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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5:12:38  浏览:9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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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
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和1997年在全国分别进行了小范围试点和扩大试点,对摸清集体企业“家底”,反映问题暴露矛盾,加强基础管理,以及促进集体企业走出困境,为进一步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新形势下集体企业改革的进程,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1998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重大事项由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联席会议议定,日常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各地区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
,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都应由财政(国资)、经贸、税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根据本地区全面铺开工作任务的要求,完善组织体系,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业务经费,保证全面铺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包括所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而在1996年和1997年末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一是由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注册为集体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
业(单位);二是各类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由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三是各类“挂靠”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管理而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有关清理规定另行下发);四是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五是集体性质的
联合经济组织。
三、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核查集体企业户数,保证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和不重不漏;二是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报表汇总等各项基础工作;三是认真组织做好“挂靠”企业的清理和
甄别工作;四是已组织完成清产核资,但其工作内容与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不一致的有关补课工作;五是按照统一制定的数据衔接调整方法,完成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汇总数据的衔接。
四、1998年全国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按属地组织进行的前提下。由中央主管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互相协作共同配合实施。各中央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本系统举办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动员工作,督促其主动与当地
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联系,按照统一安排开展清产核资,要及时转发国家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文件,并对本系统举办集体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报表数据进行单独汇总上报;各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要将本地区中央部门(单位)举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纳入本地区工作范围,并
负责做好有关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等工作结果的审批和办理产权登记等组织工作;经批准集中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中央有关部门,可继续按系统组织实施。
五、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清查资产的时间点统一为1998年3月31日24时。具体分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检查三个工作阶段,在前期准备阶段中要重点抓好工作组织和机构建设,户数清理与核实,落实清产核资企业范围,制订工作实施方案,以
及工作动员和培训,该阶段工作要于3月底前完成;组织实施阶段要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等各项工作结果的申报、审批和办理产权登记工作,并按要求组织有关报表数据的会审和上报,该阶段工作要于11月底前完成;总结验收阶段要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重
点检查验收,对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建立本地区、本部门集体经济数据资料库,要认真做好建章建制,完善基础管理等工作,并深入研究集体企业改革和清产核资后续管理措施。全部工作要于12月底前完成。
六、在1998年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精神,加大清产核资政策的落实力度,在认真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通过全面铺开清产核资工作
,如实暴露企业经营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建设工作,并与集体企业改造、改组、改制等各项改革措施密切结合,立足于企业制度创新,为促进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换经营机制奠定基础。
七、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税务部门都要从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清产核资各项基础工作原定分工,做好各自系统承担工作任务,加强配合,互相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工作中要认真抓好重点和难点,深入开展
调查研究,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做好阶段工作小结。在各项基础工作结果的认定和审批过程中,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及经贸、税务等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服务,方便基层,采取集中会审、联合办公等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
八、在全面铺开工作中,要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措施和办法。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走过场的,不但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还要责令其推倒重来;对未按规定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企业,各级工商、税务、劳动、民政等部门要对
其清产核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并在工商注册年检中从严办理,在税务登记及劳服企业登记和福利企业登记等年检中暂缓办理;对没有开展清产核资的,暂不列入企业改制的范围;对未将潜亏、暗亏等问题如实暴露摆在明处的,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九、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照全国总体工作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负责,狠抓落实。在清产核资工作组织落实中,要及早向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汇报工作,取得工作支持,使清产核资工作摆上政府或部门工作议事日程
,并为本地区和本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创造必要工作条件,及时帮助解决工作困难;在工作动员上,不但要在工作布置会、培训会上进行发动,还要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使清产核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方法深入人心,广泛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

十、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研究集体经济改革措施,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探索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办法和途径。一是要在对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区域、部门、行
业深化集体经济改革的建议,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促进集体企业加强基础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三是要保持工作队伍的稳定,把促进集体企业“家底清”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为做好全面工作动员,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拟于1998年2月份召开“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电视电话会议”,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早做好全面铺开的各项准备落实工作,并于2月15日前将有关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199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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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7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
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质量(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专题报告编制过程的引导和规范,增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切实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妥善安置移民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6条至第15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改和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科学、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审核权限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分阶段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经县(市、区)自审,地(州、市)初审后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批复后,另按程序审核批复专题报告);其它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分阶段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局经授权的相关地(州、市)移民机构审批。
第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工作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组织。成立由各有关厅局专家组成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小组,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第六条 评审小组成员必须具备对口专业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专业领导干部职务。
第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和评审专家缴付咨询、评审费。
第八条 地(州、市)权限范围内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必需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审核工作步骤。
(一) 申报。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大纲审核批复后编制专题报告),之后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经县(市、区)自审和地(州、市)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核。如需经国务院移民机构审批,按规定报请审批。
申报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必备要件:
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请示;
2.实物调查报告及移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调查成果意见书;
3.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相关图件;
4.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认可意见;
5.采取问卷、座谈会或听证等方式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记录、会议纪要等材料;
6.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申报审核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必备要件:
1.涉淹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关于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确认函(淹没线下及影响人口具体户数、人数、户人结构名册);
2.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期间,征求移民及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内容的意见;
3.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生产生活用地的承诺文件;
4.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期间,应就具体安置方式和去向征求移民及移民安置地农村基层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意见,采取听证的应附原始听证记录;
5.工程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6.移民安置规划基准年前三年,移民及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及涉淹乡(镇)农村社会经济情况年鉴情况;
7.移民区及移民安置区县级、乡(镇)或村土地开发与整理成果(集中安置需提交土地开发与整理的全部项目成果,分散安置需提交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及主要措施);
8.淹没涉及的专业项目复(改)建规划方案和主管部门对复(改)建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
9.城镇及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与规划同阶段深度的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报告、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11.防护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的地质勘察和水文调查成果报告;
12.设计基准年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类人工工资、交通运输、能源、主要建筑材料等基础价格资料;当地建设部门对安置点内的典型户型的方案设计图和预算造价;
13.自治区文物部门对工程建设淹没区内文物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14.移民及移民安置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居民低保实施细则;
15.淹没区设计基准年低保和五保户人数花名册;
16.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共同拟定的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措施和社会适应性调整措施;
17.主体工程特性表;
18.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及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19.地(州、市)行署(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总体方案的批复和《大纲》的初审意见。
(二)受理。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在收到申请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查报告5个工作日内,认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送审的上述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书面通知并要求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申报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补充、完善后报送完整送审件一式15份。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受理报送件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审核,审核通过后一周之内下达批复。
(三)审核。自治区移民管理局组织成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小组召开会议评审,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通过、原则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予以批复。
(四)批准。审核通过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依据审查意见向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申报单位下达批复意见,同时抄送项目核准部门;审核原则通过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需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申报单位应按审核意见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定本)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批复并抄送项目核准部门;审核不予通过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将及时向申报单位下达不予通过决定书,说明不予通过理由,并抄送项目核准部门。

第四章 审核内容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内容:
第十条 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大纲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字〔2007〕86号)文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否在全面调查了解收集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分析移民安置区资源承载能力及经济发展等基础资料上编制。
第十二条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组织、时限、参加人员、方法及精度是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实物指标调查规范》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实物调查成果应说明是否履行公示、确认及公示成果无异议,移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签署意见,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可靠。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确定的建设征地范围、不同对象设计洪水标准的选择是否合理、符合相关规范,并与工程运行管理的要求相一致。
针对水利水电工程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不同对象,是否按照安全、经济和便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明确受影响范围的认定程序界定标准。同时说明远迁移民在征地范围以外,又在本村民小组范围内的零星果木、房屋及个人财产的处理原则。
第十四条 大纲是否依据移民安置初步规划成果和本阶段实物调查成果,明确移民安置任务、移民人口总规模、农村移民人口规模及专业项目复(改)建规模等。
第十五条 是否表述移民安置规划基准年和规划水平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同时说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的分析计算原则、方法。
第十六条 是否根据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调查分析成果,并充分听取移民区乡、村基层组织和移民代表意见,分析确定移民搬迁安置去向和方式,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拟采取的生产安置方式;确定规划移民安置的生产生活资料配置标准和应达到的收入水平指标。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是否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并得到移民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认可。
1.对移民安置方式和去向、生产安置方式及移民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问题若存在严重分歧,应采取问卷、座谈会或听证的方式,充分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的意见,并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2.符合有关乡、村规划原则及标准规定,以及在分析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基础上,明确移民生产安置资源配置和生活安置资源配置等标准;
3.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移民政策规定及结合各个移民安置区容量实际,拟定分析具体移民生活安置去向和合理规划生产安置措施;
4.具有完整的各移民安置点生产生活安置规划以及各点内专业项目布局规划。
第十八条 是否根据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分析、移民生产生活现状调查,预测推算至规划水平年移民搬迁后生产生活水平,如人均粮食和人均纯收入等具体指标变化数据。
第十九条 补偿投资概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移民政策、法规;明确各分项补偿单价提出具体测算依据及方法;明确补偿投资概估算项目划分,并提出各项独立费用、预备费及有关税费标准;提出分年投资计划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7〕17号)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制定后期扶持措施,并提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预期达到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否对后期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的主要工作内容、方法和各规划内容深度提出要求,同时拟定规划报告编制过程组织分工及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报告其他内容是否全面,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附件是否完整。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审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内容是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文件;
2.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3.工程占地、淹没区和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界定是否符合大纲划定原则,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选择是否合理;
4.实物指标调查的内容、方法和成果是否与规划大纲一致;
5.受淹没、占地影响人口的调查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经济损失分析是否合理;
6.农村移民安置、城镇迁建、工业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复(改)建、防护工程建设、工程水域开发利用、水库库底清理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内容和成果是否按照规范编制;
7.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方案和措施是否具体有效;
8.移民安置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第二十五条 编制依据是否充分。
1.编制专题报告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是否全面并属使用有效期内;
2.规范要求的相应附件是否齐备。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方案是否落实,移民搬迁后生产生活能否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1.农村移民安置人口确定是否合理;
2.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目标确定是否合理;
3.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标准确定及安置方式是否合理、可行;
4.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环境容量分析是否合理;
5.农村移民生产资料的可行性配置;
6.评价农村移民搬迁前生活水平各项指标是否详实,依据是否充分;搬迁后农村移民生活水平评价体系和预测结果是否合理;
7.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投资及平衡分析的可行性。
第二十七条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是否得到当地人民政府认可。
1.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当地人民政府对实物数据调查成果的认可;
2.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当地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是否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村民小组对专题报告拟定的生产安置方式、搬迁安置去向的意见(问卷、座谈会及听证)。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相衔接。
1.城镇及农村居民安置点迁建规划用地是否符合迁建地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要求;
2.城镇及农村安置点迁建规划设计的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强制性规范要求;
3.工业企业迁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专业项目复(改)建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三原”原则要求。
第三十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1.概算内容是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估)算编制规范》编制;
2.选用价格水平年是否合理,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各项目补偿费(补助费)计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3.相关项目需要配套的概算外资金是否能落实。

第五章 责 任

第三十一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是指导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项目法人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审查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其法律与经济责任。
1.在实物数据调查中提供虚假、谎报和随意涂改数据的;
2.为降低工程投资,对应纳入移民安置规划处理而不纳入的人口和项目;故意压低各项复(改)建工程的工程量和建设投资;
3.为使水利水电项目立项,对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包装,提供虚假或过期的土地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为使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通过审核,明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编制的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隐瞒不报或为其进行技术处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后一年内不申报审核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的工程,应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原审批程序再次审批。
第三十三条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经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后两年内不动工,应重新组织编制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按原审批程序再次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地(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的审核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监督员守则

卫生部


食品卫生监督员守则

1987年4月14日,卫生部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规、方针和政策,熟悉有关业务,正确行使职权。
二、对于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要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决依法查处。
三、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吃请,不收礼,不索贿受贿,不以权谋私。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顾问或与之发生有碍秉公执法的经济关系。
四、进行监督取证和行政处罚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弄虚作假,不夸大或缩小事实,不越权,不滥用职权。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数量采样,同时出具收据。样品和检验剩余样品不得据为私有。
六、行政罚款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应当没收或销毁的食品、物品不得私分。
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配方、工艺等技术资料应妥善保存。需保密的要严格保密。
八、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和检举。对反映的问题应严肃地、及时地予以处置,并做好登记工作。
九、填写统计报表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严格按照统计法规执行。
十、执行任务着装,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要求》执行。

附:食品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要求(1987年4月14日卫生部发布)
一、食品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
二、着装换季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规定执行。
三、冬、夏、秋服不得混穿。
四、服装整洁、制帽戴正,领扣、衣扣扣好,按规定佩戴帽徽和胸章。
五、仪容要整洁。男同志不留长发,不留胡须;女同志不戴耳环、不得描眉、涂口红、搽胭脂、染指甲。
六、举止文明,态度和蔼,不大声叫嚷、训斥。不搭肩,不挽臂,不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内。
七、模范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乘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给老弱病残让座,在公共场所不准嬉笑打闹。
八、严禁将服装转让他人使用,严禁变卖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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