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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37:35  浏览:8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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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指导并规范医疗机构手术安全核查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一、手术安全核查是由具有执业资质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共同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工作。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手术,其他有创操作可参照执行。

三、手术患者均应配戴标示有患者身份识别信息的标识以便核查。

四、手术安全核查由手术医师或麻醉医师主持,三方共同执行并逐项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

五、实施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

(一)麻醉实施前:三方按《手术安全核查表》依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情况、手术部位与标识、麻醉安全检查、皮肤是否完整、术野皮肤准备、静脉通道建立情况、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术前备血情况、假体、体内植入物、影像学资料等内容。

(二)手术开始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手术方式、手术部位与标识,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手术物品准备情况的核查由手术室护士执行并向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报告。

(三)患者离开手术室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四)三方确认后分别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上签名。

六、手术安全核查必须按照上述步骤依次进行,每一步核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不得提前填写表格。

七、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由麻醉医师或手术医师根据情况需要下达医嘱并做好相应记录,由手术室护士与麻醉医师共同核查。

八、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归入病历中保管,非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由手术室负责保存一年。

九、手术科室、麻醉科与手术室的负责人是本科室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十、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本机构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提出持续改进的措施并加以落实。

附件:手术安全核查表.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yzs/cmsrsdocument/doc76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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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一、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各类人才、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级各类人才交流会的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人才交流会是指在我省辖区内,由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单独或者联合举办的面向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
三、 举办人才交流会须具备的条件:
(一) 人才交流会一般由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机构举办。联合举办的,必须明确主办单位(机构)和协办单位(机构)。人才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持有《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 具有与拟举办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服务设施、服务人员及参会招聘单位。
(三) 具有严密的组织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人才交流会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收费标准及安全保卫措施。
(四) 符合举办者所持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核准的经营业务项目。
四、 人才交流会的审批机关
举办人才交流会、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跨区域的人才交流会,由举办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公共媒体不得为其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相关信息。
五、申办人才交流会的程序:
(一)主办单位须提前30日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法人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
2、人才交流会的组织实施方案及会场平面图。
3、拟刊播的交流会广告文稿(一式三份)。
(二)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同意举办的,下达《人才交流会批准书》;不同意举办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三)举办单位在新闻媒体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广告文稿,须经审批部门核准,同时公布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六、人才交流会的举办者须对招聘用人单位的合法资格、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未取得合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会招聘。人才交流会主办者要主动接受同级审批机关及上级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有违规行为的,同级审批机关及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延期举办或停止举办的决定,由举办者在原刊播人才交流会广告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延期举办或停止举办的公告,有关责任由举办者承担。
七、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人才交流会的时间、地点时须及时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积极做好由于变更带来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责任。
八、举办者应在人才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将交流会情况书面报告审批机关。
九、违反本办法的,按《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十、本办法自2005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进一步做好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工作,加强税收入库管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立新的申报纳税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础。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对于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以及税收征管引入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征管力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促进税务部门的廉政建设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
义。各地要按照《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制订出申报纳税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分步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加强指导,不断改进,逐步规范统一。
二、各地应因地制宜做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方案》中规定的申报纳税的具体办法有四种,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在此之前,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在财政、国库等单位的配合下,摸索出了比较好的税收入库办法,可继续执行。各地财政、税务、国库部门在税收征管改
革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因势利导,使税收征管改革健康发展。
三、规范银行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目前一些地区实行了《方案》里“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划款入库。”的申报纳
税办法。这一办法在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税、简化纳税程序和加强银税合作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有的地方在实施中,有一些不恰当的做法,引起了纳税人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反映,有必要加以规范。
(一)纳税人税款预储帐户的设立,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开设“专用存款帐户”的有关手续,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二)纳税人开设税款预储帐户后,应在纳税期前2至3天将与应纳税款等额的款项转存税款预储帐户,存入的时间和额度以保证及时足额纳税为准,税务、银行不得另外硬性规定。
(三)为纳税人办理税款预储帐户的金融机构,在办理税款收纳业务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于当日办理库款的报解、入库手续。如当日确实来不及的,最迟在次日上午办理”。各级国库要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对延解积压收入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
(四)各级税务部门均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税款一经实现,即应由经收的金融机构及时缴入国库。
(五)在本通知前已经进驻办税服务厅并能严格按照各项制度办理税款收纳的金融机构,需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补办审批手续,而且只能办理税款收纳业务;对还需进驻的金融机构,要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金融机构,不得进入办税服务厅。
四、税款的缴纳入库工作,涉及税务、财政、国库、银行几个部门,各部门要积极协调、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税务部门在进行申报纳税制度改革时,要兼顾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程序和现行规定,考虑下一步财税库计算机联网的要求,及时通告有关情况,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财政、国库、银行应以有利于税收征管,有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出发,积极支持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各地应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多通气、多协调,加强合作,并注意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汇报。



199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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