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43:12  浏览:8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38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助学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就学和正常完成学业,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贫不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让一个大学生因贫不能就学或辍学”,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两个不让”的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72号)精神,特制定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
  主要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生活费而未能入学和面临辍学的市本级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及当年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孤残学生优先资助。享受家庭经济贫困助学金的学生一般掌握在10%以内(特困生控制在5%以内,要符合一类贫困生条件)。
已接受“爱心助学行动”(结对、资助)及“慈善助学行动”等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贫困生资助。
  二、资助条件
  (一)一类贫困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类贫困生: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
  2.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
  3.革命烈士子女;
  4.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
  5.国家或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学生。
  (二)二类贫困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类贫困生:
  1.父母亲单方或双方亡故家庭经济贫困的;
  2.父母亲单方或双方残疾、长期患病、家庭经济贫困的;
  3.因发生偶发事件(如火灾、水灾等)造成家庭经济贫困的;
  4.学生本人残疾或患疑难杂症致家庭经济贫困的;
  5.父母亲双方或单职工下岗家庭经济确实贫困的;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三类贫困生
  当年被全日制高等学校录取并符合上述一、二类条件的大学新生。
  (四)其他资助生
  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少数民族学生。
  三、资助等级及金额
  凡符合一类贫困生条件的学生,可享受免费教育(免交学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凡符合二类贫困生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将资助对象划分为一级贫困、二级贫困和三级贫困三个等级,并依据不同等级实行相应的助学补助。
  (一)属一级贫困生(符合二类贫困生资助条件第1、2条)的,每学年补助:高中1800—2400元、初中700—800元、小学400—500元;
  (二)属二级贫困生(符合二类贫困生资助条件第3、4条)的,每学年补助:高中1300—1600元、初中400—500元、小学300—400元;
  (三)属三级贫困生(符合二类贫困生资助条件第5、6条)的,每学年补助:高中900—1200元、初中260元、小学200元;
  (四)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农村少数民族学生,可享受免费教育(免交杂费、住宿费和借读费),每学年补助:初中830元、小学450元;城镇少数民族学生每学年补助:初中260元、小学200元。
  凡符合三类贫困生条件的大学新生可到户口所在地商业银行或就读大学所在地商业银行按有关程序申请在校期间每年6000元以下的助学贴息贷款(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负担),也可争取就读大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奖学金等资助。对特殊贫困大学新生,经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在上学路费、学费等方面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审批程序: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实事求是地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丽水市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须提供相关旁证材料如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等),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由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材料和学校贫困学生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核定补助等次,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在学校公示7天后方可签署意见,报送区、市教育局审批;高校由各系确定签署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申报时间:学生在每年3月底前申报,学校在每年4月底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区教育局,大学新生执行预先申报,时间在每年5月底前,原则上在当年高三贫困学生中产生,特困大学新生需附相关旁证材料。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
  (三)信息通报: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6月初将全市家庭经济贫困大学新生情况向市慈善总会、团市委、关工委、丽水日报社等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每年7—8月由各成员单位发动社会组织捐赠资助,并及时向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结对资助情况,避免重复资助。
  五、助学形式
  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统一实行“教育券”制度,“教育券”上注明政府资助贫困学生的具体金额和使用时限。“教育券”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发给贫困学生,学生交给学校充抵相关费用,学校按收到的“教育券”与教育行政部门结算,高校贫困学生助学由高校具体负责发放(到外地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除外)。
  六、加强管理
  (一)市、区分别成立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学校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具体负责贫困学生助学工作,并建立市本级贫困学生数据库,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推进网络化管理,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跟踪管理。
  (二)市、区教育局分别设立贫困学生助学筹资专户,专户计提(中专、高中学校按学费总收入的7%统一提取贫困学生助学资金,奖学金按学费总收入的3%由学校提取使用;高校按学费收入的10%提取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同时,常年接受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和物资。为避免出现重复申报,社会各界如有意向捐助,也应通过市、区教育局设立的贫困学生助学筹资专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便于及时跟踪反馈。
  (三)各学校要保证学生入学,开通绿色通道,不得因学生交不起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等而拒绝学生入学。
  (四)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助学金专款专用。助学金管理部门和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大力宣传助学金制度,使政府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各高校要加强对贫困生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种方式方法,广泛深入地宣传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的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强搞好助学贷款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以推动扶贫助学工作的进一步深入。
  (六)建立公示制度。享受资助学生的名单应在学校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凡发现弄虚作假、虚报谎报骗取助学资金的学校和学生,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其他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

附件:1.丽水市一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2.丽水市二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一:

丽水市一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姓名









出生

年月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就读学校

班级


家庭全部成员情况

姓名
与本人

关 系
年龄
现工作单位或从事职业
年收入(元)































民政等部门

相关证件及

证 件 卡号


村(居)委会

(办事处)

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乡(镇)

人民政府

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学校审核

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市(区)教育局

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注:本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关证明。




附件二:

丽水市二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学生姓名

民族

出生年月


现就读学校

家庭人数


父亲姓名

工作状况

上年人均

收入情况


母亲姓名

工作状况


申请理由


村(居)委会(办事处)审核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学校审核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市(区)教育局

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注:本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关证明。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亟待完善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尚立福

随着铁路企业化改革的深入,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确立,铁路与旅客都成为市场主体的一员,铁路与乘客之间的关系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客票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调整着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近年来,铁路对客票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补充。但其内容的单一性仍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制约了客票功能的发挥,需要进一步予以改革和完善。
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存在的缺陷
(一)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铁路客票内容与上述规定对照,缺少了以下内容:1、当事人双方;2、违约责任;3、解决争议的方法。作为合同的一种,铁路客票缺少上述内容是与现代市场经济与法制社会的要求不相符的,尤其铁路客票作为格式合同的一种,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要求,没有将违约责任的有关情况表明清楚。一旦出现纠纷,用消费者不知晓的规定来限制消费者的索赔要求是不恰当的,迟早会被法律所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才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行为发生的方法。现在铁路有许多警示性及正确接受服务的规定,如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在车厢内吸烟,携带物品的体积、重量不能超过一定尺寸等。上述规定铁路客票上均没有注明,一旦发生后,铁路部门就依据《铁路运输规章》的规定采用罚款、没收等方式进行处理。实际上《铁路运输规章》,只是部门规章,暂不说其法律依据如何,仅在法律效力上就很低,与法律相冲突后,必须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铁路客票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改革。
(二)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市场经济是我国现行的经济运行模式,我国从产品经济到商品经济,又从商品经济转化为市场经济,不只是更换一个名称的问题。作为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只有深刻领会市场经济的内涵,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方式,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才能走在其他经营主体的前头,成为市场经济中的游刃有余者。
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客票,在作为合同凭证的同时,应该发挥它在铁路运营的桥梁作用,使其成为铁路与旅客勾通的工具,以便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铁路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同时也利于保护旅客的合法利益。笔者认为铁路客票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下列要求:
1、依法。市场经济要求在商品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各个环节,必须依法进行,市场主体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发生争议时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解决。现在的铁路客票的内容单一,体现不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铁路与旅客之间依法成立、依法履行的,发生争议时双方也不能从合同中找到解决争议的方法及依据。
2、竞争。市场经济的目的是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而配置的过程是通过市场的竞争,即商品、服务的优胜劣汰来实现的。谁的产品质量好,谁提供的服务周到,谁就能占领市场。铁路部门在竞争中依靠的是热情、周到的服务,安全、快速、舒适的旅行。这些内容客票上无一记载,旅客在乘车前对铁路提供的服务一无所知,只能被动的接受服务,发生争执时,各自说自己的标准,不利于提高铁路运输的竞争力。
3、平等。市场经济要求所有的市场主体是平等的,在平等的基础上从事商品经营与服务,不允许一方以其权力或实力强迫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前提下为某种行为。对于垄断性服务行业的铁路来说,本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就是由铁路部门预先拟定好的,旅客对此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使旅客的意志受到了限制。如果对于铁路的一些限制性规定不予说明,势必进一步破坏了民事交往的平等原则,使乘客处于非常不平等的地位,保护了垄断部门的利益,铁路对旅客的吸引力会越来越小,乘客对铁路的意见也会越来越大。
4、效益。作为市场经济的经营者,提高效益是其经营的最终目的。铁路提高经济效益需要增加客运量。消费者了解铁路与其他运输部门不同的主要途径是客票,铁路应利用客票的内容去吸引旅客接受服务。但如今的客票,铁路为旅客提供的服务内容提及甚少,铁路具有的优势只字不提,难以起到招揽的作用,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在客票上根本看不出来。
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完善
对市场经济的经营者——铁路部门来说,与消费者发生关系的凭证就是车票。在市场经济中,它的作用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凭证。作为格式合同,它首先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指导下确定铁路与乘客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应该充分发挥它在铁路与旅客之间的桥梁作用,使其成为铁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笔者认为铁路客票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引导消费。铁路采取预收款的方式,即卖票向旅客提供运输服务,当旅客购买了车票以后,应该从客票的内容上知道他将享受什么样的服务,使其在接受服务前就了解服务的程序、方式及接受服务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这些引导消费的内容不仅方便了旅客,同时也为铁路减少了工作量,经营者与消费者密切配合,完成愉快的旅行,应是铁路争取的服务方向。
2、明确责任。铁路客票应当明确铁路与旅客在运行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载明赔偿的标准与数额,写明发生争议时解决的方法及途径。这是格式合同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同时也是铁路与乘客明确双方的关系,减少诉争的必备手段。
3、提高效益。铁路客票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凭证的同时,也是旅客了解铁路的重要窗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充分发挥它的广告轰动效应,以增强铁路在交通部门的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现在民航的客票就具有这方面的特点。铁路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为何不发挥铁路客票这一广告载体的作用呢?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弊端日益显现,铁路旅客的怨声亦越来越大,现如今因为旅客列车购买物品不给发票、列车晚点等问题,铁路已经被诉之法院,随着我国人民法律素质的提高,相应的法律诉讼会逐渐增多,铁路客票作为铁路与乘客明确责任的合同,改革势在必行。笔者认为,铁路客票的改革现阶段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在现在客票的基础上,在客票的背面增加格式合同要求必须具备的内容;二是将所有的格式条款及增加效益的内容用一联票据载明,连同车票一起送予乘客,以达到即合法又方便乘客的目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情况上报以及建立联系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情况上报以及建立联系点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
为及时向国务院领导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情况,让有关领导全面了解工商系统为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所做的工作,根据局领导的指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情况上报工作,建立联系点,以便于及时掌握市场管理动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情况的上报和建立联系点这项工作,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以加强信息反馈。省级工商局市场处要指定一名处级干部和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并要将负责人、联络员的名单立即报我司。
二、国家工商局拟在全国(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区、海南省、青海省除外)建立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情况联系点。具体办法是:请黑龙江、吉林、河南、河南、安徽、湖南、湖北、四川、江苏9个省每个省级工商局指定至少5个以上地市工商局,作为国家工商局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情况的联系点。各省级工商局应于1999年10月28日前将各联系点的负责人(分管局长)、联络员名单报我司。
三、省级工商局应于每月8日前向我司报告上一个月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违法粮食收购运销案件数、案值以及罚没款金额;各联系点要在每月的3日、18日前直接向我司上报情况,同时将有关情况抄报省级工商局。联系点上报我司的情况包括:监管粮食收购市场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查处的大要案件、粮食市场管理监管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阻挠及干扰监管执法事例、县工商局乡镇工商所以及基层负责人秉公执法、依法办案的先进事迹以及对经省政府批准可入市收购原粮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加工企业收购自用粮的合同管理情况(每一类材料均要有起码200字以上的文字说明)。
四、国家工商局将根据各省(区)工商局以及各联系点上报的情况,至少每周向国务院上报一次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情况。同时,还将在《粮食市场管理快讯》上及时刊载各地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情况。对于情况上报工作开展得好、市场管理工作扎实的单位和个人,我司将在适当的时候通报各地上报情况的汇总材料。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张颖、陈骥、刘晓笳
联系电话:(010)68013300-6511、5601,68032642
传真电话:(010)68025587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