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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31:31  浏览:9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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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部编制了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

      1、《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房屋建筑工程)

      2、《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公路工程)

      3、《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铁路工程)

      4、《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通信与广电工程)

      5、《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民航机场工程)

      6、《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港口与航道工程)

      7、《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水利水电工程)

      8、、《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电力工程)

      9、《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矿山工程)

      10、《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冶炼工程)

      11、《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石油化工工程)

      12、、《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市政公用工程)

      13、《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机电安装工程)

      14、《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装饰装修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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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当庭宣判挡住打招呼” 是一着妙棋

毛立新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为减少外部力量干预审判的机会,要求所有法官审理的案件,当庭宣判率达到七成以上。该院去年以来,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率达到80%,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接近90%。“用当庭宣判挡住打招呼”,已经在该院形成共识并且得到鼓励。(《法制日报》8月24日)
所谓“当庭宣判”,是指合议庭在庭审结束后,随即作出裁判并予以宣布。与“定期宣判”、“择日宣判”相比,“当庭宣判”具有许多优势:它能使整个审理、判决过程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给当事人一个“看得见的公正”,从而使当事人信服和接受判决;它能够缩短审理周期,节约司法资源,及时为当事人解脱诉累等。
当前司法实践中,“打招呼”之风颇盛,法官判案屡屡受到外来干预,“当庭宣判”则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外部力量干预审判的机会,避免“暗箱操作”,杜绝司法腐败。因而,福田区人民法院“用当庭宣判挡住打招呼”,看似平常之举,但确是一着妙棋!从中,也能看出该院法官所具有的过硬素质和精湛能力。
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做法,算不上什么“改革”、“创新”,不过是认真落实了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的要求。但却解决了关系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大问题,收到了“四两拨千斤”之效。这与一些地方好大喜功,动辄搞一些脱离实际、突破现行法律的所谓“司法改革”相比,真不知要高明多少倍!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mlx_2003@163.com







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非常重视,把“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确定为要着力抓好的重要工作。根据2003年6月2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精神及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要求,为切实搞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农村贫困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动员全市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构建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特困扶助体系,逐步建立起适宜我市农村特点的社会救助机制,确保农村特困户救助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工作方针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和“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有进有出”的工作方针,从实际情况出发,从本地财政的状况出发,科学合理的确定救助的范围、救助的标准、资金的来源。
  三、救助范围
  根据“不救不活”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凡我市农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救助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因灾、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以下八种对象不属本实施办法救助范围:一是已纳入五保供养对象的;二是法律确定有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是有手艺且身体健康的;四是拥有中高档家用电器的;五是居室较好且有生活来源的;六是当年因灾造成临时困难的;七是有自救能力但好逸恶劳的;八是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与拟享受特困救助明显不相符的。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农村特困户救助比例为:浏阳市、宁乡县按农业人口2%,开福区、长沙县、望城县按农业人口1.5%的比例确定救助对象。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等四区农村特困户救助比例和救助金标准,由各区根据情况自定,救助资金由区财政支付。
  四、救济标准
  开福区、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农村特困户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实行定期定量救助,以后再根据情况逐步提高标准。
  五、操作程序及要求
  特困户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的特困救助对象,由其所在村委会张榜公布,特困户的救助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成为群众和社会监督下的“阳光工程”。民政部门要把农村贫困人口情况搞准,真正做到“家庭成员清、居住条件清、收入情况清、贫困原因清”。凡经民政部门核准的农村特困户,2003年10月底前发放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农村困难户救助证》。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审核的人数,将救助资金按季度及时足额拨入乡(镇)财政专项帐户,特困户凭户主身份证及《农村困难户救助证》到乡(镇)民政办领取救助金。我市特困户首次领取救助金时间定为2003年11月。各地要将救助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情况输入电脑,制成光盘上报市民政局。
  六、经费来源
  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政府。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市、区、县(市)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农村特困户的管理工作,市、区、县(市)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农村特困户所需资金。市辖四县(市)及开福区农村特困户救助经费由市、区、县(市)财政按各区、县(市)财力状况和人均财力水平确定两级负担比例,开福区:市、区分担比例为1.5∶8.5;长沙县:市、县分担比例为2∶8;望城县:市、县分担比例为2.5∶7.5;浏阳市、宁乡县:市、县(市)分担比例为3∶7。民政部门要严格救助资金管理,发挥最大救助效益。还要配合相关部门,针对特困户的生活、子女就学、医疗和无房户的建房救助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切实保障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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