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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27:15  浏览:8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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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我国高级专家的关心与爱护,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经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现就具体部署实施这一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的特殊津贴列为国家财政专款,由国家人事部在每年二月底前将全年津贴额一次拨给有关部门和地区。
(二)特殊津贴从1990年7月开始发放。津贴额为每人每月100元,由所在部门、地区的人事或科技干部厅(司、局)逐月发给本人。
(三)享受特殊津贴人员调动工作,津贴随行政关系一起转移。
(四)享受特殊津贴人员因死亡或其它原因停发工资,特殊津贴也随之停发,同时由主管部门报人事部备案。
(五)各部门、各地区须于每年一月底前向人事部书面报告上年度的津贴发放情况(包括经费结余及人员变动等有关情况)。人事部将根据收到的报告拨发当年度津贴数额。
(六)特殊津贴的发放和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由人事部专家司具体负责。
(七)特殊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专项拨款,列入中央财政支出。今年按半年计算应核拨90万元。今后每年由人事部负责编报特殊津贴支出预算和决算,经财政部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是为知识分子做的一件实事。现将你部(地区)被批准享受特殊津贴的人员名单附后,希望各部门、各地区加强与他们的联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给予特殊津贴的高级知识分子名单(略)



199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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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9〕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三亚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市监察局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率、效果和效益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市监察局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依法行使行政效能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监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所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和权限 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


  (一)检查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检查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布置或交办的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检查上级监察机关及省以上领导批转交办的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履行工作职责、按时效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标的情况;


  (六)检查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的情况;


  (七)检查行政管理内部事务的行政效率情况;


  (八)检查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七条 市监察局对行政效能进行检查或调查时,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措施。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采取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的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直接决定。确有必要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条 对立项的检查事项应当拟定检查方案,经市监察局负责人审核报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进行检查前,应向被检查的部门和检查事项涉及的部门发出《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可以将检查方案一并通知被检查单位,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有关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检查结束后由监察机关向市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四条 市监察局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被检查的部门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评价、社会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奖惩意见或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制度,受理和办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效能的投诉。


  第四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奖惩遵循奖勤罚懒、惩腐倡廉、奖惩得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效能奖惩涉及个人的,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积极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根据上级和市里有关奖励规定及时给予奖励。奖励实行专项检查单独实施和年度工作考核综合实施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八条 在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中,不能按时效和质量要求完成市领导布置或交办的工作事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行为,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说假话,办假事,弄虚作假,阳奉阴违,欺骗领导的;遇到矛盾不积极想办法解决,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逃避责任的;在对重大问题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决策或者违反决策程序决策的;工作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受到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两次以上的;无理或故意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予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构成违纪的,按照规定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三亚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40号)
  为完善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制定《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ZC 0011-2006),现予以发布。该试行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田力普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前 言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11-2006。
  本试行规范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试行规范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制订工作组。
  本试行规范主要起草人:张芍君、程浩、杨玲、翟薇、赵军。
  本试行规范制订参与人:王薇薇、石昱、刘增利、宋晓鹏、刘力、刘伟、王春育、张宇、方克、赵盛。
引 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国家标准或部委规定,特制定本试行规范。
  为准确、清晰地标识并有效利用专利费用信息,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编码规则及其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
1 范围

  本试行规范规定了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编码规则,以及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使用和管理规范。
  本试行规范适用于国家批准的专利行政性收费、专利收费财务管理和专利审批流程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试行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试行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不适用于本试行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试行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试行规范。
  ZC 0002-2001《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ZC 0006-2003 《专利申请号标准》
  WIPO ST.2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标准方法》(1997年12月版)
  WIPO ST.3 《用双字母代码表示国家、其他实体及政府间组织的推荐标准》(2004年12月版)
  WIPO ST.13 《为专利申请号、补充保护证书申请(SPCS)号、外观设计申请号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号制定的指南》(1997年9月出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试行规范。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试行规范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3.1 专利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第88号公告、第97号公告、第113号公告公布的和计价格(2002)185号文件批准的专利行政性费用。

  3.2 代码
  用一组数字或一组数字字母组合来代表一个具有固定意义的对象。

  3.3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用以代表每一笔专利费用基本信息的代码。

  3.4 专利费用种类代码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用以代表每一种专利费用的代码。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引用专利费用种类代码代表专利费用种类。专利费用种类代码具有唯一性。

  3.5 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
  国家财政部批准收取的以及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代收的专利费用会计科目的代码。

  3.6 专利年度
  专利自申请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专利年度。
4 制定本试行规范的基本原则

  4.1 实用原则
  充分利用现有的费用代码,有利于代码的编定、实施。

  4.2 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
  专利费用种类代码与专利费用种类一一对应,每一个专利费用种类代码不随其对应的专利费用种类的消失而被其他专利费用种类使用,使代码易于使用和管理。

  4.3 采用已有标准原则
  对已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部委规定,应遵循和采用。
5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编码规则

  5.1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组成结构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由66位阿拉伯数字或字母或特殊符号“/”组成:1位费用处理状态代码+10位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2位专利年度代码+17位专利申请号代码+8位缴费日期代码+12位收据代码+7位费用金额代码+5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4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代码。
  示例:0 408720 8340 05 00002030100000015 20340720 000000000000 0000001 11001 7125

  5.2 第1位费用处理状态代码
  表示专利费用状态,代码为0~5。代码数字的含义规定如下:0表示正常缴费;1表示专利审查部门退缴费人的费用;2表示财务冲帐;3表示经修改专利费用种类之后的专利费用;4表示经修改缴费日期之后的专利费用;5表示经修改收据号之后的专利费用。

  5.3 第2-11位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
  由10位会计记帐科目代码组成。其中第2-4位表示一级会计科目,第5-7位表示二级会计科目,第8-11位表示专利收费种类(三级会计科目)。

  5.4 第12-13位专利年度代码
  表示缴费所对应的某一专利年度,代码为00~20。需要辨别专利年度的费用,如“年费”,使用代码01-20标记;对不需要辨别专利年度的费用,如“申请费”,使用代码00标记。

  5.5 第14-30位申请号代码
  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外国专利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或其他知识产权组织受理一件专利申请时给予该专利申请的一个标识号码,出现该号码少于17位数,需在该号码前加0直至补至17位数。
  示例1:00002030100000015(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申请号)
  示例2:0IT/IM2030A000083(意大利国家专利局给予的申请号)
  示例3:PCT/EP2030/03563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给予的申请号)
  示例4:00000MO2030/00001(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知识产权厅提出的申请,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进行检索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申请号)
  示例5:0000GCC2030/00001(向海湾地区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局提出的申请,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检索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申请号)

  5.6 第31-38位缴费日期代码
  表示缴纳专利费用的公历日期,日期表示为“CCYYMMDD”,其中,“CCYY”表示公历年,“MM”表示公历年内月份的顺序号, “DD”表示月份中日的顺序号。

  5.7 第39-50位收据代码
  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给缴费人的收据单的号码,如收据单号码少于12位数,需在该号码前加0直至补齐12位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缴费人或公众在缴费时没有具体收据单号码,此时需用000000000000表示,但在提出退费请求时或其他应出示缴费信息时应表示出具体收据单号码。

  5.8 第51-57位费用金额代码
  表示专利缴费或退费的具体金额,如金额数少于7位数,需在该数字前加0直至补齐7位数。

  5.9 第58-62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
  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码。未通过代理机构办理缴费事宜的使用00000代替。

  5.10 第63-66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代码
  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驻各地代办处的代码。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办理专利费用的使用0000代替。
6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引用规则

  6.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引用的费用信息编码
  使用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第1-66位码,共66位码。
  示例:0 408720 8340 05 00002030100000015 20340720 000000000000 0000001 11001 7125

  6.2 专利费用种类代码
  使用第1位码+第8-13位码,共7位码。
  示例:0 8340 05

  6.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员引用的费用信息编码
  使用第1位码+第8-57位码,共51位码。
  示例:0 8340 05 00002030100000015 20340720 000000000000 0000001

  6.4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缴费人或公众引用的费用信息编码
  使用第1位码+第8-66位码,共60位码。
  示例:0 8340 05 00002030100000015 20340720 000000000000 0000001 11001 7125
7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统一赋予和管理。
  专利代理机构代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代码发生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代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处统一管理。代办处代码发生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8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使用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表示专利费用的基本信息,其他具体信息由使用者自行管理。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其他相关数据库中使用。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缴费人或公众在办理专利费用事宜时,一般情况下,应仅以中文写明费用情况,有明确规定时,才可附具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
9 本试行规范的实施与监督

  9.1 标准的发布
  本试行规范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

  9.2 标准的实施
  本试行规范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9.3 标准的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试行规范的实施。

  9.4 标准的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试行规范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试行规范代替本试行规范。
10 附则
  本试行规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 录
(规范性附录)
专利费用金额及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
  专利费用金额及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描述。详细内容见下面4个列表。
  注:列表中所指的费用金额如无特别标注均指人民币,使用其他货币的在费用金额后括号内标出货币名称。
  表一                    国内部分


费用名称
费用金额(元)
会计科目代码后4位

发明专利申请费
900
8210

印刷费
50
8211

实用新型申请费
500
8213

外观设计申请费
500
8214

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
300
8220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500
8230

发明专利复审费
1000
8240

实用新型复审费
300
8241

外观设计复审费
300
8242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
200
8250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变更)
50

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8260

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8270

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
3000
8290

实用新型无效宣告请求费
1500
8291

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费
1500
8292

发明专利强制许可请求费
300
8300

实用新型强制许可请求费
200
8301

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300
8310

发明专利登记印刷费
250
8320

实用新型登记印刷费
200
8322

外观设计登记印刷费
205
8323

印花税
5
8151

附加费(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
300
8331

附加费(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
2000

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
150
8332

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项收)
50
8333

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01页起每页)
100

发明专利年费
1-3年
900
8340

4-6年
1200

7-9年
2000

10-12年
4000

13-15年
6000

16-20年
8000

实用新型年费
1-3年
600
8341

4-5年
900

6-8年
1200

9-10年
2000

外观设计年费
1-3年
600
8342

4-5年
900

6-8年
1200

9-10年
2000

年费滞纳金(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最多为当年全额年费的25%)

发明专利年费滞纳金
1-3年
5%:45;10%:90;15%:135;20%:180;25%:225
8352

4-6年
5%:60;10%:120;15%:180;20%:240;25%:300

7-9年
5%:100;10%:200;15%:300;20%:400;25%:500

10-12年
5%:200;10%:400;15%:600;20%:800;25%:1000

13-15年
5%:300;10%:600;15%:900;20%:1200;25%:1500

16-20年
5%:400;10%:800;15%:1200;20%:1600;25%:2000

实用新型年费滞纳金
1-3年
5%:30;10%:60;15%:90;20%:120;25%:150
8353

4-5年
5%:45;10%:90;15%:135;20%:180;25%:225

6-8年
5%:60;10%:120;15%:180;20%:240;25%:300

9-10年
5%:100;10%:200;15%:300;20%:400;25%:500

外观设计年费滞纳金
1-3年
5%:30;10%:60;15%:90;20%:120;25%:150
8354

4-5年
5%:45;10%:90;15%:135;20%:180;25%:225

6-8年
5%:60;10%:120;15%:180;20%:240;25%:300)

9-10年
5%:100;10%:200;15%:300;20%:400;25%:500

中止程序请求费
600
8281

实用新型检索费
2400
8231





表二            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



费用名称
费用金额(元)
会计科目代码后4位

国际申请费(文件不超过30页的收)
1400(瑞士法朗)
8106

国际申请费(超过30页部分,每页加收)
15(瑞士法朗)
8103

手续费
200(瑞士法朗)
8104

传送费
500
8410

检索费
2100
8420

附加检索费
2100
8470

优先权文件费
150
8430

初步审查费
1500
8440

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
8480

单一性异议费
200
8450

副本复制费(每页)
2
8471

滞纳金
按应缴费用的50%收取,最低不少于传送费,最高不多于国际申请费(文件不超过30页)的50%
8460

后提交费
200
8491





表三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



费用名称
费用金额(元)
会计科目代码后4位

宽限费
1000
8212

译文改正费(初审阶段)
300
8221

译文改正费(实审阶段)
1200

单一性恢复费
900
8222

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300
8261



注: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依照国内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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