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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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1年3月2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47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万 里 习仲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汉斌 王光中 王光宇 王庭栋 王淑贤(女)
王 震 韦 钰(女) 巴图巴根(蒙古族) 邓小平
甘 苦(壮族) 艾有勤 石玉珍(女,苗族)
平措汪杰(藏族) 叶 飞 叶公琦 叶如棠
叶 林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年景林
朱世保 朱学范 朱镕基 乔 石 任继愈
刘夫生 刘延东(女) 刘华清 刘芸生(女) 刘念智
关山月 江中·扎西多吉(藏族) 江泽民 许士杰
许 勤 孙起孟 孙敏初(哈尼族) 孙鸿烈
孙维本 严济慈 巫致中 李 宁(壮族)
李吉林(女) 李 振 李桂英(女,彝族) 李瑞山
李瑞环 李溪溥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尚昆 杨 明(白族) 杨 辉(女)
吴阶平 吴贻弓 吴 振 何 英 何郝炬
何德尔拜(哈萨克族) 邹 瑜 宋 平 宋任穷
宋汝棼 迟浩田 张玉环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兴让 张茂忠 张国基 张承先 陆文夫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安羽 陈 先 陈作霖 陈宗基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鹤桥 陈邃衡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 若 郁 文 罗平义(布依族)
周礼荣 周谷城 周 南 郎 杰(藏族)
赵南起(朝鲜族)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 宏 侯宝林(满族)
姜圣阶 洪学智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孝通
贾志杰 夏茸尕布(藏族) 倪志福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 志 浦洁修(女) 陶大镛
黄知真 黄炳新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常宗琳 常香玉(女) 符 浩 章师明 章瑞英(女)
彭 冲 彭清源 董建华 董寅初 蒋一苇
韩培信 韩维先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汉生(土家族)
廖 晖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薄一波 霍英东 霍明光
秘书长
彭 冲
印发《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印发《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农牧渔业厅(局)、计委、建委、建设厅(局)、土地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一九八四年九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实行征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负责,征地费用包干使用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
搞好征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是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各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办事。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要严于职守,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作法,要坚决制止。
《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报送农牧渔业部,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补充、完善。
附件: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管好用好土地,改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用,包干
使用征地费,特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征地费,系指《条例》规定,由用地单位(包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下同)支付的各项因征地产生的费用和土地管理费的总称。
第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区别城市和农村,近郊和远郊,土地年产值的高低,人均耕地的多少和劳动力安置等情况,分别制订出征地费用的具体数额和包干使用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由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按规定向用地单位统一收取征地费,包干使用。
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擅自商议征地。
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必须一视同仁,按当地同一个标准收取征地费。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的征地费,必须按规定用途,妥善安排,合理使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挪用。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要责成土地管理机关做好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组织力量,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查、登记,具体承办搬迁、安置等项工作,保证建设用地。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将征地费的一部分,资助被安置农民,鼓励他们自谋职业。
第八条 用地单位要按照征用土地协议的规定,积极协同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征地安置工作,并如期交付征地费。
第九条 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从征地费中提取土地管理费的比率,要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凡一次性征地面积较多,动迁安置工作量不大,牵扯人力较少的,一般可提取1%左右,如有特殊情况,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取费比率,但最高不得超过2%;一
次性征地数量较少,动迁安置工作量大,牵扯人力较多的,一般可提取2%左右,如有特殊情况,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取费比率,但最高不得超过4%。
县、市提取的土地管理费,应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机关为征地服务所必需的费用。上交的具体比例,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土地管理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征地、折迁、安置工作的办公、会议费;借用、招聘人员的工资、差旅、福利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一条 征地费用的包干使用,由建设银行和上级土地管理机关检查、监督。
1984年12月25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5]12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3号(以下简称《条例》)从2005年6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做好全市的预防接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条例》是继《传染病防治法》后,公共卫生领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实施将对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习、宣传和人员培训计划。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分级分类对相关人员进行《条例》知识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条例》规定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条例》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各区市县政府要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绵阳城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解决。财政部门对涉及与预防接种工作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冷链建设与运转和应急处理等工作项目所需经费,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的适当补助,一并纳入财政预算。卫生行政部门要完成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科学规划,合理布点,确定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同时,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管理,保证接种安全,提高接种服务质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疫苗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疫苗质量。教育部门要积极做好儿童、新生入托、入学时的预防接种证查验证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绵阳城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市政府决定撤销绵阳城区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绵阳城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绵阳城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严格接种管理,确保达到国家要求接种率
预防接种工作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的重要手段之一,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应在总结免疫规划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坚持以为人本和科学发展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对偏远山区和贫困地区,每年要保证至少提供6次常规免疫服务。同时,还要重点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儿童及其他易丧失免疫服务机会儿童的接种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保证所有儿童拥有公平获得免疫服务的机会,达到以乡镇为单位12月龄内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维持在90%以上的目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发布第二类疫苗使用的信息,也不得擅自开展群众性预防接种。各接种单位在给公民实施第二类疫苗接种时,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并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收支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二○○五年七月四日
附件:
绵阳城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雷百灵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辛林平 市卫生局副局长
侯再金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成 员:黄远东 市财政局副局长
裴邦利 市公安局副局长
高一勇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张光贵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唐建国 市教育局体卫艺术科科长
李六林 市卫生局疾病控制科科长
陈 平 游仙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周先忧 涪城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田孝和 涪城区卫生局局长
舒树东 涪城区政府城工办主任
何念告 游仙区卫生局副局长
杨启卫 科创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局长
陶坚经 开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忠会 游仙区涪江街道办事处书记
金小平 游仙区富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赵芝碧 涪城区城北街道办事处纪工委书记
刘 东 涪城区工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新建 涪城区城厢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何 娟 涪城区南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邹庆明 涪城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书记
唐克新 市三医院院长
王东市 中心医院副院长
蒋 涛 四0四医院副院长
赵 铀 市妇幼保健院院长
王彦铭 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何 斌 市肿瘤医院副书记
尹建明 涪城区妇幼保健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侯再金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