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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01:09  浏览:9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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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司发〔2009〕147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广州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1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经2009年12月1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法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效力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制度、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单位是指本局履行有关行政职能的内设机构、市劳教局等局属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清理、修订、废止和解释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职责权限和实际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向局政策法规处书面报送有关项目计划,内容包括:文件名称、制定目的和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起草工作安排等。

局政策法规处根据各单位提交的项目计划,统筹安排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审议、送审和统一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开展有关工作。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报送项目的单位负责起草,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由局政策法规处组织有关单位共同起草。

第八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调研论证,以适当方式征求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意见,听取并反馈收集到的意见,协调和处理好重大分歧意见。

第九条 起草单位完成草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稿,应当送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送审时提交下列材料及其电子文本各一份: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初稿;

(二)起草单位的送审说明(包括制定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三)征求意见情况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方式、对意见分析、采纳情况的说明等材料);

(四)起草依据的目录和有关条文;

(五)应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初稿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 是否具有制定权限;

(二) 是否具有必要性、可行性根据;

(三) 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是否符合制定程序和技术要求;

(五)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初稿经审核后,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超出制定权限的,无必要性、可行性根据的,或者主要内容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制定时机尚未成熟的,建议时机成熟时再提交审核;

(三)内容需要作大幅度修改的,提出修改建议,由起草单位修改后再行送审,时间紧迫的,局政策法规处可参与共同修改。

(四)内容修改幅度不大的,由局政策法规处组织修改,并将修改意见反馈给起草单位;

(五)有关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和处理重大分歧工作有欠缺的,由起草单位按要求补做后再行送审,时间紧迫的,由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处与起草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初稿的审核处理意见存在分歧,经协调未能达成一致的,报由局领导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初稿通过审核后,由局政策法规处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审议时,起草单位或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对起草情况和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初稿经审议通过后,认为不需要修改的,直接作为送审稿由局长签署,按规定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认为需要修改的,按要求修改后形成送审稿由局长签署,按规定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十五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及时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查进度,并根据审查情况和意见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 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局长签署后,由本局公开发布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报送市政府核对和统一发布的事项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单位具体负责。需要以局名义对外作出的书面解释,发文前应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核。

第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届满需继续实施的,负责起草或实施的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前7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论证,需要修订后继续实施的应当提出修订意见。

第十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或制定依据的调整,随时清理所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相应的修订或废止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止,依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本局负责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等工作,参照本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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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表、申报表格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表、申报表格式》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807号

1991-06-1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要求,为适应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申报表参考格式附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后印发基层税务机关,依照执行。
  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格式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一: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建设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经办人与电话   建设项目所在地点   开户银行和账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性质   建设项目计划批准单位  
建设项目批准日期和文号   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总额   建设项目建设起讫期限  
工程名称 计划投资总额 其  中 建筑面积(m2) 备  注
建筑工程投资额 设备购置投资额
           
           
           
           
           
           
           
           
           

纳税单位:(盖章) 税务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说明:1.本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应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表列项目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2.“工程名称”栏,按单位工程填写,“项目性质”栏,填“基建”或“更改”。
       3.本表填写一式三份,送交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两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纳税单位。
       4.零税率项目亦应填报。

附件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施工地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工程名称 计划投资额 实际完成投资额

竣工决算数
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补(退)税额

本年 累计 本年 累计 纳税单位申报 税务机关审定 纳税单位申报 税务机关审定
                       
                       
                       
                       
                       
                       
                       
                       
                       
                       
合  计                      
备  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申报日期: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填写一式三份,送税务机关和代扣代缴单位各一份,申报单位留一份。
     2.“工程名称”按单位工程填列。
     3.“累计”栏,应填列自开工之日起的累计发生数。
     4.年度实际完成数按统计实际完成投资额填列,竣工决算数按财务实际完成投资额填列。
     5.零税率项目,亦应填列。
     6.经税务机关核准延(分)期缴纳税款的,应在“备注”栏或另列附表。


人事部关于开展1999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开展1999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迎接二十一世纪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知识化的挑战,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精神,今年继续开展第十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今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目前仍按《政府特殊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开展工作。选拔推荐的对象,主要是在科研、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对科研院所、学校
、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的推荐,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工作程序,从严掌握条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国务院有关部门,请按今年的指标参考数(见附件)部署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工作。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一部分原由中央有关部门管理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已脱钩交由地方管理,这些企事业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上报由所在省区市负责,并请抓紧了解他们近几年上报特贴人选情况,如确需增加指标参考数的,可向我部提出申请。
一些部门因下属单位隶属关系调整较大,没有随本通知下达指标参考数,请抓紧做好本部门下属单位隶属关系变化情况的调查统计后,报我部重新核定指标参考数。
三、由中央管理的企业,经我部同意,可以在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中单列户头。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其中已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12个科研机构按上述办法开展选拔推荐工作,其余科研机构今年仍由原渠道负责选拔推荐工作。
四、中共中央各直属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解放军系统可参照上述原则开展今年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五、各地区、各部门在今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中,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竞争性、公开性和透明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抓紧做好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确保上报专家人选的质量。这项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在机构改革中工作人员若有调整,
要妥善做好衔接工作。
六、其它有关事项:
申请增加指标参考数的省区市,需重新核定指标参考数的部门,以及经我部同意新列户头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请于7月底前与我部协商确定指标参考数。
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逾期未报将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选拔工作。
上报材料包括综合报告一份,人选一览表一份(盖部门章),人选统计表二份(盖部门章),人选数据库软盘一张(使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软件1.0版)。
以下人选务必在跟踪标记字段按要求打标,表演艺术家:4,体育教练员:5,中专中小学教师:6,全国“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7。
报送材料时请注明联系人员及电话。
附件:1999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指标参考数(略)



199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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