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论公民权利与法治国家的建设/何云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39:39  浏览:8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公民权利与法治国家的建设

何云笑


内容提要:公民权利的建设与发展是一个真正法治国家的基石,长久以来,我国法治化的推动都以法制建设为物质前提,然而法制的根本是在于公民的权利,也即公民法定权利。保障和促进人权的发展是20世纪以来全世界的共同趋势与追求,人权与法制乃至法治相结合,应当依靠公民(法定)权利作为沟通之桥梁。文章从公民权利与人权之关系,以及对法治国家的建设进行了一些探讨和比较,力图为中国法治国家之建设作些新的且有意义的探索。
关键词: 权利 公民权利 人权 法治国家
————————————
法律和权利(或为人权),是法学中一个基本论题,在政治学或国家政治中也是一个传统话题。权利这个语词的内涵相当丰富,从广义上说,人权只是权利的一个主要方面,而不是全部。法律中的权利概念也有很多区分,不过一般之终极定义,还是降落到人权之上。当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以及与国家的关系等诸多基础性重大论题时,人权权利又被法律实定化,成为基本权利以及各项普通权利。在一主权国家疆域之内,我们可以把这些人权被法律实定之权利概括称为公民权利。这样有两个优点,一、由于人权的概念较为抽象,对其定义解释争议颇大,且在实际法律操作中较难把握尺度和范围,而公民权利则是法律明文载明或可以依实定法推出的,这样易于真正体现人权、保障人权(起码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二、法律实定的公民权利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以法治国。更好地避开了意识形态和政治的纷扰,在保障落实人权的情况下更能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公民权利是法律实定化的人权,它是一个开放的权利框架,未被法律或者暂时未被法律囊括的人权内容并没有被遗弃,随着法律和相关制度的完善可以逐步被填充。权利可能始终无法全部被法律实定化(基于人权范围之伸缩性质),但依旧可以根据现行法律推出具体权利内容,譬如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文载有地役权,但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范推出此民事权利。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各项实体权利之实现,亦可保证其权利自身的法律依据,以便救济。
一、法治国家的建设根基——公民权利的法律内涵
设定或重述公民权利这一概念,根本之意在于推动我国法治发展。梳理基本权利、权利、人权等一系列法律概念,目的亦是为法治国家之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石是为法律,法律之源是为权利,公民权利(人民主权)决定法制,法制继而决定法治,法治保护人民权利。这些虽为普世且看似简单的逻辑,但实践却并非易事。公民权利、人之权利(人权)虽为法律制度之指导精神、立法之根本,却难以对其把握和理解调控。当代国家,宪法是根本大法,亦可认为所有法律皆源于此,在一些法学流派看来,人们所有之权利是源于法律规范。是宪法法律设定权利,还是权利设定宪法法律,历来争议颇大。自然法学派认为,人权乃是先国家、先宪法之权利,社会契约论者更认为,人民主权(人民让予部分权利)而共同组成国家。质言之,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关系调和是主要的问题。从现实角度出发,人权确实指导和规制立法与护法(包括守法、执法),法治国家基于民主的、开放的、文明的、自由的、正义的立法体制和严格的、公平的、公正的护法体制。而公民权利的法律性、制度性、规范性能恰好地帮助法治中这两种体制的保障建立和完善。
一国公民在本国内享有全部的法律权利,是为公民权利。自1982年人民共和国新宪法颁布以来,以及相应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普通法律出台之后,我国社会进入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阶段:每一年都有许多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旧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修改以适应我国公民权利的发展。人们已经逐步感受到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气息,社会主义在经历一系列的大动荡大调整之后,又焕发出新的生机。社会制度的建设不再脱离经济、远离实际,决策者们已经在认真考虑国家需要的是什么,人民需要的是什么,人民在满足生活需求后,自然而然地会关注政治生活,关注自己的权利问题。可以说,这是一个公民权利觉醒的时代。
二、法治国家与保障公民权利之关系
法治国家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其实质是保障人权。人权经法律化后成为了公民权利的概念,既然公民权利是由法律实证定之,那就可以通过立法、法律解释等可操作工序进行完善和健全。法制建设的含义即通过建设法律制度来加强和保障公民权利。在利益多元化的当今社会,公民权利的建设意味着个体权利与自由的数量内容和程度上之扩张,也就是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提升,这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公民个人(自然人)的权利建设与社会自治团体(包括法人、社会公益团体、社会私益团体、其他公民联合团体等)的权利发展。公民个人的权利建设,主要从其政治上的、经济上的、人身自由上的(言论、迁徙、集会、结社、出版等)和社会其他权利出发。公民个体的权利是一切权利建设的基础,但毕竟,公民作为个体,其力量是相当微弱和单薄的, 要真正保障公民的权利,社会自治团体(也就是公民个体联合团体)的权利建设是必要的,这也是公民(市民)社会整体的另一面。现在诸多学者在讨论NGO(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相关问题,尽管部分学者对中国NGO现在的发展状况不甚乐观,认为存在较多问题,但作为新兴的第三种力量,大多数学者们还是对其担负起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并进而促进政治民主化的历史使命抱有相当大的期望。①执政党已经认识并注意到社会组织的作用与重要性,在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展社会组织”被多次提到,很显然,高层对NGO的态度已趋正面。虽然NGO的含义与笔者叙述的社会自治团体相比外延大上有些差异,但本质是一样的,就是建设发展由公民个体组成的各种社会团体的权利,以此扩充公民整体权利的范围,进而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
代表公民权利行使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以为维护公民权益为己任,这当然包括各方面的利益。我们也无须只求建立政治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建设与发展。在美国,存在大量的、普遍的民事的结社,这些民事的结社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得以发展的。这些民事结社类似于孟德斯鸠所说的社会中介力量,对社会权利起到了社会制衡作用,正是这种民事性的结社,使自由与民主、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得到了大大的缓解。法国著名学者托克维尔从这里总结美国的经验时说,相信世界上永远也不会再建立新的贵族制度了,他认为普通的公民联合起来,也可以建立起非常富裕、非常有影响、非常强大的社团。公民力量联合之极是成为国家,次之是成为各个大小不一的社会团体(组织),它们都是代表着公民的意志和利益,为维护公民权利而存在并奋斗着。
三、公民权利与法治国家之建设
1、法治国家的大体框架
权力只属于人民(公民),国家只是权力的行使者。法无授权即无权力,权力只有一部分归属自由裁量,总体而言权力是有限的,这是近代国家理念的核心思想与本质要求。宪政国家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限制国家权力,一种是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和范围,明确权力界限;另一种是将国家权力按照一定标准划分,并合理配置给不同的国家机关,进行分权制衡,这两种方式主要还是通过法律来具体运作。现代宪政国家为了保障国家权力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同时考虑到公民权利的保障日益依赖于国家权力,因而开始由消极限制国家权力向主动控制国家权力转变。不接受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不承认政府必须“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的国家,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和宪政。
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主从关系是宪法与法律的精髓,适当的张力是民主国家的综合体现。宪法之实现,最根本的标志就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良性协调。在二者关系上,公民权利是第一,国家权力才是其次,并努力追求达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平衡。因此,国家权力的取得必须合法化,没有正当程序的授权不能产生国家权力,也即国家权力必须来源于公民授权,同时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国家权力行使的自由裁量不得侵害公民权利,最终要达到国家权力回归人民权益。只有认真对待宪法和法律,处理好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我们才能彻底认识到法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才能真正建设好法治国家。
2、建设法治国家的精神
建设我国的法治精神,毋宁说是建设法治国家之实质要求。若中国以法而治,则结合本国国情,以社会主义法治的三个层次(境界)为目标,是为基础和适当的。
(1)推崇法律至上(社会主义宪法、法律至上)
宪政主义者的第一要求就是宪法至上。法治国家更及,宪法和普通法律,广义上统称为法律,是国家之最高原则,诚如前述中引用马克思的论断。法律至上的内涵即是,一国所有之公民、团体、组织、部门,均以法律为行为标杆和尺度,若然犯法,必将受法律之惩戒,但除法律之外,再无别物可将此人(或为组织)治罪。法律至上在中国的意思就是,社会主义公民之权利,皆由法律所规范和保障,法无明文不为罪,法律是衡量人们行为的根本准则和统一规范,人民只受治于法律,而不受治于人情好恶。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公民之合法权利,法律惩罚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同时责令侵权者赔偿,即通过法律救济权利。
(2)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皆平等(社会主义公民法律地位平等)
在有了法律至上的基础之后,则必须坚持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主要分两个方面理解:a、法律权利的平等。这是一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平等,公民的权利由法律设定或推定,那每个公民的权利大小、范围、内容都是一样的,没有人比别人的权利大些或小些,一域之内,只要是吾国公民,权利的涵盖都相同,即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特权⑤ b、适用法律的平等。公民有权使用同一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在司法诉讼中,必须体现适用法律的平等。这也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平等。英格兰名学者戴雪在其所著《英宪精义》中就述道:“在英格兰四境内,不但无一人在法律之上(即法律至上);而且每一人,不论为贵为贱,为富为贫,须受命于国内所有普通法律,并须安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辖权之治下。”③可见,法律的平等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内容。
(3)以现有法律为主,不断补充公民的权利内容,从保障人权的高度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继续扩大法律的权利内涵。
现有法制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物质”基础,人权与公民权利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引方向。变革20余年来,中国的法制蓬勃发展,各项法律都在完善,如今,中国已制定了400多部法律、800多件行政法规和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我国公民的权利也由这些法律法规而深刻地展现出来。在签署加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就更应该以保障人权为目标,切实地履行到发展和保障中国公民权利的实践当中,为走上真正的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
就如戴雪教授所观察到的20世纪初英国与法国的巨大差别一样,法治是一个民族文明、民主、自由的标志。当时英格兰实行君主立宪,用法律来控制君王、控制权力,既而保护人民,所以国家蒸蒸日上,最终成为世界霸主的“日不落”帝国。反观法兰西之政制,封建君主集大权于一身,实行武力威权统治(即君权人治),压迫人民、剥削人民,最终导致人民奋起反抗,推翻其建立共和国。可见人治是不能长久的,也是逆历史潮流的,只有人民主权和法律主治才是国家兴旺发达的根源。处在21世纪前端的中国,在已经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下,是否应当继续坚定不移并脚踏实地地走下去,真正让自己纳入先进国家之列,让民族屹立于世界文明之林。保障公民权利与法治建国完全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同时也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与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法治建国的列车已经启动,公民权利之发展与保障正在进行。在不久的将来,希冀吾国人民能更为幸福,中华亦能更为文明、强大。

注释:
①相关内容可参见2007年2月1日出版的第327期《南风窗》
②若涉及到公民的行为能力的问题,本文不加特别说明,概以一般完全行为能力公民论之。另外,为国家和公共利益享有特权的有特殊地位的人亦不予讨论,如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人员履行职务,但必须事先经相关法律授权或确认。
③[英]戴雪著 雷宾南译 《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4月第1版 第237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经验技巧集成

钟建林


序 言

  既为了新进书记员快速熟悉工作程序,掌握工作技能;又为了现有书记员对本职工作的要求和技能温故知新,熟能生巧;更为了法官和书记员在个案审理中相互认知,配合默契,共同致力于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笔者以一篇网络文章《民事审判中的书记员工作》为蓝本,结合工作所在的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多年来的民事审判工作实践,广泛征求长期坚守民事审判工作一线的同事们的意见,进行相应补充、删减和完善,编写了本文《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经验技巧集成》。本文不是书记员工作职责汇编,而是有关书记员工作的理论认识、现行法律规定、工作程序、操作技能等内容的全面介绍,因而没有刻意追求言简意赅,而是当繁则繁,能简则简,繁简适当,意在全面,力求一册在手,全部书记员工作有章可循,有技可用。另外,由于书记员工作的总体目的在于配合法官审理好案件,因而书记员有必要了解法官的工作。基于此,本文也全面介绍了法官开庭审理和制作民事判决书的一般工作内容和基本要求。因之,本文对法官主持庭审及制作民事判决书等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最后,衷心感谢网络文章《民事审判中的书记员工作》的作者以及给本文提出过诸多宝贵意见的同事们。

第一节 何为书记员

  先从“书记”这个词说起。据有关资料记载,“书记”这个词有三种用法,一是指用文字书写记录有关事项;二是有关政党(团体)机构负责人职务的称谓;三是古代在官府主管文书工作的人员,后来泛指在机关团体中担任抄写工作的人员。民事审判中的书记员的“书记”和第三种解释比较相近,是在机关团体中担任文书工作的人员。为什么法院叫书记员而不叫文书或者秘书?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法院建制的通例。另外,我国法院的书记员这个职务的称谓是由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第二节 书记员工作职责概述

书记员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和其他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从法律规定的情况来看,书记员是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定工作人员,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任命或者聘用手续。未经合法办理手续的人员,不能成为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同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专职人员,是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书记员的具体工作是在法官的指导下,参加案件调查、调解;协助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担任合议庭(含独任庭)的全部审判活动的记录,包括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记录。同时还要接待当事人,听取意见;收集保管审判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和文件资料,填制、核对、发送诉讼文书。案件审理终结后,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件材料,还得由书记员整理立卷作为国家诉讼档案,办理归档手续。从这个角度上看,书记员和法官的工作只是分工不同,并无性质上的差别。书记员工作也是人民法院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向社会体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客观反映审判工作的全部过程,这里面有许多工作是事务性的、辅助性的工作,都离不开书记员的辛勤劳动和努力。当然,书记员本身工作的效率、工作的质量以及公正、廉洁等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表现,对树立人民法院应有的良好形象以及在当事人当中产生较好的影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节 以法庭笔录为主干的民事审判笔录制作

一、关于法庭笔录
  笔录,是指用笔或者电脑记录下来的文字。把笔录看作一种书面文件,它就成了如实记载某项社会活动的文书。审判笔录(或称诉讼笔录),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诉讼的各个不同阶段就案件的具体情况所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使用的重要文书;是如实记载、全面反映审判过程和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是审判文书和诉讼卷宗材料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法庭笔录是审判笔录中最基础的一种笔录类型。法庭笔录和其他文书相比,有这么几个特点:
(一)形式的唯一性。这里面有两层意思:一是格式是统一的;二是所用的文字是唯一的,也就是说只能用规范的汉字把审判活动的有关内容、语言、状况记录在纸上,形成审判文书。
(二)记载的真实性。法庭笔录最本质和最重要的特征是具有真实性,是客观、如实地记载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实事求是地反映审判过程中的具体现象以及案件发生的情况。需要强调的是,不容许在记录中掺入记录人的主观的想象、猜测、推断或分析,更不容许制作虚假的笔录,如果出现了虚假笔录,将要受到纪律制裁,性质严重的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清理出法院队伍。
(三)记录的具体性。因为我们的法庭笔录形成后,它将成为法官定性裁判的重要依据,这就决定了法庭笔录对有关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以及涉及到证据、性质的认定的具体细节和过程,都必须详尽记录,在重要的关键性问题上要逐字逐句,乃至逐段记录原话。需要的时候,可以要求答话的人重述一遍,也可以在签字时补记、追记。在事关重大的问题上,不能用随意省略或者概括性的语言代替关键性的原话。
(四)制作的完整性。这是法庭笔录的基本特征和合法、有效的前提。这里面有两层意思:一是记录的内容的完整;二是笔录的格式要完整,否则涉及到笔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比如对当事人谈话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法庭笔录还需要审判人员在笔录上签名。一份内容详尽而格式不全或者格式不对的笔录,往往会因为格式上的瑕疵失去笔录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五)形成的合法性。这里就是说法庭笔录的制作形成必须依法进行,这是法庭笔录的本质特征。怎么具体理解呢,就是法庭笔录的制作人必须是依法对审判该案负有职责的法官、书记员。
(六)时间的紧迫性或者说笔录形成的即时性。法庭笔录一般是在办案过程中即时制作的,笔录一经形成,将笔录让答话人阅读,履行签字手续后,这种笔录就没有机会重抄、修改、整理。这里面对笔录的制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笔录的制作者具有又快又好的记录本领,要有一定的语文和记录的基本功,才能适应笔录制作要求。
(七)价值的长效性。制作好法庭笔录的目的在于固定证据和保存诉讼资料,全面反映审判活动的整个过程和情况。结案后作为长效保存的历史档案,仍然不失其研究、总结乃至复查、参考等价值。所以,我们制作的每一份笔录,不仅关系到记录本身的质量,而且关系到整个案件是否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法庭笔录的制作流程
法庭笔录的制作,需从庭前准备工作开始说起。
(一)收案登记
书记员和案件接触,首先是看到了由庭长签发的具体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这时候书记员要根据所在审判庭内务管理的需要,当即进行收案登记。
收案登记一般只要注明以下一些项目就可以了: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立案日期、承办法官姓名、本庭登记时间、结案的方式和时间(待后填写),
(二)庭前准备工作
1、要审查起诉状和其他诉讼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民事诉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要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确定。
2、要审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发现有遗漏,则在通知其领取其他诉讼材料时一并要求补齐到位,以避免在开庭后才发现遗漏,此后当事人有可能不予配合的情况发生。
3、要检查立案的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根据诉状的内容核对立案案由是否规范、是否有当事人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是否遗漏了诉讼当事人。如发现有不妥或者错误,应当即时报告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审查确认。
4、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的《举证通知书》。如果法院就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所需要向当事人征询意见的有关卡片也需一并送达。在这个时候已经涉及到另外一种法律文书,那就是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一个固定格式的文书(送达回证的格式设计应科学、规范和统一),要把上面的项目填齐了。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时,要被告在送达回证上签署姓名、日期以及联系电话等(系自然人被告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在备注栏内注明近亲属关系的性质;系法人工作人员签收的,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工作部门和职务),要告知被告在收到《民事起诉状》(副本)的第二天起十五日内提交《民事答辩状》。被告不提交《民事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送达相应法律文书时,一定要要求当事人准确无误地签署姓名和日期)。
5、收到被告《民事答辩状》以后,书记员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民事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由原告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在这期间,可能会有当事人到庭,而法官有可能需要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此时则要对当事人作一个《谈话笔录》。民事审判中的《谈话笔录》,总的要求和前面陈述的一样,但在当事人的项目记载上要注意规范:是自然人的要记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要记成多少岁)、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这就是我们民事审判中经常提及的“前六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明单位的全称(以该单位使用的公章为准)、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记载职务的时候要注意根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表述记载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者经理。
6、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时,应要求其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签名或盖章,注明实际提交日期),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来法院领取证据材料副本,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方当事人经通知不来法院领取的,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加以注明)。
7、在开庭时间、地点确定以后,书记员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将合议庭(独任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实践中这项工作可以和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以及《民事答辩状》(副本)时同时进行。
8、庭审时间确定以后,书记员要做好以下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关于中烟政研会第六届理事会人员组成情况的通知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关于中烟政研会第六届理事会人员组成情况的通知




各团体会员单位: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第五届年会按照“稳定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遵循《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第五届年会会员单位代表选举,产生了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加强联系,现将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人员组成情况通知如下,望各单位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附 件: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领导机构人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56&pic_id=0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人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56&pic_id=1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理事会人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56&pic_id=2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