术、化工园区定量风险评价和安全容量分析以及大型油品储罐区安全控制技术等课题研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30.引导有关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与行业协会的联系,与政府监管形成联动、增强合力;充分发挥有关协会在行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指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推动中国烟花爆竹协会成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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