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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07:01  浏览:8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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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已经2007年1月8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

  (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实施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工作、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实施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工作,委托市公安消防机构实施。
  二、《条例》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道路运输、燃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和区县公安部门集中行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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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工业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推荐工业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工)信委(厅),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动工业企业和园区树立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推进循环经济重大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形成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模式,促进工业节约清洁和高效循环发展,我部决定组织实施一批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为充分发挥技术示范和典型带动作用,请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示范工程的组织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和推荐原则

  (一)企业和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
  (二)示范工程核心技术成熟可靠,工艺路线清晰,经济上可行,已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品得到市场认可;
  (三)示范工程或项目资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资源消耗(能耗、水耗、主要原材料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废物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四)示范工程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具有标志性目标和突出的实际效果;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链接技术获得突破或者有创新性发展应用;
  (五)在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有重大示范、推广作用,有助于提高该行业、领域循环经济整体技术水平。

  二、主要领域和内容

  (一)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能源等相关行业企业间或企业集团内部实现资源共享、废物互为利用。
  (二)工业园区通过上下游产业联合、优化整合,实现区域内物质循环利用、废物综合利用,形成循环经济典型产业链。
  (三)利用钢铁、水泥等企业高炉、焦炉高温冶炼环境条件,对工业废物、社会废弃产品、生活垃圾、污泥、污水等进行规模化处理,实现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消纳。

  三、相关要求

  (一)示范工程申报单位认真组织编写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见附件1),按照隶属关系,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
  (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汇总后提出推荐意见(见附件2),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核,评选出一批重大技术示范工程。
  (四)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申报资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同时提供相应材料的电子版文件。

  联系电话:010-66013058 68205337(传真)
  电子邮件:jns@miit.gov.cn

  附件:1.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申报材料要求
     2.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推荐表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申报材料要求



  一、示范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及期限

  二、示范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1. 重点说明对实现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构成循环经济产业链以及形成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所涉及的重点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已建成、正实施和拟规划中进一步建设项目内容。说明各建设项目对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
  2. 围绕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性问题,突出标志性项目和工程内容。

  三、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介绍

  主要包括:
  1. 技术原理。主要说明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原理。
  2. 工艺技术特点、工艺路线及主要装备。包括与现行其它技术应用状况进行对比分析,技术难点以及技术对支撑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点。
  3. 主要衡量指标及技术标准和规范。所在行业、领域在资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资源消耗方面的指标;固废和废水减排尤其是实现“零”排放方面的进展;其它衡量循环经济特色的关键指标。
  4.具体应用条件。重点说明技术适用性,尤其是对技术推广、扩散需要的产业合理规模、其它条件和需求。
  5. 工艺技术知识产权有关情况。

  四、示范工程建设效果

  1. 技术产业化应用情况;
  2. 对企业和园区发展的关键作用;
  3. 对企业和园区降低资源消耗、减少排放或者实现“零”排放的关键效果和作用。

  五、投资情况

  对示范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进行测算,简要说明投资来源。重点说明其中的核心关键项目的作用以及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

  六、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1. 企业和园区现状(名称、性质、主要产业、产品产能、资产规模及经营情况等);
  2. 主要资源、能源、水资源和原材料等消耗情况(消耗水平与国内外同行业的比较),清洁生产实施情况,“三废”综合利用情况,资源循环利用情况,废物无害化处置等情况。
  3. 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方面,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应用情况。
  4. 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等。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推进绿色消费、构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已开展的工作及其进展情况。
  5. 企业和园区已经采取的相应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等措施。

  七、推广应用模式建议




劳动部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已在全国2200多个市县普遍开展,继北京、天津、上海和福建省实行了全市和省级统筹之后,江西省今年又实行了省级统筹。目前,各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征缴和支付的退休费用,已达100多亿元。统筹工作的开展对于保障退休职工生活,
均衡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去年以来,因有些企业出现生产滑坡和停工待工问题,给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增加了统筹工作的难度;另外个别地区擅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也使基金受损,严重危害了退休职工的利益。
因此,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统筹工作,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搞好当前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至关重要。
为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始终把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做为一件大事来抓。要争取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和政府请示汇报;同时要注意加强社会
保险机构的组织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基金管理制度,保证基金安全、正常、合理的运转和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对参加统筹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了解,核实企业工资总额和退休费用,防止漏缴及冒领。对欠缴基金的企业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采取部分缓缴或全部缓缴的办法,待企业经济情况好转时,再予补缴;对个别故意拖欠、拒缴的企业,应采取必
要的行政措施,促其按期按数缴纳。
三、养老保险基金是退休职工的“保命钱”,必须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对基金存储情况要定期清理检查,对发现滥用基金的,要立即采取措施,限期追回;对造成经济
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查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养老保险基金要注意保值增殖。应商同银行,对存入专户的基金争取最佳档次的利率,并将所得利息全部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对于擅自挪用基金利息的,要视同挪用基金处理。各地社会保险机构未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将养老保险基金直接用
于投资或贷款。
五、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征缴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及从中提取的管理费,是用于支付退休费用的专项基金和维持统筹工作正常运转的必要经费开支。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征任何税费。管理费提取比例因各地企业数、职工人数的情况不同,目前还难以统一规定,建议由各地政府按照当地
的实际需要审核确定。
六、管理费的使用必须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控制管理经费开支范围,严格各项开支的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借用管理费。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和各项必需的公务费、业务费,以及初建机构所需的开办费。
其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劳动部门应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其它专项基金,及管理费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其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我部保险福利司。



199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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