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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06:55  浏览:8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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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9〕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改革工作部门(以下称“区、县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于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和区、县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审批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告知承诺书)
  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由市和区、县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制作。
  第七条(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第九条(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条(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市和区、县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行政监察)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告知承诺实施情况的监察。
  第十五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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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9年11月29日,卫生部

现将《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试行。为此,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组织广大医务人员、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医院分级管理的有关文件,全面领会其精神,充分认识实行医院分级管理的实质是按照现代医院管理的原理,遵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科学规律与特点,所实行的医院标准化管理和目标管理。目的是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以增强其整体功能,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管理干部,通过学习“标准”,强化医疗系统全局观念,树立医院的发展建设要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增强医疗系统整体功能而做贡献的思想,防止和克服盲目攀比,不顾全局的局部观念。切实防止借分级管理之机盲目扩大医院规模和发展不适宜技术的现象发生。
二、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现有医院的级别。我国的医院,由于以往按行政区划、隶属关系、部门所有、条块分割体制而设置与管理,造成了布局不合理和资源浪费的弊端。实行分级管理,进行正确导向,有利克服上述问题。但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只能使之在今后的发展中逐步趋于合理。现有医院级别的确定,应在适当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加以调整。调整的依据应当是客观的需求,要避免主观随意性,或个人片面意见的干预。要求各地在实施医院分级管理方案之前,要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应广泛收集、分析、利用城乡卫生服务调查的信息和有关资料,了解当地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资源现状,做好预测与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一、二、三级医院的数目、规模和发展目标,并要留有充分的余地。
三、要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医院分级管理工作。首先要搞好试点,在不断总结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实行医院分级管理的一个基本目的是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增强和扩大其功能,打破由于基层薄弱,造成医疗系统结构不合理以致削弱整体功能的恶性循环。在具体部署和实施医院分级管理方案时,对一级医院应予特别注意。乡镇卫生院,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现已具备参加医院评审基本条件的中心卫生院或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可以参加评审;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暂不拟参加评审者,也可参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加强管理。实行医院分级管理后,乡镇卫生院的名称、性质、任务不变。
四、注重正确导向作用。结合我国医院当前的实际,医院评审第一个周期要求的重点是,尽快把医院的基础质量和医德医风建设促上去。在“标准”中凡关系到医院的基础质量指标都是考核的重点,在判定中其权重要相应加大。要求各级医院应首先在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和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上狠下功夫。考核检查医院时,既要严格坚持标准,又要实事求是,照顾现实情况。对医院建筑、人员配备和设备未达标准者,除新建医院、因管理和使用不当等原因者,第1个评审周期可暂不做硬性要求,防止和克服不顾基础质量,单纯片面追求扩大规模和高技术设备的不正确导向。
五、医院收费与医院级别挂钩问题,已征求国家物价局意见。各地可根据国家价格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情况,按医院级别,在近一、两年内可先试行对门诊挂号、住院床位收费适当拉开档次。具体调整意见和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物价部门制定。
六、医院分级管理是我国现代医院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坚持科学的工作作风,才能搞好这一工作。其关键是组建一个作风严肃,工作认真,廉洁公正,坚持原则的医院评审委员会,培养1批医院评审工作的专家。
七、在我国实施医院分级管理与医院评审,属初级阶段,缺乏实践经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与配合。在卫生部门内部,要注意组织医院管理人员结合贯彻执行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努力学习现代医院管理的理论,在实践中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正确处理医院分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本着宁严勿滥的原则,严格要求,坚决不搞“照顾”,防止搞形式、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要不断总结经验,把医院分级管理工作搞好。
八、医院分级管理,当前先由综合医院开始,待专科医院的分级管理标准制定后,再进行专科医院的评审试点工作。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8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证监会公告[2008]4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年报。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预计不能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年报的公司,应当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年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年报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在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30家公司披露本次年报。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年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在本次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年报的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向本所报备。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9条的规定,披露2008年年度相关会计数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预计2008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且未在此前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等要求及时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9年1月31日。

已发布业绩预告的公司,如预计2008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六、 2008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上市公司应按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号)的规定,最迟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七、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该专项说明。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年度报告全文的“重要事项”部分的“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中增加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责任人、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并在年度报告摘要7.4.2之后按照附件1的格式增设一节“7.4.3 2008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披露前述内容。

八、上市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和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2008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应当作为单独议案与本次年报同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对变更或调整的具体项目及其金额进行说明。

上市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应当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于年度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九、上市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的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本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参照附件2——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披露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议评估,作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本所鼓励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十一、纳入“深证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规定,参照附件3——公司社会责任披露要求,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同时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和《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等情况。

十三、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2008年年度报告全文(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各一份;

2、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对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经独立董事签字的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3.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及审议此专项说明的决议(如适用);

4、独立董事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如适用);

5、监事会决议,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6、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如适用);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8、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如适用);

9、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0、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如适用);

11、公司年度报告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

12、本次年度报告相关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定期报告数据文件及XBRL实例文档(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5.0”或以上版本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1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在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分之前将上述文件提交至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年报相关文件的公司,应当将年报、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传真方式提交本所,同时在披露以后的一周内采取合适方式将审计报告原件送达本所;对于确实需要派专人送达的公司,应当同时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年报需要披露的相关文件。

十五、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年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六、本所对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及时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更正后的年报全文。

十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7.4.3 2008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万元)
2008年发生的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的总金额(万元)
2008年度已清欠情况

2008年

1月1日
2008年

12月31日
报告期清欠总额 (万元)
清欠方式
清欠金额(万元)
清欠时间(月份)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欠情况的具体说明;2008年新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说明,导致新增资金占用的责任人;截止2008年末,未能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应说明相关原因、已采取的清欠措施和责任追究方案。





附件2: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综述

说明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公司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情况、该部门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2008年公司为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重要活动、工作及成效,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2、重点控制活动

列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控制结构及持股比例图表,对照本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具体要求,逐项(如适用)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

3、重点控制活动中的问题及整改计划

(1)说明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控制活动中还存在的缺陷、问题和异常事项以及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及发展的影响,提出具体的改进计划和措施;

(2)针对中国证监会处罚、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所作公开谴责所涉及的重点控制活动中的内控问题,说明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目前状况及整改计划和措施;

(3)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该鉴证意见所涉及的内控重大缺陷根据本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做出专项说明。



附件3:公司社会责任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综述

简要说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宗旨和理念。说明公司为保证社会责任履行所进行的制度建设、组织安排等情况以及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思路、规划等。说明2008年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所进行的重要活动、工作及成效、公司在社会责任方面被有关部门奖励及获得荣誉称号等情况。

2、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对照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具体要求,分别就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情况进行具体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应重点就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的规范性、网络投票情况、是否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利润分配情况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等。

(2)职工权益保护。应明确说明在用工制度上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社会保障等方面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规定和标准。未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的应如实说明。说明公司在员工利益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以及员工福利等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改进情况。

(3)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说明公司反商业贿赂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如在反商业贿赂中查出问题应如实说明。说明公司在产品质量和安全控制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应如实说明。

(4)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及技术开发、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降低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进行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等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并与国家标准、行业水平、以往指标等进行比较,用具体数字指标说明目前状况以及改进的效果。如存在未达标情况应如实说明。出现重大环保事故的、被环保部门处罚或被列入重点污染企业名单的应如实说明原因、目前状况及对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影响。

(5)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重点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在灾害救援、捐赠、灾后重建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并说明有关捐赠是否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计划

(1)结合上述未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标准、出现重大环保和安全事故、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以及被环保、劳动等部门处罚等问题,说明解决进展情况。

(2)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其他主要问题以及对公司经营及持续发展的影响,提出具体的改进计划和措施。



附件4:应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名单



000001
深发展A
000527
美的电器
000792
盐湖钾肥

000002
万 科A
000528
柳 工
000793
华闻传媒

000006
深振业A
000532
力合股份
000800
一汽轿车

000009
中国宝安
000538
云南白药
000807
云铝股份

000012
南 玻A
000539
粤电力A
000822
山东海化

000024
招商地产
000541
佛山照明
000825
太钢不锈

000027
深圳能源
000562
宏源证券
000831
关铝股份

000031
中粮地产
000568
泸州老窖
000839
中信国安

000039
中集集团
000581
威孚高科
000858
五 粮 液

000046
泛海建设
000612
焦作万方
000869
张 裕A

000060
中金岭南
000623
吉林敖东
000876
新 希 望

000061
农 产 品
000625
长安汽车
000878
云南铜业

000063
中兴通讯
000629
攀钢钢钒
000895
双汇发展

000069
华侨城A
000630
铜陵有色
000897
津滨发展

000088
盐 田 港
000651
格力电器
000898
鞍钢股份

000089
深圳机场
000652
泰达股份
000900
现代投资

000100
TCL 集团
000655
金岭矿业
000912
泸 天 化

000157
中联重科
000667
名流置业
000917
电广传媒

000301
东方市场
000680
山推股份
000930
丰原生化

000338
潍柴动力
000686
东北证券
000932
华菱钢铁

000400
许继电气
000690
宝新能源
000933
神火股份

000401
冀东水泥
000707
双环科技
000937
金牛能源

000402
金 融 街
000709
唐钢股份
000952
广济药业

000422
湖北宜化
000717
韶钢松山
000959
首钢股份

000423
东阿阿胶
000728
国元证券
000960
锡业股份

000425
徐工科技
000729
燕京啤酒
000962
东方钽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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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鸣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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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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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气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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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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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飞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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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

000511
银基发展
000778
新兴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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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煤电

000520
长航凤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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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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