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财政监督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11:40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财政监督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监督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9月22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搞好财政监督统计工作,规范财政监督统计行为,保证财政监督统计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制定了《财政监督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监督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附件:财政监督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财政监督统计工作,规范财政监督统计行为,保障财政监督统计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监督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统计财政监督成果,分析财税秩序状况,研究加强财政监督的措施,为加强财政管理和促进宏观经济调控服务。
第三条 财政监督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财政部财政监督司负责全国财政监督系统的统计工作;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本单位的财政监督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财政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财政监督统计工作。
第四条 各专员办及地方财政监督机构,均应将财政监督统计工作落实到人,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财政监督统计工作,并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财政部财政监督司负责制定统一的财政监督统计制度,规定统一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统计方法和基本统计报表表式。
第六条 各专员办及地方财政监督机构及统计人员要充分重视财政监督统计工作,认真贯彻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履行统计职责,完成各项统计任务,如实、准确、及时提供财政监督统计数据、资料和相关情况。
第七条 各专员办及地方财政监督机构要重视对统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如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者数据来源有误,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核实、纠正。
第八条 财政监督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工作相适应的财政监督、统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财政部财政监督司负责对各专员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地方财政监督机构统计人员进行培训;省级地方财政监督机构负责对地市级以下财政监督机构统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财政监督统计人员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绝上报财政监督统计数据、资料;不得擅自公布财政监督统计数据、资料。
第十一条 各专员办及地方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监督统计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严格财政监督统计工作程序。
各专员办及地方财政监督机构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据财政监督检查结论或处理决定中的有关数据、资料,及时建立并登记财政监督统计台帐,填列财政部制发的财政监督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统计资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在上报和通报统计数据、资料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财政监督司依据统计报表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对各专员办及省级地方财政监督机构统计工作质量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对年度考核、抽查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发现财政监督统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财政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The lawful system of Turkey
土耳其的法律体系

徐青


【摘要】: 土耳其是一个穆斯林国家,但是由于它所处地理位置和早期对西方先进法律体系的吸收,使它的法律体系和系统完全不同于其他穆斯林国家。土耳其法律系统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之所以说它独一无二,是因为它的历史、宗教、文化介于传统和现代、先进与落后之中。法律体系的先进程度和适用性,要和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相协调。土耳其法律体系的不同之处,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兴趣。

【关键词】 穆斯林; 现代法律; 宗教

在土耳其为加入欧盟做不懈的努力的时候,宗教,道德,文化,法律各个方面与欧洲的生活方式的冲突,也比以往更加引人注意。东西方文化的交汇和冲突在土耳其显得更加强烈,不论是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法律,都在这里得到强烈的印证。土耳其不但地处欧亚两洲,而且,在土耳其民族从亚州中部往欧亚大陆迁徙的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都不断受到中西各个民族文化,宗教思想的冲击。它目前所处的位置和状况,都有使我们对土耳其法律体系进行研究的必要性。

土耳其是一个地处欧亚两洲,大部分领土位于小亚细亚的亚洲国家,国土78万平方公里,人口90%以上是穆斯林。伊斯兰的准则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绝对重要的地位,对他们而言,很久以前伊斯兰教义不仅仅是一种宗教教义,同时也曾经作为一种法律体系被运用。土耳其人在接受伊斯兰教的同时,也把它作为法律在将近400年的历史中慢慢被接受了. 15世纪,土耳其人建立了军事封建的奥斯曼帝国,以伊斯兰教为国教,在广大地区适用伊斯兰法。从9世纪中叶开始,由于土耳其在进入阿拉伯伊斯兰世界并且开始定居,接受伊斯兰法律也成为了必然。 在土耳其人建立的最后的王国中,特别是影响中亚历史的奥斯曼时期的政治机构和行政法律是值得我们特别研究的。在安纳托利亚这片土地上建立土耳其共和国之前,奥斯曼帝国时代的法律和行政设置结构对今天土耳其法律根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所以奥斯曼时期的法律结构对今天的土耳其法律人士来讲是最重要的典范。

到奥斯曼时期结束为止,几乎都是单纯的伊斯兰特征,在300多年的过程中几乎没有改变。所以对我们来讲,最重要的是在安纳托利亚大陆上塞尔柱人建立的封建王朝,官僚政治中法语是他们的生活语言,但是阿拉伯语却是他们的法律审判语言。

伊斯兰法律的源泉就是古兰经,它规定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当时全部法律都是依照古兰经和伊斯兰的法典来规范的。伊斯兰法律的根源由4部分组成,分别为:古兰经(kur’an)、撒那经(Sünnet)、赞美神的词(İcma)、个人意见和观点(İçtihat)。这四个组成部分中,前两个是不容争执的。伊斯兰的法律分行政法和特别法2种,行政法不但对宗教事务的模式和规范,宗教等级,税务征收进行了规定,还把刑事方面的规定也都划归在行政法的范畴之内。它规定了复仇、伤害以及对通奸刑事和棒打的刑罚,对盗窃、抢劫、信仰的变更、造反和反叛的刑罚;并且规定了司法机构,审判方法和诉讼程序。在这部分中对通奸和信仰变更的处罚都有非常详细的和严厉的规定。特别法中却规定了:自由人,奴隶,家庭,遗产,伊斯兰宗教基金,债务和分配,伊斯兰法律中的所有权等等。
奥斯曼帝国的法制结构,仅仅是比塞尔柱王朝法律体系更加详细,但从原则上是相同的。这个法律结构从建国到几百年的历史中慢慢消失,它的权威仅仅在统治中心保留着。奥斯曼帝国在踏上消亡之路上有很多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在内部原因上,我们可以说:法律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到19世纪,欧洲列强在奥斯曼帝国的领土上建立了各自自己的势力范围,亚洲和非洲的领土已被它们瓜分完毕。在欧洲殖民化浪潮的推动下,大工业兴起,世界市场开始形成。就这样,全球化的进程开始了。在这种情形背景下,西方法律对伊斯兰国家的法律,特别是伊斯兰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随着欧洲殖民制度的建立和巩固,西方的法律制度通过治外法权等不平等条约影响日强,使传统的伊斯兰法受到强烈的冲击。在内外交困的境况下,在想结束这种无希望情况的统治者SELIM三世的改革不成功之后,穆罕穆德三世在(1808-1839也跨出了勇敢和潜意识的一步,为国家法律结构改革和更新而努力。从18世纪末开始,奥斯曼帝国被迫进行了一些重要改革,就是这个时候西部的影响也渐渐的进入了土耳其。1839年以后,土耳其的法律对西方更加开放。至此,土耳其法律系统也进入了土耳其法律是西方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境地。在法律改革方面,奥斯曼帝国主要仿效法国的法律颁布了《商法》、《刑法》、《海商法》,并于1876年颁布了帝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1840年后,伊斯兰法与西方世俗法在奥斯曼帝国里并存,而且存在着双重司法系统,即沙里阿(şia)法院和世俗法院。但前者权限逐渐缩小,后者逐渐占主体地位。在引进西方法律的同时,奥斯曼帝国还采用西方国家法典的形式对传统的伊斯兰法规则进行了编纂,其产物是《马雅拉》,它是一部民事法律汇编。这部法律汇编是伊斯兰法律史上政府对伊斯兰法规则予以编纂并颁布的首次尝试。也是政府试图通过法典编纂的形式使传统法律系统化、明确化和现代化的最初探索。这种法律现代化的方式对后来产生了持久的影响,中东伊斯兰国家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现代化,一直采用这种方式。
土耳其是中东地区向现代西方民主政治过渡中,走在最前沿的伊斯兰国家。建国后,土耳其废除了已实行长达1200余年的哈里发制度,确立政教分离的政策。先后颁布了《 民法》、《 民事诉讼法》、《刑法》、《海商法》等。
今天土耳其法律系统是以穆斯塔法• 凯马尔(土耳其共和国创始人)为首的激进派,在共和国的初期1926-1938年期间对土耳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的结果,在执行了政教分开的政策的同时,也在1936年成立了大国民议会,开始实行民主选举。
穆斯塔法• 凯马尔带领的保卫国家的战争,在1920年3月16日赶走伊斯坦布的侵略者以后,1920年4月23号在安卡拉成立了大国民议会,做的第一个决定就是以斯坦布不适合做一个执政地,宣告一个政府的灭亡和一个新的政府成立。1921年随着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在主权下的一个不结盟的国家”的原则被确定后,根据这个原则,对在几千年来,作为在主权中所适用的政治、管理规则和惯例,进行了一场大变革。
洛桑和平会议以后,和政府的法律改革一起,一个全新的独立的国家展现在人们的面前。1923年洛桑协议的签订,对非穆斯林和外国人的不平等条款被取消。随后,土耳其新的法律系统也被建立了。国家的法外治权和对非穆斯林的不平等待遇的取消,也意味着: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政教分开的新的土耳其法律系统中开始运用。
1923年,共和国宣告成立之前,以对以前生效的法律进行改革为目的,成立了一系列法律修改委员会:民法、诉讼法、贸易法、审判程序、和刑法修改委员会等。
当时民法修改委员会分为2部分,一部分,是以家庭法律为主,在他们的修改草案中,不论是不是穆斯林, 都对个人和家庭中的宗教法律理论进行了规定。第二部分,是对其他法律系统和审判权利进行规定。这个草案,以国家需要为主线,建立了一个新的、现代化的法律体系。
1923年10月29日,从土耳其共和国成立的宣言开始,,到1924年取消哈里发政权为止,是土耳其共和国向社会改革,政教分离跨出了最重要一步的时刻。从这时起,执政党作出了放下旧的法律体制,吸收西方法律系统中精髓的决定。首先对当时的《瑞士民法》仅作了一点修改后,几乎全盘接受了。
《民法草案》完成之时,1925年11月5号由共和国总统穆斯塔法•凯马尔宣布新民法的通过。 1889年的《意大利刑法》在1926年被土耳其接受的同时,依靠德国和意大利法律体系为基础的一个新的《贸易法》也产生了。
在1926年10月4日《贸易法》和《民法》同时生效。865号《贸易法》中,第一部分是以通常的理论规定了:贸易公司,商业债券,商业承包等等。随后在1929年5月13日的1440号法令,是在865号法令上附加的《海商法》,在这一部分中一共有1485条,这是土耳其共和国的第一部《贸易法》,一直到1957年1月1日废除为止。
新的《民法》和以《瑞士债务法》为源泉而制定的土耳其《债务法》一起在1926年10月4日同时生效。这样,人人平等??这个长期以来人们追求的目标,得到了实现。从此以后,土耳其国民之间,不论性别,民族,宗教,实行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原则的历史开始了。
在《民法》和《债务法》从《瑞士法律》转接过来之后,其他基础法的转接也开始了。与西欧国家中相联系的法律一个个被翻译后,就生效了。土耳其共和国法律系统理论也进入了大陆法系的范畴中,就这样从奥斯曼时期到现在,一个“和时代需要紧密联系”或“和现代法律一起,最现代的一个法律系统”,土耳其法律工作者的努力下,仅用了短短3年时间就实现了。 对旧的法律和西方法律之间的矛盾,他们以激进的观点和改革的态度对待的。
1929年生效的《海商法》是以德国法律为源泉制定了。《诉讼法》以瑞士的诉讼法为样本,在1927年生效。《刑事诉讼法》仍然以德国法律为源泉,并在1929年被接受。《破产和执行法》却是依照《瑞士联合破产执行法》制定并在1929年生效。《税务法》的一个重要部分依然是以西欧,特别是德国法律为基本,而制定。所有这些法律都是为迎接以后的形势变化而作准备的。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土耳其的法律体系就是大陆法系。但因为当时在照搬的过程中,法律人士在编写土耳其法律的时候,仍然使用了大量的阿拉伯语,直到今天为止土耳其法律仍然是一个晦涩难懂的学科。 土耳其历史上,这类国家曾长期奉行伊斯兰法,但在近代以来的改革中己彻底放弃伊斯兰法而以西方法律代之。尽管这类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己引进西方的现代法律,但国内大多穆斯林仍然认同传统的法律文化,这就导致了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间的冲突,成为法律现代化的巨大阻力。

论文材料取自:

(1) COŞKUN ÜÇOK, AHMET MUMCU, GULNIHAL BOZKURT.
《土耳其法律史》 Ankara 2002
(2) SADRİ MAKSUDİ ARSAL.《土耳其历史和法律》 İstanbul 1947
(3) DOGUINES. 《匈奴、土耳其和蒙古史》(Çeviren:H,C.Yalçın)İstanbul 1923
(4) RESIT RAHMETİ ARAT.《土耳其文化研究》Ankara,1964
(5) CEVAT AKŞİT. 《伊斯兰刑法》İstanbul 1986
(6) HAMZA AKTAN. 《伊斯兰遗产继承法》.İstanbul 1991
(7) M.AKİF AYDIN. 《伊斯兰和奥斯曼家庭法律》İstanbul 1985
(8) TARIK ZAFER TUNAYA .《土耳其政党》İstanbul 1945
(9) TARIK ZAFER TUNAYA. 《土耳其政治生活中的西方化行动》İstanbul 1960
(10) VELİDEDEOĞLU. 《瑞士民法和土耳其民法之比较》İstanbul 1944
(11) VELİDEDEOĞLU. 《法律化的行为》İstanbul 1940
(12) VELİDEDEOĞLU. 《土耳其民法》İstanbul 1950
(13) FUAT KORPULU 《土耳其文学史》Ankara 1926

商业部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暂行规定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暂行规定

(1989年8月9日商业部(89)商办字第13号印发)

第一条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端正党风,为政清廉,反对腐败的指示、规定,为把商业部机关建设成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主管机构,保证治理整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都要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做到严守法纪,秉公尽责,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一、严禁凭借手中掌管的人、财、物、项目等权力和工作关系等条件,以任何方式或借口,为个人、家属、亲朋好友和小团体谋取私利。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等方便条件,内外串通、套取、倒卖商品和物资、投机倒把,牟取非法利益。
二、严禁奢侈浪费。机关各单位和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执行节约开支,压缩行政经费和控制集团购买力等各项规定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坚决制止讲排场、摆阔气、互相攀比、比高不比低、铺张浪费等歪风。
三、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国内业务工作往来,不搞招待宴请;必要的礼仪活动,要从简。
机关工作人员到地方检查工作,调查研究,参加会议和进行其它活动,要按部办公厅1989年4月5日规定的就餐等原则办理。对因工作需要,来部工作人员,需要就餐的,按照国务院机管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客饭招待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不准单位或个人补贴金额,提高标准。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行》,严禁以任何名目,用公款(包括集体小钱柜款)送礼。对赠送礼物的应坚决谢绝。对其中实在拒绝不了的,收受单位和个人按当时北京市场价格作价,将款如数上交行政司,按规定统一处理。
四、严格样品取样和管理。工作必需的样品,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通过正常的程序和手续办理,收样品单位要建立登记管理制度。
五、严禁滥发钱物和公费旅游。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的通知》等规定。各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乱发制度规定以外的奖金、补贴、劳保费等。
严禁在出差、开会、学习和参加其它活动中,用公款(公费)游山玩水。不准借机用公款绕道探亲访友。也不得借机携带家属子女旅游,如一经发现,除进行检讨外,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地方报销的)由个人补还。
六、严禁利用工作和业务关系,向地方和有关部门索要或购买给予“优惠”价格的工业品、农副土特产品及其它物品。机关为改善和方便职工生活,到外地购买农副土特产品,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机关团体购买自用农副土特产品的规定》通过正当购销渠道,不得让对方压价或贴补。严禁以试穿、试用、试看、品尝、鉴定、评比等名义,擅自索取或收受物品,包括新产品和试制、试销品等。
七、严禁在公务和社会经济活动中,包括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科研成果鉴定、产品评比等,以酬谢、佣金、提成、回扣等形式索取、收受、私分钱物。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收的款项,要如数交财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单位、集体、个人在规定允许范围内,从事讲课、著作、撰稿、编译、设计和其它劳务活动,按规定所得报酬要依法纳税,在工作时间或利用机关设备、资料等,及由组织安排从事上述活动的收入,除依法纳税外,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88)国管财产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国性会议的通知》规定的召开全国性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座谈会、表彰会等审批制度,经费预算制度和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会议开支的规定。不准在旅游旺季到旅游城市开会,不准租用高级豪华宾馆、饭店。要求与会人员自理食宿费用的会议,被邀单位可以不派人参加。
九、严格限制开业、投产、成立和周年等庆祝(纪念)活动,严禁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地方商业部门和其它部门搞的庆祝(纪念)活动,一般不派人参加,必须参加的,要严格掌握参加的人数和级别,由分管的部领导审批。
十、严格控制出国和赴港、澳等地区团组及人员,严格执行有关涉外规定和纪律。组派出国团组和人员,要从业务工作需要从严掌握。对司局长出国,今后先由外事部门把关,经主管副部长和主管外事的副部长共同审批。不准以考察为名进行非其主管公务所必须的、与其职级身份不相称的出访,不准照顾出国,不准借机向地方和有关部门安排搭配名额。在对外交往中,不准要求或暗示对方发出国邀请,对方主动邀请和负责费用的,也要从工作需要安排,不能有请必去。
各种外事礼仪活动参加人员的规格、范围、招待标准等,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在国内会见、宴请外宾、不要让与其职级身份不相称的人出席。出国和涉外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及部机关外事主管部门规定的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向有关方面及人员索要钱物,严禁逃汇、套汇。接受的礼品要建立登记制度,严格按规定办理。出国团组和人员回来后,要及时向机关外事主管部门写出完成工作任务和执行纪律的书面报告。外事主管部门要随时注意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进行查处。


十一、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机关各单位、党群组织、社会团体,都不得用行政费、事业费、专项拨款、预算外各种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投资开办公司(企业)。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不准到公司(企业)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如到企业单位兼职任职者,将其行政关系转出。
机关离退休人员,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为政不廉的行为,一经发现,不分职务高低都要严肃处理。
一、对超标准用餐的,由宴请者和吃请者补交相当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有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要求报销违纪吃喝送礼开支的费用,要坚决抵制,并向财务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纪检部门举报。
二、对有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的问题,都要按照在经济上不能占便宜的原则,如数退交所开支的费用和获得的钱、物(物品按查处时北京市场国营零售牌价退款)。其中初犯且情节轻微的,在适当范围进行检查批评;再犯或情节比较严重的,在机关进行通报或给予政纪处分;是党员的,还要酌情给予党纪处分。
三、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投机倒把、弄权渎职、敲诈勒索等违法乱纪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纪和党纪的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四、凡主动检查交待,可酌情从宽处理。被举报揭发而又不如实讲清楚的,依照错误事实,从严惩处。
五、查处违犯廉洁规定案件,要按照党的政策、行政法规和原则,按照组织程序进行。
第四条 对积极同腐败行为和违犯廉洁规定的现象做斗争的,要酌情给予表扬或奖励。要把廉洁奉公作为推荐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对以权谋私,为政不廉的干部,不能提拔和重用。
第五条 要严格执行举报制度。要保护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坚决进行查处。对以举报为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第六条 各级行政领导对廉政工作全面负责。从部领导做起,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凡要求下边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尤其是掌握人、财、物、项目等实权部门,要增加办事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组织的监督,包括新
闻、民主党派、群众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对由于领导抓廉政工作不力发生的问题,追究领导责任。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积极认真查处的,说情袒护的,徇私枉法的,从严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的行政领导组织实施。监察、纪检、审计部门实施监督。各单位每半年检查一次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的或今后作新的规定,按中央、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机关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机关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都按本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