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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0:01  浏览:9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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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3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般IV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特别重大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 2超出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包头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管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有关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3 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设立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事故地区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责任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 3决定启动《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4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4 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以下任务:
 1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导。
 2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3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4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市经济委员会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
 5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和事故地区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 6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 7应急通信保障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 8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由市气象局提供支持。
 9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 10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
 11市武警支队根据有关地区、部门的请求,组织武警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抄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5 日常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 4组织、协调和指挥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有关地区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习和交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内蒙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内蒙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机制
  依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告市政府;较重预警由市政府确定并报自治区政府;严重预警和特别严重预警由市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以确定一般预警。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在市政府直接指挥下,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启动预案后,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处置整个事件。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区,参与制定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启动预案,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4.1.1 包头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响应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 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区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 6组织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内蒙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援
   事发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 1 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 2 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 3 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 4 启用紧急避难所。
 5 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处置能力时,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预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发布
  市委组织部、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旗、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管制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药物器械、个人防护用品、设备、人员、车辆等,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应急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地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区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提供较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本地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治安的。
 7 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包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流程图
3.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网络图


附件1
  包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包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一)发布启动和解除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二)按照《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三)及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四)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全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
  (五)检查各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六)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组织协调和紧急调度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和补偿等事宜;
  (七)根据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各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厅
  1.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的《预案》,立即组织综合协调组人员,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办公事宜,负责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各项命令的上传下达。
  2.建立指挥部临时办公场所,协调各类办公急需设备,确保指挥部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3.迅速联络指挥部各职能工作组组长及相关人员,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及时收集、整理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并向指挥部随时报告。
   5.综合协调、处理抢险救援现场各部门、各职能工作组的关系。
   6.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联络,组织新闻报道和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在规定权限内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参与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各职能工作组的协调、联络工作;
  4.负责组成事故专家组,分析、预测事故发展趋势,研究事故抢险救援方案,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5.组织、参与事故调查。
 三包头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特大交通和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
   3.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疏导、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现场道路的畅通;
  4.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
  5.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
  6.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身份。
 四包头市卫生局
  1.组织、协调、参与中毒及各类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协调、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
  3.研究分析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特点,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抢救方案;
  4.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急救队伍,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医疗救护增援;
  5.组织协调各种医疗救护设施和器械,及时调集抢救伤员所需的各种药品;
  6.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7.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五包头市经济委员会
  1.负责应急状态下救援物资的调度和使用;
  2.负责应急状态下煤、水、电、运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六包头市商务局
  1.组织、协调、参与商贸流通行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急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集。
 七包头市财政局
  1.建立应急救援专项储备资金。
  2.负责落实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八包头市建设委员会
  1.组织、协调、参与建筑行业、城市燃气设施等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鉴定等工作;
  3.负责提供建筑行业、城市燃气等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和服务;
  4.负责事故现场燃气、供热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九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组织、协调、参与和指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和调集特种设备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大型救援设备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参加排险等工作;
   3.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的技术保障;
   4.组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十包头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提供各类特大事故现场与环境相关的必要数据参数;
  2.负责危险化学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3.及时通报环境污染状况、危险程度和危害范围;
  4.负责对污染物的处置提出技术方案和要求,并协调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做好处置工作;
  5.针对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对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包头市国土资源局
  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水源等资料,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水源不受污染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市委宣传部
  1.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2.组织和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十三包头市总工会
  1.配合做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员工思想工作;
  2.参与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及善后工作;
  3.参与指挥和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工作;
   4.参与事故调查。
 十四包头军分区和武警包头支队
  1.明确部分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备力量;
  2.设立应对各类特大安全事故救援训练科目,提高各类特大安全事故救援战斗力;
  3.组织协调相应的各种车辆及相关设备、器材,提高自身安全防护能力;
   4.直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 十五交通、供水、供电、通信、气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1.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负责提供抢险救援临时道路、水、电、通讯、气象等有关设施服务。
 十六其它企业、行业主管部门
  1.按职责配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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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01年2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张国光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确保广播电视播放质量,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实验台、微波站、卫星地面站、监测站、收讯台、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等单位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具体包括:
  (一)广播电视信号接收、发射设施,包括接收与发射机房设备、天线、馈线、调配系统、塔桅(杆)、地网、拉线、卫星发射天线、天线场地及其配套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电缆线路、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有线广播线路、微波站及电波传输通路、卫星地面站及电波传输通路、转播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监测台(站)及其配套设备等;
  (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设施,包括节目制作中心、播出中心、播音室、演播室、摄影棚及其专用场地、录音(像)室、复制室及其配套设备等;
  (五)广播电视专用车辆,包括转播车、采访车、录音(像)车、监测车、工程车、发电车及其配套设备等;
  (六)其他设施,包括广播电视专用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设施和道路、围墙(网)、房屋及其配套设备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所辖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盗窃、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划定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拆除或损坏天线、馈线、地网、天线场地及其围墙、围网、标石、标桩和其它标志物;
  (二)利用广播发射台发射的高频辐射能量照明或有线传输的低频电能照明;
  (三)对天线、馈线及其配套设备投掷物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损害的行为;
  (四)在距机房、天线、馈线半径500米范围内点火烧荒;
  (五)在发射台周围架设高压输电线路时,距发射台技术区边缘的距离小于500米;
  (六)在中波天线发射场地周围兴建建筑物,从天线边界以外250米处为计算起点,高度超过仰角3度;
  (七)在电视调频发射天线周围500米内建设高度超过天线发射部分的建筑物;
  (八)在广播电视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擅自开沟挖坑、取土、堆放金属物品以及倾倒垃圾、矿渣和含有酸、碱、盐等成份的腐蚀性物品;
  (九)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种植高杆竹木和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架设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
  (十)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种植高杆竹木和作物,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高杆竹木和作物。



  第七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传送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地下电缆终端杆、架空线路的塔桅(杆)及其配套设备;
  (二)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上倾倒垃圾、矿渣和含有酸、碱、盐等成份的腐蚀性物品;

  (三)切断、损坏架空的传送线路;

  (四)移动、损坏埋设传送线路的标桩和其它标志物;

  (五)农作物和竹木顶端与广播架空传输线路的间距小于2米;
  (六)在卫星地面站天线波束的正前方,微波站抛物面天线正前方(进入第一菲涅尔区)兴建阻挡信号传输的建筑物和兴建干扰、妨碍信号传输的任何设施;
  (七)在播音室和录音机房周围500米以内,兴建无防范措施的噪声大于100分贝的建筑和设施或产生大于100分贝的噪声;
  (八)在播音室、收讯台和录音机房周围兴建有高频辐射或产生电磁干扰的设施。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信号收讯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在全向收讯监测天线周围150米及定向天线前方500米以内进行建筑施工;
  (二)在收讯监测台(站)500米保护区内设置金属构件、电磁干扰设备;
  (三)移动、损坏、盗窃收讯监测天线及配套设备;
  (四)在收讯监测台(站)技术区边缘小于600米的范围架设1万伏以上高压输电线、小于800米的范围架设35千伏以上高压输电线。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中心场所及其围墙、围网、标桩和其它标志物;
  (二)在节目制作中心的播音、录音、录像场所周围500米以内兴建噪声大于100分贝的设施或产生电磁干扰的设施。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损坏广播电视专用车及配套设施;
  (二)在广播电视供电专用线路上搭接用电;
  (三)损坏广播电视专用供水设备;
  (四)污染广播电视专用水水质。


  第十一条 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500米以外点火烧荒仍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广播电视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竹木,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给予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农作物、竹木,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有权按照规定修剪,直至符合保障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标准为止。


  第十三条 凡必须在广播电视专用线路上挂接收看设备的,必须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专业人员安装。


  第十四条 凡在天线场地周围500米附近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接电力、通讯线路的,必须事先征得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在广播电视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实需要搬迁、拆除广播电视设施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全部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在广播电视设施附近伐树、筑路、开沟、挖塘、建筑、爆破、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对设施造成损害的活动,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同意,并采取保障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对保护广播电视设施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有其他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尚未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反规定的责任属个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单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已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责任属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广播电台、电视台全面或局部停播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状,以及造成电台、电视台停播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1月1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6年12月3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州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州的文化建设
第七章 自治州的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八章 自治州的贫困山区建设
第九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白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内还居住着汉族、彝族、回族、傈僳族、苗族、纳西族、傣族、藏族、布朗族、瑶族等民族。
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大理市、祥云县、宾川县、弥渡县、永平县、云龙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南涧彝族自治县、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漾濞彝族自治县。
第三条 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在大理市。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本州地处滇西交通枢纽,自然资源丰富,有大理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优势,积极开发自然资源和旅游资源,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建设坝区的同时,采取特殊政策,加速山区的开发和建设,努力帮助山区各族人民脱贫致富。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自治州内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发扬爱祖国、爱民族、敬老尊贤、团结互助和勇于革命的优良传统。提倡文
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自觉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依法惩处经济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依法禁止和取缔其他危害人民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各自治县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自治权,照顾自治州内各县、市的特点和需要。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
设,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人民富裕、社会文明的自治地方。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白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白族成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应当有白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各局(处)长组成。
自治州州长由白族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白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尽量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所占比例大体相当。
第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主要使用自治州通用的汉语言文字和白族语言。
第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忠诚积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批评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各民族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白族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通用的汉语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用汉文。

第四章 自治州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培养各民族的干部,并且特别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和妇女干部以及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可以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同时,认真做好城镇的劳动就业工作。
自治州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主要在本地招收,并且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主安排补充自治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市、县、自治县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由市、县、自治县自行安排补充。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认真办好民族干部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种培训班,积极培训各民族的干部和专业人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选送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和进修。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自治州的经济、文化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振兴自治州各项事业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确定地方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以农业为基础,以食品加工业、纺织业、建筑建材业和矿冶业为骨干,农、工、商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农业的建设,加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大力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在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建立和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各种加工业的商品生产基地。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长期坚持和继续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鼓励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个人和集体承包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山、荒地、滩涂水面的经营权和经营成果,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对放弃经营造成荒芜的土地应收回调整。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承包地和自留地非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生产用地。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保护和发展国家和集体的森林资源,鼓励农民积极发展林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因地制宜地制定林业发展规划,重点扶持茶叶、核桃、梨、柑桔、梅子、中草药材和花卉的生产,积极发展经济林、用材林、水源涵养林和速生丰产林。
自治州的林业建设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种形式的经营,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林木种植、采伐、加工、运销的指导和服务,增加人民的收入。
责任山由承包者管理,联系造林、营林成果,实行收益合理比例分成。采伐林木要依法办理手续。自留地、自留山、房前屋后和指定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坚持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按森林法的规定经过批准。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广用煤、电、沼气和省柴节煤灶,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新能源,逐步减少林木消耗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加强以法治林,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严防山林火灾。
减少木材经营的中间环节,非经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另立名目,加收费用。
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牧。对植被遭到破坏的山箐沟壑,以小流域为单元,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加强水土保持。
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水源林、风景林、防护林、行道树的维护管理,保护珍贵稀有的动物和植物。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以私有私养为主的畜牧业。要采取切实措施,建设和保护草场资源,改进饲养条件,加强防疫工作,充实完善良种站和兽医站,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加速生猪、奶牛、菜牛、奶山羊和家禽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建立健全良种繁育、饲料、防疫
、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要充分利用大、中、小水面资源,大力发展以养殖为主,捕捞、加工并举的水产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自然资源。
自治州及所属的市、县、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对本地方无力开发的资源,应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进行开发利用。并且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经营形式,引进资金、技术
和设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鼓励集体和个人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资源要同时保护资源,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自治州的企业、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政企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
自治州人民政府积极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州兴办企业,开发资源;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监督自治州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照顾自治州的利益,照顾人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工业建设,立足于本地资源和市场需要,积极发展食品、卷烟、纺织、建筑、建材、采矿、冶炼等工业和林、畜产品加工业,同时有计划地发展能源、机械、化工、医药等工业、发展出口创汇产品。
积极帮助工业基础薄弱的县、自治县兴办工业企业,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贯彻执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发展以户办、联户办为主的多层次的乡镇企业。同时要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逐步发展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开发新产品,增强产品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要分别情况,从税收、信
贷、物资和技术上予以扶持。
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大理石、木雕、石雕、扎染、草编、等民族民间传统手工业和工艺品。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事业。实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办法,建设县内区乡公路。要逐步发展民用航空和水上运输,改善运输结构,促进运输的现代化和各种运输方式的合理配置。同时要发挥民间车、船和畜力运输的作用。
积极发展邮电事业,加速城乡和边远山区邮电通讯网的建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电力事业,坚持以水电为主,多能互补和开发、节约的方针,逐步形成统一的地方电网。同时积极支持市、县、自治县有计划地发展小水电。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城市和集镇建设。以市、县、自治县为主,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逐步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环境优美的城镇。充分发挥城市和集镇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农村房屋的建设,实行就地改造为主的方针,要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劣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商业工作,实行开放的,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和平衡供求的作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竞争,促进商品流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收购计划、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它土特产品。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优先安排所需的资金、原料,对纳税有困难的,依照法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扶持出口商品基地的建设。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或者与有关口岸联营。自治州外贸部门统一经营的出口产品的外汇留成和国家下拨的各种地方外汇,由州人民政府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凡污染环境和水域,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设施,勿论国家、集体或个体,都要作出规划限期治理。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要求的不准试车投产。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自治州地方的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州的财政收入,均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主地调整财政预算的收支,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州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享受国务院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第四十六条 国家下拨的各项民族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款,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民族机动金应主要用于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教育事业。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建设事业的财政拨款要有适当的比例。教育经费增长的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造成重大损失者应追究责任。
自治州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需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自治州的文化建设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和发展自治州的教育、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卫生、体育、文物、图书馆、博物馆等各项文化事业。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教育改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州内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情况,积极地、有步骤、分阶段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同时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幼儿教育,逐步发展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努力扫除青壮年中的文盲、半文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在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山区,有计划地发展寄宿制、半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在有条件的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大专院校设立民族班、民族预科班。
自治州的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和大专院校,对山区少数民族考生要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逐步扩大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比例。
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根据需要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有民族文字的,实行双语教学。同时都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继续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办好中等专业学校,培养各种专业人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切实措施,办好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同时重视组织教师的在职学习,建立一支在质量、数量和专业结构上基本适应需要的、稳定的教师队伍。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的规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机构,做好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普及工作,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
自治州及所属市、县、自治县要建立技术培训中心,大力开发、积极引进和普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重点对山区的基层干部、回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和各种专业户,进行实用性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各项文化事业,发展民族剧种和曲种。开展民族的、传统的、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丰富各民族人民的文化生活。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文化事业。有计划地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要建立和健全民族研究机构,积极开展民族理论、经济、历史、语言、文字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和编纂民族书籍,并且认真编纂地方史志。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中西医结合,防治结合。加强民族医药的研究和应用。加强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和工矿职业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积极发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健全和充实城乡医疗卫生网,加强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社会效益。组织自治州及所属市、县、自治县的医务人员到山区巡回医疗。鼓励集体办医,允许考核合格的个人行医。取缔巫医和不法游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深入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群众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卫生状况。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取缔假药、劣药。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认真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提倡优生优育,控制人口的自然增长率,提高人口素质。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适当放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现代体育和民族体育运动,增强各民族人民体质。改善城乡体育设施,培养体育人才,提高体育运动水平。

第七章 自治州的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建设,逐步完善的原则,在国家的帮助下,对大理历史文化名城和大理风景名胜区以及州内其他风景名胜区进行保护、管理和建设,保持、发展名城和各风景名胜区的特有风貌。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苍山和洱海的保护、管理工作。要切实保护好植被和野生花卉资源,加速苍山绿化和营造洱海环海林带。要保持洱海合理水位,保持生态平衡,严禁在苍山景点和洱海岛屿开山炸石、砍伐林木、违章建筑和污染环境。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严格保护州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塔、碑刻、石窟、寺院、铁柱、烈士陵园、人民英雄纪念碑等历史文物、民族文物和革命文物。对破坏文物古迹的不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对各类文物的发掘、整理、研究和
宣传介绍工作。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及所属市、县、自治县要充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积极发展旅游事业。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要健全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建设。坚持既依靠国家办,又积极支持、鼓励集体和个人办的方针,加快服务设施和旅游交通的建设,培养旅游业人才,扩大具有民族特色的
旅游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促进对内对外开放,逐步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旅游胜地。


第八章 自治州的贫困山区建设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分批治理。要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坚持资金技术、物资、信息、人才、管理的综合输入和配套服务,使当地各族人民能够走上利用本地资源优势,自力更生发展商品经济,脱贫致富的道路。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及所属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帮助贫困山区,发展商品生产。利用当地资源,适应市场需要,因地制宜地确定经济发展方针,合理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并且实行外引内联,努力发展和扩大与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联合。同时
组织自治州及所属市、县、自治县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深入贫困山区,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及所属市、县、自治县对贫困山区实行放宽政策,减轻负担,扶持帮助的方针。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应增加对贫困山区发展经济和智力开发的投资,投资的增长比例,应高于对坝区投资的增长比例。
自治州及所属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特别贫困山区不定购粮食,对口粮困难的农户给予供应。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对特别贫困山区的税收、信贷以及供销社经营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政策性亏损,要给予特殊照顾。
第六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贫困山区采取国家扶持、地方集资和以工代赈等办法,加快公路和驿道的建设。
要有计划地帮助贫困山区人民改善居住条件,在建筑设计、施工技术和培训工匠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扶持。
要有计划地建立贫困山区的农贸市场,积极帮助发展集体、个体运销业。
第六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在贫困山区首先要保质保量地普及初等教育,积极发展和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小学和中学。
加强贫困山区教师的培训和考核,优先将合格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选派骨干教师定期到贫困山区任教,提高贫困山区的教学质量。
第六十九条 自治州及所属市、县、自治县的科学技术部门,要无偿或者低偿对贫困山区的农民提供生产、生活迫切需要的技术服务。
要有计划地对贫困山区的知识青年和退伍军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当地实用的科学技术。
第七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贫困山区文化设施的建设,国家电影队在贫困山区要减费或者免费放映电影。
要建立健全贫困山区的卫生所,对特别贫困山区的卫生所给予定期补助。并且优先选送当地医疗卫生人员离职进修,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水平。

第九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七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在处理州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工作,检查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提倡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谅、互让。发扬人口较多的民族照顾人口较少的民族,先进的民族帮助后进民族的优良传统。
第七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照顾自治州内民族乡和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维护自治州内民族乡和散居民族的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逐步改善生活,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七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汉族和各少数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并且积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七十四条 每年11月22日为自治州建州纪念日、开展民族团结友爱活动,表彰先进。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198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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